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項新的草案,旨在修訂現有關于食品接觸材料的規定,涉及到雙酚A(BPA)的禁止及其衍生物的使用。該草案同時提出對(EU) No 10/2011和(EC) No 1895/2005進行修改,并將廢止(EU) 2018/213。
雙酚A (bisphenol A , BPA),化學名稱4,4'-二羥基二苯基丙烷,CAS No 80-05-7,是一種廣泛用于生產聚碳酸酯、聚砜、環氧樹脂等樹脂的單體或起始物質,廣泛用于塑料、清漆涂層、油墨、粘合劑、橡膠等食品接觸材料。
雙酚及雙酚衍生物的結構示意圖
背景
(EC) No.1895/2005禁止在食品接觸材料的制造過程中使用和/或存在雙酚A二縮水甘油醚(bisphenol A diglycidyl ethe,BADGE)和NOGE。(EU) No.2018/213規定與嬰幼兒食品接觸的清漆和涂層中不得檢出BPA遷移,其他食品接觸用清漆及涂層中BPA遷移量不得超過0.05mg/kg。 (EU) 2018/213將BPA的特定遷移限值(SML)從0.6mg/kg降到0.05mg/kg,并規定BPA不得用于生產嬰兒PC奶瓶和嬰幼兒PC水杯、水壺。2023年4月19日,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發布了科學意見,更新了BPA每日可耐受攝入量(TDI)為0.2 ng/kg體重,比2015年的評估意見降低了20000倍。基于此,歐盟委員會制定了雙酚A的禁令草案。
草案主要內容
禁用雙酚A
1. 禁止在食品接觸用清漆和涂料、印刷油墨、粘合劑、離子交換樹脂和橡膠的任何制造過程中使用BPA。禁止在市場上投放全部或部分由上述材料組成的食品接觸制品;
2. 刪除(EU)No 10/2011正面清單中第151號物質(CAS 80-05-7,雙酚A);
3. 修訂(EC)No 1895/2005,禁止使用BADGE生產容量低于250L的食品容器。
特殊豁免
(1)使用BPA作為起始物質,僅用于制造基于BADGE型的重防腐清漆和涂層,用于容量超過250升的材料和物品,前提是BPA遷移不得檢出(檢出限0.01mg/kg),且不得發生水解或任何其他反應而導致 BPA 殘留或遷移進入食品。
(2)EU10/2011附錄I將增加第1091號物質,4,4'-(丙烷-2,2-二基)苯酚鈉(CAS 2444-90-8),此物質僅可用于制造濾膜用聚砜樹脂(polysulfone),并且遷移限值為ND。
(3)使用其他雙酚類物質,需要經過風險評估和授權。
此外,歐盟將在市場上監測雙酚A的情況,主要監測的產品包括:使用以BADGE為基礎的重防腐清漆和涂料的材料和物品;濾膜用聚砜樹脂(polysulfone);紙和紙板材料以及含有回收材料的物品。所有在市場上流通的食品接觸材料和本法規中限制的物品都要有符合性聲明,并確認中間食品接觸材料和最終食品接觸材料符合本法規及(EC) No 1935/2004中第3、15、17條的規定。
目前該草案正在征求公眾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3月8日。草案在《歐盟官方期刊》上發表后的第20天起生效,而相關企業將有18個月到36個月的過渡期來遵守新規定。預計該草案將于2025年底或2026年初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