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等醫療器械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修訂了《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等6項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現予發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注冊審查指導原則(下載)
2.血管內回收裝置注冊審查指導原則(下載)
3.疝修補補片注冊審查指導原則(下載)
4.接觸鏡護理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下載)
5.軟性親水接觸鏡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下載)
6.硬性角膜接觸鏡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2023年修訂版)(下載)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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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 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是指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分類編碼為03-13-06下的帶藥球囊擴張導管,該產品的管理類別為Ⅲ類。03-13-06下不屬于本指導原則范圍的其它產品、或者有特殊設計、或者分類編碼未歸類于03-13-06的帶藥球囊擴張導管,注冊申請人可參考本指導原則中適用的內容。
二、 注冊審查要點
注冊申報資料宜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對注冊申報資料的要求,同時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 監管信息
1. 產品名稱
提供申報產品名稱的確定依據。建議使用“球囊擴張導管”作為產品名稱核心詞,以藥物成分、使用部位等作為特征詞,例如,紫杉醇涂層冠脈球囊擴張導管。產品名稱宜使用中文。
2. 注冊單元劃分
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注冊單元劃分建議依據《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進行,并著重考慮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及適用范圍等因素,如:
(1)冠脈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外周血管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神經血管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宜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2)“標稱壓力下球囊直徑×球囊長度”相同但球囊設計不同(如球囊本體制造材料不同、有無微孔處理等)的球囊擴張導管宜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3)藥物涂層配方(包括所含藥物/載藥基質成分、藥物劑量密度、藥物/載藥基質的配方比例等)及藥物加載至球囊的工藝方式不同的產品宜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4)整體交換型球囊擴張導管與快速交換型球囊擴張導管宜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二) 綜述資料
1. 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產品結構及組成
明確產品的結構及組成,包括附件,并提供相應的結構圖示。在圖示中標識各部件的名稱、重要尺寸信息及測量位置。建議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導管軸向剖面圖及球囊折疊結構圖(如不同直徑球囊折疊方式不同,宜分別提供)。針對導管的關鍵位置(如球囊、管身、管身至球囊過渡段等)提供橫截面圖。
(2)組成材料
明確產品所有部件組成材料的通用名稱/化學名稱、商品名/牌號、符合的材料標準(如適用)及材料供應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制造過程中使用的焊接劑、粘合劑、著色劑等。建議產品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與產品結構圖示中標識的部件名稱一一對應。如產品組成材料為混合物,還需明確混合材料的組分及其含量信息。對于部件結構采用分層/分段結構設計的,如導管管身采用多層結構設計且不同節段材料不同,需逐層/逐段分別進行描述。
申請人需詳細描述藥物涂層相關信息,如涂層成分(包括藥物、載藥基質和/或輔料,其中載藥基質是指任何不涉及活性細胞的有機或無機材料,預期用于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并設計用于藥物儲存,器械表面局部形成藥物活性和/或促進、阻止、延遲或修改藥物釋放特性的目的,可能是永久或暫時的,包括表面處理如用作底涂層,用作含或不含藥物活性成分的涂層,或有多種輔料和/或藥物活性成分組成;輔料是指除藥物活性成分之外額外添加的物質,為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產品含藥部分的預期添加的成分,如填充劑、增亮劑、稀釋劑、潤濕劑、溶劑、著色劑、穩定劑、抗氧化劑、防腐劑、pH保持劑、聚合物、粘著劑等)、藥物加載方式及機理等,具體可參照以下內容提供。對于藥物,需明確產品中藥物的名稱、結構與組成相關信息(如化學結構式、分子式、分子量、純度等)、理化性質參數(如外觀、色澤、物理狀態、pH值、解離常數(pKa)、粒度、晶型、比旋度、光學異構體、熔點或沸點、水分、溶解度、分配系數等)、穩定性信息(如對光、濕、熱的穩定性,固、液態下的穩定性和相互作用的穩定性)及藥物已有的吸收、分布、代謝、消除等信息。如已上市藥物發生相關不良事件或召回事件,建議提供相關信息。如藥物已獲得我國或生產國(地區)批準上市銷售的,應提供上市銷售證明性文件。如已有我國或生產國(地區)批準上市銷售的藥物,建議優先采用,未采用宜說明理由。如原料藥已在某種或某些藥物上市時通過關聯審評或進行了主文檔備案,建議提交關聯/備案信息說明。如藥物未獲得我國或生產國(地區)批準上市銷售的,藥物部分請按照藥品注冊相關要求提交資料。同時,明確該藥物在終產品中的含量、劑量密度(如μg/mm2)并簡述選擇依據。
對于藥物涂層中載藥基質(如適用)需明確載藥基質的類型、尺寸、理化特性及其他參數(如孔隙、質量、密度、分布、玻璃化轉變溫度、熔融溫度等)、在涂層中作用機理、材料的鑒別,混合物應明確各成分的重量百分比;還應提供藥物與載藥基質的配比信息及配比選擇依據;提供載藥基質的相關安全性資料。
對于其它輔料(如適用),應明確輔料的名稱(如中英文通用名、化學名、曾用名)、結構與組成(如結構式、分子式、分子量,高分子輔料應明確分子量范圍、聚合度等;有立體結構和多晶型現象應特別說明)、理化特性以及基本特性(如外觀,顏色,物理狀態、熔點或沸點、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粒度以及功能相關性指標等)、境內外批準信息及用途、國內外藥典收載情況等信息。此外,還應詳細描述涂層加載至球囊表面的工藝以及藥物涂層與球囊表面結合或附著的方式。
2. 型號規格
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產品,應當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應當采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于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或配置)、功能、產品特征和運行模式、性能指標等方面加以描述。
3. 包裝說明
說明所有產品組成的包裝信息。宜結合影響藥物涂層材料穩定性的因素,確認藥物涂層是否對包裝有特殊要求,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無菌屏障系統信息,以及無菌屏障系統形式是否對藥物涂層產生不利影響。
4. 研發歷程及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參考和比較
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如有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信息,如對藥物成分及含量、劑量密度、載藥基質、藥物配比、藥物涂層工藝、藥物與球囊結合及藥物釋放機理等異同點進行描述,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5. 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1)適用人群:宜明確目標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選擇標準信息以及明確使用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如動脈粥樣硬化病變人群、透析患者人群等。
(2)適用病變:宜結合臨床證據對適用病變情況進行進一步具體描述,如小血管原發病變、分叉病變、支架內再狹窄等。
(三) 非臨床資料
1. 產品性能研究
產品性能研究包括產品性能驗證和產品技術要求研究兩部分。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開展適宜的性能研究,具體性能驗證項目選擇可參見附表1,其中不適用的項目,申請人需詳細說明理由并提供支持性資料。
對于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的一般性能研究項目,可參考《球囊擴張導管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進行制定,如外觀/外表面、尺寸、與導絲的兼容性、與導引導管/導引鞘的兼容性、耐腐蝕性(如適用)、射線可探測性、座、水合性、無泄漏、峰值拉力、末端頭端、球囊再折疊形態、扭轉結合強度(如適用)、球囊疲勞或充起時無泄漏或損壞、球囊直徑與充盈壓力關系、球囊額定爆破壓、球囊卸壓時間、流量(如適用)、模擬使用等。
對于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還需提供以下研究資料:
1.1藥物部分研究
藥物的鑒別和純度、載藥量、藥物降解產物/雜質類型及含量、藥物體外釋放研究、溶劑殘留等;
1.2可降解基質的降解特性及降解產物安全性(如適用);
1.3藥物劑量密度選擇依據;
1.4載藥基質的選擇依據(如適用);
1.5醫療器械與藥物的相互作用;
1.6藥物涂層分布研究
1.6.1藥物涂層完整性
藥物涂層完整性表征是對球囊上藥物涂層外觀的定性評估。需在各種放大倍率下直觀地表征涂層屬性和覆蓋異常(建議選擇20X-200X放大倍率,在低倍率下粗略目視檢查球囊涂層表面,對其中觀察到的表面異常在高倍率下進一步檢查)。表征需在代表整個涂層球囊表面的區域上進行,針對刻痕球囊等具有不同應力區域的產品需評估高應力/應變和低應力/應變的兩個區域。需提供評估時球囊構型情況(如球囊充起、部分充起或未充起狀態,但不宜為折疊狀態)及構型選擇理由。在球囊充起期間可以使用模擬的生理條件(例如體溫、模擬血管)。
1.6.2藥物涂層厚度
藥物涂層厚度應采用定量表征,測量沿球囊表面多個代表點的局部藥物涂層厚度。需選擇適當的測量位置(如沿球囊有效長度方向和沿球囊圓周方向)和測試次數,測試段數量的選擇可參考藥物涂層完整性和藥物涂層均勻性的結果。對球囊特定特征或標志處(褶皺、刻痕球囊的金屬結構處等)也應當評估。提供測量時球囊構型情況(如球囊充起、部分充起或非充起狀態)并提供球囊構型選擇理由。在球囊充起期間可以使用模擬的生理條件(例如體溫、模擬血管)。厚度測量方法包括使用直接測量或輪廓測量的橫截面成像法。
1.6.3藥物涂層均勻性
藥物涂層均勻性宜采用定量表征,將實際區域藥物含量與預期片段藥物含量進行比較。應表征藥物涂層沿球囊有效長度(縱向)和圓周(周向)的均勻性。需提供測試時球囊構型情況(如球囊充起、部分充起或非充起狀態)并提供構型選擇理由。測試段的尺寸(如長度、面積或質量)和被測球囊分段數量的選擇應有合適的理由,縱向均勻性一般推薦測試節段長度在10-30mm之間,如球囊長度允許應至少選擇三個節段,周向均勻性建議至少選擇兩個段。
1.7與術中液體的相容性(如適用);
1.8磁導航環境下的安全有效性研究(如適用);
1.9藥物涂層牢固度;
1.10剩余藥量(如適用);
1.11微粒表征
對于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微粒計數研究一方面用于說明制造工藝穩定性,另一方面可為體內安全性提供相關信息,因此需關注微粒的產生情況,宜根據合適的尺寸范圍(如≥10μm、≥25μm、≥50μm等)對微粒進行計數及分類,并建議對微粒進一步進行化學表征和結晶度表征。表征微粒時,應結合附表2中的相關考慮因素建立合適的方法進行表征。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設計輸入要求進一步確認研究項目的充分性,如產品宣稱有特定設計,注冊申請人還應根據產品設計特點設定相應的研究項目。對于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可進行客觀判定的成品功能性、安全性指標,應將其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注冊申請人需說明各項性能指標的設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對于自建方法,注冊申請人還需提供相應的依據及方法學驗證資料。
對于性能驗證方案中的每項測試,取樣計劃應能保證每個參數的測量數據具有足夠的代表意義。取樣計劃應能代表產品相關參數的最惡劣情況(如藥物含量、藥物相關雜質等),且能夠充分代表所有的器械設計。取樣應充分代表產品制造的正常波動。對于藥物相關部分,應至少對3個批次產品的含藥部分進行分析。對于指定置信度和可靠性參數的測試,樣本量的大小應有統計學基礎;對于所有的測試,應說明測試樣品數量的合理性。
注冊申請人需提供產品性能驗證報告,驗證報告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驗證目的。
(2)驗證樣品的規格型號及選擇依據。
(3)驗證樣本數量及其確定依據。
(4)驗證項目及其接受標準、試驗方法。
(5)驗證結果及數據分析。
(6)偏差分析(如有)。
(7)驗證結論。
2.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該產品宜參考GB/T 16886系列標準開展生物學評價,必要時開展生物學試驗,其中藥物涂層部分對機體的影響一般大于30天,因此,帶有藥物涂層的球囊宜參考持久性血液接觸的植入器械(>30天)進行評價,無藥物涂層的基礎導管或除藥物涂層球囊以外的管體部分宜考慮按照與循環血液接觸時間有限(<24小時)的外部接入器械進行評價,宜重點關注藥物涂層相關長期風險并進行生物相容性評估,如需要進行生物學試驗的,部分項目(如亞慢性毒性、植入、遺傳毒性)可考慮在動物試驗中結合局部給藥的毒理學數據合并評估;也可進行適當的化學表征和毒理學風險評估以豁免某些生物相容性試驗(例如亞急性毒性、亞慢性毒性、慢性毒性、遺傳毒性、致癌性)。
對于產品所含藥物可能影響生物學試驗結果的,申請人可結合藥物的作用方式、臨床獲益論證藥物引入的生物學風險是否可接受。
當產品含有某種已經獲得批準用于其他用途的藥品時,申請人可結合藥品安全性資料評價產品的安全性,但需考慮新的組合方式是否會使已經確定的或已經了解的安全性、有效性發生改變。
如產品使局部或系統的藥物暴露大于已經批準的藥品劑量范圍,則可能還需要進行附加的安全性研究。
可能需開展其他必要的試驗以評估藥物自身特殊的生物學風險(毒理學風險),如局部毒性評估、致突變風險或其他毒理學試驗。不需額外開展試驗的,需說明理由。對應用于神經血管系統的產品,還需進行神經系統毒性評估。
3.生物安全性研究
對于含有同種異體材料、動物源性材料(例如蟲膠)或生物活性物質等具有生物安全風險的產品,應當參考《動物源性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提供相應生物安全性研究資料。
4.滅菌工藝研究
描述用于保證產品無菌的質量保證體系,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的無菌保證水平(SAL)需達到10-6。若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具體方法和條件,并提供研究資料。
需要注意的是,應評價滅菌工藝對藥物涂層的影響,滅菌后藥物涂層應滿足預期設計要求。
5.產品貨架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適當時,申請人可參考《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提供產品的穩定性研究資料,對于藥物相關的穩定性,建議參考藥品相關指導原則進行穩定性研究,如對放置條件的選擇等。
6.臨床前動物試驗
可依據《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決策是否需開展動物試驗研究。開展動物試驗研究時宜符合《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二部分:試驗設計、實施質量保證》中的相關建議。
對于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在藥物成分及含量、劑量密度、載藥基質、藥物配比的選擇、產品安全性研究以及所含藥物的藥代動力學研究中,可考慮進行動物試驗。
藥物涂層球囊的藥物成分及含量、劑量密度、載藥基質、藥物配比如已有相關文獻信息、數據庫信息等資料支持的,參考動物試驗相關指導原則進行論證性分析;如為全新設計的,應充分評估新設計引入的風險,必要時通過動物試驗進行評估。
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的安全性研究應充分評估、確認治療靶血管部位的藥物輸送、組織反應及安全性。主要觀察指標為器械的操作性能、輸送性能(輸送到目標治療部位的成功率等)、藥物輸送性能(如藥物球囊擴張前的藥物損失率)、臨床安全性能(如死亡、動脈穿孔、急性血栓形成、嚴重限流夾層等嚴重的操作/器械相關并發癥的發生率)、血管造影性能、血管治療部位/下游非靶組織的組織形態學分析、組織病理學分析等。試驗周期應觀察到靶血管部位組織的藥物濃度低于定量限,機體對藥物的應答反應基本達到穩定狀態、治療部位的組織修復完成。
為評估藥物的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的范圍,充分保證動物試驗的藥物安全性結果能外推到各種臨床條件下的安全使用,通常還建議進行安全邊際(Safety Margin)劑量研究,安全邊際劑量常采用數倍于藥物涂層球囊的治療劑量,一般推薦選擇3-5倍于治療劑量。安全邊際劑量研究可單獨進行,也可以在安全性研究或藥代動力學研究中合并進行。
同時,還宜對藥物涂層球囊擴張導管(終產品)中的藥物開展藥代動力學研究。雖然通常藥械組合醫療器械中的血藥濃度遠遠低于單獨作為藥品使用后的濃度,但局部組織濃度可能會遠遠高于藥品的血藥濃度,宜特別關注局部組織藥物濃度變化情況。一般建議選取多個時間觀察點,測量血漿、治療部位血管組織、下游肌肉/組織的藥物濃度,以動態觀察上述部位藥物濃度的出現、達到峰值水平、低于定量限的變化趨勢。體內的藥代動力學研究需考慮多個藥物涂層球囊重疊使用的情形,宜評估最高藥物暴露劑量水平下的藥代動力學,如未考慮重疊使用的,應在說明書中警示不能重疊使用。
(四) 臨床評價資料
宜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及相關文件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注冊申請人可參照《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明確需要開展臨床試驗的主要考慮因素,若開展臨床試驗,則需嚴格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臨床試驗,并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資料。臨床試驗的設計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注冊申請人如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可參照《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五) 產品說明書與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中應明確所含藥物,并增加藥物過敏等風險提示。如產品進行了磁導航環境下的安全有效性研究,應在說明書中明確與研究資料相一致的相關信息;否則,需注明不能用于磁導航技術。
三、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Z].
