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開始生效,覆蓋東盟10國、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RCEP生效后,區域內90%以上的貨物貿易將最終實現零關稅,其中涉及化工行業的RCEP原產地規則稅號高達1000多個,有利于化工品的進出口貿易。在RCEP覆蓋范圍內,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已經采納類似REACH法規的化學品法規,向這些國家和地區出口的化學品有可能需要事先開展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瑞旭集團旗下化規通總結了RCEP國家最新化學品管理法規和監管要求,以幫您更好地享受RCEP帶來的貿易紅利。
中國
2020年4月29日,生態環保部發布了最新修訂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12號令,簡稱12號令),并自2021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將同時廢止。在12號令下,凡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的化學物質為新化學物質。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分為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或者辦理備案。已列入IECSC中,但規定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按照新化學物質進行管理。
2020年11月17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發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及相關配套表格和填表說明的公告》(2020年第51號公告),對12號令中有關規定進行細化,明確具體的實施要求,為企業開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導。《指南》主要包括登記范圍、登記類型、登記程序、登記申請材料要求、聚合物特別規定、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重新登記、登記證變更、撤回與撤銷以及登記后跟蹤管理等方面內容,規范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要求,指導申請人和代理人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履行《辦法》責任和義務。
韓國
韓國REACH(K-REACH)全稱為韓國化學品注冊與評估法案(The Act on Regist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Chemicals),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案采用類似歐盟 REACH法規的登記、評估、 授權和限制要求, 對新化學物質、現有化學物質和下游產品進行管理,提出對首批510個物質需要開展注冊的要求。
2016年12月28日,韓國環境部(MOE)決定對現行的K-REACH法規大幅度修改。K-REACH修訂版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最主要的修訂案,該案引入了現有物質預注冊以及按噸位分階段注冊的模式,在行業中產生了較大影響。原有的510個現有物質注冊清單不受影響,如果企業的物質是列入第一批510個指定現有物質,但尚未完成正式注冊的,2018年7月1日之后,該物質無法在韓國本土生產或進口,必須等企業完成正式注冊后,物質才能合法在境內生產或進口。
K-REACH注冊主體為韓國境內生產商,韓國境內進口商,非韓國生產商可通過唯一代表(OR)來完成注冊義務。物質注冊范圍為投放韓國市場的生產/進口量超過1噸/年的現有化學物質以及投放韓國市場的生產/進口量超過100kg/年的新化學物質,100kg以下的新物質需完成通報即可。
日本
日本化學品法規主要涉及到CSCL和ISHL兩部法規。
日本經濟產業省,厚生勞動省以及日本環境省聯合發布了修訂后的日本化審法(CSCL)。化審法分別于2009年4月1日和2011年4月1日分兩步生效。
該法規主要對新物質提出了注冊的要求,對于新化學物質,日本境內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滿足化審法的要求,其主要責任如下:
1. 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包括標準申報,低噸位確認,少量確認和中間體。
2. 提交年度報告
如果不新屬于化學物質,可劃分為現有化學物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PACs),監控化學物質,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 (Class I),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 (Class II)這幾大類,分別按照不同的要求來管理。
新化學物質除滿足CSCL法規外,其生產商或進口商還需滿足2011年由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的工業安全健康法(ISHL)的要求。在產品生產或進口前,企業需要完成相關申報。申報資格主體為在日本境內的新化學物質生產商以及新化學物質的進口商。申報類型包括:一般申報和低噸位申報。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目前也暫時沒有針對新化學物質管理的法規,主要的化學品法規為《危害化學物質與有毒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如果列入該法規附件,所有生產,進出口,運輸,轉移,儲存,使用和處置都需要獲得相應的許可證。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目前暫時沒有新化學物質管理的法規,主要的管理法規為《環境有害物質通報與注冊條例》(EHSNR),該條例于2009年1月提出,2011年正式生效,環境有害物質(EHS)需提交相關數據。環境有害物質為GHS下有危害分類的物質,或列入國際認可的特殊關注禁止清單的物質。根據是否列入EHS物質清單,馬來西亞的物質制造商或進口商可選擇基本申報(列入EHS物質清單)或詳細申報(未列入EHS物質清單但具有GHS分類的物質)。
