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的產品檢驗報告,由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出具,應當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 《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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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檢驗報告包括微生物與理化檢驗、毒理學試驗、人體安全性試驗報告和人體功效試驗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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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妝品的生產企業已取得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且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該產品的毒理學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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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宣稱嬰幼兒和兒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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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使用尚在安全監測中化妝品新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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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量化分級評分結果,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
備注:有多個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生產企業均已取得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學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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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時應當提交符合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相關規定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9日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簡稱《規范》),并與2021年5月1日實施。(具體內容查看: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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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范》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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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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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由于疫情的影響,在上海、廣東、浙江、江蘇、北京、遼寧、江西、重慶藥監局備案的產品截止日期可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要求,并非所有化妝品均需要進行功效宣稱評價。對上市化妝品中占大多數的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如清潔、卸妝、美容修飾、芳香、爽身、染發、燙發、發色護理、脫毛、除臭和輔助剃須剃毛或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等)宣稱,均免予功效評價;僅對少數具有較強功能且在多數國家和地區按照藥品或醫藥部外品等進行嚴格管理的(如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祛痘、滋養、修護等)宣稱,方才要求進行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其他功效宣稱,可視情形通過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等手段進行評價。
常規檢測項目
項目類別 |
常檢項目 |
微生物污染測試 |
菌落總數、霉菌和酵母菌總數、糞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銅綠假單胞菌等 |
微生物限度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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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質測試 |
鉛、砷、汞、鎘、甲醇、二噁烷、石棉等 |
風險物質 |
苯酚、農殘、二甘醇、二噁烷等 |
限用物質分析 |
糖皮質激素:地塞米松、曲安奈德、潑尼松等41項 |
性激素:雌二醇、雌三醇、雌素酮、睪酮、甲基睪酮、乙烯雌酚、孕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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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氯霉素、四環素、金霉素、甲硝唑、鹽酸多西環素、二水土霉素、鹽酸美滿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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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正丙酯(DPP)、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AP)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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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發劑:P-苯二胺、O-苯二胺、m-苯二胺、m-氨基苯酚、p-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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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色劑:酸性黃36、顏料橙5、顏料紅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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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測試 |
防腐劑含量:卡松、苯氧乙醇、對羥基苯甲酸甲酯、對羥基苯甲酸乙酯、對羥基苯甲酸丙酯、對羥基苯甲酸丁酯、對羥基苯甲酸異丁酯、對羥基苯甲酸異丙酯。 防腐挑戰: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桿菌、銅綠假單胞菌、黑曲霉、白色念珠菌。 |
毒理學測試 |
急性皮膚刺激,多次皮膚刺激,急性眼刺激,皮膚光毒,皮膚變態試驗等 |
人體安全實驗 |
人體斑貼 |
人體功效實驗 |
防曬、美白、防脫發等 |
其他功效實驗 |
保濕、抗皺、緊致、舒緩、祛痘、控油、修護、遮瑕、去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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