[2]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Z].
[3]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Z].
[4]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Z].
[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Z].
[6]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87號[Z].
[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號附件5[Z].
[8] YY0285.1-2017,血管內導管 一次性使用無菌導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S].
[9] YY0285.4-2017,血管內導管 一次性使用無菌導管 第4部分 球囊擴張導管[S].
[10] 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S].
[11]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動物源性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224號[Z].
[12]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通告2022年第12號[Z].
[13]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2021年修訂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號[Z].
[14]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二部分:試驗設計、實施質量保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號[Z].
[1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號[Z].
[16]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臨床評價報告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號[Z].
[1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2022年第28號公告[Z].
[18] GB/T 42062-2022,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應用[S].
[19]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號[Z].
[20]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衛生健康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2020年第78號公告[S].
[21]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號[Z].
[22]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中藥物定性定量及體外釋放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號[Z].
[23] GB/T 39381.1-2020,心血管植入物 血管藥械組合產品第1部分:通用要求[S].
[24] ASTM F3320-18, Standard Guide for Coating Characterization of Drug Coated Balloons[S].
[2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球囊擴張導管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62號[Z].
附表1
具體性能驗證項目
序號 | 建議開展的性能研究項目 | 是否建議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 備注 | |
1 | 外觀/外表面 | 是 | / | |
2 | 尺寸 | 導管外徑 | 是 | 1.如果導管各段直徑不同,建議逐段分別進行研究。 2.如果導管截面非圓形,建議對最大外徑進行研究。 |
導管有效長度 | 是 | / | ||
標稱壓力下的球囊長度 | 是 | / | ||
標稱壓力下的球囊直徑 | 是 | / | ||
導管置入深度標記位置(如適用) | / | / | ||
導絲交換口位置 | / | 適用于Rx型球囊擴張導管。 | ||
球囊輪廓直徑(折疊狀態) | / | / | ||
3 | 與導絲的兼容性 | 是 | / | |
4 | 與導引導管/導引鞘的 兼容性 | 是 | / | |
5 | 耐腐蝕性(如適用) | 是 | / | |
6 | 射線可探測性 | / | / | |
7 | 座 | 是 | / | |
8 | 水合性 | / | / | |
9 | 無泄漏 | 是 | / | |
10 | 峰值拉力 | 導管各段及導管與座連接處的峰值拉力 | 是 | 雖然YY0285.1標準中對于0.55mm以下產品未要求,但不意味著性能研究中不評估該風險。 |
尖端抗拉性 | / | |||
11 | 末端頭端. | 是 | / | |
12 | 球囊再折疊形態 | / | / | |
13 | 扭轉結合強度(如適用) | / | / | |
14 | 球囊疲勞;充起時無泄漏或損壞 | 是 | / | |
15 | 球囊直徑與充盈壓力的關系 | 是 | / | |
16 | 球囊額定爆破壓 | 是 | / | |
17 | 球囊卸壓時間 | 是 | / | |
18 | 流量(如適用) | / | / | |
19 | 模擬使用 | / | 在能模擬預期使用條件的模型中,評價球囊擴張導管的如下性能:推送性能、追蹤性能、扭轉性能(如適用)、球囊擴張性能、回撤性能、抗彎折性能等。 | |
20 | 藥物涂層部分 | 藥物的鑒別 | / | / |
藥物的純度 | / | / | ||
載藥量 | 是 | 應包括藥物含量測定和藥物含量一致性測試。其中藥物含量測定納入產品技術要求,藥物含量一致性測試作為研究性資料提交。 | ||
藥物降解產物/雜質類型及含量 | / | / | ||
藥物體外釋放研究 | 是 | 可選擇合適的靶血管模型(可不需模擬輸送過程),在體外將球囊充盈至指定壓力保持預期時間并卸壓后,測試血管模型系統中的藥物含量和/或球囊上剩余的藥量。也可在模擬體液的溫度下,選擇合適介質在多個時間點動態評估藥物釋放情況。但上述兩種方法均需結合藥物體內釋放相關研究信息判斷體外釋放研究方法的合理性。 | ||
溶劑殘留 | 是 | / | ||
可降解載藥基質的降解特性及降解產物安全性(如適用) | / | 對于預期具有可降解性的載藥基質,應描述和評價其降解行為(如崩釋、分解和/或溶解的機理),包括中間體和最終降解產物。 | ||
藥物劑量密度選擇 | / | 評價藥物劑量選擇的合理性,如需控制藥物釋放的,還需提供處方信息如比例以及處方篩選依據。當參考前代產品或同類產品選擇含量/劑量,需評估產品設計差異的影響,如釋放速率不同。 | ||
載藥基質的選擇 (如適用) | / | 評價載藥基質選擇的合理性。 | ||
藥械結合相互作用 | / | 評價藥物、載藥基質(如有)與器械三者間的相互作用。 | ||
藥物涂層完整性 | / | / | ||
藥物涂層厚度 | / | / | ||
藥物涂層均勻性 | / | / | ||
與術中液體的相容性(如適用) | / | 如暴露與類似造影劑或生理鹽水等術中液體時,應評價產品與術中液體的相容性。 | ||
MRI兼容性(如適用) | / | 如采用磁導航等技術時,應考慮熱效應對組織損失和/或藥物有效成分、基質降解的影響。 | ||
藥物涂層牢固度 | / | 測試產品在通過導引導管/導引鞘插入、模擬解剖輸送(不包括球囊擴張、卸壓、撤回過程)后的藥物含量,以評估藥物涂層的牢固性。 | ||
剩余藥量(如適用) | / | 測量模擬使用(包括插入、輸送、擴張、撤回整個過程)后殘留在球囊表面的藥物量。 | ||
21 | 微粒表征 | / | 應根據合適的尺寸范圍(如≥10μm、≥25μm、≥50μm等)對微粒進行計數及分類,并建議對微粒進一步進行化學表征和結晶度表征。 | |
22 | 化學性能 | 化學物質殘留量 (如適用) | / | 針對終產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化學物質,如生產工藝中引入的添加劑、材料單體等預期對人體有嚴重危害(如有致癌性、遺傳毒性等)而需在終產品中嚴格控制的化學物質。 |
重金屬 | 是 | 注意單獨制定鎘含量。 | ||
pH | 是 | 若藥物涂層材料導致某項化學性能結果異常時,建議對無藥物涂層產品進行測試,確認其化學性能是否可接受,同時結合藥物涂層材料的臨床應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數據,綜合評價。若藥物涂層可安全用于人體,且無藥物涂層產品化學性能結果正常,可不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制定該項化學性能。 | ||
蒸發殘渣 | 是 | |||
還原物質 | 是 | |||
紫外吸光度 | 是 | |||
23 | 環氧乙烷殘留量(如適用) | 是 | / | |
24 | 2-氯乙醇(如適用) | / | / | |
25 | 無菌 | 是 | / | |
26 | 細菌內毒素 | 是 | / | |
27 | 與產品配套提供的附件性能(如有) | 是 | / |
附表2
微粒表征宜考慮的相關因素
1. 表征模擬過程 | 微粒表征應考慮產品通過血管模型插入、輸送、擴張、卸壓和撤回過程中從產品及附件中釋放的預先指定尺寸范圍內的微粒數量。 |
2. 微粒可能來源 | 微粒來源可能包括球囊藥物涂層、球囊導管系統、產品其他涂層、手術過程中使用的輔助設備和微量環境污染物。 |
3. 化學表征樣品 | 建議選擇代表性微粒樣品進行化學表征, 以確定微粒材料的化學特性和可能來源。 |
4. 測試系統及測試方法學驗證 | 建議對測試系統(包括血管模型、模擬血管(如適用)和微粒收集燒杯(如適用))進行適當的加標回收研究。 其中血管模型是模擬或復制臨床相關并具有足夠挑戰性的解剖脈管系統的幾何模型,產品擴張前需通過此預期解剖結構進行輸送。血管模型內應有用于球囊擴張的擴張位點或連接到模型的模擬血管。 模擬血管是指模擬在復制預期臨床擴張部位的幾何特性、機械特性和/或化學特性的脈管系統。 宜使用代表待研究尺寸的微粒標準品進行加標回收率研究。建議回收微粒在≥10μm和≥25μm尺寸范圍內滿足≥90% 回收率。量化的最大微粒尺寸應基于回收率≥75%的尺寸。建議最大尺寸至少為50μm。 |
5. 模型選擇 | 根據實際臨床應用場景選擇合適的解剖模型進行產品的模擬使用(包括輸送、擴張等),并提供相關選擇依據。針對冠脈產品,產品模型可參考ASTM F2394-X中2.4的模型。 在模擬產品輸送過程時,血管模型應能模擬具有足夠挑戰性、曲折的解剖路徑幾何形狀,并宜結合臨床使用選擇合適的血管通路。不同的預期擴張部位(如頸動脈、冠狀動脈、或股動脈)或不同的穿刺部位(如股動脈或橈動脈)宜考慮不同幾何形狀的血管模型或結合風險分析選擇代表臨床最苛刻條件的血管模型;還宜考慮血管通路的成角問題。 在模擬產品擴張使用時,也宜選擇合理的血管模型或模擬血管,合理地代表藥物涂層球囊預期的臨床擴張部位。 |
6. 血管模型關鍵特征考慮 | 模擬產品輸送時,選擇適當血管模型宜考慮的關鍵特征包括:管腔直徑、彎曲半徑、彎曲反轉、剛性、系統清潔能力、微粒回收能力、與產品直接接觸的血管模型內壁材料的摩擦系數等。 模擬產品擴張時,選擇適當血管模型或模擬血管宜考慮的關鍵特征包括:幾何形狀(如管腔內徑、曲率半徑、錐度,如適用)、機械特性(如徑向順應性、柔韌性、摩擦系數)、化學特性(如存在的潤滑劑、其他制造助劑、材料與藥物涂層的相互作用)。 |
7. 測試溶劑及測試條件選擇 | 推薦使用符合藥典或相關標準要求的水作為溶劑,如果合理,也可以使用其它溶劑。 在進行模擬產品輸送時,推薦在37 ± 2°C 的水環境中通過血管模型進行輸送。 在進行模擬產品擴張時,應在適當大小的內腔內充盈至額定爆破壓力,以保證完全貼壁。還宜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選擇合理的球囊充起時間。如果說明書中允許藥物涂層球囊多次充起,則重復充起和卸壓至說明書中允許的最大次數。 |
8. 結果評價 | 需提供微粒尺寸和計數,推薦根據中國藥典相關方法計數,如采用其它方法,提供合理說明。 對≥10μm的微粒,建議選擇代表性微粒進行微粒化學表征和結晶度表征,可通過多種方法(如能量色散 X 射線光譜、傅里葉變換紅外光譜、拉曼光譜、質譜、差示掃描量熱法或衍射技術)中的一種進行上述表征,也可通過兩種或多種方法的組合來充分表征結晶度。在進行微粒表征,特別是結晶度表征時,可能需要混合多套樣品的微粒以滿足檢測方法最低樣品量的要求。 微粒的化學鑒別和結晶度信息主要用于對微粒持久性、溶解性或其他可能與體內安全性相關的動力學行為進行討論,若不適用需詳述相關理由。 |
【附件2】
血管內回收裝置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幫助和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血管內回收裝置的注冊申報資料進行準備,以滿足技術審評的基本要求,同時有助于審評人員對該類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統評價。
本指導原則系對血管內回收裝置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可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具體產品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技術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其他科學合理的替代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科學依據及相關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訂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分類編碼為03-13-22的血管內回收裝置。
其他血管內回收器械,如腔靜脈濾器回收裝置可參考本指導原則中適用的部分。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取栓支架。
二、注冊審查要點
注冊申報資料應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提供,尤其注意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監管信息
1.注冊單元劃分
血管內回收裝置注冊單元劃分建議依據《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進行,并著重考慮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及適用范圍等因素,如:
(1)抓取裝置結構不同的產品宜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含抓取環和抓取網籃的產品宜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2)同一產品可同時適用于不同血管解剖位置抓取異物的,可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
(二)綜述資料
1.描述產品名稱的確定依據。參照《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等相關文件規范產品通用名稱。
2.描述產品工作原理(如異物抓取、回收原理)、各部件在產品中的功能、各組件連接方式(如適用)。
3.結構組成
明確產品的結構組成(包括附件),并提供相應的結構圖示。在圖示中標識各部件的名稱、尺寸信息及測量位置。注意提供以下信息:
含抓取環的產品提供抓取環絲徑、抓取環與桿之間角度信息;若抓取環由多股絲制成,還需提供單股絲徑、股數信息;若含有多個抓取環,描述各抓取環的空間分布。
含抓取網籃的產品描述抓取網籃加工方式(如激光切割、編織),提供網籃絲徑或壁厚、網籃設計特征(如花紋、網孔大小、連接點等)。
建議提供產品軸向剖面圖和橫截面圖,針對血管內回收裝置的典型位置(如自然舒張狀態下的抓取裝置、抓取裝置與桿的連接處等)提供放大細節圖,并描述抓取裝置與桿的連接方式。如抓取裝置、桿、導管管身(如有)采用多層結構設計,橫截面圖上宜體現多層結構;如抓取裝置、桿、導管管身不同節段材料不同或纏繞/編織方式不同,軸向剖面圖上宜體現不同節段。如產品表面有涂層,宜明確涂層的預期用途、涂覆范圍(包括涂層長度)并描述涂層的涂覆方式。如抓取裝置上含有顯影點,明確顯影點的位置及其與抓取裝置的連接形式。如導管含有顯影環,宜明確顯影環的位置(距末端的距離)。
4.組成材料
明確產品所有部件(包括附件)組成材料的通用名稱/化學名稱、商品名/牌號(若有)、符合的材料標準(如適用)等基本信息,包括產品表面的涂層及制造過程中使用的焊接劑、粘合劑、著色劑、潤滑劑等。建議產品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與產品結構圖示中標識的部件一一對應。若產品組成材料為混合物,明確各組分及其比例。對于采用分層/分段結構設計的,逐層/逐段分別進行描述。若為首次應用于人體的新材料,應明確標注。
5.明確產品型號規格的表述方式、劃分說明以及各型號規格的區別,采用對比表、圖片、圖表等形式對不同型號規格產品的結構組成、產品特征等進行描述。如不同型號規格所含組件不同,建議提供各型號規格配置清單。
6.包裝說明
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無菌屏障系統信息(包括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其他包裝的信息)。建議提供產品初包裝結構示意圖和/或照片,明確初包裝材料通用名稱/化學名稱、商品名/牌號(若有),標明初包裝尺寸,并明確與產品一起銷售的附件(如扭控器、導入器等)的包裝情況。
7.研發歷程以及與同類/前代產品的參考和比較
闡述申報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提供參考的已上市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以對比表形式,說明申報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標以及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必要時可結合產品結構示意圖、圖片等進行說明。如與參考產品存在差異,宜結合差異及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分析差異是否需要進行額外的、特殊的安全有效性評價。
8.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明確產品適用范圍,特別是作用部位(如冠狀動脈、外周血管等)、預期回收的異物(如支架、斷裂的導管和導絲等);明確目標用戶應當具備的技能/知識/培訓;說明預期與申報產品配合使用的器械,如導絲、微導管、導引導管等。
明確預期使用環境、目標患者人群信息。說明該產品禁忌應用情況、回收的異物、作用部位、人群等。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中的性能指標、檢驗方法建議參考YY 0285.1《一次性使用無菌血管內導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YY 0450.1《一次性使用無菌血管內導管輔件 第1部分:導引器械》等相關標準,結合產品結構特征、臨床應用來制定,同時還需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
(1)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明確產品型號規格,闡明各型號規格間的區別及劃分說明,型號規格的表述應在該產品全部注冊申報資料中保持一致。
(2)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可參考附件表1制定,如有不適用條款,申請人應在申報資料中說明理由。如產品有特定設計,申請人還應根據產品設計特征設定相應的性能指標,并將其列入產品技術要求。若有隨血管內回收裝置一起申報的附件(如導入器、扭控器等),還需制訂附件的性能指標。
