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至3月2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連續發布對于染發類化妝品的抽查結果:
- 總局關于35批次染發類化妝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2號)
- 總局關于80批次染發類化妝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24號)
- 總局關于62批次染發類化妝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32號)
- 總局關于70批次染發類化妝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33號)
- 總局關于85批次染發類化妝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49號)
- 總局關于88批次染發類化妝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52號)
同時也發布了對于祛斑/美白及祛痘類化妝品的抽查結果:
瑞旭集團匯總了2018年第一季度國家食品藥檢監督管理總局及福建、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監督抽檢情況。
表1:2018年第一季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化妝品抽檢結果(染發類)
不合格品 | 采樣來源 | 不合格品生產來源 | 不合格項目 |
35 | 黑龍江/四川 山東/遼寧 河北/貴州 | 河北1/廣東7 山東3/遼寧5 北京7/江蘇1 浙江11 | 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染發劑; 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染發劑; 產品標簽標識的染發劑與批件配方不一致 備注:經現場核查,其中一款為假冒產品 |
80 | 遼寧/陜西 貴州/黑龍江 上海/山西 河北/內蒙古 廣西/山東 | 福建6/上海8 浙江16/廣東50 | 標簽標識與批件不一致; 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的染發劑; 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染發劑,且超過規定限值; 檢出禁用組分; 批件將染劑和氧化劑產品配方標反; 標簽標識的樣品名稱及顏色與批件不符; 與氧化乳配合使用時的混合比例為1:1; 產品包裝標識保質期與批件不符 備注:經現場核查,其中19款為假冒產品 |
62 | 遼寧/上海 四川/甘肅 河北/內蒙古 廣西/吉林 安徽/新疆 江西/天津 廣東/福建 | 廣東59/浙江3 | 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染發劑,且超過規定限值; 檢出禁用組分; 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的染發劑; 標簽成分標識為可能含有,指向不明確; 標簽標識產品名稱與批件不一致 備注:經行政許可檢驗機構復檢,其中4款不合格;經現場核查,其中14款為涉嫌假冒產品 |
70 | 新疆/廣東 吉林/天津 安徽/福建 湖北 | 福建2/遼寧2 上海2/北京2 新疆4/浙江10 廣東48 | 標簽與批件不一致;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的染發劑; 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染發劑,且超過規定限值 備注:經省食藥監局現場核查,其中1家企業已停產;經現場核查,其中7款為涉嫌假冒產品 |
85 | 黑龍江/遼寧 陜西/西藏 甘肅/江西 甘肅/貴州 廣西/內蒙古 | 江蘇2/浙江21 廣東62 | 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的染發劑; 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染發劑; 標簽標識與批件配方不一致; 標簽無主要成分標識; 標簽成分指向不明確; 產品生產日期與限用日期與現實不符 備注:經行政許可檢驗機構復檢,其中2款不合格 |
88 | 新疆/山東 甘肅/江西 安徽/吉林 湖北/陜西 西藏/廣西 四川/山西 天津/浙江 | 江蘇1/浙江13 廣東74 | 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染發劑,且超過規定限值; 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的染發劑; 標簽標識與批件配方不一致; 標簽無主要成分標識; 未查到標簽及批件配方; 產品包裝上顏色表示與批準文號不符; 產品生產日期與限用日期與現實不符; 檢出禁用組分 備注:經行政許可檢驗機構復檢,其中2款不合格;經現場核查,其中1款為涉嫌假冒產品 |
表2:2018年第一季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化妝品抽檢結果(祛斑/祛痘類)
