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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中國臺灣衛生福利部發布了四則化妝品相關公告:廢止《化妝品中抗菌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和《特定用途化妝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值表》,訂定《化妝品防曬劑成分使用限制表》,并對《化妝品成分使用限制表》進行修訂。對于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于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將于2024年7月1日(以制造日期為準)生效
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 增列原規定于《特定用途化妝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值表》(防曬劑除外)的一百十五項成分,以及修正該表與本表并列的Allantoin等七項成分。
- 增列原規定于《化妝品中抗菌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的八項成分。其中Triclocarban并參酌《特定用途化妝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值表》的同一成分酌作修正。
- 修正現行規定Cantharids tincture的成分名稱。
- 參酌國際間化妝品的管理規范修正現行規定Ammonium monofluorophosphate等二十三項成分的產品類型。
- 刪除現行規定Titanium dioxide及Magnesium fluoride二項成分。其后成分編號,分別依序向前遞移。
- 依據現行規定成分的修正或刪除,將其表末說明的(1)、(2)、(4)及(5)刪除,移列(3)為注,增列二項有關染發、脫色、脫染及燙發產品的說明等。
1月9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化妝品中非那雄胺等10種組分測定補充檢驗方法的公告
本方法規定了化妝品中羥基氟他胺、非那雄胺、尼魯米特、比卡魯胺、氟羅地爾、氟他胺、環丙孕酮、醋酸環丙孕酮、度他雄胺、依立雄胺的測定方法。本方法適用于膏霜乳類、液體類(水、油)、凝膠類、蠟基類、粉劑類化妝品中非那雄胺等10種組分的定性和定量測定。
1月11日,中國臺灣發布燙發劑中巰基乙酸等檢驗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臺灣地區“衛福部食藥署”發布燙發劑中巰基乙酸(thioglycolic acid)及半胱氨酸(cysteine)的檢驗方法。檢體經萃取后,以高效液相層析儀(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HPLC)分析,其中巰基乙酸的定量極限為0.2%,半胱氨酸的定量極限為0.1%。
1月19日,馬來西亞國家藥品監管局(NPRA)發布了編號為1/2024的通告,內容是關于《馬來西亞化妝品控制指南》附件中成分更新狀態的信息
修訂內容包括:在禁用成分列表中添加15種成分,并修訂4種成分;修訂限制成分列表中的5種成分;在允許的著色劑列表中修訂1種成分,即CI 45430 (2);防腐劑列表中刪除1種成分,即季銨鹽-15;防曬劑列表添加2種成分,并修訂1種成分。
1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和海關總署辦公廳三個部門聯合發布了發布了關于優化低濃度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監管措施的通知,非醫用消毒劑、合成洗滌粉、化妝品、墨水等消費類商品中三乙醇胺含量較低的產品將不屬于管控物項。該通知將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三乙醇胺含量較低的非醫用消毒劑、合成洗滌粉、化妝品、墨水等消費類商品(詳見附件),防擴散風險可控,不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三乙醇胺(海關商品編號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關商品編號3824999950)項下的管控物項,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審批手續,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以便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監管措施。
1月29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化妝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的公示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進一步做好化妝品標準(含牙膏)制修訂工作,國家藥監局組織開展了化妝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建工作。前期國家藥監局組建化妝品技術規范委員會過程中,經資格審查、法規基礎知識測試、專家面試、社會公示等程序,遴選形成60人委員名單。后經過相關單位推薦、資格審查等程序,又形成擬入選的130人委員名單。
1月31日,韓國食藥部(MFDS)擬修訂《化妝品法實施規則》和《化妝品使用注意事項及致敏成分標識相關規定》