(3)檢驗方法
產品的檢驗方法應根據性能指標設定,檢驗方法宜優先采用已建立標準方法的檢驗方法,標準檢驗方法不適用時提交單獨文件說明。檢驗方法必要時進行方法學驗證,以確保檢驗方法的可重現性和可操作性。檢驗方法宜包括試驗步驟和結果的表述(如計算方法等)。可增加試驗原理、樣品的制備和保存、儀器等確保結果可重現的所有條件、步驟等內容。某項檢驗方法文本較大時,可以附錄形式提供。
(4)附錄
建議申請人以附錄形式提供產品的結構示意圖及產品所有制造材料信息。
2.產品檢驗報告
若申報產品含有多個型號規格,提供檢驗樣品型號規格的選擇依據。所檢驗型號規格應是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型號規格的典型產品。若一個型號規格不能覆蓋,應選擇其它型號規格產品進行補充性檢驗。注意典型型號規格不一定是臨床常用型號規格。
3.性能研究
(1)說明產品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設計輸入來源以及臨床意義,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依據產品性能研究結果,結合臨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標接受標準。對于自建檢驗方法,宜提供相應的依據和/或方法學驗證資料。
(2)提供性能研究資料,包括研究方案和研究報告。性能研究宜采用終產品,選擇典型型號規格,研究項目所用樣本數量宜適當,同時結合風險和傷害情況確定數量,適用時對驗證結果進行統計學分析。如受試驗條件等因素影響,未使用終產品時,需提供合理性分析,確認未對試驗結果及結論產生影響。
對于血管內回收裝置,可能存在斷裂、彎折、扭結、顯影性差、與配合使用器械兼容性差、抓取裝置打開失敗、抓取裝置變形難以回收等風險。因此,性能研究項目宜考慮但不限于附件表1所列項目。對于表1列舉的項目中,如有不適用項,亦應說明具體理由。對于可進行客觀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應將其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根據具體產品特性,考慮需增加的性能研究項目,如為了減小抓取裝置對血管內膜造成損傷而降低了硬度,建議增加硬度研究;為了提高異物取出成功率而改進了抓取裝置的結構,建議增加抓取成功率、取出異物的操作時間等研究。抓取成功率、取出異物的操作時間可在模擬使用中進行研究,以異物從模擬血管目標部位取出視為成功。可統計1次取出異物成功率和/或數次內取出異物成功率和/或取出異物總體成功率。取出異物的操作時間建議計算取出每例異物的平均操作時間。
性能研究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項目及其接受標準。
(2)各研究項目的具體研究方法。
(3)典型型號規格及選擇依據,不同研究項目選擇的典型型號規格不同時,宜分別明確。
(4)研究項目所用產品批號、樣本數量及確定依據,每個研究項目宜分別明確樣本數量,可參考相關標準中的具體數量要求確定樣本數量。
(5)研究結果及分析、研究結論。如為定量指標,宜采用數值表示結果,提供測試值總結。
研究項目、接受標準、選擇的型號規格、樣本數量建議列表明確。化學性能、細菌內毒素研究報告可用檢驗報告代替。
4.生物學特性研究
終產品中預期與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部分,均需要進行生物學評價。
血管內回收裝置屬于與循環血液短期接觸的外部接入器械,目前根據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需考慮的生物相容性評價項目包括:熱原、細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內反應、急性全身毒性、溶血、凝血(PTT)、血栓形成等。對于首次應用于醫療器械的新材料,宜提供該材料適合用于人體安全性的相關研究資料,評價生物學風險。
若生物學評價認為有必要進行生物學試驗時,注意生物學試驗報告需明確試驗樣品取樣部位以及制備過程,取樣宜包含所有與人體直接或間接接觸的部件(包括附件),對于不與人體接觸的部件(如扭控器等)不宜包含在取樣中。若取樣包含了不與人體接觸的部件,建議結合該部件對浸提比例的影響、與人體接觸部件所用材料安全使用史等方面在生物學評價中進行分析。
5.滅菌研究
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血管內回收裝置的無菌保證水平(SAL)需達到10-6。參考GB 18279《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環氧乙烷》系列標準、GB 18280《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系列標準等,提供滅菌確認報告。若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如環氧乙烷滅菌,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具體處理措施,參考GB/T 16886.7《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等,明確殘留物(如環氧乙烷、2-氯乙醇等)采用的處理方法、殘留量接受標準及其確定依據,并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6.動物試驗研究
參照《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確定是否需要在活體動物上進行動物試驗,提供科學決策論證/說明資料。該類產品一般不需要進行動物試驗研究。
7.穩定性研究
可參考《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的適用內容對血管內回收裝置貨架有效期和包裝、使用穩定性/可靠性、運輸穩定性和包裝進行研究。采用加速穩定性試驗進行貨架有效期研究時,研究資料中宜明確加速老化時間與實時老化時間的對應關系;采用實時穩定性試驗進行貨架有效期研究時,宜明確實時老化條件,如溫度、濕度等。
使用穩定性/可靠性研究包括模擬使用、回收性能等,可參考附表。
8.其他資料
對于符合《免于進行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下分類編碼為03-13-22的血管內回收裝置,申請人需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以及申報產品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的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針對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的差異部分,宜提交對安全有效性影響的分析研究資料,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的產品具有基本等同性。
對于申報產品主體制造材料(包括商品名/牌號)、抓取裝置結構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的產品存在差異時,宜對二者性能進行對比驗證,如模擬使用等。若有性能研究章節中涉及增加的性能研究項目,建議同時進行對比。若申報產品已有臨床數據,可不再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的產品進行模擬使用對比驗證。
(四)臨床評價資料
對于不屬于《免于進行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描述范圍的產品,或不能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的產品具有基本等同性時,申請人宜按照相關指導原則進行臨床評價。
(五)樣稿
產品說明書、標簽樣稿內容除需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要求外,還需注意以下內容:
說明書中關于產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應超出研究資料及產品技術要求,不應含有未經驗證的夸大宣傳的相關描述。
型號規格的表述與產品技術要求保持一致。
明確配合使用器械的尺寸信息(如適用)、抓取裝置尺寸適用的血管內徑信息。
根據回收次數研究結果在說明書中明確回收次數上限。
儲存和運輸條件不應超出產品穩定性研究范圍。
含有涂層的,在說明書中提示涂層脫落風險。
在說明書中告知使用者產品使用過程中的相關風險,如某些操作可能導致產品損壞、異物無法取出等,對可能的并發癥進行預警。
三、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Z].
[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Z].
[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Z].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Z].
[5]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號)[Z].
[6]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Z].
[7]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87號)[Z].
[8]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2號)[Z].
[9]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動物源性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224號)[Z].
[10]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通告(2022年第12號)[Z].
[1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2021年修訂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號)[Z].
[1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號)[Z].
[1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號)[Z].
[1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號)[Z].
[15] YY 0285.1-2017,血管內導管 一次性使用無菌導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S].
[16] YY 0450.1-2020,一次性使用無菌血管內導管輔件 第1部分:導引器械[S].
[17] 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S].
[18] GB 18279,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環氧乙烷系列標準[S].
[19] GB 18280,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系列標準[S].
[20] 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S].
附表
建議開展的性能研究項目
序號 | 建議開展的性能研究項目 | 是否建議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 備注 | |
1. | 外觀/外表面 | 是 | / | |
2. | 尺寸 | 抓取環直徑(如適用) | / | 若抓取環非圓形,建議測試最大直徑;若多個抓取環直徑不同,分別研究。 |
抓取裝置開幅 | 是 | 抓取裝置在自然舒張狀態下的開幅(與桿垂直方向的尺寸)。 | ||
抓取裝置工作長度(如適用) | / | 測量抓取裝置與桿連接處至抓取裝置頭端的距離; 若抓取裝置為平面結構,則不適用。 | ||
桿有效長度 | / | / | ||
導管外徑 | 是 | / | ||
導管有效長度 | / | / | ||
3. | 導管與導絲的兼容性或導管內徑 | 是 | / | |
4. | 耐腐蝕性(如適用) | 是 | 產品無外露金屬,則不適用。 | |
5. | 射線可探測性 | / | / | |
6. | 座(如適用) | 是 | 若導管含有座時,座應符合GB/T1962的要求。 | |
7. | 導管水合性 | / | 1.在性能研究中明確水合性試驗浸泡時長,并提供支持性資料證明其合理性。建議浸泡時長至少2小時。 2.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描述導管為水合性導管或非水合性導管。 | |
8. | 導管無泄漏 | 是 | 可參考YY 0285.1并結合產品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正壓、負壓無泄漏的適用性。 | |
9. | 抓取裝置拉伸強度 | 抓取裝置拉伸強度 | / | 1.結合圖示明確所有連接處及測試時選定的各試驗段的具體位置及最小外徑; 2.若抓取裝置尖端有其他與抓取環/抓取網籃連接的結構,研究尖端、尖端與抓取裝置連接處的拉伸強度; 3.若抓取裝置上含有顯影點,適用時研究顯影點與抓取裝置連接處的拉伸強度。 |
抓取裝置與桿連接處的拉伸強度 | 是 | |||
桿拉伸強度(若有連接處) | ||||
10. | 導管峰值拉力 | 導管管身峰值拉力 | 是 | 1.YY 0285.1未規定外徑小于0.55mm導管的峰值拉力,申請人宜依據風險分析給出限定值并進行研究。 2.峰值拉力的檢測方法中宜明確具體的浸泡時長。 3. 明確所有連接處及測試時選定的各試驗段的具體位置及最小外徑。 |
導管與座連接處的峰值拉力(如適用) | ||||
頭端峰值拉力 | / | |||
頭端與管身連接處的峰值拉力 | ||||
11. | 導管末端頭端 | 是 | / | |
12. | 回收性能 | / | 抓取裝置能承受反復打開、回收后保持形狀完好的次數(無需抓取異物)。 | |
13. | 不溶性微粒 | 是 | 1.可采用YY/T 1556中微粒污染指數法,也可以采用中國藥典中不溶性微粒檢查法。采用不溶性微粒檢查法時,建議增加不能出現的微粒粒徑下限要求,且宜證明微粒粒徑下限要求的合理性。 2.注意取樣部位為與循環血液接觸的所有表面。 | |
14. | 涂層(如適用) | / | 若產品表面有涂層,如潤滑涂層,建議對涂層進行研究,如涂層潤滑性、完整性等。 | |
15. | 模擬使用 | / | 1. 評價產品的如下性能(如適用):推送性能、追蹤性能、扭轉性能、抗彎折性能、抗扭結性能、抓取裝置多次回收后導管的頭端狀態、抓取異物后的回收性能、與其他器械的兼容性、回撤性能。 2. 上述性能建議在符合臨床使用需求的具有代表性的血管模型(模擬血管解剖結構的模型)中通過實際操作進行評價。注意定性研究項目宜建立合理的接受標準。 3. 血管模型的選擇應與預期使用部位相符,模型包含介入部位到預期目標部位,預期目標部位預先置入擬回收的異物(支架、斷裂的導管和導絲等),模擬臨床最有挑戰的彎曲情況,提供血管模型的選擇依據。 4.若產品表面有涂層,建議模擬使用后評價涂層完整性。 5.若申報產品已有動物試驗或臨床數據,可不提交模擬使用數據。 | |
16. | 化學性能 | 化學物質殘留量(如適用) | / | 針對終產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化學物質,如殘留單體、生產工藝中引入的添加劑等預期對人體有嚴重危害(如有致癌性、遺傳毒性等)而需在終產品中嚴格控制的化學物質。 |
重金屬 | 是 | 測定重金屬總量。 | ||
鎘含量 | 是 | / | ||
pH | 是 | 若涂層材料導致某項化學性能結果異常時,建議按照帶有潤滑涂層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進行研究,確認其化學性能是否可接受,同時結合涂層材料的臨床應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數據,綜合評價。若涂層可安全用于人體,且無涂層產品化學性能結果正常,可不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制定該項化學性能。 | ||
蒸發殘渣 | 是 | |||
還原物質 | 是 | |||
紫外吸光度 | 是 | |||
環氧乙烷殘留量(如適用) | 是 | / | ||
2-氯乙醇(如適用) | / | / | ||
17. | 無菌 | 是 | / | |
18. | 細菌內毒素 | 是 | / | |
19. | 與產品配套提供的附件性能(如有) | 是 | / |
【附件3】
疝修補補片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2023年修訂版)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藥品監管部門對疝修補補片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技術指導,同時也為注冊申請人進行疝修補補片的注冊申報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系對疝修補補片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可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注冊申請人還可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疝修補補片是指植入體內以修補疝或腹壁缺損、加強薄弱腹壁的補片類產品,材料涵蓋聚丙烯/聚酯/聚四氟乙烯/聚偏二氟乙烯等不可吸收合成材料、聚乳酸/聚己內酯等可吸收合成材料、動物源性材料、同種異體材料、復合材料等。
二、注冊審查要點
注冊申報資料宜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對注冊申報資料的要求,同時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監管信息
1.管理類別
該類產品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分類編碼為13-09-04。產品的管理類別為Ⅲ類。
2.注冊單元劃分
申報產品注冊單元劃分需依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要求,著重考慮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及適用范圍等因素。可考慮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的情況舉例:
2.1不同的材料組成/化學成分;
2.2不同的適用范圍,如:因放置在腹腔內和腹腔外而設計不同的補片。
2.2.1下列適應證補片可能會放置在腹腔內:補片置入腹腔內的腹壁疝(手術切口疝、造口疝、臍疝、白線疝、半月線疝等)、食管裂孔疝、膈疝、盆底疝等。
2.2.2下列適應證補片可能會放置在腹腔外:補片不置入腹腔內的腹壁疝(手術切口疝、造口疝、臍疝、白線疝、半月線疝等)、腹股溝疝、股疝等。
(二)綜述資料
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1產品名稱
提供申報產品名稱的確定依據。產品名稱需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無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等相關文件的要求。產品通用名稱一般為“疝修補補片”,可增加其他合適的特征詞。
進口產品的英文/原文名稱應與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場所所在國家(地區)取得的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允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上市證明性文件一致。
1.2需描述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各組件在產品中的功能、各組件連接方式(適用于多組件連接的產品)、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
