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化妝品備案資料提交后產品名稱是否可以變更?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改變產品名稱。化妝品備案人在信息服務平臺提交備案資料后即完成備案,不存在“撤回”功能。因此,化妝品備案人在信息服務平臺提交備案資料前,務必認真核對信息服務平臺填報的產品名稱和產品標簽中產品名稱的一致性,尤其注意避免錯字、漏字問題。
2、化妝品商標名使用有何規定?
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使是注冊商標,也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產品不具備的功效,不得利用商標中的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如“扁鵲”“李時珍”“老軍醫”“lao jun yi”等暗示醫療作用的,不能用作化妝品商標名。
另外,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該類原料,相關用語僅作商標名使用。
3、具體原料名稱是否可以作為化妝品產品名稱后綴?
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八條,“通用名”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而“后綴”是指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當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顏色或者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者特定人群等內容。
因此,當產品配方含某原料,名稱中表明該產品原料的詞匯則屬于“通用名”的范疇,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此情形不宜用作產品名稱的“后綴”。當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原料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后綴”予以注明。例如,“xxx玫瑰香氛凈爽沐浴露”或“xxx凈爽沐浴露(玫瑰香氛)”。
4、非規范漢字是否可用作化妝品通用名?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化妝品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進行命名,注冊商標、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或者其他必須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除外。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如“XX牌早A晚C面霜”“XX牌Q10精華液”等使用字母或數字作為通用名,屬于不符合《辦法》的規定要求。
5、使用創新用語作為產品名稱有什么要求?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化妝品標簽中使用尚未被行業廣泛使用導致消費者不易理解,但不屬于禁止標注內容的創新用語的,應當在相鄰位置對其含義進行解釋說明。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創新用語應具備合理性,在相鄰位置對其含義進行解釋說明,不得冒用科學界或其他領域已有的概念來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具有特別的功效。例如,“量子護膚”將量子科學應用于實際不相干的化妝品功效,“光子嫩膚”將醫療器械行業術語描述化妝品功效,涉嫌虛假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