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履約要求,現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見附件)外的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
三、各級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上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公告的行為,嚴肅查處。
附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生態環境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應急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3月4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3月11日印發
附件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
依據《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可接受用途是用于下列用途的生產和使用:
一、照片成像;
二、半導體器件的光阻劑和防反射涂層;
三、化合物半導體和陶瓷濾芯的刻蝕劑;
四、航空液壓油;
五、只用于閉環系統的金屬電鍍(硬金屬電鍍);
六、某些醫療設備(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層和無線電屏蔽ETFE的生產,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CCD濾色儀);
七、滅火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