1.3產品結構及組成
1.3.1疝修補補片的總體外型描述(平片/立體、單層/多層)及圖示(參考下文示例):提供產品形狀(矩形平片、橢圓形平片、立體三維結構等)、尺寸(如長度、寬度、厚度、單絲直徑、孔尺寸或孔面積等)、網孔密度或網孔比例(含有編織網孔的補片,必要時提供圖示標注網孔測量尺寸)、孔隙率(含有表面微孔結構設計的補片)、編織特性(如雙纖維交替編織等)及圖示(參考下文示例)、多層補片各層間連接方式(超聲熱合、縫合等)、單位面積重量(g/m2,對于部分可吸收產品還需單獨明確不可吸收主體部分的單位面積重量)等信息。參照附1表1形式分別列出產品的基本信息(可根據具體情況增減項目)。
1.3.2提供產品典型型號規格的整體結構示意圖、局部細節示意圖(如編織方式、孔隙結構、分層結構圖示、染色位置及范圍),必要時同時提供補片正面及側面示意圖以表現產品的立體結構。若材料設計、編織工藝等原因導致補片具有各向異性,產品示意圖中明確縱向、橫向的具體方向。對于由多個部件組成的產品,需提供每個組成部分的結構描述及相應圖示(例如多種纖維混合編織、特殊功能的膜層、加強環、支撐環、提拉帶、置入工具等)。圖示舉例見附1圖1、圖2。
1.4產品組成材料
1.4.1明確疝修補補片各部件所有組成材料的基本信息,如:化學名稱、化學結構式/分子式(如適用)、材料商品名(如適用)、材料代號/牌號(如適用)等。上述基本信息對于由動物或人體組織材料經處理制成的產品可能不適用。
1.4.2對于動物源性材料,明確動物種類及取材部位。
1.4.3對于同種異體材料,明確取材部位。需對供體進行人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毒和/或傳染性病原體的檢測,并概述檢測方法(其中人免疫缺陷病毒需采用PCR方法檢測)。
1.4.4若原材料外購,需明確原材料供應商,提交原材料的質控標準及檢測報告。如適用,注冊申請人可提交主文檔授權信,并對主文檔引用的情況進行說明。若原材料為自行合成,需闡述材料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標準并提交相關的檢測報告。
2.型號規格
提供產品各型號規格的劃分依據,明確各型號間的異同點(同一型號系列的產品需具有材料、特性、結構上的同一性)。
3.包裝說明
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產品無菌屏障系統的信息。建議列表提供包裝結構示意圖、材料、尺寸等,并明確與產品一起銷售的附件的包裝情況(如適用)。
4.研發歷程及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參考和比較
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如有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信息,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以對比表形式,比較說明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標、作用方式,以及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如與參考產品存在差異,宜結合差異及安全有效清單要求,分析差異是否需要進行額外的、特殊的安全有效性評價。
5.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注冊申請人需根據注冊資料規范申報產品的適用范圍,如限定使用部位。一般情況描述為:該產品適用于外科開放手術或腹腔鏡手術中××部位××疝的修補。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的風險管理資料
根據GB/T 42062《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對疝修補補片的原材料、生產加工過程、產品包裝、滅菌、運輸、貯存、使用等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生物學危害、環境危害、有關使用的危害、由功能失效、維護、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進行風險分析,詳述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對于含有動物源性材料成分的產品,參照《動物源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完善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2.產品技術要求
疝修補補片參考的主要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舉例見參考文獻部分(未標明年代號表示應參照最新標準),同時產品技術要求需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編制。
2.1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明確產品型號規格,闡明各型號規格間的區別及劃分說明,型號規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冊申報資料中保持一致。
2.2性能指標
產品性能指標可參考附2制定,對于可進行客觀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應將其列入產品技術要求。注冊申請人需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各性能指標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說明理由并提供支持性資料。注冊申請人需開發相關的檢測方法保證產品技術要求中的項目采用成品進行測試,若現有技術不能在成品上檢測該項目,則提供使用中間品或原材料開展該項目的研究資料,同時需要論證產品技術要求中其他替代項目支持了相關的功能性或安全性。如產品有特定設計,注冊申請人還應根據產品設計特征設定相應的性能指標,并將其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2.3檢驗方法
產品的檢驗方法需根據技術性能指標設定,檢驗方法宜優先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方法。對于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不適用的條款,需說明不適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標準注明其編號、年號或版本號。自建檢驗方法可以產品技術要求附錄形式進行說明。
2.4附錄
建議注冊申請人以資料性附錄形式提供產品的結構圖示及材料信息,內容及形式可參考綜述資料部分。
3.產品檢驗報告
提供檢驗樣品型號規格的選擇依據。所檢驗型號規格需為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所有型號規格的典型產品。若一個型號規格不能覆蓋,除選擇典型型號規格進行全性能檢驗外,還應選擇其它型號規格產品進行補充性檢驗。
一般情況下,若注冊申報各型號的材料組成及化學成分完全相同時,對采用不同編織形式的型號,例如不同的編織方法、單絲直徑、纖維數量、孔尺寸/孔面積等,可考慮分別檢測編織形式的差異所影響到的相關產品物理性能。
4.產品性能研究
4.1說明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的確定依據,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依據產品性能研究結果,結合臨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標接受標準。對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應的依據、理論基礎及方法學驗證資料,同時保證檢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現性。
4.2對于疝修補補片,性能研究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表格所列項目。注冊申請人需根據具體產品特性,考慮增加其他適用的性能研究項目。對于附件表格列舉的項目中,如有不適用項,亦需說明具體理由。性能研究優先采用終產品,選擇典型型號規格。研究項目所用樣本數量宜適當,同時結合風險和傷害情況等因素確定數量,適用時對驗證結果進行統計學分析。
4.3性能研究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4.3.1性能研究匯總列表,包括研究項目、接受標準、試驗方法簡述、參考技術文件、測試型號規格、測試樣品批號、樣品數量等。
4.3.2各研究項目的接受標準及確定依據。
4.3.3各研究項目的具體試驗方法。
4.3.4典型型號規格及選擇依據,不同研究項目選擇的典型型號規格不同時,宜分別明確。
4.3.5研究項目所用樣品數量及確定依據,每個研究項目宜分別明確樣品數量,對于需要結合統計學考慮樣品數量的研究項目宜明確樣品數量確定依據。
4.3.6研究結果及分析、研究結論。如為定量指標,宜采用數值表示結果,提供測試值總結。
4.4對部分性能研究項目的說明
4.4.1提供與臨床應用相關的產品結構、組成及性能方面的設計驗證資料,如立體結構設計、多層復合設計等。
4.4.2測試最終產品中任何已知或有潛在毒性、致癌性的化學成分含量,如有機溶劑、重金屬、交聯劑等,并提供以上物質的人體限量/閾值及其依據。
4.4.3對于含有可降解/可吸收成分的產品,提供產品降解周期的研究資料,提供產品及降解產物在體內代謝情況的支持性資料。
4.4.4對于長期植入體內可能發生皺縮的不可吸收疝補片產品,提供相關支持性資料,評價因皺縮帶來的疝復發等風險。
5.生物學特性研究
疝修補補片屬于與組織持久接觸的植入性醫療器械,需參照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進行生物學評價,需考慮的生物相容性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細胞毒性、遲發型超敏反應、皮內反應、遺傳毒性、局部植入反應、急性全身毒性、亞慢性毒性、材料介導的致熱性等。
若申報產品中的材料從未在國內已上市的長期植入性醫療器械中使用,需明確該材料中是否存在已知和潛在毒性、致癌性、免疫原性物質,并需對材料的長期生物相容性進行評價,如長期植入反應、慢性毒性、致癌性等,并對其植入人體后的穩定性進行評價。
6.生物安全性研究
對于含有動物源性材料成分的產品,需明確動物地理來源、動物種類、年齡、取材部位、組織性質,參照《動物源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完善產品生物安全性研究資料。
對于含有同種異體材料成分的產品,考慮到可能引發的倫理問題,注冊申請人需提供與組織供應單位簽署的長期協議及供體志愿捐贈書。在志愿捐贈書中,需明確供者所獻組織的實際用途,并由供者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其直系親屬簽名同意。注冊申請人還需提供對保存供體可追溯性文件的承諾。提供供者可能感染的病毒和/或傳染性病原體(如人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的檢驗資料,包括供體血清學檢測報告、檢測所用的具體方法及依據等,其中人免疫缺陷病毒需采用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方法檢測。需提供病毒和/或傳染性病原體的風險分析并詳述相應的控制措施,參照《同種異體植入性醫療器械病毒滅活工藝驗證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提供滅活和去除病毒和/或傳染性病原體工藝有效性的驗證試驗數據。提供涉及產品免疫原性(免疫反應)的風險分析、控制工藝描述及驗證性資料。
7.滅菌工藝研究
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提供滅菌確認報告。疝修補補片的無菌保證水平需達到10-6,除非有無法實現的充分理由以及其無菌保證水平可接受的證明。
提供產品對滅菌工藝耐受性的支持性資料。
對于經輻照滅菌的產品,明確輻照劑量并提供其確定依據。如果采用環氧乙烷滅菌法,需確定環氧乙烷、2-氯乙醇等適用的相關衍生物在產品上的殘留水平、最高殘留上限并提供其依據。
8.動物試驗研究
參照《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動物試驗。
對于經決策需開展動物試驗的腹腔內置入的疝修補補片,需參照《腹腔內置疝修補補片動物試驗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提供產品植入動物腹腔內的試驗資料,記錄并分析補片與腔內組織的粘連情況,以驗證產品可用于腹腔內疝修補。
對于經決策需開展動物試驗的具有重塑及再生功效的疝補片,提供相關功效的動物試驗研究資料,評價補片植入動物體內后的組織重塑再生過程與結果,收集重塑再生的組織病理學證據及不同觀察點取出物主要物理性能數據(例如拉伸強度、頂破強度等)。
參照《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二部分:試驗設計、實施質量保證》設計并開展動物試驗,提供規范的動物試驗研究資料。
9.穩定性研究
注冊申請人需提供貨架有效期、使用穩定性、運輸穩定性研究資料。
貨架有效期驗證資料可參照《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提供,一般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測試和包裝系統性能測試兩個方面。對于不同包裝形式的產品需考慮分別提供驗證資料。
貨架有效期驗證試驗通常可分為加速穩定性試驗和實時穩定性試驗兩類。在進行實時老化試驗設計時,注冊申請人需根據產品的實際運輸和儲存條件確定適當的溫度、濕度、光照等條件。在進行加速穩定性試驗時,注冊申請人需根據產品的材料特性確定適當的試驗條件,并分析開展加速穩定性試驗的合理性。
注冊申請人需提供疝補片使用穩定性相關的研究資料、文獻資料等支持性資料,證明產品的性能功能在植入人體后持續滿足使用要求。
10.其他資料
對于符合《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下分類編碼為13-09-04的疝修補補片,注冊申請人需按照《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和申報產品與已獲準境內注冊的《目錄》中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申報產品與已獲準境內注冊產品的對比要點可參考附1表2。
(四)臨床評價資料
對于不屬于《目錄》描述范圍的產品,注冊申請人需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及相關文件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注冊申請人可參照《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決策是否需要開展臨床試驗,若申報產品開展臨床試驗,則需嚴格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臨床試驗,并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資料。臨床試驗的設計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疝修補補片臨床試驗指導原則》。注冊申請人如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可參照《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1.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需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要求,還需符合YY/T 0640《無源外科植入物 通用要求》中的相關規定。
2.性能特征描述需以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研究資料及產品技術要求為準。
3.適用范圍及禁忌證描述應以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研究資料及臨床評價資料為準。對于不能置于腹腔內的疝修補補片,需在禁忌證或警示部分予以說明。
禁忌證舉例:疝修補補片不能用于妊娠患者、嬰幼兒及生長發育期兒童;不能用于未處理的感染部位等。
4.對于具有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與腹腔內組織粘連設計的腹腔內置疝補片,說明書中宜客觀描述,不得使用“防粘連”等絕對化表述。
三、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Z].
[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Z].
[3]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Z].
[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9號[Z].
[5]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號[Z].
[6]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Z].
[7]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87號[Z].
[8]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號[Z].
[9]GB/T 16886,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系列標準[S].
[10]GB/T 14233.1,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S].
[11]GB/T 14233.2,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S].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S].
[13]GB/T 42062,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S].
[14]YY/T 0640,無源外科植入物 通用要求[S].
[15]YY 0167,非吸收性外科縫線[S].
[16]YY 1116,可吸收性外科縫線[S].
[17]YY/T 0661,外科植入物用聚(L-乳酸)樹脂的標準規范[S].
[18]YY/T 0510,外科植入物用無定形聚丙交酯樹脂和丙交酯-乙交酯共聚樹脂[S].
[19]FDA-Guidanc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a Premarket Notification Application for a Surgical Mesh,1999.3[Z].
[20]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食藥監辦械函〔2009〕519號[Z].
[2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系列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號[Z].
[2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2022年第12號[Z].
[2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同種異體植入性醫療器械病毒滅活工藝驗證指導原則(2020年修訂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2020年第62號[Z].
[24]YY/T1788,外科植入物 動物源性補片類產品通用要求》[S].
[25]YY/T 1814,外科植入物 合成不可吸收補片 疝修補補片[S].
附1
表1 疝補片基本信息
