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訂了《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技術審評要點》,現予發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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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2024年2月5日
[附件】
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技術審評要點
一、適用范圍
本審評要點適用于經瞳孔照射眼底的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的注冊,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近視控制、弱視治療類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及以往界定文件,該類產品分類編碼為16-05,管理類別為III類。本審評要點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開展產品設計開發工作及準備產品注冊申報資料。
二、基本要求
注冊申請人應依據《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獨立軟件附錄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將風險管理納入其中。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開展產品的設計開發、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工作。可參考GB/T 42062、GB/T 42061等標準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注冊申請人需基于產品的預期用途、使用場景、結構組成、技術特征等因素,按照《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及其符合性技術指南要求,確定產品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并結合相關指導原則和標準開展產品設計開發工作。參考《醫療器械產品受益-風險評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開展產品受益-風險評估工作,確保產品受益大于風險。
注冊申請人需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結合本審評要點和相關指導原則要求,準備產品注冊申報資料。基于產品特性判斷本審評要點和相關指導原則具體內容的適用性,不適用內容詳述理由。
產品注冊申報資料及注冊體系核查結果若能證明申報產品安全、有效且質量可控,方可獲批上市。
三、產品受益-風險考量
注冊申請人需基于產品的預期用途、使用場景、結構組成、技術特征等因素確定產品特性,明確產品投入使用的受益,并按風險管理程序要求開展產品風險的識別、分析、評價、控制等工作,確保產品綜合剩余風險均可接受,受益大于風險。
激光照射產品是近視防控、弱視治療中風險較高的產品,需極為慎重。國際及國內激光安全標準及光輻射安全限值導則,如ICNIRP-laser 2013、GB 7247.1、IEC 60825-1等,不適用于醫療應用的故意暴露的情形。GB7247.1-2012針對的是非有意凝視觀看的產品,其指出1類和1M類的AEL是基于非麻醉眼的眼動假設,如果假設不滿足時,1類激光發射可導致潛在的危害照射。IEC 60825-1中也指出“附錄A提供的MPE值不適用于醫學上對患者進行治療或美容時激光輻射的照射。”而附錄A中還明確了“本資料性附錄中描述的最大允許照射量(MPEs)是資料性的,不宜被理解為在工作場合或公共場合具對人員照射的具備法規意義的限值。”即,符合GB 7247.1中1類和1M類限值的激光產品“安全”是有條件的,且不適用于醫療應用中對兒童、青少年進行凝視照射的情形。而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要求使用者凝視激光,使得激光能量聚焦于視網膜中心凹。兒童青少年的視網膜尚未發育完善,激光長時間反復聚焦于視網膜及黃斑,可能會誘發輻射損傷性白內障,視網膜三級神經元及色素上皮細胞變性、黃斑區光損傷等。光感受器等視網膜神經細胞一旦損傷,難以通過現有治療手段恢復。