菲律賓
菲律賓對化學品的管理法規是"Toxic Substances and Hazardous and Nuclear Wastes Control Act of 1990"(RA 6969)以及環境和自然資源部(DENR)發布“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Republic Act 6969”(DAO 29)。DAO 29是RA 6969的指南性文件,上述法規的管理范圍包括:在菲律賓境內進口、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處置的所有未受監管的化學物質及混合物,并包括進口后僅供出口的情形。未列入菲律賓現有化學物質名錄PICCS(The Philippine Inventory of Chemicals and Chemical Substances)的化學品,在菲律賓則屬于新化學物質,在生產或進口前,企業需要完成PMPIN申報。PMPIN的申報類型包括Abbreviated PMPIN,該情況適用于:當新物質在其他國家的生產/進口活動不受管制,并且申報人提交了充分的信息表明該物質沒有不合理的風險;Detailed PMPIN,該情況適用于:當申報人不能充分證明該物質的安全性,或者DENR -EMB認為提交的信息不充分從而無法確定該物質的安全性。進口量<1000kg /年的新化學物質,則需進行SQI申報。
菲律賓環境與自然資源部(DENR)于2019年11月8日發布了行政命令DAO 2019–18,即《聚合物及低關注聚合物(PLC)豁免預生產/進口申報的規定》。該行政命令已正式生效,環境管理署中央辦事處已于2020年1月6日開始正式接收聚合物豁免申請材料。
泰國
泰國于2020年公布了首份現有物質名錄,包含11476種化學物質。名錄是為了配合修訂版的有害物質法令的實施。預計在2022年,泰國會修訂有害物質法令中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據悉,有害物質法令將會引入新化學物質登記和分類制度,并建立一個專門的國家化學品管理機構負責法規的實施和監管。
新加坡
新加坡化學品管理主要針對對人體和環境有害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沒有新化學物質的管理要求。任何進口,生產或銷售《環境保護管理法案》(EPMA)附件有害物質清單所列的物質,需要提交申請。
越南
越南化學物質名錄通報的截止期已經于2020年5月30日結束。截止期后,名錄上的清單被視為現有化學品的最終清單,目前尚未正式發布。此外,越南化學品管理署(Vinachemia)會對現有的化學法及其配套指令113/2017/ND-CP進行修訂。越南化學物質信息可通過官方數據庫系統進行查詢,但是最終化學物質在名錄的狀態,必須要通過越南境內企業申請的賬號才能查詢。官方數據庫系統可以看到物質在越南境內的化學品管理,包括是否屬于申報類化學品清單,限制生產經營化學品清單等。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引進計劃(AICIS)于2020年7月1日取代澳大利亞國家工業化學品申報和評估計劃(NICNAS),成為新的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進口和制造國家監管制度。僅用于化妝品的成分也于2020年7月1日始禁止使用動物試驗數據。
《澳大利亞化學物質名錄》(AICS)更新為《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名錄》(AIIC)(以下簡稱為《名錄》)。企業在進口和/或制造工業化學品前,須核實《名錄》中是否包含該化學品,并考慮這些化學品是否有相應的使用條件。未被列入《名錄》或預期用途與使用條件不同的物質在澳大利亞將被視為新工業化學品。除豁免外,新的工業化學品在進口和/或制造之前須由主管部門評估其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風險。
AICS規定的義務
任何為商業目的向澳大利亞進口或制造(引進)工業化學品或會釋放出工業化學品的產品的企業須:
1. 注冊該業務并支付費用(若企業尚未在NICNAS注冊)。
2. 將每種化學品的進口或制造(引進)歸類到五類中的一類。
五個分類包括:1. 列入名錄;2. 豁免;3. 報告;4. 評估;5. 商業評估。根據分類的不同,開展不同的工作后,才可以把化學物質引入到澳大利亞。
報告和記錄保存要求
無論何種引進類別,每個引進者都須在每個登記年度結束時提交年度報告。這是企業就其在上一個登記年度進口或制造的工業化學品所做的申報,并確認其引進經澳大利亞法律授權。申報須由引進化學品的人/方填寫,并通過AICIS商業服務部提交。在到期日之前,AICIS商業服務部將向企業發出催報通知。
新西蘭
與澳大利亞法規不同,新西蘭危險物質和新有機體法案(HSNO)由新西蘭環境保護局(EPA)制定,主要用于管理新西蘭的危險物質。
按照HSNO法案的要求,所有在新西蘭境內生產的或進口到新西蘭的危險物質必須完成嚴格的審批程序。危險物質的生產商和進口商在將物質投放市場前取得相關的HSNO批準,使用正確的標簽,包裝和SDS,并保證產品中的危險物質的含量在允許的范圍之內(并且無違禁物質)。
小結
RCEP生效后會利好區域內的化工品進出口貿易。RCEP國家的化學品注冊和管理存在巨大差異,企業在出口前需要了解目的國的最新的化學品法規要求。如果法規允許唯一代表(OR)存在,企業可以委托OR開展; 如果只能由進口商完成,需要和進口商共同一起完成化學品法規合規工作。本文全面地總結了RCEP國家最新化學品管理法規和監管要求,可以給企業一個很好的指南以幫助企業的貿易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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