型號規格 | 形狀 | 長度 (mm) | 寬度 (mm) | 厚度 (mm) | 孔尺寸或孔面積 | 網孔密度或網孔比例 | 單位面積重量(g/m2) |
XXXX |
表2 申報產品與已獲準境內注冊產品的對比要點
與目錄中已獲境內注冊產品對比項目 | 具體關注要求項目 |
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 明確瘢痕化修復或組織重塑再生修復。 |
結構組成 | 形狀;單層/多層;是否帶有工具配件;是否還有特殊部件(縫合環、縫線等)。 |
制造材料 | 各部件組成材料。 |
性能要求 | 1.機械性能:拉伸伸長率可與文獻中人體相應組織的相關機械性能進行對比,若存在差異則與市售產品進行對比研究,證明兩者等同性;單位面積重量、孔尺寸或孔面積、網孔密度或網孔比例(含有編織網孔的補片)、孔隙率(含有表面微孔結構設計的補片)一般宜與市售產品相當;撕裂強度(僅適用于褲形補片)、縫合強度、連接強度等項目宜不差于已上市產品。 2.尺寸:相同修復機理、相同適用范圍、類似結構的型號進行對比,不建議超出境內已批準產品的尺寸范圍,如超出尺寸范圍建議提供臨床評價資料。 |
滅菌/消毒方式 | 需對比分析。 |
適用范圍 | 不超出豁免目錄及對比市售產品的范圍。 |
使用方法 | 開放手術/腔鏡手術不超出已上市產品范圍。 |
對比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增加。 | 結合腹腔內置補片及重塑再生補片的動物試驗,對申報產品與市售產品進行等同性分析。 |
圖1 圖示舉例一
圖2 圖示舉例二
附2
建議的性能研究項目
序號 | 建議的性能研究項目 | 是否建議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 是否需以研究資料形式提供 | 備注 | |
一般性要求 | |||||
1. | 外觀 | 是 | 否 | / | |
2. | 尺寸[長度、寬度、厚度、孔尺寸或孔面積、網孔密度或網孔比例(含有編織網孔的補片)、孔隙率(含有表面微孔結構設計的補片)、特殊形狀或結構所涉及的其他尺寸及允差(包括上限及下限)] | 是 | 是 | / | |
3. | 單位面積重量—上限及下限 | 是 | 是 | 適用于合成材料編織補片,補片展開后進行測試。 | |
4. | 對于染色的補片,應制定褪色試驗要求 | 是 | 否 | / | |
5. | 無菌 | 是 | 否 | / | |
6. | 細菌內毒素 | 否 | 是 | / | |
機械性能要求 | |||||
7. | 拉伸強度—下限 | 是 | 是 | 若材料設計、編織工藝等原因導致補片具有各向異性,分別制定縱向、橫向拉伸強度。 | |
8. | 拉伸伸長率—上限及下限 | 是 | 是 | 若材料設計、編織工藝等原因導致補片具有各向異性,分別制定縱向、橫向拉伸伸長率;建議制定人體生理條件可能受到的最大腹壁拉力下的拉伸伸長率,關于拉伸伸長率的接受標準,可參考文獻中人體天然腹壁的伸長率情況并綜合產品的實測數據進行限定。 | |
9. | 頂破強度—下限 | 是 | 是 | / | |
10. | 頂破伸長率—上限及下限 | 否 | 是 | / | |
11. | 縫合強度—下限 | 是 | 是 | / | |
12. | 連接強度—下限 | 是 | 是 | 若是多層結構或由不同部件連接的產品,要求制定連接強度。 | |
13. | 撕裂強度—下限 | 是 | 是 | 僅適用于存在貫穿開口的補片。 圖示舉例: | |
14. | 縫合孔內向撕裂力 | 是 | 是 | 適用于縫合時易發生受力不均情況的生物材料類、可吸收類膜狀補片。 | |
15. | 可展開性 | 否 | 是 | 適用于腔鏡手術下使用、有一定延展性要求的補片。可展開性通過模擬使用進行評價;剛度通過定量測試間接反映疝補片的可展開性能。 | |
16. | 剛度 | 否 | 是 | ||
化學性能要求—表征相關 | |||||
17. | 人工合成材料的紅外或核磁表征 | 否 | 是 | 材料表征參考相關國行標。 | |
18. | 人工合成的單一材料組成產品的特性粘數或平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 | 不可降解材料 | 否 | 是 | 若生產工藝對材料無影響,可用不可降解材料的原材料質量控制標準及報告代替研究資料。 |
可降解材料 | 是 | 是 | 采用終產品測試。 | ||
19. | 人工合成的復合材料組成產品中可吸收部分的特性粘數或平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 | 是 | 是 | 采用終產品測試。 | |
20. | 旋光度 | 否 | 是 | 適用于聚乳酸等具有旋光性的高分子材料。 | |
21. | 可降解共聚物中各單體形成結構單元的摩爾分數 | 否 | 是 | 采用終產品或可替代樣品測試。 | |
化學性能要求—雜質控制相關 | |||||
22. | 重金屬總量、有害微量元素—上限 | 是 | 否 | 參考相關國行標、產品材料特性、生產工藝等選擇適用的元素種類。 | |
23. | 成品中有害小分子物質殘留量—上限 | 是 | 否 | 結合產品生產工藝、有害小分子物質的人體可耐受水平綜合考慮,采用終產品測試。 | |
24. | 對于人工合成的可吸收材料(如聚乳酸等)制成的產品,要求單體殘留、催化劑殘留、溶劑殘留、水分殘留—上限 | 是 | 否 | 采用終產品測試。 | |
25. | 對人工合成的不可吸收材料制成的產品,要求酸堿度、還原物質、蒸發殘渣、紫外吸光度 | 是 | 否 | 選擇其中適用的項目進行要求。 | |
26. | 對提純的天然高分子材料(如膠原)制成的產品,要求純度及含量 | 是 | 是 | / | |
27. | 對提純的天然高分子材料及脫細胞基質材料等制成的產品,要求熾灼殘渣、終產品中有害大分子物質的殘留量要求等 | 否 | 是 | 引起免疫原性的成分,如雜蛋白、DNA、脂質、殘留細胞數等,不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 |
28. | 經EO滅菌產品的EO殘留量—上限 | 是 | 否 | / | |
其他 | |||||
29. | 若疝修補補片帶有工具等附件,還需制定除補片外其它附件相關的項目要求。 | 視具體項目要求而定。 | 視具體項目要求而定。 | / | |
30. | 含有合成可降解/可吸收材料成分產品的降解性能 | 否 | 是 | / |
【附件4】
接觸鏡護理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2023年修訂版)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接觸鏡護理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接觸鏡護理產品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護理軟性和/或硬性角膜接觸鏡的,具有清潔、消毒、沖洗、浸泡、保存、潤滑等一種或多種作用的護理產品。目前主要包括接觸鏡鹽溶液、清潔劑、接觸鏡化學消毒產品、多功能護理液、接觸鏡潤滑液等,但不限于上述所列產品。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要求
產品中文名稱應使用通用名稱,應符合相關命名規則及指導原則要求。根據護理產品類型選定核心詞,如護理液、潤滑液等;可使用不超過3個特征詞,說明產品適用的接觸鏡類型(如軟性接觸鏡和/或硬性接觸鏡),主要成分(如過氧化氫),主要用途(如多功能、除蛋白等)。
2.分類編碼
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接觸鏡護理產品管理類別為三類,分類編碼為16-06-02。
3.產品列表
以裝量作為規格的,提供明確的規格列表。
4.注冊單元劃分
組成成分不同的產品,不宜劃分為同一注冊單元。
需組合使用的產品,宜作為同一注冊單元,如含過氧化氫消毒成分的消毒液與專用的中和片。
(二)綜述資料
1.器械組成
列表明確產品全部組成成分的化學名稱、化學分子式或結構式、濃度、各組分的功能,在同類產品中應用的情況。說明溶液/片劑的外觀、性狀。如組成成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醫療器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宜有相應說明。如組成成分包含未在國內已上市產品中應用的成分,需明確,并闡述選擇該成分的原因。如組成成分包含藥物成分或動物源性的原材料,宜明確。
2.作用原理
具體闡述有效成分發揮作用的原理。含有未在同類產品中使用的成分,提供其作用原理的文獻資料,成分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影響的驗證資料,宜重點關注有效成分,但是在評估產品有效成分的同時,還應該評估產品的其他成分(例如:緩沖液)帶來的影響。
如產品(產品內不同組分,產品與其他產品)需要化學反應產生作用,詳述化學反應機理、反應產物等。
3.包裝描述
描述產品采用的初包裝容器的容量和材料。與溶液接觸的初包裝材料,宜提供安全性評價資料,包含初包裝材料理化性質或生物相容性、與內容物的相容性、與滅菌方式的適應性等。對于多次量使用產品,提供圖示并描述防止使用中污染的保護措施,對于不包含防腐劑的多次量使用產品,重點描述其物理屏障抗微生物污染的原理。
4.適用范圍
明確產品適用的接觸鏡類型,如軟性親水接觸鏡或硬性角膜接觸鏡等。軟性親水接觸鏡應明確是否包含硅水凝膠鏡片。
5.研發背景及與同類產品的對比
闡述各成分選擇依據、含量及允差的確定依據。宜考慮有效成分和非有效成分(如緩沖液)之間的相互影響,必要時提供相關資料。
列表比較與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的異同,宜對比預期用途、原材料種類、配方(含濃度)、初包裝等信息。如有差異,宜進一步分析差異對申報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響。
(三)非臨床資料
1.風險管理資料
根據GB/T 42062《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對產品全生命周期進行風險管理,并提供系統完整的風險管理報告。在風險分析過程中,應充分識別可能的危險源,尤其是非專業用戶正常使用及錯誤使用可能產生的危險;在剩余風險可接受性評價過程中,需考慮提供給非專業用戶的信息是否明確、具體、易于理解。當無法將與說明書相關的風險降低至適當水平時,可以通過培訓來降低此類風險。
2.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適用于YY 0719系列行業標準《眼科光學 接觸鏡護理產品》,申請人宜根據產品特性,選擇適用的項目進行研究和驗證。參考YY 0719.2制定理化要求和微生物要求。由于本產品不同種類差異較大,如YY 0719.2中的項目不適用,宜提供不適用的理由及分析。因產品本身特性需制定附加項目以保證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宜制定經過驗證的性能指標。
附1列舉了建議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制定的性能指標、性能驗證中宜開展的項目、適用的產品等具體要求。
3.檢驗報告
檢驗樣品型號應具有典型性,可代表最不利情況。考慮溶液類產品與包裝的相互作用對性能的影響,推薦選擇具有最大的表面/容積比的裝量規格進行檢驗。
液體類產品初包裝材料不同的產品宜分別提供檢驗報告。
4.非臨床研究資料
非臨床研究報告中宜包含研究目的、樣品信息及樣本量選擇依據、試驗方法及可接受標準、試驗結果分析。研究樣品宜具有代表性。
(1)性能研究
提供產品物理、化學、微生物等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的確定依據,并提供相應的驗證資料。
建議的性能研究項目及具體要求詳見附1。
(2)生物學特性
本產品宜按照GB/T 16886.1進行生物學評價。
生物學評價報告宜明確產品與人體的接觸方式、接觸時間、各組成成分信息、提供同類產品應用史、安全性數據等。如產品含有從未在同類產品中應用的成分,宜提交其用于眼部的應用史、相關生物學風險的毒理學評價資料。
參考YY 0719.2進行生物學評價項目的選擇。根據YY 0719.2-2009,宜評價的生物學風險評定終點至少包含細胞毒性、皮膚刺激試驗、急性眼刺激、急性經口毒性等。如產品含有從未在同類產品中應用的成分,應補充皮膚致敏、兔眼相容性等評價項目。如該行業標準更新并實施,宜按照更新后的標準進行評價。
申請豁免進行試驗的項目請提供理由和支持性資料。
對于需溶解或中和后才能使用的產品,根據風險分析確定供試品的形式,并提供支持性資料。
如產品含有不同的初包裝材料,宜分別進行生物學評價,必要時補充生物學試驗。
(3)生物安全性
組成成分包含動物源性原材料的產品需參照相應指導原則提交資料。對于含有微生物發酵法制備的成分的,需明確生產過程中是否涉及動物源性成分如培養基,需聲明并提交支持性資料。
(4)滅菌研究
對于可以通過生產者最終滅菌的產品,如濕熱滅菌等,需提交滅菌確認報告,并保證產品無菌保證水平小于10-6。如果滅菌過程使用了環氧乙烷,必須提供產品或產品初包裝的環氧乙烷最大殘留量的驗證資料。
如采用過濾除菌工藝及無菌生產工藝,申請人需針對相關工藝進行描述,需提供相應的驗證資料,包含過濾除菌工藝驗證及無菌生產工藝模擬試驗。
非無菌提供的產品需提供微生物限度的驗證資料。
5.穩定性研究
按照YY/T 0719.6進行產品穩定性研究,并注意以下內容:
(1)試驗樣品需具有可代表性,選擇具有最大的容器表面/容量比的裝量規格,一般為最小裝量規格,可向上覆蓋8倍裝量規格。
(2)試驗條件需代表產品的實際貯存條件,包括溫度、濕度、光照、樣品放置方式等,并提交相應的確定依據。
(3)提供液態產品的運輸穩定性研究報告,建議包含振動、跌落、堆碼等條件,必要時可采用貨架有效期驗證的試驗樣品進行模擬運輸驗證。
6.其他資料
符合《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的產品,按照《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提交報告,宜對比產品基本原理、結構組成、制造材料、性能要求、滅菌/消毒方式、適用范圍、使用方法等,重點對比有效成分及其濃度、有害物質(如H2O2殘留)。
(四)臨床評價資料
當注冊申請人通過臨床試驗開展接觸鏡護理產品的臨床評價時,可參考本章要求開展臨床試驗。如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其符合我國注冊相關要求,遵循倫理、依法、科學原則,且數據科學、完整、充分時,可參照《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作為臨床試驗資料提交,選擇臨床試驗路徑進行臨床評價。
接觸鏡護理產品的臨床資料應評價和確認接觸鏡護理產品的臨床安全性、有效性;研究接觸鏡護理產品對所適用類型接觸鏡鏡片是否達到安全有效的護理和保養,護理產品與鏡片的相容性以及對眼部產生的影響;針對接觸鏡護理產品新開發的功能進行臨床試驗觀察。
1.適用范圍
適用于接觸鏡的清潔、消毒、沖洗、浸泡、保存等。適用的接觸鏡種類及護理產品功能應根據具體申報產品特點進行明確規定。
2.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方案設計中應重點考慮以下方面:
(1)設置合理對照組
目前凡在我國申請上市、按法規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接觸鏡護理產品,進行臨床試驗時均應設立對照組,對照產品應是我國已經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對照組與試驗組的適用鏡片應相同。對于臨床上無同類產品的創新型產品,應采用臨床常規的鏡片護理產品及方法作為對照。
(2)臨床試驗病例數(樣本量)評價
接觸鏡護理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的評估均應采用臨床上通用的評價標準。臨床試驗持續時間須不少于3個月,每個評價病例應該是完整的雙眼數據。臨床試驗樣本量的確定應當符合臨床試驗的目的和統計學要求;且最終完成總樣本量不少于120例,按1:1設置對照,試驗組不少于60例。
3.試驗組和對照組需采用統一的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其標準的具體內容由臨床試驗負責單位具體討論決定。
4.主要評價指標
宜根據產品功能制定主要評價指標,包括并不限于最佳矯正視力。例如,潤滑液產品可考慮選擇評價潤滑功能的相應指標;酶清潔劑產品可考慮選擇評價清潔功能的相應指標。
5.次要評價指標
(1)屈光狀態:裸眼視力、最佳矯正視力、屈光度。其中視力可利用我國標準對數視力表檢查受試者的裸眼及各種矯正遠視力、近視力并進行記錄(小數或對數)。應提供受試者戴鏡前、后的屈光度變化(球鏡度及柱鏡度)。
(2)眼部情況:在臨床試驗期間要求定期隨訪觀察眼部的變化,包括:淚液膜、結膜、角膜、前房、晶狀體、眼底、眼壓等,在試驗期間需嚴密監控并記錄臨床并發癥的發生,隨訪次數由試驗負責單位設計確定,原則上不能少于三次。
(3)接觸鏡配適狀態:初次配戴及定期隨訪中需觀察鏡片在眼表的位置(中心定位)、松緊度、活動度、熒光染色(硬性透氣性接觸鏡適用),并評價與記錄其等級。
(4)測試護理液和鏡片:定期隨訪中觀察鏡片的污損情況,觀察鏡片有無沉淀、變形、變色、銹斑、劃痕、破損等,護理液有無混濁、雜質、沉淀等。
(5)安全性評價:
受試者的眼部不良反應。
醫生診斷的眼部并發癥。
鏡片的異常改變。
目前接觸鏡護理產品的臨床常規療效評價指標可參見附件2和附件3。
6.隨訪時間點及方法
分別于使用后1周、1個月、3個月進行隨訪(結合試驗具體情況可設定更為頻繁的觀察時間),在隨訪中對接觸鏡護理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舒適性等方面進行評估(隨訪內容可參見附4)。
7.臨床試驗報告
(1)臨床試驗報告內容應與臨床試驗方案內容保持一致,尤其注意明確以下內容:試驗產品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及所對應的試驗病種和各個病種的病例數;試驗產品的臨床適用范圍/適應證、禁忌證與注意事項。
(2)臨床試驗報告中應明確失訪例數及失訪原因。
(3)臨床試驗報告中需報告所有不良事件和不良反應發生的時間、發生的原因、結果及與試驗用品的關系。對于所采取的措施及受試者的愈后需予以明確記錄說明。
(4)臨床試驗報告中應明確臨床試驗結論。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根據《醫療器械說明書及標簽管理規定》編制產品說明書及標簽,需包含YY 0719.2中對標簽和使用說明中適用的要求。由于本產品為非專業用戶使用,說明書及標簽還宜符合以下要求:
1.需突出強調,接觸鏡護理產品為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由專業眼科醫師和專業技術人員確定配戴者是否適宜驗配接觸鏡并使用相應的護理產品。
2.需強調正確護理所需的全部步驟,必要時使用圖示。
3.需突出強調“即使正確使用本產品,也有可能出現不良事件”,“一旦出現眼部不適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就診。”
4.不可與眼睛直接接觸的產品的相關警示需明確,如接觸鏡多功能護理液產品,需突出強調“不可滴入眼內,不可在接觸鏡配戴時滴入眼內”;含有過氧化氫成分(雙氧水)的產品,需突出強調,“使用本產品處理接觸鏡鏡片后不可直接配戴”,并明確處理完的鏡片在戴入眼睛前必須完成的操作。
5.對于接觸鏡護理產品中的多功能護理液,不宜宣傳免揉搓功能,而應在說明書中特別增加要認真揉搓鏡片的提示,重點強調使用多功能護理液揉搓和沖洗接觸鏡是一種有效的鏡片護理方式,能夠明顯減少微生物感染的危害。
三、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Z].
[2]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Z].
[3] 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分類目錄[Z].
[4] 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 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Z].
[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Z].
[6] 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Z].
[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Z].
[8]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Z].
[9] FDA. Guidance Document for contact lens care products[Z].
[10] YY 0719 眼科光學 接觸鏡護理產品 系列標準[S].
