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化妝品主要法規政策
時間 | 名稱 | 關注點 |
2012/0201 |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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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 《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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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0 |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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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 《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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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0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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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 | 《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國質檢通〔2015〕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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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 《加貿司關于關于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管工作的函》(加貿函(2015)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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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 關于對《網購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細則》征集意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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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 《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監管方案》(杭州海關公告2015年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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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商品備案管理工作規范》(2015年第1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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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 質檢總局關于印發《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檢驗檢疫申報與放行業務流程管理規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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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瑞旭觀點
與傳統貿易方式不同,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化妝品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尤其在海關、檢驗檢疫等方面。縱觀2015年諸多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的政策出臺,通過跨境電商進口化妝品將日趨規范嚴格管理,化妝品企業應盡早作應對準備。
-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經營主體備案信息。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包括跨境電子商務商品的經營企業、物流倉儲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運營企業和與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企業。
- 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在首次上架銷售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 中文標簽,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符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等相關要求。
- 網購保稅進口只能在兩類區域進行:已經批準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 個人代購和跨境電商不同。江蘇省被查處的違法銷售未批準進口化妝品的商家是屬于代購行為,并不具備跨境電商的資質。而有資質的跨境電商的行為均在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監管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