由于該類產品風險較大,申請人應深入開展產品受益-風險評估工作。
具體風險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良反應風險及控制措施
患者使用激光照射后,一旦出現以下的副作用,提示出現了眼底細胞結構的損傷,包括:后像持續時間延長;或出現視網膜結構或功能損傷,可表現為短期內明顯視力下降、視物變色、視野暗點、持續眼前光暈或光點等不良反應。一旦出現如上癥狀或使用者自身感覺不適應立即停止治療,及時至相關醫療機構就診。注冊申請人應對定期隨訪或檢查規定適當要求,避免不良事件發生。
(二)與其他診療方案聯合使用的風險及控制措施
治療儀若與其他用于弱視訓練的方法、近視緩解方法聯合應用時,可能導致效果下降或出現不良反應的風險。注冊申請人應開展聯合使用的安全有效的相關研究,包括聯合使用的風險及控制措施、聯合使用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聯合藥物使用的,還應提供藥物相容性研究資料,證明藥品和器械聯合使用的性能符合其適應證和預期用途。
注冊申請人需明確激光照射不能替代戶外活動或弱視訓練中的精細目力訓練,并應在說明書中給出相應提示。
(三)適應證與禁忌證規定不當的風險及控制措施
超范圍使用或不符合適應證使用,導致不適宜使用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的兒童青少年或其他人群使用設備后出現不良反應。注冊申請人需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明確適用人群、患者選擇標準的信息,以及使用過程中需要監測的參數、考慮的因素。應明確禁忌癥注冊申請人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持續開展風險/受益評估,并及時更新禁忌證。
(四)使用風險及控制措施
應結合研究情況,給出適當的單次使用時長、使用頻次和長期累計使用時長。該類產品應特別關注長期使用的風險,注冊申請人應分析長期使用帶來的風險,提供長期使用后視網膜黃斑功能性(例如mERG、微視野等)、形態學數據(例如OCT檢查、RPE細胞自發熒光成像檢查、黃斑區光感受器細胞密度檢查(如自適應光學檢查)等)及相關研究,說明長期使用的風險可接受。
兒童青少年獨自使用治療儀時,在出現不良反應時可能存在未能及時準確的與家屬溝通,從而導致持續損傷,甚至不可逆損傷。調試瞳距過程中發現融像異常、單次使用時間、使用頻次和長期使用時常不恰當將增加產品的使用風險。
注冊申請人需明確產品在醫療機構使用,治療過程中需有醫護人員或家長全程陪護。如有不適情況,應及時咨詢眼科醫生。應有手段避免單次使用時長、使用頻次、長期累計使用時長不當的發生。
(五)機械風險及控制措施
產品用于支撐或固定的固定裝置意外松動,機械保護裝置設計不恰當,系統在不適當的環境條件中振動、碰撞,未按規定搬運(如運輸)有關的危險,如無合適的可用包裝等。
注冊申請人需根據GB 9706電氣安全系列標準相關內容的要求開展產品設計開發工作。
(六)熱能危險及控制措施
產品超溫無防火措施,ME設備的防火外殼不能承受火災,過電流引起火災,由于過量使用設備導致的系統過熱等。
注冊申請人需根據GB 9706電氣安全系列標準相關內容的要求開展產品設計開發工作。
(七)生物相容性風險及控制措施
產品各部件與人體接觸部位生物不相容,造成患者或操作者細胞毒性、致敏、刺激等反應。
注冊申請人需選擇合適的材料和生產工藝,并提供成品的生物學評價資料。
(八)穩定性風險及控制措施
因工作時間、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氣壓或海拔等)、運輸條件等超出預期設定導致產品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或非預期運行。
注冊申請人需明確產品工作時間、環境條件、開機自檢、故障提示、運行日志等要求,明確開機率、故障情況及其應對措施。提供使用穩定性、運輸穩定性的研究資料。
激光輸出功率的穩定性及準確性對于治療儀而言至關重要。注冊申請人需通過質量體系嚴格控制產品激光輸出功率的穩定性。設計開發及生產應能確保產品上市后的功率穩定性滿足臨床需求,不會對產品安全性帶來不利影響。
(九)軟件風險及控制措施
產品軟件風險需考慮軟件算法性能不佳、軟件缺陷,如使用提示出錯、故障提示失效等問題帶來的風險。若軟件用于控制輸出劑量相關的參數,控制出錯將導致照射到患者的劑量錯誤的風險,則軟件安全性級別應為嚴重級別。注冊申請人需結合YY/T0664、GB/T42984.1、GB/T 25000.51標準要求,按照嚴重級別要求開展產品軟件設計開發工作。
(十)網絡安全風險及控制措施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要求開展網絡安全設計開發工作。確保產品自身和相關數據不受未授權活動影響,其保密性、完整性、可得性相關風險在全生命周期均處于可接受水平。