附:1.建議的性能研究項目列表
2.接觸鏡護理產品臨床試驗眼部觀察指標
3.視覺、屈光和接觸鏡性能以及主觀可接受程度的評價
程序
4.常規隨訪時間和內容
附1 | |||
建議的性能研究項目列表 | |||
序號 | 建議的性能研究項目 | 是否建議放入產品技術要求 | 備注 |
1 | 外觀 | 是 | / |
2 | 裝量(體積) | 是 | 適用于液態類產品。 |
3 | 裝量(重量) | 是 | 適用于固態類產品。 |
4 | pH值 | 是 | 適用于液態類原液或使用液、片劑溶解液。 |
5 | 滲透壓 | 是 | 適用于液態類原液或使用液、片劑溶解液。 |
6 | 黏度 | 是 | 適用于具有潤滑作用的產品或含有增稠劑的產品。 |
7 | 溶解時間 | 是 | 適用于固態類產品。 |
8 | 中和時間 | 是 | 適用于具有中和作用的產品。 |
9 | 過氧化氫殘留量 | 是 | 適用于含過氧化氫的產品。 |
10 | 有效成分 | 是 | 1.有效成分宜包括除pH值調節劑、緩沖劑、滲透壓調節劑之外的功能性成分,包括并不限于消毒成分、防腐成分、清潔成分、潤滑成分、表面活性劑、螯合劑等; 2.有效成分的檢驗方法需能實現對終產品的檢驗;如有標準推薦的方法宜采用,如無標準檢驗方法,宜進行方法學驗證。 |
11 | 與接觸鏡的物理相容性 | 是 | 1.制定的性能指標需包含預期使用的接觸鏡片,如軟性和/或硬性接觸鏡;軟性接觸鏡宜包含不同含水量、親疏水性、離子類型的鏡片,硅水凝膠鏡片宜單獨進行。提供試驗用鏡片的選擇過程及典型性分析; 2.護理操作方法需明確并“參照說明書的使用方式和周期”。對于每日使用的接觸鏡護理產品,需進行30次循環操作;對作為護理過程中一部分的產品(如酶清潔劑),循環次數需能代表一個月的使用或至少5次;護理過程必須與其他護理產品配合使用的,宜使用已批準上市的產品; 3.檢驗步驟宜按照YY/T 0719.5中推薦的試驗流程進行,先在循環處理后直接檢驗是否符合可接受標準。如不符合標準宜先分析原因,再進行平衡操作判斷產品與接觸鏡是否為可逆性相容,如是宜評估相關風險,必要時在產品說明書中提示。 |
12 | 清潔功效 | 是 | 1.含有蛋白酶的清潔產品宜采用測定酶活力的方法; 2.不含蛋白酶的清潔產品宜制定適宜的指標,如去蛋白率;如有其他適宜的經驗證的指標和方法也可采用; 3.提供指標的制定依據、方法學驗證、完整的研究報告。 |
13 | 無菌 | 是 | 適用于無菌提供的產品。 |
14 | 微生物負載 | 是 | 適用于非無菌提供產品。 |
15 | 抗微生物活性 | 是 | 適用于具有消毒作用的產品。按YY/T 0719.3提供完整的驗證報告。 |
16 | 防腐有效性 | 是 | 1.適用于多次量使用的產品; 2.含防腐劑的產品按YY/T 0719.4的規定提供驗證報告; 3.對于多次量使用的不含防腐成分的產品,提供采用物理屏障抗微生物污染的研究報告,包含研究方法及指標的制定依據、方法學驗證等。 |
17 | 拋棄日期 | / | 1.適用于多次量使用的產品; 2.含防腐劑的產品按YY/T 0719.4的規定提供驗證報告; 3.對于多次量使用的不含防腐劑的產品,提供采用物理屏障抗微生物污染的研究報告,包含研究方法及指標的制定依據、方法學驗證等。 |
18 | 防腐劑的攝入與釋放 | / | 1.適用于含有防腐劑的產品,宜提供防腐劑及其濃度的確定依據,以及其他成分對防腐劑的影響的相關資料; 2.如果產品含有未使用過的防腐劑或更高濃度的防腐劑,或含有其他在同類產品中未使用過的成分,宜參考GB/T 28539《 眼科光學 接觸鏡和接觸鏡護理產品防腐劑的攝入和釋放的測定指南》進行防腐劑攝入與釋放研究; 3.如產品含有的防腐劑和其他成分屬于新的組合,宜開展論證,必要時進行試驗。 |
19 | 根據產品特性的附加項目 | 如適用 | 提供與產品的預期用途相關的其他功能的驗證報告,包含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方法學驗證資料(如適用)、完整的研究報告。 |
附2
接觸鏡護理產品臨床試驗眼部觀察指標
一、結膜觀察
(一)睫狀充血
可按下列分級
0級 | 正常 | 無充血 |
1級 | 輕度 | 輕度睫狀充血(角膜周邊輕度整體充血) |
2級 | 中度 | 明顯睫狀充血(明顯的局限性充血) |
3級 | 重度 | 嚴重的睫狀充血(角膜周邊嚴重充血) |
(二)球結膜充血
可按下列分級
0級 | 正常 | 無充血 |
1級 | 輕度 | 輕度彌漫性充血 |
2級 | 中度 | 明顯的局限性或彌漫性充血 |
3級 | 重度 | 彌漫性的鞏膜淺層充血 |
(三)球結膜鏡片壓跡/凹陷
0為無,01為有
(四)瞼結膜觀察
瞼結膜最大反應位置可按下述分級記錄:
0級 | 正常 | 結膜面均勻光澤 |
1級 | 輕度 | 直徑小于1mm的輕微或散在的乳頭或濾泡 |
2級 | 中度 | a)直徑小于1mm的明顯乳頭或濾泡 b)1個乳頭頂端染色 |
3級 | 重度 | a)直徑1mm或以上局限性或彌漫性的乳頭或濾泡 b)1個以上乳頭頂端染色 |
另外,瞼結膜反應按五個瞼結膜區域分別記錄(見下圖):將瞼結膜縱向分為4份,內1/4為5區,外1/4為4區,中間2/4為1,2,3區。將中間2/4區再橫向分為三等分,靠近穹隆側為1區,中間為2區,靠近瞼緣側為3區。
二、角膜觀察
(一)角膜水腫
1.上皮水腫
0級 | 正常 | 無水腫,角膜清晰透明 |
1級 | 輕度 | 上皮輕度霧狀混濁 |
2級 | 中度 | 明顯的局部或整體上皮霧狀混濁 |
3級 | 重度 | 廣泛的上皮云霧狀混濁,可能出現大泡 |
大泡的存在與否必須說明,同時說明它們的數量。出現大泡必須看作可報告的4級嚴重上皮水腫。
2.基質水腫
基質水腫可按下列分級:
0級 | 正常 | 無水腫 |
1級 | 輕度 | 輕度角膜中心混濁,瞳孔邊緣清晰可見 |
2級 | 中度 | 角膜混濁,瞳孔邊界模糊可見或有后彈力層皺折 |
3級 | 重度 | 角膜中心混濁,瞳孔邊界不可見出現明顯后彈力層皺褶 |
(二)角膜上皮微囊
0級 | 無 | 裂隙燈后部反光照射下未發現微囊泡 |
1級 | 輕度 | 中心或旁中心區角膜少量微囊,少于30個,表面無染色和其他異常 |
2級 | 中度 | 多量微囊出現,多于30個,并有融合,可伴有明顯染色或干燥斑 |
3級 | 重度 | 大量微囊出現,大于50個,并融合成片,伴有明顯染色或上皮糜爛 |
(三)角膜內皮多形性變化(圖1)
0 級 | 無 | 細胞密度高(通常高于2500/mm2),大小均勻,規則六角形內皮鑲嵌,CV值(形態變異系數)<25,六角形細胞比例>65% |
1 級 | 微度 | 偶有個別內皮細胞增大,25≤CV 值≤30,60%≤六角形細胞比例≤65% |
2 級 | 輕度 | 個別內皮細胞增大,形態仍較規則,30<CV值≤35,55%≤六角形細胞比例<60% |
3級 | 中度 | 內皮細胞增大,密度有所降低,細胞大小分布不均勻,形態不規則,35<CV值≤40,50%≤六角形細胞比例<55% |
4級 | 重度 | 內皮細胞明顯增大,密度明顯降低(低于2000/mm2),大小顯著不同,形態極不規則,CV值>40, 六角形細胞比例明顯降低,即六角形細胞比例<50% |
注:當所測得的CV值、六角形細胞比例未能分在同一級別時,應取兩個數值對應級別中高的級別。
圖1 角膜內皮細胞多形性改變分級
(四)角膜新生血管形成
角膜新生血管按血管伸入角膜透明區的范圍分級:
0 = 無 | 無血管延伸 |
1 = 微度 | <1mm血管延伸 |
2 = 輕度 | ≥1mm至≤1.5mm血管延伸 |
3 = 中度 | >1.5 mm至≤2mm血管延伸 |
4 = 重度 | 血管延伸>2mm |
另外,血管延伸的深度和位置可做下述報告:
深度: | a)表層 | |
b)基質層 | ||
位置: | N鼻側 | T顳側 |
I下方 | S上方 | |
C全周 | X其他的(需具體描述) |
(五)角膜熒光染色
角膜染色可按下列分值記錄(見其下的注1和2)
0級 | 正常 | 無染色 |
1級 | 微度 | 僅限于淺表上皮的點狀染色 a)散在點狀染色包括微凹染色 b)范圍≤15% |
2級 | 輕度 | 局部或散在點狀染色 a)中央的或聚集的,或 b)周邊染色,包括3、9點范圍內的染色或 c)大點狀,16%—30%,可波及深層上皮,緩慢輕度基質著色,明亮 |
3級 | 中度 | 最大直徑超過2mm的密集團塊狀染色 a)角膜擦傷 b)大點融合狀,31%—45%,深層上皮,快速局限性基質著色,明亮 |
4 級 | 重度 | 直徑超過2mm的密集團塊狀染色。片狀,>45%,深層上皮,快速彌漫性基質著色,明亮 |
觀察到的染色位置應以下述方式記錄,記錄位置的優選方式是使用數字標定(見圖2)。
注1:應使用觀察系統中的鈷藍光和黃色濾光鏡來觀察所有角膜染色。
注2:應在“其他并發癥”部分中記錄反復性糜爛和潰瘍位置:
1或C 中心的
2或S 上方
3或N 鼻側
5或T 顳側
4或I 下方
圖2記錄染色位置方法的示例
(六)角膜浸潤
角膜點狀浸潤可按下列分級:
0級 | 正常 | 無浸潤 |
1級 | 微度 | 少于5個點狀浸潤 |
2級 | 輕度 | 大于5個少于8個點狀浸潤 |
3級 | 中度 | >8個點狀浸潤 |
4級 | 重度 | 出現片狀浸潤或深基質浸潤 |
(七)角膜的其他損害
1.角膜糜爛:局部全層角膜上皮細胞缺損。
2.周邊角膜潰瘍:呈圓形,在炎癥浸潤的基礎上全層上皮缺損,位于角膜周邊區。
3.感染性角膜潰瘍:明顯充血,全層角膜上皮缺失,基質炎癥和壞死,位于角膜的中央區或旁中央區。
附3
視覺、屈光和接觸鏡性能以及
主觀可接受程度的評價程序
一、概述
臨床方案如包括這些程序,應考慮下述分類。
二、視覺性能
為評價視覺性能,應測量視力。
另外,在有眩光光源時,也應測試低對比的視力、對比敏感度和視覺性能。
三、屈光性能
應提供受試者戴鏡前、后的屈光度變化(球鏡度及柱鏡度)。
四、角膜散光測量
應記錄受試者角膜強弱主徑線曲率及角膜散光度和散光軸位的結果。
五、接觸鏡的配戴特性
(一)概述
可使用下述分類評價接觸鏡眼內配戴特性,按接觸鏡的配適狀態可分為軟性親水接觸鏡和硬性角膜接觸鏡。
(二)鏡片中心定位
鏡片在角膜上的穩定位置,應按如下3分值記錄:
0 = 最佳鏡片中心定位
1 = 可接受的非中心定位
2 = 不可接受的非中心定位
(三)鏡片移動
應記錄鏡片的移動。
眨眼后立即記錄相對于鏡片的基礎位置的鏡片移動。
下瞼上推,鏡片復位運動的結果,用下列數字記錄:
-2 = 不可接受的移動過小
-1 = 可接受的移動過小
0 = 最佳移動
+1 = 可接受的過度移動
+2 = 不可接受的過度移動
(四)鏡片的熒光素染色情況(硬性透氣性接觸鏡適用)
-2 = 不可以接受的陡峭配適
-1 = 可以接受的陡峭配適
0 = 平行配適
+1 = 可以接受的平坦配適
+2 = 不可以接受的平坦配適
六、鏡片表面特性
(一)前表面濕潤度
0 = 反射面光滑均勻
1 = 表面粗糙模糊,在每一眨眼瞬間看起來清晰,凝視時變得模糊
2 = 表面有局限性干燥斑(不濕潤)
3 = 鏡片表面不濕潤
(二)前表面沉淀物
0 = 無 表面清潔
1 = 微度 僅在淚液干燥后可見
2 = 輕度 易去除的可見沉淀物
3 = 中度 不可去除的沉淀物
4 = 重度 不可去除的沉淀物,影響舒適度
(三)后表面沉淀物
0 = 無 表面清潔
1 = 微度 3點或更少的可去除微粒
2 = 輕度 最多至10點的可去除微粒
3 = 中度 3點或更少的不可去除沉積
4= 重度 4點或更多的沉積物和(或)角膜壓跡
七、主觀可接受程度
(一)舒適度
0 = 疼痛, 不能接受鏡片
1 = 非常不舒服,有強烈刺激或不耐受
2 = 輕微不舒服,有刺激性或不耐受
3 = 舒適,有鏡片存在感但無刺激感
4 = 非常舒服,偶有鏡片存在感
5 = 極佳,無鏡片存在感
(二)視覺
0 = 不可接受,鏡片不能配戴
1 = 很差,視力不良,不可接受
2 = 差,視力模糊,但可接受
3 = 好,偶爾視力模糊,但可接受
4 = 很好,輕微視物模糊,可接受
5 = 極佳,無視覺模糊
(三)可操作性
0 = 極差, 不能對鏡片操作
1 = 很差,有困難和非常偶爾才能成功戴上和取出
2 = 差,有困難,偶然地戴上和取出成功
3 = 好,有一些問題,但通常能成功地戴上和取出
4 = 很好, 偶爾有鏡片戴上和取出困難
5 = 極佳,鏡片的戴上和取出沒問題
(四)對鏡片的清潔性
0 = 極差,不能清潔鏡片
1 = 很差,基本不能清洗干凈鏡片
2 = 差,有困難,偶然清潔困難
3 = 好,有一些問題,但通常能清理干凈鏡片
4 = 很好, 偶爾有清潔困難
5 = 極佳,鏡片處理很干凈
附4
常規隨訪時間和內容
隨訪時間 | 評 估 項 目 | ||||||
隨訪1: 配鏡前基本檢查和護理產品及鏡片發放 | 裸眼視力 | 矯正視力 | 眼科常規檢查:裂隙燈檢查(角膜、結膜、淚液膜),眼底檢查,和眼壓檢查等。 屈光狀態檢查。 護理產品過敏反應等。 | 護理產品包裝、外觀、及物理性狀檢查。鏡片參數和質量確認 | 配適狀態檢查:靜態和動態評估配適狀態 | 首次使用護理產品后自覺癥狀調查評分 | 按測試需求填寫其他檢查項目 |
隨訪2: 配鏡和用護理產品后1周 | 矯正視力(需要時進行追加矯正) | 裂隙燈檢查:角膜、結膜、淚液膜 | 鏡片觀察:清潔度、污損、沉淀、變形、變色、銹斑、劃痕、破損等護理液觀察:混濁、雜質、沉淀等 | 同上隨訪1 | 使用護理產品后自覺癥狀調查評分 | 其他特殊檢查項目 | |
隨訪3: 配鏡和用護理產品后1個月 | 同上隨訪2 | 同上隨訪2 | 同上隨訪2 | 同上隨訪1 | 同上隨訪2 | 同上隨訪2 | |
隨訪4: 配鏡和用護理產品后3個月 | 同上隨訪1 | 同上隨訪1 | 同上隨訪2 | 同上隨訪1 | 同上隨訪2 | 同上隨訪1 |
注:隨訪包括試驗前篩選、入選、鏡片配戴及護理產品使用要求。在入選前應完成試驗前篩選和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對自覺癥狀及體征進行基礎評估,然后根據整體檢查結果發放試驗用護理產品和鏡片。
【附件5】
軟性親水接觸鏡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
(2023年修訂版)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進行軟性親水接觸鏡說明書的編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
軟性親水接觸鏡(以下簡稱軟性鏡)是用于配戴在眼球前表面的,需要支撐以保持形狀的角膜接觸鏡。該產品通常由用戶自行配戴和護理,其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配戴步驟、警示、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配戴者正確操作、眼科專業人員準確理解和合理應用的重要技術性文件。
本指導原則基于《醫療器械說明書及標簽管理規定》,是對軟性親水接觸鏡說明書編寫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說明書的具體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主要適用于軟性親水接觸鏡說明書的編寫。軟性親水接觸鏡管理類別為三類,分類編碼為16-06-01,預期用于矯正屈光不正(包括遠視、近視、散光)等;包含可操作性著色(如淡藍色)和增強著色(裝飾性彩色)鏡片。其他用途和類型的軟性鏡說明書可結合產品實際情況參照制定。
二、主要內容
(一)至少包含的事項
【注冊證編號】
【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產品名稱】
【英文(原文)名稱】
【型號、規格】
【性能結構及組成】
【適用范圍】
【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
【警示】
【禁忌】
【注意事項】
【配戴時間表】
【包裝內部件】
【鏡片配戴、摘取方法】
【護理液使用注意事項】
【鏡片護理與存放】
【鏡片盒的清潔】
【緊急事件處理】
【生產日期、貨架有效期或失效日期】
【儲存條件】
【圖形、符號解釋】
【注冊人信息】
【受托生產企業信息】(如適用)
【代理人信息】(如適用)
【售后服務單位信息】(如適用)
(二)各項內容撰寫的模板及說明
【注冊證編號】
【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以上事項提交注冊申報時先缺省,待注冊批準后自行添加
【產品名稱】
【英文(原文)名稱】
【型號、規格】
【適用范圍】
以上事項與注冊申請表的相應內容保持一致,并最終與注冊批準的內容保持一致。
