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歐盟正式將內分泌干擾物作為一種危害類別加入到CLP法規(關于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的歐盟法規(EC)第1272/2008號)。現在,歐盟提議將內分泌干擾物作為一種危害類別加入到GHS中。
中國專家建議小組委員會重新考慮將內分泌干擾物作為GHS中的一種危害類別,理由如下:
首先,內分泌干擾是一種可能導致不良效應的作用方式,而不是不良效應本身。GHS的初衷是建立一個全球統一的分類和標簽系統,用于分類、歸類和傳達危害,以提高意識并采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保護利益相關者。主要關注點是暴露后預期的危險效應(例如,對眼睛的腐蝕性或吸入途徑的急性毒性)和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GHS專注于分類和傳達有害效應,無論它們是如何引起的。引發危險效應的作用方式不應是GHS關注的焦點,對非專家來說也不具有信息性。內分泌干擾可能導致的危害已經被現有的GHS危害類別所涵蓋(例如,生殖毒性、特定靶器官毒性等)。然而,例如生殖毒性是否由內分泌干擾引起,并不會改變危害本身。通過添加內分泌干擾物作為一種危害類別,實際上改變了基于效應的分類系統“原則”。
其次,將內分泌干擾物作為一種危害類別可能導致雙重分類,從而損害危害傳達的清晰性。例如,一種物質可能因內分泌干擾而具有生殖毒性。通過同時使用生殖毒性和內分泌干擾物的危害聲明,我們實際上用兩種說法描述同一件事。而且,這似乎不會提高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水平,反而可能引起危害傳達的混淆。
最后,我們評估內分泌干擾的科學和技術仍在發展中,但將內分泌干擾物作為一種危害類別納入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目前提出的內分泌干擾評估標準不充分,缺乏有效和可靠的標準化測試方法,其作用機制是假設性的,有待理解。由于科學的不足和標準的缺乏嚴謹性,實施分類標準往往比必要的更嚴格。例如,歐盟CLP法規中使用的內分泌干擾評估標準偏離了世界衛生組織對內分泌干擾物的定義,允許在缺乏整個有機體顯著不良效應的證據的情況下,將化學物質分類為內分泌干擾物,第2類。而且,歐盟委員會在CLP影響評估中假設,根據CLP法規,9%的REACH注冊化學品將被分類為內分泌干擾物。在沒有為健康和環境提供額外保護的情況下,使用尚不成熟的科學將如此大量的化學品分類為危險品,這真的明智嗎?在這個主題上知識和信息的差異是否會加劇國家或地區之間的不平等,違背GHS背后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因此,中國專家邀請小組委員會重新評估將內分泌干擾物作為新危害類別納入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