連接APP上傳訓練數據等信息的,存在患者信息泄漏的風險。用于激勵治療頻次或劑量的功能,可能造成不當使用,從而導致治療過量甚至造成不可逆損傷。注冊申請人還應按照《移動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進行APP功能的設計開發,相關內容應于說明書保持一致。
(十一)電氣安全風險及控制措施
產品因電氣安全(含電磁兼容)設計不當、防護措施不力、安全提示不明等問題,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患者等相關人員面臨電氣安全風險。注冊申請人需根據GB 9706電氣安全系列標準中的要求開展產品設計開發工作。
激光電源的性能將影響激光輸出功率的穩定性及準確性,注冊申請人應分析電源性能不良、供電電壓波動等可能帶來的激光輸出功率不穩定、不準確對患者造成損傷風險,并提供相應控制措施。
(十二)光輻射安全風險及控制措施
產品含激光器,存在光輻射安全風險。
產品應根據自身技術特點,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如GB 7247.1、GB/T 12257等。但符合這些標準并不足以證明產品的光輻射安全。凝視激光,使得激光能量聚焦于視網膜中心凹,需要著重評估眼底黃斑的光輻射風險。
對于視網膜光輻射安全,申請人需重點關注視網膜組織允許的輻照劑量限值和激光產品由于人眼行為(凝視)可能產生的最大可達輻射劑量等方面。
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典型光照射作用模式是點狀紅色激光多次重復較長時間作用在黃斑區,其患者群體是弱視或近視的人群,故其作用模式和適用人群對光安全的評估要求需更加謹慎。另外,由于激光經眼內屈光介質后光束分布發生改變,眼底處的功率密度遠大于激光出射窗口處的功率密度。且目前相關激光安全標準主要基于成人未提及兒童青少年使用的情形。注冊申請人應開展相關研究,充分分析兒童青少年眼內光輻射危害的風險,分析兒童青少年與成人的眼內組織尤其是視網膜對激光光輻射耐受性的差異并提供依據,對差異部分提供相應的防控措施,確保產品光輻射安全性。
四、審評關注點
(一)產品的結構組成、工作原理
結構組成需提供產品外觀及各組件的圖片、明確激光光源的波長及類型,明確接觸患者部的材質。
工作原理需提供內部光路設計及激光光路圖,說明激光出射的狀態(聚焦、發散或準直)。
(二)作用機理、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目前尚無科學、嚴謹的證據支持激光用于弱視治療/輔助治療、近視輔助治療的作用機理。申請人需提供治療機理的基礎理論研究依據并驗證。
作用機理應詳述激光與生物組織的相互作用,提供有激光在人眼中傳輸示意圖,特別是作用于目標組織處的光分布。并提供驗證資料。
適用范圍應根據作用機理明確產品的預期用途、使用方式和功能。
使用環境應明確產品的使用場所為醫療機構,并應要求在有資質的醫務人員指導下使用。
適用人群明確產品的適用人群,如兒童、青少年的年齡段。
禁忌證:
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的安全性目前尚未得到有效確認,在此類設備的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驗證前,禁止將其用于傳統治療方式有效的弱視或近視治療。
禁忌證包括但不限于:
1. 年齡不滿8歲的患者。
2. 尚未發生近視和弱視的患者。
3. 傳統治療方式有效的近視、弱視患者。
4. 除近視外,有相關現癥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色盲和色弱、光過敏史、眼表疾病、角膜疾病、白內障、葡萄膜炎、玻璃體視網膜疾病(尤其是黃斑疾病、視網膜色素變性、先天性靜止性夜盲等)、視神經疾病等。
5. 存在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紅斑狼瘡、皮肌炎、干燥綜合征、銀屑病等)、高血壓、糖尿病、白化病;神經系統疾病,例如既往驚厥病史、抽動癥、中樞神經系統發育不完善、癲癇、精神心理疾病等。
6. 治療前后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均為禁忌:黃斑中心凹及其周邊1mm內光感受器細胞密度低于正常值范圍(數值可參考相關文獻),或在隨訪過程中光感受器細胞密度進行性下降;隨訪過程中RPE細胞密度、形態結構出現異常變化;OCT、眼底自發熒光、mERG/ERG/EOG等檢查中發現異常,或在隨訪過程中新出現異常。
7.其他由臨床醫生判定認為不適合的情形。
(三)產品技術要求