【性能結構及組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產品具體情況填寫,須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申請注冊所提交的相關資料保持一致。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1.產品的外觀,如產品“著淡藍色”、“產品為增強著色的鏡片”、“產品呈X色”等。
2.產品光學設計,如球面、單焦等。散光、非球面、多焦等特殊性能應根據具體情況扼要說明,必要時增加圖示。
3.產品所用材料(鏡片、保存液、直接包裝容器)。
4.產品相關性能,至少包含幾何尺寸、適用的光學性能和透光性能、含水量、折射率、透氧系數及透氧量。
5產品的推薦更換周期。并明確實際配戴周期不應超過推薦更換周期,同時遵照眼科醫生建議。
【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
書寫方式為:########修*-XXXXXXXX。
其中:
#代表說明書批準日期編號,說明書批準日期指該產品注冊證書批準日期,采用八位阿拉伯數字標識年月日(例如20000101,代表2000年1月1日)。
修*代表所獲產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內申請說明書備案的最新修改次數,*代表最新具體修改次數編號,采用阿拉伯數字標識(1~99)。
X代表說明書修改日期,說明書修改日期指說明書備案審查受理申請日期,采用八位阿拉伯數字標識年月日(例如20120101,代表2012年1月1日)。
如說明書獲得批準后未進行過修改,則僅以########表示。
例如:注冊證書批準日期為2013年1月1日,2013年2月1日申請第一次說明書備案,則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描述應為:20130101修1-20130201。如果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沒有申請過說明書備案,則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應描述為: 20130101。 【警示】
應使用較正文大一個字號醒目的黑體字。其中第5、10條如不適用可刪除,建議根據產品具體特性在后續補充其他警示內容。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1.本產品直接接觸角膜和結膜,若不遵守使用方法或相關注意事項,則可能造成多種角膜和結膜不良反應,引發眼疾,甚至失明。使用前請務必認真閱讀本說明書,遵從醫囑,按照正確的使用方法使用。
2.建議由眼科醫生檢查評估并充分告知配戴者本產品的獲益和風險。配戴本產品,應由眼視光專業人士進行驗配。
3.由于配戴本品可使配戴者發生角、結膜損害危險性增高,甚至出現角膜炎、角膜潰瘍等眼部疾病,因此當出現眼分泌物增加、眼紅、眼痛、畏光、異物感、流淚、視力下降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刻中止配戴,并盡快去醫院接受眼科醫師的檢查,延誤治療可能會發生永久性視力損害。
4.即使正確使用本產品,由于存在個體差異仍可能產生如角膜內皮細胞減少、角膜新生血管形成等改變。
5.本產品為增強著色的軟性鏡(也稱作裝飾性彩色鏡片,包含外觀為黑色和/或各類彩色圖案),無論是否具有矯正屈光不正(遠視、近視、散光)的功能,都同樣具有角、結膜損害風險。僅用于裝飾性目的的配戴者請充分知曉其風險、謹慎使用。
6.嚴格按【配戴時間表】配戴,嚴禁超時配戴,嚴禁將日戴型鏡片用于睡眠配戴。臨床已經證明:日戴型鏡片睡眠配戴,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危險性將大幅提高。
7.初次戴鏡者建議在配鏡后第1天、第1周、第1月、第3月定期到醫療機構檢查,隨后即使無任何不適亦建議定期(或遵醫囑)去醫療機構進行眼部檢查。
8.推薦更換周期為1日的產品,請勿再次消毒使用。
9.本產品已滅菌,開封前確認包裝是否破損。如包裝破損,請勿開封使用;如超過失效日期,請勿開封使用。
10.本產品首次使用前需進行沖洗。
11.配戴者必須遵循眼科專業人員的指導及產品使用說明,使用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軟性鏡護理產品。禁用洗滌液、肥皂等其他代用品清潔鏡片,禁用酒精等其他代用品消毒鏡片。
12.本產品屬于第三類高風險醫療器械,購買使用前請確認產品包裝、說明書及標簽上應標示有效的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使用者可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醫療器械注冊證信息。
13.與具體產品相關的其他警示,可補充。
【禁忌】
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以下情況不能配戴本產品。
1.患有各種眼部疾患:如眼部急性或慢性炎癥、青光眼、角膜知覺異常、角膜上皮缺損、角膜內皮細胞減少、干眼癥等,經眼科醫生判斷不能配戴。
2.患有可能影響眼部的全身性疾病,經眼科醫生判斷不能配戴。
3.有接觸鏡過敏史或接觸鏡護理產品過敏史。
4.生活或工作環境不適宜配戴軟性鏡,例如空氣中彌散粉塵、藥品、氣霧劑(如發膠、揮發性化學物)、灰塵等。
5.不能按要求使用軟性鏡者。
6.不能定期進行眼部檢查者。
7.個人衛生條件不具備配戴軟性鏡所必需的衛生條件者。
8.如有其他與申報產品相關的禁忌,可補充。
【注意事項】
1.應按照以下指導區分左右眼鏡片,以及區分鏡片正反面。
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詳細說明,并結合圖示進行解釋。
2.初次配戴軟性鏡在最初的1~2周內可能有輕微的鏡片移動感或不適感,一般可以自行消失。如果異物感較為明顯,或者出現視物模糊、眼紅、畏光、流淚等刺激癥狀則應及時摘下鏡片尋找原因。導致上述問題的可能原因有:(1)鏡片未居眼角膜中央;(2)鏡片污濁破損;(3)左右戴反;(4)其他原因。若癥狀持續,應及時去醫院接受眼科醫師檢查。
3.本產品嚴禁加熱或冰凍。
4.戴鏡期間如需使用藥品尤其是滴眼液,須咨詢醫生。
5.如處于孕期、哺乳期或近期計劃懷孕者請慎用,并須咨詢醫生。
6.如有角膜塑形鏡配戴史,配戴軟性鏡前請咨詢醫生。
7.配戴軟性鏡進行洗浴、游泳及沖浪等水上或潛水活動時,軟性鏡有可能脫落,同時眼部感染的風險可能增高,因此不建議配戴。
8.不要在患病期間如感冒、發熱和過度疲勞等情況下配戴軟性鏡。
9.請先戴上鏡片后再上妝,先取下鏡片后再卸妝。
10.如配戴軟性鏡時使用定型水、香水等噴霧劑,請小心使用并且緊閉雙眼至煙霧消失,避免進入眼內。
11.請完全適應配戴軟性鏡后再從事機動車駕駛等操作。
12.不得與他人共用鏡片。
13.放置于遠離兒童可觸及的地方。
14.鏡片離開眼睛暴露于空氣中一定時間變干后,禁止再次使用該鏡片。
15.在配戴期間請勿從事激烈的碰撞性及身體對抗性運動。
16.如有其他與申報產品相關的注意事項,可補充。
【配戴時間表】
根據注冊申報時提交的支持性資料填寫。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以日戴型軟性鏡為例):
日戴。初次配戴軟性鏡可能會有不同程度的異物感,參照以下時間表進行配戴,可以使眼睛逐步適應軟性鏡。
1.遵守配戴時間。日戴鏡片嚴禁戴鏡睡眠。初戴或長時間停戴后再戴者,建議從每天戴 小時開始,可根據配戴情況每天增加 小時。(是否附加配戴時間表由申請人根據產品具體情況決定)
2.建議一次配戴最長不超過 小時。配戴時間因人而異,不要超時配戴。
3.如果中途長時間間斷配戴,應 。(注明推薦的具體操作)
【包裝內部件】
根據產品具體情況填寫,須與申請注冊時提交的支持性資料所對應的產品包裝及組成一致。
【護理液使用注意事項】(推薦更換周期為一日的產品不適用第2、7條)
參考內容如下:
1.請使用 對本產品進行護理。
(注明適用于本產品的護理產品。由申請人根據產品具體情況分別或合并編寫。例如:適用范圍包含軟性鏡的護理液。)
2.請嚴格按照不同類型護理液的說明書使用,使用順序不得顛倒,不同的護理液不得混合或者替代使用。
3.護理液須在貨架有效期及開瓶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后必須丟棄。
4.手指、鏡片或鏡片盒等外界污物勿觸及瓶口。打開瓶蓋后,瓶蓋內口向上放置。
5.常溫、避光、干燥環境下保存。
6.護理液在正常使用期間發生混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眼部不適,例如眼紅、流淚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須咨詢醫生。
7.已經接觸過鏡片的護理液需拋棄禁止重復使用。
【鏡片配戴、摘取方法】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項。可根據產品情況、配戴者情況、使用條件等確定操作方法,可增加圖示。參考內容如下:
1.注意:
(1)不要過度用力揉捏、摩擦鏡片,以免損壞鏡片;
(2)應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清潔、去蛋白、沖洗、消毒、儲存和配戴鏡片,各步驟間不能相互替代;
(3)鏡片在配戴前必須用專用的具有消毒功能的護理液浸泡 小時以上;
(4)鏡片保存未戴已超過 小時,必須重新清洗消毒后方能配戴。
2.準備階段
(1)配戴方法要接受專業人員的具體指導。
(2)在每次觸摸鏡片前,都要用中性肥皂和流動的水充分洗手。
(3)保持指甲短而修剪齊整,在軟性鏡配戴、取出及護理的過程中勿使指甲接觸鏡片。
(4)在干凈、平整的桌面上護理或戴摘鏡片,以免脫落在地上或遺失。
(5)養成習慣,始終首先拿取、摘戴同一只鏡片以免混淆,建議按先右后左順序。
(6)養成習慣,每次配戴前都要檢查鏡片外觀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其濕潤、清潔。鏡片有斑點、殘留雜物、氣泡、裂紋、破損等外觀出現異常情況時均不得使用。
3.鏡片配戴步驟
(1)配戴前雙手須保持清潔和干燥,將鏡片內曲面向上托在指端。
(2)認準正反面。
(3)面向下俯視桌面上的鏡子。
(4)用食指或中指按住配戴眼上眼皮邊緣,將眼皮向上充分撐開,并按在眉弓上加以固定。用另一手的手指按住配戴眼下眼皮邊緣,將下眼皮向下充分撐開。
(5)將鏡片輕柔地放置在配戴眼暴露的角膜(黑眼球)中央部。
(6)輕輕眨眼數次,用紙巾拭去溢出眼外的液體(如有)。按上述方法先右后左依次配戴。在戴鏡過程中,若鏡片被擠出瞼裂或掉落在桌面上,須重新用護理液清潔消毒處理后再戴(推薦更換周期為一日的鏡片應改為“不要再次使用”)。
4.鏡片摘取步驟:
(1)按本節第2條做好準備;
(2)如同戴鏡時的方法,充分撐開配戴眼的眼皮;
(3)用拇指和食指指腹輕捏鏡片下部,輕輕摘下鏡片。
【鏡片護理與存放】(推薦更換周期為一日的產品不適用)
如果推薦多種消毒方法,應分別詳細注明。
可根據產品情況、配戴者情況、使用條件等確定操作方法。
參考內容如下:
1.在鏡片盒內事先注入2/3容量具消毒貯存功能的護理液。
2.將摘下的鏡片放置于手掌心,滴2~3滴推薦的具清潔功能的護理液。
3.用食指將鏡片的正面和反面輕輕揉搓數次。
4.用推薦的具沖洗功能護理液充分地沖洗鏡片。沖洗過程中避免護理液瓶口與軟性鏡接觸。
5.將沖洗后的鏡片,分別放入各自的鏡片盒內,使用具有消毒功能的護理液浸泡 小時以上。
6.鏡片長期不用時,須經嚴格清潔、沖洗、消毒,并儲存在具保存功能的護理液中,每 天更換一次儲存液。再次配戴前須充分地清潔、沖洗,并浸泡消毒 小時以上。
7.清潔、去蛋白、沖洗、消毒各步驟不能相互替代。
8.去蛋白酶片(液)清洗能夠幫助除去鏡片上的蛋白質沉積物。具有去蛋白功能的多功能護理液不能代替去蛋白酶片(液),去蛋白酶片(液)的使用也不能替代常規的清潔和消毒。一般建議每 天使用去蛋白酶片(液)處理鏡片一次,應認真按照去蛋白酶片(液)說明書進行操作。
【鏡片盒的清潔】(推薦更換周期為一日的產品不適用)
可根據產品具體情況、使用條件而定。參考內容如下:
1.鏡片盒是微生物污染的重要來源。為了防止眼部感染,應每日使用后對鏡片盒進行清潔、沖洗、風干。
2.每周用清潔的專用刷將鏡片盒的內外用 (此處填寫推薦的溶液和方式)刷洗干凈并風干,保持鏡片盒清潔衛生。
3.應按照鏡片盒生產商或眼視光專業人員推薦的時間定期更換鏡片盒。
【緊急事件處理】
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1.如果鏡片粘附(停止活動)或無法取下,應直接滴數滴推薦的潤眼液至眼內,待鏡片能夠在眼表面自由活動后將其取出。如果鏡片仍不能取出,應立即到醫院就診。
2.任何類型的化學物質(家用產品、各種溶液、實驗室化學物質等)如濺入眼內,應用大量自來水沖洗眼睛,取下鏡片,立即到醫院就診。
3.外界環境中的灰塵微粒進入眼內可能引起眼部不適,此時不得揉眼,可滴用潤眼液,取出鏡片后徹底清洗。如果不適感仍未消失,應立即到醫院就診。
4.如果在配戴過程中鏡片移位,可以對照鏡子尋找移位的鏡片,首先往鏡片所在位置的相反方向看,用手指將移位鏡片旁的眼皮固定,間接將鏡片固定,但不要壓住移位的鏡片,慢慢往鏡片方向看,這樣移位的鏡片可以重新回到角膜中央。如果上述方法不能使鏡片復位,可將鏡片取出后重新配戴。
【生產日期、貨架有效期或失效日期】
生產日期(宜采用XXXX-XX-XX,或見標簽)
自生產之日起貨架有效期 年。
失效日期(宜采用XXXX-XX-XX,或見標簽)
【儲存條件】
可根據產品具體情況、使用條件而定。參考內容如下:
溫、濕度,環境要求。
【圖形、符號解釋】(如適用)
注明標簽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如無菌和滅菌方式標記,一次性使用標記(如適用)、滅菌包裝損壞不能使用等。
【注冊人信息】
注明以下內容:
注冊人名稱
注冊人住所
生產地址
生產許可證編號(境內注冊人適用)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受托生產企業信息】(如適用)
受托生產企業名稱
受托生產企業住所
受托生產地址
受托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代理人信息】(如適用)
至少應列明以下內容:
代理人名稱
代理人住所
經營/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售后服務單位】(如適用)
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售后服務單位名稱
售后服務單位住所經營/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郵政編碼
服務電話
傳真號碼
網 址
(注:以上電話需表明區號,沒有網址的須標注“無”)
三、基本要求
由于產品特點、配戴環境和配戴者條件不同,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可能不盡相同。建議軟性鏡說明書按照本指導原則中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并在此基礎上根據產品特點及臨床使用目的等情況進行補充和解釋說明,盡可能易于理解,確保使用者可以安全正確的使用。說明書文字需清晰,易辨認,以便于相關人員獲取準確的信息,并注意以下編寫要求:
(一)標識為“至少應注明”的內容為至少應當明確標注或表述的內容,申請人可在此基礎上增加其他警示、禁忌或相關信息,但不能與“至少應注明”的內容相矛盾。
(二)標識為“參考”內容為參考性、提示性內容,申請人可根據“參考”內容的提示,結合產品具體情況進行修改編寫。
(三)空格“ ”需申請人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補充。
四、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Z].
[2]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Z].
[3]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Z].
[4] GB 11417.3,眼科光學 接觸鏡 第3部分 軟性接觸鏡[S].
