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新型冠狀病毒相關檢測試劑的管理,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組織制定了《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和《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現予發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2.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3.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2022年4月27日
【附件1】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
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以下簡稱“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屬于β屬冠狀病毒,有包膜,顆粒呈圓形或橢圓形,直徑約為60~140nm。具有5個必需基因,分別針對核蛋白(N)、病毒包膜(E)、基質蛋白(M)和刺突蛋白(S)4種結構蛋白及RNA依賴性的RNA聚合酶(RdRp)。核蛋白(N)包裹RNA基因組構成核衣殼,外面圍繞著病毒包膜(E),病毒包膜包埋有基質蛋白(M)和刺突蛋白(S)等蛋白。
實驗室檢查包括一般檢查,病原學及血清學檢查,胸部影像學檢查等。病原學檢查又包括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核酸檢測主要采用逆轉錄PCR,二代測序等方法,在鼻、口咽拭子、痰液和其他下呼吸道分泌物等標本中均可檢測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
新型冠狀病毒在流行過程中基因組不斷發生變異,新的變異株可能在傳播力、致病性、免疫逃逸能力等方面發生改變。變異株可能影響檢測試劑的性能,甚至出現漏檢。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采用逆轉錄實時熒光 PCR法,對咽拭子、鼻咽拭子、肺泡灌洗液或痰液等呼吸道樣本中的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 )核酸進行體外定性的檢測試劑。
對于采用其他方法學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適用或本文所述內容不夠全面,申請人應參照本指導原則,根據產品特性對適用部分進行評價,并補充其他的評價資料。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注冊申請和變更注冊申請的情形。本指導原則針對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撰寫,其他未盡事宜應當符合《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等相關法規要求。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 產品名稱及分類編碼
產品名稱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如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盒(熒光PCR法)。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該產品按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管理,分類編碼為6840。
2. 其他信息還包括產品列表、關聯文件、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以及符合性聲明等文件。
(二)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概述、產品描述、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及其他需說明的內容。應詳細說明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及檢測流程。提供不同適用機型的檢測通量,即一次檢測最多可檢測的樣本數。提供核酸提取(手工和自動提取方式應分別明確)和PCR擴增的時間,以及檢測全過程所需的時間。不同檢測流程,分別提供最少和最多檢測樣本量下的檢測時間。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比較內容包括樣本類型,檢測原理,檢測靶基因,組成成分,內標,質控品,判讀規則,分析性能和臨床性能等。
預期用途中明確產品檢測的靶基因,需選擇保守性和特異性相對較高的基因,同時還應考慮基因的擴增效率。具體檢測基因一般為ORF1ab和N基因,如果檢測其他基因,應提供相關指南或文獻,并分析所檢測基因的靈敏度和特異性是否符合臨床需求。
(三)非臨床資料
1. 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注冊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產品研制、前期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資料,結合產品特性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2022年第8號)的要求編寫。該類產品作為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產工藝要求。
