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不僅對國產食品的標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還提出了對進口食品的標簽要求。近幾年,不少食品被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者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現存在不合格標簽標識問題,對企業造成了損失。瑞旭技術專業的食品法規團隊熟悉預包裝食品各項法規及標準,能結合其豐富的經驗為企業提供全面、精確的標簽審核、翻譯及制作服務,幫助企業制作符合國家要求的標簽,以避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法》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
膳食用食品的類別主要包括
嬰幼兒配方食品:1)嬰兒配方食品;2)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3)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嬰幼兒輔助食品: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2)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種除外);
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我們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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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標準的中文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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