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民航局發布關于公開征集《公共航空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意見的通知。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2日。
《規定》說明如下:
修訂的必要性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以下簡稱《貨規》)是加強貨物航空運輸管理、維護航空運輸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據,分別于1996年和2000年頒布。施行以來,對規范我國貨物航空運輸市場秩序,促進航空貨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兩部《貨規》施行20多年的過程中,我國航空貨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2020年全行業完成貨郵周轉量240.2億噸公里,已成為全球航空貨郵運輸第二大國。當前,我國航空貨運業發展形勢和趨勢已經發生深刻變化,“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電商、快遞、冷鏈等新興物流市場不斷發展、行業新模式、新業態、新產品不斷出現。為適應新時代航空貨運業新形勢、新趨勢的發展新要求,確保規章建設與時俱進,持續發揮市場秩序規范作用,需要對兩部《貨規》進行有機整合和系統修訂。
修訂原則
(一)簡政放權,發揮市場機制決定作用
《規定》以“保安全、強服務、促發展”為監管理念,以安全和服務為重點監管內容,以明確市場主體各方責任為基本,把承運人等市場主體能夠自行處理的問題放權于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
(二)優化服務,提高貨物運輸保障能力
《規定》重點對承運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貨物航空運輸服務提出了要求,新增了運輸總條件和投訴信息備案、貨物運輸信息提供、服務質量控制、投訴處理等服務條款,新增了機場管理機構營造公平良好的地面服務市場環境的要求,以切實提高貨物航空運輸服務質量水平。
(三)與時俱進,適應航空貨運業新發展
經濟全球化和我國開放程度的加深,使得國內、國際航空運輸聯系進一步加強,有必要對國內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要求。同時,《規定》明確提出加強新技術、新設備應用,提升貨物航空運輸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建成便捷高效、綠色環保、安全有序的現代化航空物流體系。
修訂主要內容
(一)規章名稱的修訂
現行規章名稱分別為《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此次修訂后整合為《公共航空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二)規章結構的修訂
《規定》的結構作了較大調整,將原兩部《貨規》以貨物運輸流程為主線,調整為以責任主體為主線,共5章49條。
與現行兩部《貨規》相比,《規定》將貨物托運、收運、運輸、到達和交付等流程性條款作了刪減,合并為第二章貨物運輸,明確各主體責任;刪除了原《國內貨規》第七章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原《國際貨規》第四章運價、運費和其他費用等經濟條款;簡化了特種貨物運輸、航空郵件運輸、貨物包機和包艙運輸,并調整至第五章附則;新增第四章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并將用語的定義從第一章總則調整至第五章附則。
表1 新舊《貨規》結構對照表
1996年《國內貨規》 | 2000年《國際貨規》 | 2021年修訂版 |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貨物托運 第三章貨物承運 第四章特種貨物運輸 第五章航空郵件及航空快遞運輸 第六章貨物包機、包艙運輸 第七章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 第八章附則 |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貨物托運 第三章貨物收運 第四章運價、運費和其他費用 第五章運輸貨物 第六章貨物交付 第七章特種貨物運輸 第八章承運人的運輸條件、規定等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章附則 |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貨物運輸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承運人 第三節地面服務代理人 第四節投訴處理 第三章信息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
(三)主要內容的修訂
第一,確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監管思路。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此次修訂對承運人服務規定過細、管得過死的條款進行了較大幅度的刪減和調整。《規定》不再強制要求填寫貨物托運書,不再規定寬體機、非寬體機載運貨物的重量和體積要求、發運順序、艙位控制和運輸路線選擇、費用、每類特種貨物的收運要求、包機包艙運輸的具體要求、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等屬于承運人自主經營范圍內的具體標準或服務操作內容,充分放權于承運人。同時,《規定》對承運人運輸總條件基本內容及其備案、公布等事項作了規定。
突出民航安全監管重點。在《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和配套的《民用航空貨物運輸安全保衛規則》以托運人、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承運人及其地面服務地理人在貨物收運環節和安全檢查環節為監管重點,以及《公共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修訂中)以航空貨物中安全隱患較大的危險品貨物為監管重點的基礎上,《規定》對貨物托運環節的品名申報、運輸文件提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運輸、收運檢查、貨物轉運、裝卸、貨物航空運輸手冊制定、人員培訓等內容進行重點監管。
進一步規范明確市場主體各方責任。《規定》在重點規范承運人活動的基礎上,根據貨物運輸實際存在的問題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相關要求,新增了對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明確貨運銷售代理人的管理由承運人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增加對市場主體提高貨物運輸保障能力的要求。
《規定》新增了服務質量控制、投訴處理等服務條款,切實提高承運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貨物航空運輸服務質量。此外,為保護消費者對貨物運輸情況的知情權,增加了承運人運輸總條件告知和及時提供貨物運輸信息的要求。
第三,適應行業新形勢、新業態的發展需求。
為適應電子化、信息化、國際化等新形勢、新業態的發展需求,刪除了《國內貨規》貨運單“一式八份”和填寫托運書的強制要求,增加了行業信息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等倡導性條款、電子數據管理制度、貨物運輸有關數據和信息的報送等要求。
第四,保證規章的適應性、可操作性和監管力度。
為保障規章切實落地,使市場主體守法有預期,監管部門執法有依據,《規定》增加了第四章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確保規章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度。
公眾如何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點擊查看)進入首頁主菜單的 “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71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TGB@caac.gov.cn
瑞旭集團在此提醒,本次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2年4月2日,僅一個月時間,欲提出意見的公眾及企業,務必注意截止時間。更多信息可查閱附件《規定》及《規定》說明或登陸民航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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