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椎間融合器醫療器械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椎間融合器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現予發布。
特此通告。
附件:椎間融合器同品種臨床評價注冊審查指導原則(下載)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2023年6月26日
椎間融合器同品種臨床評價
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椎間融合器開展同品種臨床評價,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椎間融合器同品種臨床評價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椎間融合器同品種臨床評價的一般要求,申請人需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需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的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常規設計的椎間融合器同品種臨床評價,按現行《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該類產品分類編碼為13-03-04,管理類別為III類。椎間融合器的基體材質通常為符合GB/ T13810的鈦及鈦合金材料,牌號一般為TA2G、TA3G、TC4(Ti6Al4V)、TC20(Ti6Al7Nb) 、TC4 ELI(Ti6Al4V ELI),或由符合YY/T 0660 的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制成。顯影絲通常由符合YY/T 0966的純鉭或GB/T 13810的鈦及鈦合金材料制成。常見的加工工藝為機加工、增材制造(3D打印如選區激光熔融(SLM)、電子束熔融(EBM)等)。一般與脊柱內固定系統配合使用,用于椎間融合術。本導則不包括人工椎體、新材料、特殊設計的椎間融合器和定制式椎間融合器等。
與境內已上市常規設計的椎間融合器相比,申報產品如具有全新的技術特征(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技術、材料、結構設計、表面處理等),或具有全新的臨床適用范圍,已有數據無法證明申報產品安全有效的,可考慮通過臨床試驗來獲得臨床數據。
二、同品種臨床評價的基本要求
(一)同品種產品的選擇
申報產品通常包含多種設計,申請人在開展椎間融合器的同品種臨床評價時,可選用一個或多個同品種產品進行比對,申報產品適用范圍需與同品種產品適用范圍相同。宜優先選擇與申報產品結構設計及技術特征相同或盡可能相似的產品作為同品種產品,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技術特征差異越大,論證差異對安全有效性的影響難度越大。
(二)適用范圍及臨床使用相關信息的對比
明確適用范圍以及臨床使用相關信息的相同性和差異性,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內容對比(包括但不限于):
1.適用的節段,如頸椎等;
2.適應證,如脊柱退行性失穩、脊柱節段創傷性失穩、脊椎滑脫、椎間減壓術后(脊柱節段醫源性失穩)、脊柱側凸矯正等;
3.適用人群,如骨骼成熟患者;
4.使用方法,如手術入路等;
5.禁忌證、警告及預防措施;
6.其他。
(三)技術特征的對比
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技術特征對比著重關注以下對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產品設計和關鍵尺寸
申請人需以結構圖、文字描述及表格的形式提供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結構尺寸對比。從整體外觀、局部細節放大圖等明確產品的設計特征,必要時應提交臨床使用時的解剖適配圖。
結構圖一般包括所有型號的各關鍵部位幾何尺寸參數(包括允差),如:主體的長、寬、高、壁厚、植骨區尺寸、橫向開孔尺寸、終板接觸面的弧度、傾角、咬合齒的高度、齒形、顯影區在融合器中位置等。
對于3D打印多孔椎間融合器,還應包括形貌、絲徑、最小打印單元結構、孔隙率、孔徑、孔隙漸變梯度、內部連通性,多孔結構的厚度(如致密區域、多孔區域的分布),內外部加強柱設計等,部分項目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適用。
2.材料性能
申請人應列明申報產品及同品種產品涉及的所有材料,如椎間融合器基體、顯影絲等,需列明材料符合的國家/行業標準、牌號。對于材料為PEEK的產品,應同時列明原材料牌號。
建議申請人盡可能選擇基體材料相同/相似的已上市產品,例如申報產品為PEEK材質時,建議申請人優先選擇相同牌號的同品種產品進行比對。對于3D打印椎間融合器,建議申請人優先選擇已上市的采用相同工藝的產品作為同品種產品。
當申報產品和同品種產品的材料牌號相同,且所用材料均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際標準等公認標準,相應標準中規定了材料性能的接受限值時,申報產品的材料性能滿足相應標準的要求即可,可不再與同品種產品進行材料性能對比。
