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化妝品備案申請表中分類編碼項下功效宣稱類別如何選擇?
依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第五條“化妝品應當根據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功效類別進行選擇”,即普通化妝品應在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除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以及新功效以外的功效類別中進行選擇。
2、普通化妝品對應的功效宣稱類別有哪些?
按照《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嬰幼兒、兒童、普通人群所使用的普通化妝品對應的功效類別如下表所示:
序號 | 使用人群 | 功效類別 |
1 | 嬰幼兒(0-3周歲,含3周歲) | 清潔、保濕、護發、舒緩、爽身 |
2 | 兒童(3-12周歲,含12周歲) | 清潔、卸妝、保濕、美容修飾、芳香、護發、修護、舒緩、爽身 |
3 | 普通人群 | 祛痘、滋養、修護、清潔、卸妝、保濕、美容修飾、芳香、除臭、抗皺、緊致、舒緩、控油、去角質、爽身、護發、防斷發、去屑、發色護理、脫毛、輔助剃須剃毛 |
3、產品中文名稱通用名中含有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是否需要在產品標簽項下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八條(二)“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即產品中文名稱通用名中含有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等詞匯時,屬于原料功效宣稱的情形之一,應當在產品標簽項下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示例:某產品的產品中文名稱為“...A(原料名稱)爽膚水”,產品配方中含有原料A,應當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小提示:
- 產品標簽中顯示該產品含有某種原料,并強調該原料具有某種功效時,在產品標簽項下應當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 進口普通化妝品的產品外文名稱中含有原料相關的詞匯,需要根據產品配方中原料組成情況及原銷售包裝中原料功效宣稱情況,確認是否應當在產品標簽項下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
4、“減少黑頭的發生”是否屬于“清潔”功效?
按照《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宣稱“有助于減少或減緩粉刺(含黑頭或白頭)的發生;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均屬于“祛痘”功效。
示例:某品牌洗面奶的產品標簽中宣稱該產品在清潔肌膚的同時還可以“減少黑頭的發生”,因此該品牌洗面奶在備案申請表分類編碼項下應當同時勾選“祛痘”和“清潔”兩種功效類別。
小提示:在填寫備案申請表分類編碼項下的功效宣稱時,需要結合產品名稱、產品標簽中功效宣稱的相關內容進行綜合判斷,并按照功效宣稱分類目錄中功效類別、釋義說明和宣稱指引進行準確填寫。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