聚合物主要是高分子化合物,是以煤、石油、天然氣等為起始原料制得低分子有機化合物,再經聚合反應而制成的。主要用于生產各種塑料、合成橡膠、合成纖維、涂料和粘結劑等,廣泛應用于汽車、家居、食品、電氣等領域,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隨著歐盟REACH法規的實施,聚合物REACH義務的履行相比其他物質更加復雜,這使得聚合物的對歐出口面臨新的挑戰。
名詞解釋
聚合物:指由一種或多種單體鏈節的連接序列為特征的分子組成的物質。這些分子須依一定范圍的相對分子質量分布,而相對分子質量的不同基本決定了單體單元數量的不同。REACH法規下聚合物的定義和常見的聚合物定義有所不同,只有聚合度n大于等于3的組分之和含量超過50%,并且單一聚合度的組分含量不超過50%才符合REACH法規定義下的聚合物定義。
以下為一些判斷實例:
|
例子1 |
例子2 |
例子3 |
n=1 |
0% |
40% |
5% |
n=2 |
10% |
20% |
10% |
n=3 |
85% |
15% |
20% |
n=4 |
5% |
12% |
30% |
n=5 |
0% |
8% |
20% |
n=6 |
0% |
5% |
10% |
n=7 |
0% |
0% |
5% |
加和 |
100% |
100% |
100% |
根據REACH下的聚合物定義,我們可以清楚得到以下結論:
例子1 由于n=3單一組分超過50%,不符合聚合物定義;
例子2 由于n大于等于3的組分之和未超過50%,因此也不符合聚合物定義;
例子3同時滿足 n大于等于3的組分之和超過50%,單一的組分n含量未超過50%,因此符合聚合物定義。
單體:指用于在特定制造的相關聚合物形成的反應條件下,能夠和其他相似或是非相似的一系列分子形成共價鍵的物質。
單體單元 :指聚合物中單體物質的反應形式。
例如:
單體單元為:
NLP :即no-longer polymer,意指以前是聚合物,但是目前不再視為聚合物的化學物質。根據REACH法規的相關規定,聚合物屬于特殊的情況,本身不需要進行注冊。但是一旦該聚合物被定義為NLP以后,就被定義為分階段物質,需要直接以整體進行注冊。NLP物質的特征是以EC號5開頭,這類物質根據物質識別信息,基本會被歸類為UVCB物質。
UVCB 物質:化學結構未知,組分可變,復雜的反應產物或生物材料物質。因為無法僅利用化學成分的組成確認,因此主成分和雜質等名詞都不適用,但是需要盡量陳述清楚含量在10%以上的物質名稱,需要確認有害物質的分類或者PBT物質的成分。
豁免 or 注冊?
REACH法規規定,聚合物本身豁免注冊。但是,需要對其中的單體和添加的其他化學物質進行注冊,只要符合2%和1t/y原則,即:
1) 組成聚合物的以單體單元和化學鍵合物質形式存在的此類單體物質或其他物質的質量分數≥2%。
2) 此類單體物質或其他物質的總量≥1噸/年。
通過注冊單體物質,可以有效了解單體的風險,通過評估單體的風險即可從另一方面確認使用聚合物過程可能導致的風險。
除此之外,聚合物由于種類繁多,還有一些聚合物無論是聚合物自身還是單體都可以豁免REACH注冊,以下為一些豁免的典型情況:
1)天然聚合物:屬于天然存在的物質,其單體被視為非分離中間體,因此,聚合物和單體均被豁免。如果是經過改性的天然聚合物,只需要對改性劑進行注冊即可。
2) 根據REACH法規第6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供應鏈上已經有人注冊過聚合物中的物質,或者雖未有人注冊,但不同時滿足2%的質量分數及1噸/年總量要求,這些情況也可以豁免注冊。
3) 從廢物中再生的聚合物,如果回收聚合物中的物質已經被人注冊過(無論相同供應鏈還是不同供應鏈),它的單體和其他物質也可以豁免注冊。
除了上述豁免情況,其他的聚合物制造商和進口商都必須為符合2%和1t/y原則的單體物質和其他物質提交注冊。
聚合物 REACH 注冊舉例
某歐盟公司想要進口50噸/年的樹脂產品,此產品由環氧乙烷,環氧丙烷和甘油反應制得,組成如下:
