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7月11日。
《管理辦法》將進出口肉類,水產品,乳品等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囊括在內,正式發布后,現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2年3月1日施行)將被替代,《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將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將對進口食品帶來哪些影響?瑞旭集團帶您了解《管理辦法》中與食品進口相關的重要條款。
1、 進口保健食品、特膳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直接印制
《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擬規定: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解讀:目前,僅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管理辦法》擬將此標簽要求擴到至保健食品和所有特膳食品(目前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輔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這些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除外)的中文標簽目前大多以加貼為主,《管理辦法》實施后,相關企業需重新印制包裝上的標簽信息,而進口商對于這些食品的標簽審核也需更加嚴格。
《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擬規定:應食品進口商或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可對進口食品實施出口前預先檢驗。海關依據預先檢驗結果,可以對經預先檢驗合格的進口食品給予通關便利。預先檢驗的進口食品范圍、程序和要求由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
解讀:根據瑞旭集團的了解,食品預檢驗模式在一些地方性港口已有推行。《管理辦法》擬將這一通關便利措施納入法規,推廣到全國口岸,對于預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企業可以提前整改或采取措施及時止損,對于預檢驗合格的食品,海關給予通關便利,將有效提高通關效率。
3、 海關總署負責制定年度進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
《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及三十六條擬規定:海關總署制定年度國家進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進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海關根據監督抽檢計劃等相關要求對進口食品進行監督抽檢。
解讀:海關總署負責制定年度國家進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進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直屬海關可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計劃。若進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向企業公開,則相關企業可在進口前依據抽檢計劃針對性地對自身產品進行預檢驗,將有效降低食品在進口時被退運或銷毀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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