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內容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要求。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作為食品檢驗項目之一,由海關依照食品安全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
二、進口商應當負責審核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三、進口預包裝食品被抽中現場查驗或實驗室檢驗的,進口商應當向海關人員提交其合格證明材料、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原件和翻譯件、中文標簽樣張及其他證明材料。
四、海關收到有關部門通報、消費者舉報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涉嫌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進行核實,一經確認,依法進行處置。
五、入境展示、樣品、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使領館自用、旅客攜帶以及通過郵寄、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形式入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監管,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預包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七、《關于調整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制度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06年第44號公告)、《關于運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系統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1年第59號公告)、《關于實施〈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廢止,此前已備案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同時作廢。
CIRS:
1.據悉,在2018年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后,多地海關已陸續取消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備案要求,如上海海關,寧波海關。此次官方公告的發布,將這一事項進行了明確,宣告著標簽備案將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取消。
2.標簽備案取消后,進口商應當負責審核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再強調“首次進口”,則意味著每次進口,海關都將對標簽進行抽檢。新的標簽監管模式下,進口商的主體責任得到進一步強化。
3.《關于實施〈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廢止,預計新的標簽檢驗管理規定會在10月1日前發布,CIRS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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