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關于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草案)意見的函,就修訂完成后的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瑞旭集團梳理了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并與GB 14880-2012進行對比,供各企業參考。
1. 收錄官方公告中的相關規定
新增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原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原衛生部)2012年至2022年共20個公告的營養強化劑規定。
2. 正文部分內容修訂
a) 明確大眾食物強化和自主性食物強化類型,增加相應定義:
大眾食物強化:在公眾廣泛消費的特定食品中,添加一種或多種微量營養素的行為。通常由政府部門組織和實施。
自主性食物強化:在大眾食物強化之外的食品中,自主添加一種或多種微量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行為。通常由生產者自行決定。
b) 刪除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
c) 修訂使用營養強化劑的要求、可強化食品類別的選擇要求,以及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
3. 附錄部分內容修訂
3.1 附錄A&附錄B:大眾食物和自主性食物強化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
本次修訂最為顯著的變化:
a)將原標準附錄A“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規定”調整為附錄A“大眾食物強化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和附錄B“自主性食物強化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
附錄A呈現的大眾食物包括:
食品分類號 | 食品類別 |
01.01 01.02 | 巴氏殺菌乳、滅菌乳和調制乳 發酵乳和風味發酵乳 |
02.01.01.01 | 植物油 |
06.02.01 | 大米 |
06.03.01 | 小麥粉 |
12.04 | 醬油 |
附表A.1和A.2分別規定了大眾食物強化食品類別中優先強化和可選擇強化的營養素種類及使用量。大眾食物中的營養強化,通常由政府部門組織和實施。大眾食物強化的食品類別、允許使用的營養素種類及使用量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如進行大眾強化,須按附表A.1強化所列的全部營養素,在此基礎上,可根據附表A.2進行選擇性強化。
附表B規定了自主性食物強化的食品類別、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種類及使用量。生產者可自行決定是否在自主性食物中進行營養強化。
b)附錄A和附錄B修改為橫排展現形式。新的展現形式相較原標準更加清晰明了。
圖1. GB 14880-2012中的展現形式(豎排)
圖2. GB 14880(草案)中的展現形式(橫排)
3.2 附錄C&附錄D: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名單和允許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及化合物來源
a) 刪除營養強化劑延胡索酸亞鐵、碳酸鋅、骨粉(超細鮮骨粉)、γ-亞麻酸;
b) 增加GB 2760中異構化乳糖液,并修改為異構化乳糖;
c) 附錄D中增加乳酸亞鐵;
d) 附錄D中乙二胺四乙酸鐵鈉增加備注“嬰兒配方食品以及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除外”;
e) 酪蛋白鈣肽名稱修改為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鈣肽);
f) 植物甲萘醌名稱修改為維生素K1(植物甲萘醌);
g) 抗壞血酸棕櫚酸酯名稱統一為L-抗壞血酸-6-棕櫚酸酯(抗壞血酸棕櫚酸酯);
h) 6S-5-甲基四氫葉酸鈣名稱修改為(6S)-5-甲基四氫葉酸鈣;
i) 1,3-二油酸2-棕櫚酸甘油三酯名稱修改為1,3-二油酸-2-棕櫚酸甘油三酯;
j) 花生四烯酸(AA或ARA)名稱修改為二十碳四烯酸(花生四烯酸)(AA或ARA);
k) 低聚果糖(菊苣來源)名稱修改為低聚果糖。
3.3 附錄E:食品類別(名稱)說明
a) 新增若干食品類別,例如:奶油粉、調制奶油粉、其他糧食制品等;
b) 刪除若干食品類別,例如:水基調味飲料類、非碳酸飲料等;
c) 修訂若干食品類別的名稱,例如:茶飲料類茶(類)飲料、咖啡飲料類咖啡(類)飲料等;
d) 修訂若干食品類別的大類,例如:將特殊醫學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從嬰幼兒配方食品類別修訂至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類別。
為方便企業快速了解GB 14880(草案)與2012版標準的區別,瑞旭集團制作了如下簡要對照表。
表1. GB 14880(草案)與GB 14880-2012標準正文內容對照表
瑞旭觀點
GB 14880-2012實施至今已有十年時間,在此期間,官方曾發布多個公告對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不斷地進行更新和完善。正所謂十年磨一劍,此次草案的發布,無疑將推動整個行業的一次時代性、跨越性的規范和升級。本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3年2月28日,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系瑞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