根據《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要求規范產品技術要求的內容和體例。
基于產品特性和具體情況,明確激光波長、輸出功率、發散角、光斑大小,激光輸出功率不穩定度和復現性、輸出方式、脈沖特性(如適用)、定時、軟件功能、電氣安全(含電磁兼容)、光輻射安全等要求和檢測方法。
電氣安全(含電磁兼容)應符合GB 9706系列標準要求(GB 9706.1、YY 9706.102)。應結合相關研究給出適宜的光輻射安全要求,其要求不得低于GB 7247.1標準的要求。
(四)性能研究
提供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輸入來源以及臨床意義,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以及驗證資料。
詳細說明治療參數如波長、功率(功率密度)、照射時長等確定的依據,參數的確定應基于量效關系研究數據或其他研究數據。
由于激光經眼內屈光介質后光束分布發生改變,性能指標還應提供眼底(黃斑)功率密度、峰值功率等光劑量參數確定的依據及驗證。驗證數據可來源于和人眼結構近似的動物眼,并結合模型眼仿真和已知的不同年齡、人種和近視眼的屈光度,綜合提供盡可能接近產品適用人群的眼底(黃斑)功率密度、峰值功率等光劑量參數確定的依據及驗證。
注冊申請人應開展激光輸出功率的穩定性及準確性的研究,并提供驗證報告。需要考慮產品異常狀態下的最大可達發射水平。啟動和關閉狀態也可能存在的過輻射狀態。
電氣性能方面,如果治療儀使用交流電,注冊申請人應采取控制措施避免電網的脈沖、浪涌等突發高電壓導致的閃爆。如果使用干電池,電壓可能衰減,注冊申請人應明確電池更換要求。
(五)量效關系和能量安全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供量效關系和能量安全研究資料,證明治療參數設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除預期靶組織外,能量不會造成不可接受的傷害的研究資料。
量效關系研究是用于說明設備輸出劑量與應用效果間的相互印證關系,該部分資料也可作為性能參數確定依據以及適應證的支持性資料。該部分研究資料重點關注最大劑量的安全性。應考慮臨床治療最不利情形(最大劑量、最高頻次、最長療程等)。
能量安全應著重研究眼底損傷閾值、眼內(焦點及焦點前后)組織的安全性閾值。提供治療頻次的研究資料。
產品主要用于兒童、青少年,注冊申請人還應提供申報產品自身的長期安全性數據,應對產品已有臨床使用數據進行臨床回顧性研究,關注視網膜尤其是黃斑區長期、隱匿損傷,說明視網膜黃斑功能性、形態學數據能否支持產品安全性可接受。形態學數據建議照射前及照射后至少一年多中心隨訪的黃斑區細胞密度數據。
建議通過動物試驗開展量效關系及能量安全研究。
(六)動物試驗研究
動物試驗應選用視網膜結構與人眼結構相似的動物(建議選用靈長類或其他大型哺乳動物,例如:猴子)在經過類似能量的長時間照射以后,開展以下研究:開展眼底成像檢查,如自適應光學檢查等,研究照射前后黃斑區光感受器細胞及RPE細胞密度和形態及結構變化;開展OCT檢查,研究照射前后黃斑區形態變化;采用多焦ERG觀察照射前后黃斑區感光細胞層及眼底功能的變化。其他可能需要的檢查包括但不限于:自發熒光眼底照相設備檢查、視網膜電流圖(ERG)設備檢查等。應與未經過激光照射的動物進行對照,比較兩者感光細胞和RPE細胞的數量、形態和功能差異。若采用其他動物,則應分析動物模型的代表性,分析所采用動物的視網膜與人眼視網膜的區別,以及此項區別對試驗結果所產生的影響。
該類產品在實際臨床使用中是照射人眼視網膜黃斑區,由于動物不會主動凝視光源,動物試驗建議采用合適的措施(例如使激光通過雙目間接檢眼鏡)以保證將激光能量持續輸出在黃斑區上。若無法保證激光能量持續輸出在黃斑區上,則動物實驗的安全性數據仍然存疑,則不可以進一步開展相關臨床試驗。
若動物試驗的設計與實際臨床使用存在差異,申請人應詳細分析其差異性,提供差異性可接受的支持性資料,并闡述與實際臨床使用方法所造成的差異是否會帶來新的風險,以及新風險控制的控制措施。
動物試驗的設計還應充分考慮動物與人生長發育周期的差異,制定適當的治療頻次并開展長期研究。申請人需說明動物試驗長期研究的時長所設定的依據及原因。
另外,需至少在試驗后一年或滿足累計一年的照射要求后進行組織病理學研究,確認無動物的眼底細胞結構損傷之后,才可以開展臨床試驗。
(七)軟件研究
按照《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要求,提交相應級別的軟件(含現成軟件)研究資料以及GB/T 25000.51測試報告。建議重點關注驗證與確認、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核心功能等。通常軟件的安全性級別為中等級別,若軟件用于控制輸出劑量相關的參數則為嚴重級別。
