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以下稱新國標), 將于2023年2月22日實施。為做好新國標過渡期內配方注冊工作,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有關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0號),就過渡期內注冊申報分類管理、配方調整研發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為進一步指導申請人科學開展配方研發及試生產工作、規范注冊材料申報,市場監管總局整理形成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問答》,現予發布。
一、自新國標發布之日起,申請人可否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提出產品配方注冊(含變更、延續)申請?
答:可以。但自《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以下稱“新國標”)實施之日(2023年2月22日)起,生產企業應當按新國標注冊的產品配方組織生產,建議申請人綜合考慮注冊申請受理、審評審批工作時限。
二、已獲注冊的產品配方,申請人按新國標調整的,哪些情形按變更辦理?哪些情形按注銷原配方申請新配方注冊辦理?
答:對已獲注冊的產品配方,申請人按新國標調整配方的,原則上按變更注冊辦理,如0-6月齡(1 段)增加膽堿,6-12月齡(2段)增加膽堿、硒、錳,維生素、礦物質的化合物來源和食品添加劑制劑有效成分含量調整等情形。
已獲注冊的產品配方增加或去除可選擇成分的,按注銷原配方申請新配方注冊辦理。其中,涉及膳食纖維(包括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棉子糖、聚葡萄糖、酵母β-葡聚糖等)、核苷酸以及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等三類原料的,僅當添加或去除某一類原料時(不包括同一類別內原料品種調整),按注銷原配方申請新配方注冊辦理。
三、已獲注冊的產品配方按新國標申請注冊(含變更)的,需提供哪些申請材料?
答:已獲注冊的產品配方按新國標申請注冊(含變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書(或變更注冊申請書);
(二)配方調整的相關研發論證材料;
(三)產品配方;
(四)生產工藝說明(注冊證書載明工藝發生變化時需提交);
(五)產品檢驗報告;
(六)產品穩定性研究材料;
(七)標簽樣稿。
四、配方調整的相關研發論證材料包括哪些內容?
答:配方調整的相關研發論證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列表對比與已注冊配方的調整內容(如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標準、配方組成及用量表、營養成分表等),并對調整的情況及理由進行說明;
(二)食品添加劑制劑需提供組成成分及其使用量,以及組成成分的執行標準;
(三)不少于三批次商業化生產工藝驗證報告;
(四)配方明顯差異性說明;
(五)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的控制方案;
(六)添加活性菌種的配方,還需提交菌株溯源、雜菌污染防控等相關材料。
五、商業化生產工藝驗證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答:包括三批次試生產的原輔料投料信息,以及對樣品均勻性、工藝穩定性及營養成分符合性的分析。
六、商業化生產工藝驗證報告中原輔料投料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答:包括試生產時各原輔料的投料量、原輔料批號、試生產日期、 試生產樣品批號及理論產量、實際產量、物料平衡核算等。干濕法復合工藝應驗證從濕法工藝投料開始,至成品包裝結束的三批次完整的工藝過程。
七、商業化生產工藝驗證報告中樣品均勻性分析包括哪些內容?
答:均勻性分析指同一批次內樣品均勻性分析,例如在不同時段至少取3個以上的試生產成品樣品,對樣品中不易混勻的指標等進行檢測及變異系數分析,提供均勻性判定標準,并分析說明樣品均勻性。
樣品均勻性分析指標至少包括必需成分中的宏量營養素、維生素、礦物質,可選擇成分及其他不易混勻的成分。每類指標中應選擇添加量較小的、不易混勻的成分(如活性菌、乳鐵蛋白)。
八、商業化生產工藝驗證報告中工藝穩定性分析包括哪些內容?
答:穩定性分析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同批次間的穩定性分析,例如對三批次試生產樣品中不穩定的指標等進行檢測及變異系數分析,提供穩定性判定標準,并分析說明工藝穩定性。
(二)主要生產工序工藝參數的穩定性分析,如對主要工序的參數進行多批次測定,判斷生產工藝參數是否在要求范圍內,從而確定設備工藝的穩定性。
九、商業化生產工藝驗證報告中營養成分符合性分析包括哪些內容?
答:包括至少分析一批次試生產樣品的營養成分是否符合標準及標簽值的要求。
十、哪些情形不屬于同一申請人同年齡段配方之間有明顯差異?
