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原料淺析”(詳細信息點擊此處查看)中我們提到,特醫食品的實質其實是目標人群所必需的確定種類及含量范圍的營養素,加上因工藝、產品性狀及沖調等必要性而加入的符合法規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因此,繼上回討論了原料之后,這回我們來聊聊針對1歲以上人群特醫食品中添加劑使用的問題。
GB 29922第3.8.1條:“適用于1~10歲人群的產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可參照GB 2760嬰幼兒配方食品中允許的添加劑種類和使用量,適用于10歲以上人群的產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可參照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產品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種類和使用量”。
1. 適用于1~10歲產品的食品添加劑
由于1~10歲人群的耐受性更加接近于嬰幼兒,因此為充分保證產品的安全性,國家對適用于此年齡段產品中的添加劑做出如上要求,即,允許被用在13.01嬰幼兒配方食品及其亞類:13.01.01嬰兒配方食品,13.01.02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以及13.01.03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中的添加劑及其用量。具體信息見下表:
表1 可用于1~10歲人群產品的食品添加劑
序號 | 食品添加劑 | 功能 | 食品分類號 | 食品類別 | 最大使用量 |
1 | 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亞麻酸) | 乳化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2 | 瓜爾膠 | 增稠劑 | 13.01.02 |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 1.0g/L(以即食狀態食品中的使用量計) |
3 | 槐豆膠(又名刺槐豆膠) | 增稠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7.0g/kg |
4 | 黃原膠(又名漢生膠) | 穩定劑,增稠劑 | 13.01.03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 9.0g/kg(使用量僅限粉狀產品,液態產品按照稀釋倍數折算) |
5 | 卡拉膠 | 乳化劑,穩定劑,增稠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0.3g/L(以即食狀態食品中的使用量計) |
6 | 抗壞血酸棕櫚酸酯 | 抗氧化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0.05g/kg(以脂肪中抗壞血酸計) |
7 | 其他 | 13.01.02 |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 1.0g/kg(以即食食品計,作為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載體) | |
8 | 磷酸氫鈣,磷酸二氫鈉 | 水分保持劑,膨松劑,酸度調節劑,穩定劑,凝固劑,抗結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1.0g/kg(可單獨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計) |
9 | 磷脂 | 抗氧化劑,乳化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10 | 檸檬酸及其鈉鹽、鉀鹽 | 酸度調節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11 | 檸檬酸脂肪酸甘油酯 | 乳化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24.0g/kg |
12 | 氫氧化鈣 | 酸度調節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13 | 氫氧化鉀 | 酸度調節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14 | 乳酸 | 酸度調節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15 | 碳酸鉀 | 酸度調節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16 | 碳酸氫鉀 | 酸度調節劑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
17 |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鈉 | 乳化劑,其他 | 13.01.03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 150.0g/kg(使用量僅限粉狀產品,液態產品按照稀釋倍數折算) |
18 | 異構化乳糖液 | 其他 | 13.01 | 嬰幼兒配方食品 | 15.0g/kg |
另外,GB 2760中規定:“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蘭素、乙基香蘭素和香莢蘭豆浸膏(提取物),最大使用量分別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產需要適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計,生產企業應按照沖調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因此,此三種香料也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加入到1~10歲特醫產品中。
2. 適用于10歲以上產品的食品添加劑
由于10歲以上產品的形態更加多樣,且其生產工藝與普通食品相同或相近,故其對添加劑類別的需求更加多樣且無法按照GB 2760對其他食品類別一樣做出統一的要求,因此對于此類產品中添加劑的使用,國家做出如上要求,即參照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產品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種類和使用量。其中,“相同或相近產品”是指二者的主要原料,產品形態或加工工藝相同或相近。企業在判斷應該使用哪個食品類別下的添加劑時,應將此三者綜合考慮,而非片面的偏重其中一點。若食品類別判斷錯誤,將可能存在錯用不允許使用的添加劑,或者添加劑使用量超標等風險。
舉個例子:以某液態產品為例,三氯蔗糖被加入其中做甜味劑使用。
1)若其配方與飲料相似,則可套用14.0飲料類(14.01包裝飲用水除外)中的規定用量,即三氯蔗糖的最大使用量為0.25g/kg。
2)若其配方主要為奶液,與調制乳相似,則應參考01.01.03調制乳中的規定,三氯蔗糖的最大使用量變為0.3g/kg。
以上就是瑞旭集團根據特醫食品相關國家標準對產品中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分析總結,而由于此類產品目標人群的特殊性,企業應在保證產品工藝必要性的前提下,結合產品的臨床使用情況,盡量減少或慎重使用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