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計生委2014年1月6日發布2013年第8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規定,批準3,4-二乙酰氧基-1-丁烯等4種物質為食品包裝材料用添加劑新品種,環氧丙烷改性的乙烯-乙烯醇聚合物為食品包裝材料用樹脂新品種,十八酸鈷鹽等3種食品包裝材料用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具體信息見下表:
4種食品包裝材料用添加劑新品種
產品名稱 | CAS號 | 使用范圍 | 最大使用量 | 特定遷移量或最大殘留量 |
3,4-二乙酰氧基-1-丁烯 | 18085-02-4 | 塑料:EVOH、PVOH | EVOH:6.73% PVOH:10.79% | 0.05(SML)(3,4-二乙酰氧基-1-丁烯及其水解產物3,4-二羥基-1-丁烯) |
N-乙烯基甲酰胺的均聚物 | 72018-12-3 | 紙 | 1.0% | -- |
N-乙烯基甲酰胺與乙烯胺的聚合物鹽酸鹽 | 111616-55-8 | 紙 | 1.0% | -- |
氮化鈦 | 25583-20-4 | 塑料:PET | 0.002%(20ppm)(使用限制條件:使用溫度<100℃) | -- |
1種食品包裝材料用樹脂新品種
產品名稱 | CAS號 | 特定遷移量或最大殘留量 | 備注 |
環氧丙烷改性的乙烯-乙烯醇聚合物 | 482589-30-0 | 12 (SML,以乙酸乙烯酯計);ND(環氧丙烷); 1 (QM,以環氧丙烷計) | 作為單次或重復使用的食品包裝內側的非直接接觸食品層,和食品間有一層或多層已批準使用的材料分隔。該樹脂單獨使用時,厚度不超過50μm;與其他EVOH混合使用時,最大使用量不超過30%,厚度不超過(50/x%)μm,其中x%為PO改性EVOH在混合物中的比例。 |
3種擴大使用范圍的食品包裝材料用添加劑
產品名稱 | CAS號 | 擴大使用范圍 | 最大使用量 | 特定遷移量或最大殘留量 |
十八酸鈷鹽 | 13586-84-0 | 塑料:EVOH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0.05(SML,以鈷計) |
亞磷酸三(2,4-二叔丁基苯)酯 | 31570-04-4 | PEI(聚醚酰亞胺樹脂) | 0.30% | -- |
硬脂酸 | 57-11-4 | 塑料(我國已批準用于食品包裝材料的塑料)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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