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本市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維護城市運行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本市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儲運環節管理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承運人、收發貨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資質及相關運輸信息的查驗義務,留存相關單證并做好臺賬以備核查,發現問題立即向屬地交通、應急、公安等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二、本市實施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數字化監管,建立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過程管理系統(下稱“ 危貨運輸管理系統 ”,)用于日常監管。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本市,交通部門的道口查驗工作由危貨運輸管理系統相關數據的查驗替代。
三、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在簽訂運輸合同時(包括起訖地一方在上海),推薦使用《上海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合同》(示范文本,可從危貨運輸管理系統免費下載)。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供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托運清單,清單中應載明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裝貨人、始發地、目的地、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包裝及規格、數量、應急聯系電話等信息,以及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運輸注意事項、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置、次生環境污染處置措施等信息。托運人應查驗承運人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復印后與運輸合同一并留存,并在危貨運輸管理系統中查詢確認承運人的“安全評估情況”和“安全營運考評”等級,以規避安全風險。
四、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承運人在簽訂運輸合同時,應要求托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以及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材料,復印后與運輸合同一并留存,并應通過危貨運輸管理系統查驗確認發貨單位是否具備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資質。
五、承運人在運輸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前應按規定報送“電子運單”,報送時應規范填寫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品名、UN編號、危險化學品CAS號、收發貨單位名稱全稱。承運人制作的電子運單應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并妥善保存。
六、在本市從事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外省市承運人,如連續在本市經營運輸三個月以上(收、發貨地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向市道路運輸局辦理備案;如起訖地一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接受危貨運輸管理系統相關數據的查驗,不再使用市道路運輸局網站查驗。
七、危貨運輸管理系統通過交通運輸部電子運單交互系統收集匯總本市注冊登記和在本市運營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電子運單信息。系統自動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相關資質信息、運輸信息等進行比對、核驗,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運單及相關數據由系統推送至相應的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收發貨單位。對查驗不符合要求、填報不規范的電子運單及相關數據,系統不予推送,由相關承運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補充完善后,方予推送。
八、充裝或者裝載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裝貨人在充裝或者裝載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前,應按規定登錄危貨運輸管理系統對承運的車輛、人員、罐體、運單等信息進行“五必查”,完成系統中查驗流程的,方可允許承運車輛進入作業區域,為其充裝或者裝載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系統內沒有查驗信息的、或未通過查驗流程的承運車輛不得進入作業區域,裝貨人不得為其充裝或者裝載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并將未通過的查驗事項及原因在系統內標注。承運人應積極配合裝貨“五必查”。
九、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告的相關要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各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轄區內的執法監督。
十、各有關管理部門要加強服務意識,向行業內企業做好宣傳、解釋和培訓工作,并做好信息公開,熱線咨詢電話等信息服務。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5日起實施。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上海市應急局、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8日
相關推薦:
我們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