按照《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要求,提交相應級別的網絡安全研究資料。
連接APP的,還應按照《移動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提交資料。
(八)生物學特性研究
與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部件,需按照GB/T 16886系列標準開展生物相容性評價,并根據121號公告提供相應研究資料。
(九)清潔、消毒研究
明確產品清潔和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提供產品消毒要求及其確定依據、消毒對產品影響的評估資料,以及擦拭清潔的要求及其確定依據,確保產品污染與交叉感染的風險均可接受。
若消毒可能產生殘留物質,需對消毒后的產品進行殘留毒性研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十)穩定性研究
1.使用穩定性
按照《有源醫療器械使用期限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要求,提供產品使用耐久性/可靠性研究資料,證明在規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出光時長內,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校準情況下,產品的性能功能滿足使用要求。
2.運輸穩定性
提供產品運輸穩定性和包裝研究資料,證明在規定的運輸條件下,運輸過程中的環境條件不會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
(十一)臨床評價
1.臨床試驗前
臨床試驗前,注冊申請人需首先綜合分析申報產品的適用范圍、技術特征等因素,開展科學、嚴謹、充分、規范的臨床前研究,全面確認產品的各項性能,充分降低并合理控制產品的臨床使用風險,開展完善的臨床前研究,包括論述產品作用機理的研究和驗證資料,性能研究資料,量效關系研究、能量安全研究,動物試驗研究,軟件研究以及風險分析等,且結果可以證明產品初步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能夠支持實施申報產品的臨床試驗。
開展臨床試驗,需遵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準則和國家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的相關規范。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臨床試驗應當獲得倫理委員會的同意。倫理委員會應切實擔當職責,保護受試者合法權益和安全,維護受試者尊嚴,對申報產品臨床試驗的倫理性和科學性進行嚴格審查,包括申報產品的臨床前研究是否完成,研究結果能否證明受試者可能遭受的風險與試驗預期的受益相比是合適的;臨床試驗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倫理原則,是否符合科學性,研究目的是否適當、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員可能遭受的風險是否得到充分保護;受試者是否因參加臨床試驗而獲得合理補償;受試者若發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傷害,給予的診治和保障措施是否充分;對兒童特殊人群受試者的保護是否充分等。
2.可行性臨床試驗
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在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前,應首先進行可行性臨床試驗。可行性試驗需有清晰和明確的研究目標,可以初步評估產品設計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行性試驗需為前瞻性研究,樣本量不少于50例,隨訪時間應結合產品照射頻次、單次照射時間、治療照射療程確定,觀察時間建議至少為所有治療結束后不少于1年,并論述隨訪時間確定依據。可行性試驗需觀察視網膜(尤其是黃斑區)長期功能性、形態學、隱匿損傷等相關數據,建議進行包括OCT檢查、微視野檢測以及mERG(多焦視網膜電圖)測量、眼底感光細胞的觀測等,并根據其結果對后期的確證性試驗設計提供相應的信息。
