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土耳其在官網公告上發布SEA法規,并正式生效(No. 28848)。SEA法規類似歐盟CLP的法規,土耳其公布此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與采用全球GHS分類和標簽標準的歐盟CLP法規匹配。SEA法規于2016年6月1日實施從而取代原先的土耳其分類法規。
土耳其化學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必須對2015年6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物質(包括其物質本身或者以混合物形式)進行通報,通報時間 為2014年6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對于在2015年6月1日后投入市場的物質,需要在列入后的一個月內完成通報。
物質必須根據法規中的標準進行分類,物質分類截止期限為2015年6月1日,混合物分類截止期限為2016年6月1日。作為一般性原則,并與歐盟的CLP法規保持一致,在截止期之前已經投放市場的物質,可以享受兩年的緩沖期,避免重復制作標簽。
另據專家解讀,法規允許向土耳其出口化學品的廠商通過任命法人代表去履行C&L法規通報的義務。SEA法規的第41章節概述了以上的 規定,在沒有背離進口商的主要義務前提下,法人代表可以代表土耳其的進口商們進行通報。這項規定是在繼第一次草案之后,為了響應出口到土耳其的廠商對于商業保密信息的關注,添加到法律條文中。
瑞旭集團建議出口化學品到土耳其的企業盡快了解SEA法規的相關內容,及時完成通報工作。瑞旭技術將聯合土耳其合作方一起,幫助中國企業應對SEA法規工作,順利跨越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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