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消費者組織(Beuc)發表提議,要求根據去年歐盟委員會修訂的標準定義調整歐盟化妝品法規中術語“納米材料”的定義。委員會希望在2013年法規針對納米產品要求強制執行時能應用更新后的定義。
Beuc表示化妝品納米材料新定義需要考慮以下內容:
●包括在納米尺寸范圍內的顆粒占0.15%以上的所有材料;
●包括不用于生產但是實際在納米范圍內的副產品;
●包括可溶性納米顆粒和納米材料,此材料具有獨特設計用來承載可能釋放到系統循環中的封裝物質;
●包括小于1nm的納米顆粒,如富勒烯;
●增加體積表面積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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