不合格品 | 采樣來源 | 不合格品生產來源 | 不合格項目 |
29 | 內蒙古/重慶 云南/青海 新疆/廣西 西藏 | 北京1/廣東28 | 曲安奈德醋酸酯、汞、倍他米松醋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曲安奈德、倍他米松、倍他米松戊酸酯 備注:經現場核查,其中12款為假冒產品;其中8家產品標識地址現場查無該企業 |
21 | 江蘇/山東 黑龍江/青海西藏/山西 寧夏/廣東 天津/新疆 湖南/重慶 海南 | 香港1/廣東15 上海1/浙江3 福建1 | 甲硝唑、氯霉素、酮康唑、聯苯芐唑、克霉唑、氧氟沙星、咪康唑、環吡酮胺 備注:經行政許可檢驗機構復檢,其中4款不合格;經現場核查,其中12款為涉嫌假冒產品;經省食藥監局現場核查,其中1家企業聲稱該產品僅為試用,未正式銷售;經省食藥監局現場核查,其中1家企業因股權變更,員工離職,無法出具相關生產記錄,無法確認產品是否為該公司股權變更前生產的產品;經省食藥監局現場核查,其中1家企業查無該企業 |
由表1,2看出,國家食藥監總局第一季度至少開展了8次市售化妝品的抽檢,其中6次針對染發類產品,其余為祛斑/美白和宣稱祛痘的護膚化妝品。抽檢城市遍及全國。廣東、上海和浙江是中國化妝品生產企業的集中地,因此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也主要來自這幾個地區。
染發類產品需要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許可批件,但市售產品中存在檢出批件及標簽未標識染發劑、未檢出批件及標簽標識染發劑和產品標簽標識的染發劑與批件不一致的情況,甚至有檢出禁用組分、批件將染劑和氧化劑產品配方標反、產品生產日期與限用日期與現實不符的現象。化妝品生產企業擅自變更產品配方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存在達不到預期染發效果或引起皮膚過敏的風險。抽檢不合格染發類產品中很大一部分為假冒產品,且相當一部分產品復檢不合格。祛痘產品檢出含有甲硝唑及氯霉素、酮康唑、咪康唑、克霉唑、聯苯咔唑、環吡酮胺、氧氟沙星等抗生素類藥物。人體長期接觸含抗生素的化妝品,易引起接觸性皮炎、抗生素過敏等癥狀,易產生耐藥性。藥物殘留還可能導致過敏反應等。《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其為化妝品中禁用組分。不合格祛斑/美白類產品中檢出含有汞、曲安奈德、曲安奈德醋酸酯、倍他米松、倍他米松醋酸酯、倍他米松戊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汞可通過皮膚吸收,并蓄積在體內,長期使用含汞化妝品會引發慢性中毒,損害人體腎臟等器官,《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汞的限值為1mg/kg(含有機汞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除外)。長期使用含有糖皮質激素類的化妝品可能導致面部皮膚產生黑斑、萎縮變薄等問題,還可能出現激素依賴性皮炎等后果,《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其為化妝品中禁用組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所有化妝品經營企業對上述產品一律停止銷售;相關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實后依法督促相關生產企業對已上市銷售相關產品及時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調查,依法嚴肅處理,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對涉嫌假冒的產品,要深查深究相關經營企業的進貨渠道,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化妝品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表3:2018年第一季度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抽檢結果
抽樣產品類型 | 不合格產品 | 抽樣來源 | 不合格項目 |
護膚類產品、育發洗發露 | 3 | 大藥房/美容美發用品店 | 地塞米松、菌落總數 |
表4:2018年第一季度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抽檢結果
抽樣產品類型 | 不合格產品 | 抽樣來源 | 不合格項目 |
祛痘類產品 | 1 | 美容院 | 甲硝唑 |
表3和表4分別為福建省及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第一季度的抽檢情況。不合格的產品存在使用禁用激素、微生物超標或使用抗生素的情況。其中化妝品中菌落總數是指單位樣品在嚴格規定的條件下培養所生成的細菌菌落總數,它是化妝品衛生學評價的重要依據,也是反映產品受污染的重要指標,數值越大,產品危害風險越高。微生物對化妝品的污染,不僅影響產品本身的質量,且危及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