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污染物治理目標與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履約目標是一致的。”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正高級工程師彭政在2月28日第二期新污染物論壇中介紹了重點管控新污染清單中POPs類新污染物現狀和管控要求。
“過去我們履約,一方面是履行國際義務,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以外促內’。現在隨著中國的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國內與國際環境關注議題日趨一致,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將促使改善國內生態環境質量和參與全球環境治理及履約形成合力,為推動全球環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彭政說。
POPs類占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71%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清單》)中,共有14種(類)重點管控的新污染物。“其中1—9(類)與第14類都均為POPs類,占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71%。”2月28日,彭政在新污染物論壇中表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物質管控的成熟經驗可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基礎支撐。
POPs的危害越來越引起全球范圍內的廣泛關注,2001年,國際社會通過《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采取全球行動。
中國是首批公約簽署國。自2001年5月簽約以來,我國嚴格落實公約各項責任和義務,POPs污染防治取得積極進展。
例如,我國全面淘汰了六溴環十二烷、硫丹等20種POPs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停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生產并嚴格限制其使用。清理處置歷史遺留的上百個點位10萬余噸POPs廢物,提前7年完成含多氯聯苯電力設備下線和處置的履約目標。
“長期以來,我國《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履約工作為新污染物治理奠定了一個很好的基礎,產生良好的引導效果;新污染物治理將推動公約管控POPs物質加速淘汰,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的履約工作。”彭政說。
履約推動市場完成自行替代,加速POPs淘汰
“新污染物治理與POPs治理思路是一致的,即——篩、評、控制和審查、管控、預防。”彭政說。
記者了解到,《公約》的運行機制,首先是締約方提出應增列入《公約》物質的相關提案,這一提案會被POPs公約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隨后按照附件D進行POPs特性鑒別,即審查這一物質是否符合持久性、毒性和生物蓄積性;按照附件E進行風險評價報告(也稱為風險簡報),即評價是否會因其遠距離環境遷移而對人體健康和(或)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按照附件F進行社會經濟影響評估,即評價該物質是否有相應替代品、污染管控措施等等。
待附件F通過后,締約方就會進行投票(稱為協商一致),最終這一物質才會增列至公約附件。
在我國,新增列POPs物質的修正案還需提交至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通過,公約新增列POPs的管控要求才對我國正式生效。
“由于我國加入了《公約》,一些物質尚未進行國際批約或在我國尚未通過審議時,市場會依照預期,進行相關物質的自我淘汰。”彭政表示。
“例如有的企業是外向型出口型,市場會倒逼著企業必須完成替代。再例如,一些國內積極進行高質量轉型的企業,自己就提前進行替代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國家尚未管控時,市場的替代轉換行為就已經發生了。”彭政在會后告訴記者。
我國新污染物管控進一步強化市場預期
《清單》中,第九類為得克隆及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以下簡稱得克隆)。
《清單》明確,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得克隆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同時,對相關廢棄物處置作出要求。
得克隆尚未在《公約》增列,預計今年將在締約方大會中討論增列。但目前,我國已將其列為重點管控的新污染物開始管控。
“實際上是我們走在公約之前了。”彭政評價。
據了解,得克隆是一個小眾的物質,由于其用途主要是阻燃劑,一旦有替代品,比較容易實現淘汰。
但是例如《清單》中的第二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PFOA類),盡管上游企業數量不多,前端產量不大,但產業鏈下游廣泛,例如鋰電池中的粘合劑,太陽能光伏背板等,因而影響較大,管控難度高。
彭政認為,即使是這種情況,由于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加之《清單》的實施,市場的預期會進一步強化,形成良好倒逼機制。
“盡管《公約》中的這一類物質管控在我國尚未生效,但是行業已經在迅速行動了,而且現在《清單》里有明確的淘汰時間,大家都有預期。”彭政說,這意味著我們的履約工作逐步在往前走。“大的邏輯是,我們在批約生效時,國內管控措施就已經到位了,而不是以前的等待批約后才開始‘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