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SNUR=Significant New Use Rules (SNURs)即重大新用途規則,來源美國TSCA, 該規則要求對被列入SNURs的物質,企業應在生產(包括進口)、加工等活動前90天通知EPA(美國環境保護署),以便EPA有機會評估其預期用途。如有必要,可在一切不利因素發生之前,禁止或限制其使用,其目的是為了管控風險物質的使用不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影響。目前SNUR理念被越來越多的監管方認可,并將其引入各國的化學品管理法規。
中國的SNUR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新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簡稱12號令,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同時廢止。
12號令對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下列化學物質,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
- 高危害化學物質;
- 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PB),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PT),或者具有生物累積性和毒性(BT)的化學物質。(簡稱PB、PT、BT物質)。
上述對高危害化學物質, PB、PT、BT物質的管理 規則可以稱為中國版本的SNUR。在該規則下,對于上述物質有不同的管理方式:
- 對于對高危害化學物質,登記證持有人變更用途的,或者登記證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用于工業用途的,應當在生產、進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 對PB、PT、BT物質,如果有允許用途外其他工業用途的,應當在生產、進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 在完成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后,不屬于高危害化學物質的,在《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增列該化學物質已登記的允許新用途;屬于高危害化學物質的,該化學物質在《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的新用途環境管理范圍不變。
中國版SNUR管理規則的實施,將會對企業產生何種影響?我們根據上述條款,可以推斷出一些明顯的結論:
- 高危害化學物質進入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后,只有登記申請人可以使用該物質,其他人如果想使用該物質,也必須進行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意味著該物質即使進入了現有化學物質名錄,某種程度上還是相當于一類特殊的新物質。
- 高危害化學物質進入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后,其他人的用途不管是否和名錄中規定的用途一致,都必須進行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而且即使用途不一致,在《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顯示的用途依舊是列入名錄之前所有申請環境管理登記時的用途。
- 針對PB、PT、BT物質,如果有允許用途外其他工業用途的,需申請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如果該用途和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列明的用途一致,則無需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另外,如果后來申請人完成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該新的用途將被列在《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意味著其他人無需再對這些用途進行重復的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新規下,環境友好性物質更易獲得審批
根據高危害化學物質的定義,指的PBT,vPvB類物質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環境或者健康危害性的化學物質。常規登記相關條款規定對高危害化學物質核發常規登記證,還應當符合申請活動必要性的要求,發現有不合理環境風險的,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學物質申請活動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簡易登記相關條款規定對未發現同時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且未發現累積環境風險的,予以登記,向申請人核發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證。
上述條款的規定,意味著環境友好物質遠比高危害物質更容易獲得審批,因此,企業在進行新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前,需要對產品的環境友好性進行考量。
有些實驗數據可以幫助企業很快篩選物質是否具有上述特性:
- P一般可以通過快速生物降解試驗和固有生物降解試驗快速篩選;
- B一般可以通過正辛醇-水分配系數可以快速篩選,通常認為LogKow≤4.5不具有蓄積性;
- T由于涉及多個節點,包括了CMR特性以及水生環境毒性,因此常用的篩選標準是藻/溞/魚的急性水生環境毒性數據。如果EC50(LC50)<0.1mg/l,則可能是潛在毒性物質;如果EC50(LC50)<0.01mg/l,則滿足T條件;如果EC50(LC50)≥0.1mg/l,則需要更多考慮其他包括CMR,亞(急)慢性毒性等毒理數據。
參考日本CSCL法規對10噸以上新物質管理要求,優先開展快速生物降解試驗,如果沒有達到快速生物降解標準,以下試驗要求是必須的:
- 正辛醇-水分配系數;
- 生物蓄積性試驗(如果Logkow≥3.5);
- AMES試驗;
- 染色體畸變試驗;
- 28天反復染毒試驗;
- 藻類生長抑制/溞類急性毒性/魚類急性毒性測試。
因此,在相應的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指南未發布前,現階段企業如果想評估自己產品的環境友好性,可以考慮開展物質的快速生物降解/固有生物降解試驗以及正辛醇-水分配系數試驗。如果是簡易申報,需確認是否有相應的藻/溞/魚的急性水生環境毒性數據,以此作為T的篩選標準;如果是常規申報,還需要更多考慮AMES,28天反復染毒等試驗才能更好判斷是否具有T特性1。如果可以得到滿意的結果,意味著該產品具有環境友好性,在新的12號令下,更容易得到審批,受到的管理要求也較少。
結論
12號令對于PBT,vBvP這類高風險物質有了更嚴格的管理,更加突出環境友好性的重要性。因此,企業在生產相應產品前,也需要更多考慮這類特性,才能快速向市場投放新的產品。目前處于新舊法規的過渡期,如果企業想節省登記時間,考慮開展上述篩選試驗,可以幫助企業做好更好的判斷。如果指南被發布,則可以根據指南的具體要求,分階段開展測試,從而更好應對新的法規。
注1:
本文提供的思路僅供學術探討,不足以作為正式開展測試依據,請以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具體指南文件為準。
參考文獻;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生態環境部部令第12號)
- 歐盟REACH法規 (EC) No 1907/2006
- 日本CSCL法規
- GB/T 24782-2009
作者:張霄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