【附件6】
硬性角膜接觸鏡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
(2023年修訂版)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進行硬性角膜接觸鏡說明書的編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
硬性角膜接觸鏡(以下簡稱硬性鏡)是指配戴在眼球前表面的,在正常條件下無支撐力作用時仍能保持其最終形狀的接觸鏡。該產品通常由用戶自行配戴和護理,其說明書承載了產品預期用途、配戴步驟、警示、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是指導配戴者正確操作、眼科專業人員準確理解和合理應用的重要技術性文件。
本指導原則基于《醫療器械說明書及標簽管理規定》,是對硬性角膜接觸鏡說明書編寫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說明書的具體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主要適用于硬性角膜接觸鏡(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氣接觸鏡除外)說明書的編寫。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氣接觸鏡說明書建議參考該類產品專用說明書指導原則編寫。硬性角膜接觸鏡管理類別為三類,分類編碼為16-06-01,預期用于矯正屈光不正(包括遠視、近視、散光等)。其他用途和類型的硬性鏡說明書可結合產品實際情況參照制定。
二、主要內容
(一)至少包含的事項
【注冊證編號】
【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產品名稱】
【英文(原文)名稱】
【型號、規格】
【性能結構及組成】
【適用范圍】
【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
【特別提示】
【警示】
【禁忌】
【注意事項】
【配戴時間表】
【包裝內部件】
【鏡片配戴、摘取方法】
【護理液使用注意事項】
【鏡片護理與存放】
【鏡片盒的清潔】
【緊急事件處理】
【生產日期、貨架有效期或失效日期】
【儲存條件】
【圖形、符號解釋】
【注冊人信息】
【受托生產企業信息】(如適用)
【代理人信息】(如適用)
【售后服務單位信息】(如適用)
(二)各項內容撰寫的模板及說明
【注冊證編號】
【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以上事項提交注冊申報時先缺省,待注冊批準后自行添加
【產品名稱】
【英文(原文)名稱】
【型號、規格】
【適用范圍】
以上事項與注冊申請表的相應內容保持一致,并最終與注冊批準的內容保持一致。
【性能結構及組成】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產品具體情況填寫,須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申請注冊所提交的相關資料一致。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1.產品的外觀,如顏色。
2.鏡片光學設計,如球面、單焦等。散光、非球面、多焦等特殊性能應根據具體情況扼要說明,必要時增加圖示。
3.注明所用材料(鏡片、保存液(如有)、直接包裝容器)。
4.產品相關性能,至少包含幾何尺寸、適用的光學性能和透光性能、折射率、透氧系數及透氧量、硬度、接觸角、力學性能。
5.產品的使用壽命為 。并明確鏡片實際使用壽命遵照眼科醫生建議。
【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
書寫方式為:########修*-XXXXXXXX。
其中:
#代表說明書批準日期編號,說明書批準日期指該產品注冊證書批準日期,采用八位阿拉伯數字標識年月日(例如20000101,代表2000年1月1日)。
修*代表所獲產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內申請說明書備案的最新修改次數,*代表最新具體修改次數編號,采用阿拉伯數字標識(1~99)。
X代表說明書修改日期,說明書修改日期指說明書備案審查受理申請日期,采用八位阿拉伯數字標識年月日(例如20120101,代表2012年1月1日)。
如說明書獲得批準后未進行過修改,則僅以########表示。
例如:注冊證書批準日期為2013年1月1日,2013年2月1日申請第一次說明書備案,則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描述應為:20130101修1-20130201。如果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沒有申請過說明書備案,則說明書批準及修改日期應描述為: 20130101。
【特別提示】
如果是未滅菌產品,應使用較正文大一個字號醒目的黑體字標明“本品以非無菌狀態提供,使用前須清洗和消毒”。
【警示】
應使用較正文大一個字號醒目的黑體字。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1.本產品直接接觸角膜和結膜,應須眼科醫生檢查評估后,再決定是否配戴本產品。如配戴本產品,應由眼視光專業人士進行驗配。
2.若不遵守使用方法或相關注意事項,則可能造成角膜和結膜不良反應,引發多種眼疾,甚至失明。使用前請務必認真閱讀本說明書,遵從醫囑,按照正確的使用方法使用。
3.由于配戴本品可使配戴者發生角、結膜損害危險性增高,甚至出現角膜炎、角膜潰瘍等眼部疾病,因此當出現眼分泌物增加、眼紅、眼痛、畏光、異物感、流淚、視力下降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刻中止配戴,并盡快去醫院接受眼科醫師的檢查,延誤治療可能會發生永久性視力損害。
4.即使正確使用本產品,由于存在個體差異仍可能產生如角膜內皮細胞減少、角膜新生血管形成等改變。
5.應當嚴格遵守配戴時間,嚴禁超時配戴。嚴禁將日戴型鏡片用于睡眠配戴。臨床已經證明:日戴鏡片睡眠配戴,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危險性將大幅提高。
6.初次戴鏡者應在配鏡后第1天、第1周、第1月、第3月定期到醫院復查,隨后即使無任何不適亦建議定期(或遵醫囑)去醫院進行眼部檢查。
7.開封前確認包裝是否破損。如包裝破損,請勿使用;如超過失效日期,請勿使用。
8.配戴者必須遵循眼科專業人員的指導及產品使用說明,使用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硬性鏡護理產品。禁用洗滌液、肥皂等其他代用品清潔鏡片,禁用酒精等其他代用品消毒鏡片。
9.本品屬于醫療器械,購買使用前請確認產品包裝、說明書及標簽上應標示有效的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
10.如有與具體產品相關的其他警示,可補充。
【禁忌】
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以下情況不能配戴本產品。
1.患有各種眼部疾患:如眼部急性或慢性炎癥、青光眼、角膜知覺異常、角膜上皮缺損、角膜內皮細胞減少、干眼癥等,經眼科醫生判斷不能配戴。
2.患有可能影響眼部的全身性疾病,經眼科醫生判斷不能配戴。
3.有接觸鏡過敏史或接觸鏡護理產品過敏史。
4.生活或工作環境不適宜配戴硬性鏡,例如空氣中彌散粉塵、藥品、氣霧劑(如發膠、揮發性化學物)、灰塵等。
5.不能按要求使用硬性鏡者。
6.不能定期進行眼部檢查者。
7.個人衛生條件不具備配戴硬性鏡所必需的衛生條件者。
8.如有其他與申報產品相關的禁忌,可補充。
【注意事項】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項,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1.介紹區別左右眼鏡片方法(根據產品具體情況詳細說明)。
2.初次配戴硬性鏡在最初的1~2周內可能有輕微的鏡片移動感或不適感,一般可以自行消失。如果異物感較為明顯,或者出現視物模糊、眼紅、畏光、流淚等刺激癥狀則應及時摘下鏡片尋找原因。導致上述問題的可能原因有:(1)鏡片未居眼角膜中央;(2)鏡片污濁破損;(3)左右戴反;(4)其他原因。若癥狀持續,應及時去醫院接受眼科醫師檢查。
3.本產品嚴禁加熱或冰凍。
4.戴鏡期間如需使用藥品尤其是滴眼液,須咨詢醫生。
5.如處于孕期、哺乳期或近期計劃懷孕者請慎用,并須咨詢醫生。
6.如有角膜塑形鏡配戴史,配戴硬性鏡前請咨詢醫生。
7.配戴硬性鏡進行洗浴、游泳及沖浪等水上或潛水活動時,硬性鏡有可能脫落,同時眼部感染的風險可能增高,因此不建議配戴。
8.不要在患病期間如感冒、發熱和過度疲勞等情況下配戴硬性鏡。
9.請先戴上鏡片后再上妝,先取下鏡片后再卸妝。
10.如配戴硬性鏡時使用定型水、香水等噴霧劑,請小心使用并且緊閉雙眼至煙霧消失,避免進入眼內。
11.請完全適應配戴硬性鏡后再從事機動車駕駛等操作。
12.不得與他人共用鏡片。
13.放置于遠離兒童可觸及的地方。
14.請勿直接配戴干燥的硬性鏡。
15.在配戴期間請勿從事激烈的碰撞性及身體對抗性運動。
16.如有其他與申報產品相關的注意事項,可補充。
【配戴時間表】
根據注冊證和注冊申報時提交的支持性資料填寫。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日戴。初次配戴硬性鏡可能會有不同程度的異物感,參照以下時間表進行配戴,可以使眼睛逐步適應硬性鏡。
1.遵守配戴時間。日戴鏡片勿戴鏡睡眠。初戴或長時間停戴后再戴者,建議從每天戴 小時開始,可根據配戴情況每天增加 小時。(是否附加配戴時間表由申請人根據產品具體情況決定)
2.建議一次配戴最長不超過 小時。配戴時間因人而異,不要超時配戴。
3.如果中途長時間間斷配戴應 。(注明推薦的具體操作)
【包裝內部件】
根據產品具體情況填寫,須與申請注冊時提交的支持性資料所對應的產品包裝及組成一致。
【護理液使用注意事項】
注明適用于本產品的護理產品。由申請人根據產品具體情況分別或合并編寫。
使用注意事項參考內容如下:
1. 請使用 對本產品進行護理。
(注明適用于本產品的護理產品。由申請人根據產品具體情況分別或合并編寫。例如:適用范圍包含硬性鏡的護理液。)
2.請嚴格按照不同類型護理液的說明書使用,使用順序不得顛倒,不同的護理液不得混合或者替代使用。
3.護理液須在貨架有效期及開瓶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后必須丟棄。
4.手指、鏡片或鏡片盒等外界污物勿觸及瓶口。打開瓶蓋后,瓶蓋內口向上放置。
5.常溫、避光、干燥環境下保存。
6.護理液在正常使用期間發生混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眼部不適,例如眼紅、流淚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須咨詢眼科醫生。
7.已經接觸過鏡片的護理液需拋棄禁止重復使用。
【鏡片配戴、摘取方法】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項。可根據產品情況、配戴者情況、使用條件等確定操作方法,可增加圖示。參考內容如下:
1.注意:
(1)不要過度用力揉捏、摩擦鏡片,以免損壞鏡片;
(2)應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清潔、去蛋白、沖洗、消毒、儲存和配戴鏡片,各步驟間不能相互替代;
(3)鏡片在配戴前必須用專用具有消毒功能的護理液浸泡 小時以上;
(4)鏡片保存未戴已超過 小時,必須重新清洗消毒后方能配戴。
2.準備階段:
(1)配戴方法要接受專業人員的具體指導。
(2)在每次觸摸鏡片前,都要用中性肥皂和流動的水充分洗手。
(3)保持指甲短而修剪齊整,在硬性鏡配戴、取出及護理的過程中勿使指甲接觸鏡片。
(4)在干凈、平整的桌面上護理或戴摘鏡片,以免脫落在地上或遺失。
(5)養成習慣,始終首先摘取及配戴同一只鏡片以免混淆,建議按先右后左的順序。
(6)每次配戴前都要檢查鏡片外觀,確認其濕潤、潔凈、完好。鏡片有斑點、殘留雜物、氣泡、裂紋、破損等外觀出現異常情況時均不得使用。
3.鏡片配戴步驟:
(1)配戴前雙手須保持清潔和干燥,將鏡片凹面向上,托在指端。
(2)面向下俯視桌面上的鏡子。
(3)用食指或中指按住配戴眼上眼皮邊緣,將眼皮向上充分撐開,并按在眉弓上加以固定。用另一手的手指按住配戴眼下眼皮邊緣,將下眼皮向下充分撐開。
(4)將鏡片輕柔地放置在配戴眼暴露的角膜(黑眼球)中央部,配戴過程中需保持眼球凝視一固定點,有助于鏡片位置端正。如果鏡片不在中央,可以放松眼皮輕輕眨眼數次,如果感覺鏡片仍然偏位,可以按照本節第4條將鏡片摘取重新配戴。
(5)按上述方法先右后左依次配戴。在戴鏡過程中,若鏡片被擠出瞼裂或掉落在桌面上,須重新用護理液清潔消毒處理后再次配戴。
4.鏡片摘取步驟:
(1)按本節第2條做好準備;
(2)看鏡同時睜大眼睛,將食指放置于需摘下鏡片眼的外眼角,將外眼角向耳側略上拉,輕輕眨眼,鏡片就會脫落,將脫落的鏡片用另一只手接住;
(3)如果上述步驟不能順利取出鏡片,可盡量睜大眼睛,用雙手食指壓住上下睫毛的根部,將其中一只手指于眼皮外輕輕推壓鏡片邊緣,可使鏡片脫落。
【鏡片護理與存放】
可根據產品情況、配戴者情況、使用條件等確定操作方法。
如果推薦多種消毒方法,應分別詳細注明。參考內容如下:
1.將摘下的鏡片凹面向上放置于手掌心,滴2~3滴推薦的硬性鏡專用的清潔液。
2.用食指將鏡片的正面和反面輕輕揉搓數次。
3.用推薦的硬性接觸鏡專用具沖洗功能護理液充分的沖洗鏡片。沖洗過程中避免護理液瓶口與硬性鏡接觸。
4.將沖洗后的鏡片,分別放入各自的鏡片盒內,使用具有消毒功能的護理液浸泡 小時以上。
5.鏡片長期不用時,須經嚴格清潔、沖洗、消毒,并儲存在具保存功能的護理液中,按所用護理液說明書要求定期更換儲存液。或者將鏡片徹底晾干,并儲存于潔凈干燥的鏡片盒內。再次配戴前須充分地清潔、沖洗,并按所用護理液說明書要求浸泡消毒 小時以上。
6.清潔、去蛋白、沖洗、消毒各步驟不能相互替代。
7.去蛋白酶片(液)清洗能夠幫助除去鏡片上的蛋白質沉積物。具有去蛋白功能的多功能護理液不能代替去蛋白酶片(液),去蛋白酶片(液)的使用也不能替代常規的清潔和消毒。一般建議每 天(或者遵醫囑)使用去蛋白酶片(液)處理鏡片一次,應認真按照去蛋白酶片(液)說明書進行操作。
【鏡片盒的清潔】
可根據產品具體情況、使用條件而定。參考內容如下:
1.鏡片盒是微生物污染的重要來源。為了防止眼部感染,應每日使用后對鏡片盒進行清潔、沖洗、風干。
2.每周用清潔的專用刷將鏡片盒的內外用 (此處填寫推薦的溶液和方式)刷洗干凈并風干,保持鏡片盒清潔衛生。
3.應按照鏡片盒生產商或眼視光專業人員推薦的時間定期更換鏡片盒。
【緊急事件處理】
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1.如果鏡片粘附于角膜(停止活動)或無法取出,應直接滴數滴推薦的潤眼液至眼內,待鏡片能夠在眼表面自由活動后將其取出。如果鏡片仍不能取出,應立即到醫院就診。
2.任何類型的化學物質(家用產品、各種溶液、實驗室化學物質等)如濺入眼內,應用大量自來水沖洗眼睛,取下鏡片,立即到醫院就診。
3.外界環境中的灰塵微粒進入眼內可能引起眼部不適,此時不得揉眼,可滴用潤眼液,取出鏡片后徹底清洗。如果不適感仍未消失,應立即到醫院就診。
4.如果在配戴過程中鏡片移位,可以對照鏡子尋找移位的鏡片,首先往鏡片所在位置的相反方向看,用手指將移位鏡片旁的眼皮固定,間接將鏡片固定,但不要壓住移位的鏡片,慢慢往鏡片方向看,這樣移位的鏡片可以重新回到角膜中央。如果上述方法不能使鏡片復位,可將鏡片取出后重新配戴。
【生產日期、貨架有效期或失效日期】
生產日期(宜采用XXXX-XX-XX,或見標簽)
自生產之日起貨架有效期 年。
失效日期(宜采用XXXX-XX-XX,或見標簽)
【儲存條件】
可根據產品具體情況、使用條件而定。參考內容如下:
溫、濕度,環境要求。
【圖形、符號解釋】(如適用)
注明標簽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如無菌和滅菌方式標記,一次性使用標記(如適用)、滅菌包裝損壞請勿使用等。
【注冊人信息】
注明以下內容:
注冊人名稱
注冊人住所
生產地址
生產許可證編號(境內注冊人適用)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受托生產企業信息】(如適用)
受托生產企業名稱
受托生產企業住所
受托生產地址
受托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代理人信息】(如適用)
至少應列明以下內容:
代理人名稱
代理人住所
經營/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售后服務單位】(如適用)
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售后服務單位名稱
售后服務單位住所經營/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郵政編碼
服務電話
傳真號碼
網 址
(注:以上電話需表明區號,沒有網址的須標注“無”)
三、基本要求
由于產品特點、配戴環境和配戴者條件不同,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可能不盡相同。建議硬性鏡說明書按照本指導原則中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并在此基礎上根據產品特點及臨床使用目的等情況進行補充和解釋說明,盡可能易于理解,確保使用者可以安全正確的使用。說明書文字需清晰,易辯認,以便于相關人員獲取準確的信息。并注意以下編寫要求:
(一)標識為“至少應注明”的內容為至少應當明確標注或表述的內容,申請人可在此基礎上增加其他警示、禁忌或相關信息,但不能與“至少應注明”的內容相矛盾。
(二)標識為“參考”內容為參考性、提示性內容,申請人可根據“參考”內容的提示,結合產品具體情況進行修改編寫。
(三)空格“ ”處需申請人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補充。
四、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Z].
[2]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Z].
[3]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Z].
[4] GB 11417.2,眼科光學 接觸鏡 第3部分 硬性接觸鏡[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