《化妝品法實施規則》主要修訂內容為:加強對部分化妝品標簽描述的管理,對于容器中記載面積不足的小容量化妝品(50ml(g)以下),可以省略部分標識,但對于“外陰清潔劑”和“睫毛用燙發產品”,無論用量如何,都必須填寫“全部成分”和“使用時的注意事項”等標簽;允許非官方的第三方機構的認證結果可以用于化妝品廣告宣傳,此前只允許韓國食藥部在告示中規定的機構的認證結果用于廣告宣傳;化妝品銷售管理人員以及化妝品配方管理師在不從事相關業務后,需向當地的食藥部門報告離職情況,以便入職下一家公司時能重新注冊為新公司的銷售人員和配方師;該修訂意見反饋期截至2024年3月12日;
《化妝品使用注意事項及致敏成分標識相關規定》主要修訂內容為:把“外陰清潔劑”和“睫毛用燙發產品”指定為《化妝品法實施規則》中不得簡化包裝標簽的產品;將“睫毛用燙發產品”新增在化妝品類型中眼妝產品類中;該修訂意見反饋期截至2024年2月21日。
2月5日,中檢院發布關于印發《化妝品原料急性吸入毒性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等5項技術指導原則的通知
5項技術指導原則如下:《化妝品原料急性吸入毒性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化妝品原料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急性毒性分類法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化妝品原料28天/90天重復劑量吸入毒性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化妝品生殖發育毒性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化妝品原料免疫毒性試驗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2月7日,韓國將1,2,4-三羥基苯列入化妝品禁用原料名單
韓國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宣布對化妝品法進行部分修訂,將1,2,4-三羥基苯(CAS號533-73-3)列入化妝品禁用原料名單。本法規實施前生產或進口的化妝品必須在2024年10月1日前出售、展示或儲存。
2月27日,菲律賓食品藥品管理局就經營許可證(License to Operate,LTO)申請發布新草案,擬更新對LTO的申請和有效性要求,明確當局對LTO的審批依據。意見征求已結束
菲律賓規定,制造、進口、分銷或銷售化妝品的企業必須取得菲律賓食品藥品管理局發放的LTO。
3月1日,印度尼西亞藥品與食品監管機構(BPOM)發布化妝品原料技術要求修訂草案
主要內容為:新增75個禁用原料,修訂1個限用原料,修訂1個防曬劑,刪除2個防腐劑。這些修訂旨在與《東盟化妝品指令》(ACD)中的化妝品標準保持一致。意見征求已結束
3月4日,越南藥品管理局(DAV)發布《東盟化妝品指令》(ACD)修正案
附件II中的禁用物質清單添加15種成分,并修訂了4種成分;修訂附件III中的5種成分,這是化妝品不得含有的物質清單,除非有規定的限制和條件;附件IV允許用于化妝品中的著色劑清單中,修訂了1種成分,即CI 45430 (2);附件VI防腐劑清單刪除1種成分,即季銨鹽-15;附件VII化妝品防曬劑清單添加2種成分,并修訂了1種成分。
3月8日,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發布《化妝品標準》(Standards for Cosmetics)修訂草案
擬新增原料半胱氨酸鹽酸鹽(Cysteamine Hydrochloride),規定其在淋洗類發用產品的最大使用濃度為8.63%,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化妝品中禁用。公開意見征求截至2024年4月8日,法規擬在2024年6月下旬實施。
3月19日,日本化妝品工業聯合會(JCIA)發布《化妝品中焦油色素自愿標準》(Voluntary Standards for Tar Colors in Cosmetics)的修訂版
指出,JCIA建立了自愿管理限制,以調控9種類型的焦油色素中特定芳香胺和潛在雜質,并為5種特定芳香胺設定了最大限值。
3月2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將化妝品毒理學試驗方法樣品前處理通則等19項制修訂項目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12號)
- 《化妝品毒理學試驗方法樣品前處理通則》等11項制定項目(詳見附件2-12)為新增檢驗方法,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詳見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2)《化妝品中二噁烷的檢驗方法》《化妝品中二甲硝咪唑等120種原料的檢驗方法》《化妝品中二硫化硒的檢驗方法》為修訂的檢驗方法,替換《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原有檢驗方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備案及抽樣檢驗相關檢驗應當采用本通告發布的檢驗方法;(3)比馬前列素、拉坦前列素、他氟前列素、他氟乙酰胺、曲伏前列素為新增禁用物質,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3月2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將牙膏pH值的檢驗方法等15項檢驗方法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4年第13號),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牙膏pH值的檢驗方法》等15項檢驗方法為新增的牙膏檢驗方法,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牙膏注冊、備案及抽樣檢驗相關檢驗應當采用本通告發布的檢驗方法。15項檢驗方法:牙膏pH值的檢驗方法、牙膏中汞的檢驗方法、牙膏中鉛的檢驗方法、牙膏中砷的檢驗方法、牙膏中鎘的檢驗方法、牙膏中鋰等37種原料的檢驗方法、牙膏中二噁烷的檢驗方法、牙膏中甲醇的檢驗方法、牙膏中游離甲醛的檢驗方法、牙膏中微生物檢驗方法總則、牙膏中菌落總數檢驗方法、牙膏中耐熱大腸菌群檢驗方法、牙膏中銅綠假單胞菌檢驗方法、牙膏中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方法、牙膏中霉菌和酵母菌總數檢驗方法。
