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作如下修改:
- 將第三條中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第四條中的“《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修改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
- 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刪去第三款。
- 將第九條、第十一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 將第十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刪去第八條第一項第6目中的“質量檢驗部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
- 將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中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 618)”修改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
- 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將其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將其中的“有違法所得的”修改為“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
九、刪去第五十九條。
十、第六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 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解讀
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3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64號,以下簡稱《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作出修改,取消了“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為落實《決定》要求,交通運輸部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進行了相應修改,取消了上述罰款事項。此外,依據國家機構改革部署,對部分機構名稱進行了相應修改;依據近兩年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處罰規定進行了梳理和調整,以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據近兩年標準修改、廢止情況,對引用的標準名稱進行了相應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