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江蘇、山東和濟南三家企業因未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違規生產新化學物質,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有關規定,被生態環境執法機關處罰并公告。
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均屬于新化學物質。7號令第五條規定: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禁止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或者未備案申報的新化學物質,不得用于科學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網站已開設新化學物質違規行為公告專欄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
前述違規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均已錄入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辦的“信用中國”網站。
目前,我國關于化學品管控的法規正處于全面推進過程中,《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條例》(通報稿)(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均已結束《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議》(WTO/TBT)通報評議,并進入主管部門內部論證、審議階段,預計不久將會正式發布并實施。
其中,《條例》作為《辦法》的上位法,更加明確了企業在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對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做出了更嚴厲的處罰:
根據《條例(WTO通報稿)》第三十九條,【單位法律責任(一)】生產、加工使用或者進口化學物質的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公告其違法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一)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違規生產、加工使用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
(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重新登記,違規生產、加工使用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
(三) 違反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將化學物質用于新用途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以下罰款。與之前的規定相比,處罰上限和嚴重程度均大幅度提升,對違法企業將產生嚴重影響。
《條例》和《辦法》繼續鞏固完善了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基本制度,同時《條例》也將境內所有化學物質(包括新化學物質)的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納入統一監管,生態環境部、發改委、工信部、海關總署等多個主管部門將依法聯合開展化學物質的風險管控工作。多部門聯合執法將對在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造成全方位的威懾和嚴厲打擊,促使各相關利益方切實履行法律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
“守信受益,失信難行。”隨著社會信用立法工作加快推進及環境監管日趨嚴格,違法企業的生存空間只會越來越小,違法失信的后果會越來越難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