經過可行性臨床試驗數據觀測后,初步確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后,注冊申請人方可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獲取臨床數據,以支持產品的臨床評價。此時,臨床試驗目的為確認產品輔助治療兒童弱視/近視的安全有效性,尤其是不存在導致視網膜黃斑區域的不可逆損傷等臨床風險,以及不會誘發精神類疾病如癲癇,產品長期安全有效性可接受,受益大于風險。
3.確證性臨床試驗
3.1試驗設計
基于申報產品較現有臨床治療方式增加了額外臨床風險,如眼底安全性問題等,需采用前瞻性、盲法、隨機對照試驗設計,基于主要有效性評價指標開展優效設計;同時需基于主要安全性指標開展前瞻性單組設計。
3.2對照組
對照組應優先選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近視防治指南》《弱視診治指南》中在擬定的臨床試驗條件下療效肯定的已上市產品或公認的標準治療方法作為對照組。例如,近視可考慮使用同期未接受近視防控的兒童做對照,弱視可考慮與現有弱視類型對應的標準治療方法進行對照。試驗組和對照組的兒童均應處于相同的生長發育發展階段,同時考慮不同年齡層次的療效、視覺環境和生活習慣。
3.3入排標準
根據產品預期的適用范圍確定恰當的臨床試驗人群入選、排除標準。
入選標準主要考慮受試對象對總體人群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因素:
對傳統防控方式不敏感的快速進展的軸性單純性近視/對傳統治療方法不敏感的弱視患者;
明確具體入組人群的近視/弱視的具體適應癥(包括疾病類型、程度等);
明確年齡階段;
明確眼部屈光狀況要求的具體條件;
明確應雙眼入組。
排除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1)除近視/弱視外,有相關現癥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色盲和色弱、光過敏史、眼表疾病、角膜疾病、白內障、葡萄膜炎、玻璃體視網膜疾病(尤其是黃斑疾病、視網膜色素變性、先天性靜止性夜盲等)、視神經疾病等。
(2)存在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紅斑狼瘡、皮肌炎、干燥綜合征、銀屑病等)、高血壓、糖尿病、白化病;神經系統疾病,例如既往驚厥病史、中樞神經系統發育不完善、癲癇、精神心理疾病等。
(3)光感受器細胞密度異常。
(4)正在使用低濃度阿托品滴眼液點眼進行近視控制或應用睫狀肌麻痹劑進行驗光檢查的患者。
(5)病理性近視。
(6)其他臨床醫生認為不適合的情形。
3.4評價指標
臨床評價指標需符合臨床常規診療認識,臨床試驗方案需對各項評價指標進行明確定義并提供確定依據。主要評價指標包括安全性評價指標、有效性評價指標,并體現近視/弱視控制效果穩定且可持續。
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主要安全性指標包括但不限于:3年時眼底損傷發生率,眼底損傷但不限于有無黃斑囊樣水腫、黃斑區域損傷(包括功能性、形態學的改變)、視網膜損傷或脫離等。
近視激光設備主要有效性評價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治療時、以及治療后1年、2年、3年時近視進展情況,至少涵蓋治療前與隨訪時等效球鏡屈光度變化和眼軸長度變化等。
弱視激光設備主要有效性評價指標為完成治療后受試者弱視眼最佳矯正遠視力與治療前的變化情況。
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次要評價指標包括但不限于:
(1)視覺質量評估、視力(裸眼視力、矯正視力)、主覺和驗光屈光度、視網膜電生理、視野、三級視功能(同時視、融合視、立體視)、眼底光感受器細胞密度變化、RPE細胞形態結構變化、中心視野、微視野等;
(2)眼軸長度、角膜曲率、眼壓、眼位(弱視適用)、淚膜破裂時間、淚液分泌試驗、
(3)裂隙燈檢查及角膜內皮細胞計數;
(4)不良事件應報告但不限于后像反應時長(使用后眼前有彩色光圈)、短期視力嚴重下降、持續眼前光暈、暗點、任何視網膜結構損傷或視網膜電生理、視野、對比敏感度或色覺的改變、橢圓體帶斷裂,遠期視網膜黃斑區域變性及不可逆損傷以及誘發精神類疾病如癲癇等情況,需完整記錄后續處理措施、患者轉歸,分析評價不良事件是否與申報產品相關,不良事件發生率是否可接受;
(5)器械使用時間、使用頻次、使用療程、器械缺陷、患者依從性等;
評價指標中涉及視網膜(尤其是黃斑區)長期功能性、形態學、隱匿損傷等相關數據的檢查應采用有效評估手段,包括黃斑部OCT影像/黃斑部光相干斷層掃描血管成像(OCTA)、微視野檢測以及mERG(多焦視網膜電圖)測量、眼底感光細胞密度的觀測、眼底彩照等,并建立試驗入組人群的眼屈光發育檔案,定期檢查視力、屈光度、眼軸長度、角膜曲率和眼底情況等。