3月21日,中國臺灣修訂《化妝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并發布外泌體檢送文件
臺灣修訂“Cells, tissues or products of human origin”(人源細胞、組織或產品)及“Zirconium and its compounds”(鋯及其化合物)等2項成分信息名稱,新增“氨基己酸及其鹽類”等9項禁止使用成分。除成分“人源細胞、組織或產品”的修訂規定自即日生效外,其余修訂自2025年1月1日生效。同日,發布《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于化妝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即日生效。
3月28日,中國臺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宣布擬廢除5項規定,并實施1項新規,公開征求意見截至2024年5月27日,擬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擬修訂:《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妝品種類》;擬廢除:《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妝品種類及施行日期》《特定用途化妝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特定用途化妝品申請專案核準輸入辦法》《輸入特定用途化妝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特定用途化妝品的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
3月24日,印度尼西亞清真產品保證組織機構 (BPJPH) 在其網站上發表文章,強調含有非清真來源或含有非清真材料的產品不受清真認證要求的約束
由于這些產品免于清真認證,只要明確標明其非清真性質(需符合 GR 39/2021 第 92 條的相關要求),就可以進行交易。例如,含有豬肉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包含描繪豬肉的文字或圖像。
4月2日,澳大利亞工業化學品引入署(AICIS)發布2024-25年的費用和收費計劃
該計劃涵蓋了與在澳大利亞進口和制造(引入)工業化學品相關的修訂費用和收費。包括:每個注冊級別的門檻;AICIS注冊費和征費;證書、授權和清單登記費;將信息保護為“商業機密信息”的申請費用;根據國際協議進行化學品進口和出口申請等。
4月3日,澳大利亞藥品管理局(TGA)就《毒物標準》(Poisons Standard)中列出的14種物質的臨時決定發起公眾征詢(征求意見已結束)
《毒物標準》將藥品、化妝品等使用的物質分為不同的等級,根據它們的益處和風險評估來調控對公眾的可用性。本次意見征詢中,涉及3種可用于化妝品的物質:烏洛托品(methenamine)、腎上腺素(adrenaline)和苯甲酸(benzoic acid)。
4月11日,中國臺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發布《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妝品種類及實施日期》草案,擬替代2019年版本。公開征求意見截至2024年6月11日,擬生效日期為2024年7月1日
草案指出,制造或進口商應建立產品信息檔案(PIF)的化妝品種類及實施日期:(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的防曬劑、染發劑、燙發劑、止汗劑、含過氧化物的家用牙齒美白劑或其他類型的化妝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和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的成分,具有防曬、染發、燙發、止汗除臭或含過氧化物的家用牙齒美白用途的化妝品:自2024年7月1日實施。(二)嬰兒用、唇部用、眼部用和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的化妝品:自2025年7月1日實施。(三)前兩款及免辦理工廠登記的化妝品制造場所生產的固態手工香皂以外的化妝品:自2026年7月1日實施。
4月29日,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檢查管理辦法》的公告(2024年第52號)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執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等情況開展檢查,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