答:明顯差異是指營養特性而非營養成分品種,產品配方及其差異性的基礎應為母乳研究、營養學研究成果。以下情形不屬于同一申請人同年齡段配方之間有明顯差異:
(一)添加的膳食纖維品種和(或)量不同,如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棉子糖、聚葡萄糖、酵母β-葡聚糖等;
(二)添加的核苷酸品種和(或)量不同,如 5’-單磷酸胞苷 (5’-CMP)、5’-單磷酸尿苷(5’-UMP)、5’-單磷酸腺苷(5’-AMP)、5’-肌苷酸二鈉、5’-尿苷酸二鈉、5’-鳥苷酸二鈉、5’-胞苷酸二鈉等;
(三)添加的活性菌品種和(或)量不同,如動物雙歧桿菌、乳雙歧桿菌、鼠李糖乳桿菌、羅伊氏桿菌、發酵乳桿菌、短雙歧桿菌和嗜酸乳桿菌等。
十一、菌株溯源、雜菌污染防控等相關材料包括哪些內容?
答:菌株溯源、雜菌污染防控等相關材料包括菌株原料的來源說明、菌株鑒定報告以及因使用菌株可能引起產品雜菌污染的防控措施(如活性菌原料的質量規格和檢測報告、活性菌原料管理、成品生產相關過程控制、成品中相關項目檢測等措施)。
十二、生產工藝說明包括哪些材料?
答:生產工藝說明包括以下材料:
(一)注冊證書載明工藝變化的理由及合理性。
(二)同一系列不同配方之間生產工藝(包括生產工序、工藝參數、關鍵控制點、主要生產設備、作業區劃分、原輔料添加環節等)的異同說明,并列表標注主要區別。
(三)完整的生產工藝流程圖及其文本。生產工藝流程圖應文字清晰,標明主要生產工序、關鍵控制點及其工藝參數、作業區劃分情況。生產工藝文本包括生產工藝文本說明、相關生產設備(名稱、型號)、關鍵控制點控制參數和控制措施。
十三、主要生產工序包括哪些內容?
答:濕法工藝的主要生產工序一般包括凈乳及巴氏殺菌(使用生乳)、配料、均質、殺菌、濃縮、噴霧干燥與冷卻降溫、產品包裝;干法工藝一般包括備料進料、計量配料、預混、干混、產品包裝;干濕法復合工藝包括上述濕法工藝和干法工藝的全部主要生產工序。
十四、生產工藝文本說明、相關生產設備、關鍵控制點控制參數和控制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答:生產工藝文本說明指與生產工藝流程圖相對應的文字說明,包括流程圖中標注的各工序說明、工藝參數,以及各原輔料的添加環節、添加順序、添加方式。
相關生產設備以主要生產設備一覽表形式提供,包括設備名稱和型號。濕法工藝設備包括:巴氏殺菌設備(使用生乳)、配料設備、均質設備、殺菌設備、濃縮設備、噴霧干燥設備、包裝設備;干法工藝設備包括:隧道殺菌設備、計量配料設備、預混設備、混合設備、產品包裝設備;干濕法復合工藝設備包括上述濕法生產和干法生產的設備。
關鍵控制點控制參數和控制措施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確定,包括關鍵控制點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說明,以及控制參數和控制措施的詳細描述。
十五、如何理解“未發生變化的材料不再重復提交”?
答:已獲注冊的產品配方按新國標調整后,未發生變化的材料不再重復提交,如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執行標準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重復提交(食品添加劑制劑除外);注冊證書載明工藝未發生變化的,生產工藝說明可不再重復提交;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的控制方案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重復提交。
十六、申請人按變更注冊辦理的,需提交產品貨架期穩定性研究材料嗎?穩定性研究需要同時提交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嗎?
答:已獲注冊的產品配方按新國標調整的,無論按變更注冊、還是新配方注冊,均需提供貨架期穩定性研究材料。申請人可以提交加速試驗研究材料,也可以提交長期試驗材料。
十七、參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穩定性研究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對穩定性研究所用樣品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用于穩定性研究的樣品應是商業化生產條件下生產,原則上與生產工藝驗證所用樣品同批次,如使用不同批次應說明理由。
十八、產品貨架期穩定性研究時,對于無國標檢測方法使用自建方法的,對其自建方法驗證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采用自建檢測方法的,可參照《合格評定 化學分析方法確認和驗證》(GB/T 27417-2017)進行驗證,提交驗證材料。
十九、產品貨架期穩定性研究是否必須自行完成?穩定性研究試驗項目可否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第三方檢驗機構需要具備什么樣的資質?
答:申請人應具備配方的研發能力,產品貨架期穩定性研究需自行完成。穩定性研究中的試驗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和(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的需說明理由。第三方檢測機構需具備檢測項目的資質,對檢測結果負責。
二十、如何理解《指南》中“對某些不適于加速試驗條件的活性菌種,可用同水分活度下相似配方的歷史長期數據進行分析”?
答:如果按新國標調整前后的配方添加的活性菌相同,且水分活度無明顯差異時,可以使用調整前同一申請人已獲注冊配方的歷史長期數據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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