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鹿特丹公約:鹿特丹公約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鹿特丹公約》明確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農藥國際貿易各方必需進行信息交換。進口國有權獲得其它國家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的有關資料,從而決定是否同意、限制或禁止某一化學品將來進口到本國,并將這一決定通知出口國。出口國將把進口國的決定通知本國出口部門并做出安排,確保本國出口部門貨物的國際運輸不在違反進口國決定的情況下進行。
2014年3月1日,另外一部重要法規Th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Regulation ,簡稱PIC( Regulation (EU) 649/2012)也將正式生效。PIC法規是鹿特丹公約在歐盟范圍內的具體實施,規范了歐盟和第三國之間進出口有害化學品的行為,規定歐盟境內特定的有害化學品必須履行出口通報的義務。
新實施的PIC法規將收錄兩個重要的目錄,分別是附件I和附件V。其中,附件V是歐盟完全出口禁止的物質清單,這些目前都已經停產。附件I就是需出口前事先通報的物質清單,根據物質的具體危害程度,又細分為3個子目錄,分別為part I:需要出口前通報的物質;part II:需要出口前通報并且獲得進口國明確同意的物質;part III:需要出口前通報并且列入鹿特丹公約的物質。
對于上述所有進入附件I的物質,歐盟境內的出口商必須在向目的國出口35天前向所在成員國通報,成員國主管當局在進行完整性審核后提交給ECHA,由ECHA轉給目的國的主管當局。對于危害程度更大的物質,比如上述附件part II和part III子目錄中的物質,除了出口前通報外,在出口前還必須獲得接受國的批準。
目前,用于通報的IT系統工具稱為EDEXIM,預計ECHA將在2014年3月份正式接手。另外,預計在9月,歐盟境內的企業可以通過新的ePIC工具來更好地進行通報。
由于PIC法規主要的義務為出口前通報,加上中國早已是鹿特丹公約的締約國,已經實施的《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就是該公約在中國的具體實施。因此,PIC法規的實施對中國的企業影響甚微,中國的企業只需要重點關注上述附件I中的part I和part II,如果從歐盟進口的物質列入了上述清單,應及時提醒供應商在2014年3月1日之后及時進行PIC通報即可,否則可能會面臨貨物在歐盟海關受阻,無法及時運達。另外,中國的企業也應特別關注進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的158類/種物質,在進出口前必須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方能保證進出口這些化學品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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