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日本經濟產業省發布了關于指導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制造或進口數量報告的最新指南。該指南根據日本化審法(CSCL)的要求,指導相關個人或法人報告其預計及實際制造(進口)的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數量,以及計劃進口含有該類化學物質的產品數量。這一措施旨在確保所有相關方能夠遵守日本化學物質管理的法律規定,并妥善報告特定化學物質的使用情況。
具體報告要求如下:
1、報告的對象
包括計劃或實際制造或進口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的個人或法人,以及計劃進口含有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的個人或法人。
管理分類 |
報告對象 |
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 |
計劃制造或進口的個人或法人(報告預計數量) 計劃變更預計數量的個人或法人(報告預計變更) 已經制造或進口的個人或法人(報告制造或進口實際數量等) |
含有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的產品 |
計劃進口的個人或法人(報告預計數量) 計劃更改進口預計數量的個人或法人(報告預計變更) 已經進口的個人或法人(報告制造或進口實際數量等) 注:在報告含有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的產品時,需要報告的是產品中所含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的重量,而不是產品本身的重量。 |
2、報告內容:
若在一個財年內(4月至次年3月)制造或進口超過1kg的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則需要在制造或進口前一個月報告預計的制造或進口量,并需在制造或進口年度的次年度報告實際的制造或進口量。
若進口含有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的產品,僅當產品中含有的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總量在一個財年內(4月至次年3月)內超過1kg時,需要進行上述報告。
如同一制造或進口者在多個地點或不同部門制造或進口同一種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應將全公司的制造或進口量總計后進行報告。
3、預計數量及其變更、實際數量的報告期限
預計數量的報告 |
在制造或進口前一個月內 |
預計數量的變更報告 |
在超過已報告的預計數量之前(如果是減少數量,則無需報告) |
實際數量的報告 |
紙質報告:4月1日至6月底 電子/光盤報告:4月1日至7月底 |
4、報告單位
報告的單位為千克 (kg)。如果有小數點,應將數值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第一位進行報告。
5、提交及咨詢聯系方式
務必在報告書中填寫負責人姓名、所屬部門及聯絡方式(電話號碼、電子郵箱)。
【提交地址】
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1-3-1 經濟產業省 制造產業局 化學物質管理科 化學物質安全室
【咨詢聯系方式】
電話:03-3501-0605
電子郵件:bzl-kashinhou-junbi@meti.go.jp
6、不報告或報告不實等情況的處罰:
(1)違反預計數量報告義務或超過預計數量的,可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金,或兩者并處。
(2)違反實際數量報告義務或提交虛假報告的,可處以30萬日元以下罰金。
(3)違反預計數量變更報告義務或提交虛假報告的,可處以2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被指定為使用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的產品僅有含有三丁基錫化合物的涂料一項,而對將NPE「α-(壬基苯酚)-ω-羥基聚氧乙烯(又名聚氧乙烯壬基醚)」指定為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也正在考慮之中。
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清單可通過化規通進行免費查詢:https://hgt.jianzaosh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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