3.產品性能
申請人需提交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性能比對資料,如頸椎椎間融合器產品性能一般包括動靜態壓縮性能、動靜態壓縮剪切性能、動靜態扭轉性能、沉陷性能。胸腰椎融合器產品性能一般包括動靜態壓縮性能、動靜態壓縮剪切性能、沉陷性能。上述性能試驗建議參照YY/T 0959及YY/T 0960提及的方法開展。
申請人需選擇最差情形作為代表性產品完成上述測試,最差情形指在性能測試中預期表現最差的型號、規格。頸椎融合器與胸腰椎融合器需分別進行產品性能的評價。
各型號間結構設計差異顯著的,建議分別選擇代表性產品開展測試,如3D打印椎間融合器若為內部非均質結構設計,通常很難在不同型號間論述最差型號,建議不同型號分別選擇最差情況進行力學測試。
一般采用與同品種產品在相同試驗方法、相同測試參數下的比對,申請人在進行比對時,應同時提交數值與失效模式的比對。申請人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提交性能比對資料。
(四)論證差異不對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1.產品設計和關鍵尺寸
申請人需明確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結構尺寸的相同性和差異性,若存在差異申請人可通過已上市同類產品論述結構設計的合理性,通過產品性能的比對論述差異對產品安全有效性的影響。
申報產品超出同品種產品的規格時,申請人應說明該規格設計與臨床解剖部位適配的合理性。若已上市同類產品中已有相同規格且適用部位、臨床使用方式相同的,申請人可考慮提交同類產品已上市規格信息作為支持性資料。
2.材料性能
若加工工藝為機加工的椎間融合器產品,基體材料存在差異,申請人可通過材料性能的比對及產品性能的比對論述差異對安全有效性的影響。
3.產品性能
通常,申報產品性能不劣于同品種產品,可論述為申報產品與同品種產品的差異不影響臨床的安全有效性。
若申報產品部分力學性能低于同品種產品,申請人需分析申報產品力學性能較低的原因。若申請人降低申報產品部分力學性能,以獲取其他方面的臨床受益,需從臨床風險和受益的角度論述力學性能降低后仍可以接受的充分理由及證據,申報產品臨床數據可為產品臨床風險受益提供證據。
對于3D打印多孔椎間融合器,除上述比對外,還應論述多孔結構設計對于終產品的骨長入性能的影響。論證不同多孔結構對體內骨整合效果的影響通常較難,若難以論證多孔結構差異對骨整合的影響,可考慮增加具有相同多孔結構的同品種產品,或通過動物試驗予以論證。
(五)同品種產品的臨床數據
椎間融合器同品種產品的臨床數據常包括臨床文獻數據、不良事件數據等類型,申請人也可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同品種產品臨床試驗數據。
申請人需全面收集同品種產品的臨床數據,建議申請人根據收集的數據中是否為同品種產品,或為與申報產品有相同設計特征的產品,分別進行匯總、分析。
考慮到數據來源的多樣性,建議申請人提取關鍵要素,以圖表形式呈現數據,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數據來源的原文件和/或原文。
1.有效性數據
對于椎間融合器,有效性臨床數據可參考以下關鍵要素提取數據:
(1)患者信息:性別、年齡、診斷、骨質情況、伴隨疾病以及其他影響臨床結局的特征等;
(2)產品信息: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植入節段位置、是否多個融合器同時植入;
(3)研究設計:設計類型、樣本量、研究證據等級;
(4)評價指標:提取各時間點(包括術前、術后各隨訪點)評價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學指標、功能性評分、生活質量評分等。相關的功能性評分包括ODI評分、VAS評分等。
2.安全性數據
椎間融合器安全性數據常來源于各國不良事件數據庫和臨床文獻,不良事件數據庫包括各國藥監局的不良事件數據庫、企業自身的不良事件數據庫、醫院的不良事件數據庫和第三方商業公司或協會組織運行的不良事件數據庫。針對不良事件,應以表格的形式提供各國上市時間、銷售數量(如可獲取)、不良事件類別及數量、與產品相關性、事件描述、原因分析、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等具體信息。
三、參考文獻
[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等5項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21年第73號[Z].
[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2021):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等5項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21年第73號[Z].
[3]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椎間融合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6年第70號[Z].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