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合規的中文標簽。然而,語言障礙,進口商對中國標簽法規缺少研究,產品宣傳不當等因素往往會造成中文標簽不合規的情況出現,致使進口食品被海關退運或銷毀。為此,CIRS整理了一些進口普通食品常見錯誤案例,以助力于進出口企業更好地設計合規的中文標簽。
一、中文標簽設計參考法規
食品類別 |
主要參考法規 |
普通食品 |
GB 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GB 28050-201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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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產品標準標簽要求 如:根據GB 13102-2010 煉乳 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或類似警語。 |
二、中文標簽常見錯誤
1. 錯誤: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最大表面積>35cm2時,強制標示的內容高度<1.8 mm。
分析:根據GB 7718,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最大表面積>35cm2時,強制標示的內容高度不得小于1.8mm。當文字和數字使用同一字號時,數字高度相對于文字會低一些, 企業應尤其注意數字的高度。
2. 錯誤: 品名為“蘋果汁飲料”,但“蘋果汁”比“飲料”標識得更大,更醒目。
分析:“蘋果汁飲料” (10%≤蘋果汁含量<100%)不同于“蘋果汁”(蘋果汁含量:100%),根據GB 7718,企業不應利用字號大小誤導消費者。
示例:品名“蘋果汁飲料”使用相同字號。
3. 錯誤: 配料名稱不規范,如標示“芝士”,“鹽”。
分析:根據GB 7718,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示例:根據現有國家標準, “芝士”應標識為“干酪” (GB 5420-2010 干酪),“鹽”應標示為“食用鹽”(GB 2721-2015食用鹽)。
4. 錯誤: 配料中標識了新食品原料“瑪咖粉”,卻未在標簽上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分析:根據批準瑪咖粉作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對使用了瑪咖粉的食品,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示例:本品添加10%瑪咖粉,瑪咖粉的食用量應≤25克/天。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
5. 錯誤: 酸奶中使用了“復合發酵菌種”,卻沒有展開標識。
分析:根據GB 7718,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復合發酵菌種”為沒有現行標準的復合配料,需展開。
示例:復合發酵菌種(保加利亞乳桿菌,嗜熱鏈球菌)。
6. 錯誤: 強調產品中“添加燕麥”卻沒有標示燕麥的添加量。
分析:根據GB 7718,如果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了一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
示例:標示為“本品添加10%燕麥”。
7. 錯誤: 引導詞“凈含量”寫作“凈重”;凈含量的高度不符合要求。
分析:根據GB 7718,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并應同時滿足凈含量字符最小高度的要求。
示例:當凈含量為250mL時,標示為“凈含量:250mL”,且字符最小高度應≥4mm。
8. 錯誤: 品名未標示在醒目位置,凈含量沒有和品名在同一版面標示。
分析:根據GB 7718,品名應在標簽的醒目位置,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標簽的醒目位置一般即指主要展示版面。
示例:在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標示品名和凈含量。
9. 錯誤: 標識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時,僅指出“見包裝”;不按年、月、日順序打印日期時,未標明日期的標識順序。
分析:根據GB 7718,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 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
示例:
生產日期(日/月/年):見包裝底部
保質期至(日/月/年):見包裝底部
10. 錯誤: 普通食品益生菌固體飲料在標簽上宣稱“調節腸道菌群”
分析:根據GB 7718,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11. 預包裝普通食品營養成分表常見錯誤 :
(1)遺漏表題“營養成分表”。
(2)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標示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不符合GB 28050中的規定。
(3)配料中使用氫化植物油,卻未在營養成分表中標識反式脂肪酸。
(4)產品中使用了營養強化劑,卻未在營養成分表中進行標識。
(5)產品標簽上做了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如“低糖”“不含膽固醇”等,卻未在營養成分表中進行對相應營養成分進行標識。
(6)標識除“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之外的營養成分時,未將前述的五項進行醒目標識,如加粗。
分析:營養成分表的標示應符合GB 28050,建議企業采用法規附錄中列及的營養標簽格式。
12. 其他常見錯誤
(1)同時使用中外文時,外文與中文無對應關系或外文字體大于對應中文。
(2)未在中國取得有機認證,違規標示“有機產品”等其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3)乳制品,水產品,燕窩,肉制品未標注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
(4)進口食品標簽上未標識原產國及在中國依法注冊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信息,或標簽上標識的進口商未在海關經過備案。
CIRS提示:企業需注重對中國預包裝食品標簽法規的學習,在設計中文標簽時,應注意細節,避免因標識不規范或標識錯誤造成經濟損失;在標簽上做產品宣傳時,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的方式介紹食品,對非保健食品,應注意避免對產品做關于保健功能的聲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