●70.0%(質量比)的聚合環氧乙烷
●29%(質量比)的聚合環氧丙烷
●1%(質量比)的甘油
該聚合物的結構式如下:
聚合物的組成如下:
物質 |
類型 |
占聚合物的質量百分比 |
未知物與已反應的物質總量 |
環氧乙烷 |
聚合物單體 |
70.0% |
35噸 |
環氧丙烷 |
聚合物單體 |
29% |
14.5噸 |
甘油 |
以化學鍵結合的其他物質 |
1% |
0.5噸 |
假設該產品符合REACH聚合物定義且供應鏈上沒有為環氧乙烷、環氧丙烷和甘油做過任何注冊。那么該公司就要對環氧乙烷和環氧丙烷進行注冊,原因如下:
(1)用于合成聚合物的環氧乙烷和環氧丙烷的總量分別是35噸和14.5噸
(2)用于合成聚合物的環氧乙烷和環氧丙烷單體所占的質量分數分別是70.0%和29%
另外,甘油不需要注冊,因為不同時滿足2%和1t/y原則。
針對環氧乙烷和環氧丙烷的REACH注冊,由于這兩個物質屬于聚合物的單體,因此必須以常規物質進行注冊。幸運的是,由于大部分的聚合物單體都屬于大宗物質,尤其以石油裂解產品為主,LOA價格一般都在1萬歐元以下。因此,如果企業有這方面的注冊需求,可以盡快考慮開展注冊。
根據瑞旭技術掌握的物質分類信息,有許多聚合物的單體包括環氧乙烷、環氧丙烷、四氟乙烯、1,3-丁二烯等物質屬于CMR1,2類物質,對于這些物質,由于注冊截止期限為2010年12月1日,企業只有完成了正式注冊,才能出口到歐盟。因此,企業需要對自己的產品有清楚的了解,尤其是單體的分類信息和噸位信息,才能夠保證合規。
除此之外,NLP物質也需要企業重點關注。以環氧樹脂為例,注冊的主體是整體而非其中的單體,以EC號500-033-5包括了所有的雙酚A型液態環氧樹脂,其物質識別信息為:
因此屬于典型的UVCB物質,這類物質由于成分很多,每種成分變化很大,因此,需要企業仔細確認每種組分的含量是否符合領頭注冊人公布的SIP信息(物質鑒別信息),方可聯合提交。
聚合物 CLP 法規應對
聚合物的CLP法規應對和REACH注冊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式,前面已經分析了聚合物REACH注冊以單體和其他進入聚合物的物質作為應對主體,對于符合2%和1t/y原則的物質進行注冊。
相對于聚合物REACH注冊的復雜形勢,CLP法規要求相對簡單。只要以整體應對,即把聚合物視為物質,整體來考慮CLP法規下的義務。CLP法規下的義務主要有:
1.制作安全數據表(SDS)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的要求,如果物質具有GHS分類或者為PBT/vPvB物質時,則應提供SDS。根據工業界的經驗,通常高聚物,尤其是分子量超過1000道爾頓(原子質量單位),不含高反應活性官能團的低關注度聚合物,一般都沒有危害,這類聚合物一般無需提供SDS。對于其他的聚合物尤其是單體殘留量較高的聚合物,需要仔細評估單體的分類是否對聚合物整體造成影響,導致聚合物有新的分類。
2.進行C&L通報
根據CLP第39條款規定:要求進行REACH注冊的物質或者是具有危害分類的物質必須向ECHA提交分類標簽通報。聚合物的情況有其特殊,由于聚合物自身豁免REACH注冊,因此是否需要進行通報,取決于聚合物自身是否具有危害分類。值得一提的是NLP類物質,即EC號為5開頭的物質,這類物質在REACH法規下不被視為聚合物,因此符合要求注冊的條件,必須向ECHA進行C&L通報。
3.制作標簽
標簽除分類信息外,還提供了供應商的信息、物質的基本信息等,并且直接粘貼在包裝上,因此無論聚合物是否具有分類,都需要提供標簽。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企業根據CLP法規的要求,結合物質的具體分類情況,提供相應的CLP標簽。如果聚合物沒有分類,那么建議提供供應商的信息,物質的基本信息,重量,批號,條形碼等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