3.5臨床試驗樣本量計算
樣本量應分別基于主要有效性、主要安全性評價指標進行估算,需在臨床試驗方案中說明樣本量估算的相關要素及其確定依據、樣本量的具體計算方法。開展有效性評價時,將患者以1:1的方式隨機進入試驗組、對照組。同期設立獨立的安全性評估組,開展單組目標值研究。單組試驗在滿足統計假設的基礎上,應不低于2000例,可以包括隨機對照試驗中的試驗組數據。如考慮到使用近視、弱視用激光設備發生眼底損傷的概率不應高于對照組,安全性指標如以眼底損傷發生率1%作為目標值,申報產品預期不能超0.5%,需要2470例患者,同時結合上述近視激光設備主要有效性評價指標預期與對照組相比等效球鏡屈光度(SERE)每年減少增長大于0.25D,三年等效球鏡屈光度(SERE)累計減少增長大于0.75D,眼軸長度變化均顯著優于對照組,需要約144例,二者合并考慮,一共需要2470患者。
3.6臨床隨訪時間
臨床試驗隨訪時間應持續至所有治療完成后3年。中間設置合理的觀察時間點,例如治療當天、治療1周、治療1個月、治療2個月、3個月、4個月、后續療程內每3個月以及結束治療后1年、2年、3年,設定的觀察時間點需能科學合理的評估視力維持情況,對眼部生長發育影響以及完成對眼底損傷(其是視網膜黃斑區域隱匿損傷)影響的評估。
3.7其他需注意的事項
臨床試驗其他設計要素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技術指導原則》相關要求。試驗中涉及的檢測儀器應統一,眼軸長度建議選擇部分相干干涉法。
在使用及隨訪過程中如使用申報產品的患者眼底檢查發現異常(包括黃斑區域損傷、視網膜結構損傷或視網膜電生理等),以及出現視野/對比敏感度/色覺的改變、后像時間異常、短期視力嚴重下降、持續眼前光暈、暗點等,應立即停止試驗,分析原因,若不能判定與試驗器械無關,申報產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隱患,臨床風險大于受益。
考慮到申報產品往往用于生長發育期的兒童,使用該產品后給兒童帶來的遠期臨床風險尚未明確,現有臨床試驗結束后應對試驗中已使用申報產品的患者,就眼底健康情況持續跟蹤隨訪至40歲。
(十二)說明書與標簽
說明書與標簽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說明書應明確產品在醫療機構中使用,經有資質的醫生出具處方下使用。兒童青少年在治療過程中需有人員全程陪護。
應結合量效關系和能量安全研究資料及臨床評價資料確定不同適應證的推薦劑量及治療頻次,并在說明書中給出提示。還應對定期隨訪或檢查提出建議。
需明確激光輸出參數的校準頻次和校準服務機構,及激光輸出功率監測方式。若聲稱可由醫療機構自行購買功率計進行監測,說明書中應給出功率計的要求及監測方法,并要求如果出現功率異常波動時,需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聯系廠家。
需提示治療前后必須進行光感受器細胞密度檢查(例如自適應光學眼底成像)、黃斑區OCT檢查、mERG檢查。
需提示激光照射不能替代戶外活動或弱視訓練中的精細訓練。
應給出聯合使用注意事項的提示。
三、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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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7號)[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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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2021年第73號通告)
[8]《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臨床評價報告技術指導原則》(2021年第73號通告).
[9]《近視防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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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Variation of Cone Photoreceptor Packing Density withRetinal Eccentricity and Age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