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海事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2次會議通過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40-20修正案,該修正案將于2022年6月1日起強制實施。為做好《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20版)》(以下簡稱《國際危規(2020版)》)的執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危險貨物一覽表的主要修訂。
1. 對危險貨物一覽表中“UN 0005武器彈藥筒,帶有爆炸裝藥”等400余個條目的特殊規定、包裝導則及積載隔離代碼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2. 新增“UN 0511電引爆雷管,可編程,爆破用(1.1B)”“UN 0512電引爆雷管,可編程,爆破用(1.4B)”“UN 0513電引爆雷管,可編程,爆破用(1.4S)”和“UN 3549 A類醫療廢棄物,對人感染的,固體的或A類醫療廢棄物,僅對動物感染的,固體的(6.2)”4個新條目。
(二)特定貨物運輸條件的主要修訂。
1. 對運輸過程中在用或計劃使用的含有危險貨物的設備,如集裝箱溫度記錄儀、集裝箱射頻識別儀(RFID)等,新增5.5.4章并明確了該類設備的構造要求和免除條件。
2. 對于鋰電池運輸的修訂:一是將5.2.1.10.2中鋰電池標記的最小尺寸由“120 mm寬×110 mm高”調整為““100 mm寬×100 mm高”;二是在特殊規定SP376中明確了“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的定義;三是在包裝導則P903中明確了“同時含有裝在設備中和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的包裝要求。
3. 對“UN 1361炭,來源于動物或植物”及“UN 1362炭,活性的”條目中的第17欄“特性與注意事項”進行了修訂,明確以上條目的適用范圍。
(三)單證及主管機關批準要求的主要修訂。
1. 在5.4.1.4.3.6中明確對于具有第3類副危險性的液體,在運輸單證中須標明閃點。
2. 在5.4.1.5.18中明確對于裝有冷凍液化氣的可移動罐柜,在運輸單證中須注明冷凍維持的結束日期。
3. 新增特殊規定SP975并替代特殊規定SP76,明確“UN 2249二氯二甲醚,對稱的”等條目的主管機關批準要求。
4. 在4.1.9.2.4中明確表面污染物體(SCO-III)的運輸條件和多方批準要求。
二、相關的管理要求
(一)加強對新版規則實施的宣貫。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國際危規(2020版)》的宣貫,通過座談、走訪、窗口宣介、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宣傳《國際危規(2020版)》的實施時間,促進轄區內危險貨物托運人、承運人、港口經營人以及水路危險貨物從業人員等掌握《國際危規(2020版)》的修訂內容,做好準備工作。
(二)加強船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國際危規(2020版)》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受理審批,并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對于本次修訂較大的炭產品、鋰電池以及爆炸品等重點貨物,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重點研究,準確把握新要求,切實做好《國際危規(2020版)》的執行工作。
(三)做好“一網通辦”平臺維護更新。請遼寧海事局配合“一網通辦”平臺開發單位,根據《國際危規(2020版)》強制實施時間節點,提前做好平臺維護和更新準備工作,保障平臺更新不斷不亂。
各單位在執行《國際危規(2020版)》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部海事局危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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