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已有國家標準品,技術要求中應體現國家標準品的相關要求,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三批產品進行檢驗。
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的檢出限水平應符合國家相關指南文件規定,申報產品對國家靈敏度標準品的檢測結果應與聲稱的檢出限水平相當。
如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技術要求的相關要求應不低于相應的要求。
2. 分析性能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采用在符合質量管理體系的環境下生產的試劑盒進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方案、試驗數據、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如申報產品適用不同的機型,需要提交采用不同機型進行性能評估的資料。如申報產品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各包裝規格進行分析或驗證。
適用的不同樣本類型應分別進行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評估所用樣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確,例如樣本來源、樣本類型、采集和處理方式、稀釋方式、定值過程及數據等。研究中采用的新冠病毒陽性樣本,應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確定其陰陽性和濃度水平,提交具體的試驗資料。分析性能評估用樣本一般應為真實樣本,如涉及稀釋后檢測,應采用與適用樣本類型一致的陰性基質。不可采用質粒進行分析性能評估。對于各項性能中采用的樣本,在下述各項性能研究資料中分別提供樣本信息列表。
2.1樣本穩定性
考慮到病毒RNA極易被降解的特性,應對樣本穩定性進行詳細研究,包括采集后未經處理的樣本,加入不同裂解液/消化液的樣本,滅活處理后的樣本,研究內容包括冷藏保存時間,冷凍保存時間,凍融次數等。
如產品適用拭子、痰液等不同的樣本類型,因其中干擾物質存在較大差異,可能對病毒RNA降解的影響不同,建議對每種樣本類型均進行穩定性研究。
如核酸提取液可不立即進行檢測,還需對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條件和穩定性進行研究。
2.2適用的樣本類型
列明產品適用的樣本類型。
2.3企業參考品驗證
根據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中的企業參考品設置情況,采用三批產品對企業參考品進行檢驗并提供詳細的試驗數據。
2.4精密度
應對精密度指標,如標準差或變異系數等的評價標準做出合理要求。應考慮運行、時間、操作者、儀器、試劑批次和地點等影響精密度的條件,設計合理的精密度試驗方案進行評價。精密度評價試驗應包含核酸提取步驟。設定合理的精密度評價周期,例如為期至少20天的檢測。對檢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獲得重復性、實驗室內精密度、實驗室間精密度、批間精密度等結果。
采用臨床樣本進行精密度評價,應至少包含3個水平:陰性樣本、臨界陽性樣本、中/強陽性樣本,并根據產品特性設定適當的精密度要求,例如:
陰性樣本:待測物濃度低于檢出限或為零濃度,陰性檢出率應為100%(n≥20)。
臨界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略高于試劑盒的檢出限,陽性檢出率應≥95%(n≥20)。
中/強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呈中度到強陽性,陽性檢出率為100%且Ct值的CV≤5%(n≥20)。
2.5包容性
2.5.1病毒樣本的驗證
驗證具有時間和區域特征性的至少20個不同來源的陽性樣本(臨床樣本或病毒培養物),應包括檢出限和重復性的驗證。樣本應覆蓋目前國內流行的變異株型別,并適當納入其他代表性的變異株。注意包容性研究樣本和檢出限研究樣本不能重復。
2.5.2生物信息學分析及人工合成樣本的驗證
按照器審中心另行公布的變異株驗證相關要求進行評價。
2.6檢出限
2.6.1檢出限的確定
將不同來源的至少5個新冠病毒樣本梯度稀釋于與適用樣本一致的基質中,進行檢出限的確定。每個濃度梯度最少重復3次檢測,以100%可檢出的最低濃度水平作為估計檢出限,在此濃度附近制備若干梯度濃度樣本,每個濃度至少重復20次檢測,將具有95%陽性檢出率的最低濃度水平作為確定的檢出限。
2.6.2檢出限的驗證
選擇另外5個不同來源的新冠病毒樣本在檢出限濃度水平進行驗證,應達到95%陽性檢出率。
2.7分析特異性
2.7.1交叉反應
需驗證相關病原體和多例人類基因組DNA(表1)的交叉反應。除SARS冠狀病毒和MERS冠狀病毒可采用假病毒外,各病原體均應采用臨床樣本或培養物進行驗證。建議在病毒和細菌感染的醫學相關水平進行交叉反應的驗證。通常,細菌感染的濃度水平為106CFU/mL或更高,病毒為105PFU/mL或更高,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樣本的來源、陰陽性、種屬/型別和濃度確認等試驗資料。
表1 需進行交叉反應驗證的物質
地方性人類冠狀病毒(HKUI,OC43,NL63和229E)、SARS冠狀病毒、MERS冠狀病毒 |
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節性H1N1流感病毒、HN32、H5N1、H7N9,乙型流感Yamagata、Victoria,呼吸道合胞病毒A、B型,副流感病毒1、2、3型,鼻病毒A、B、C組,腺病毒1、2、3、4、5、7、55型,腸道病毒A、B、C、D組,人偏肺病毒、EB病毒、麻疹病毒、人巨細胞病毒、輪狀病毒、諾如病毒、腮腺炎病毒、水痘-帶狀皰疹病毒 |
肺炎支原體、肺炎衣原體 |
軍團菌、百日咳桿菌、流感嗜血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肺炎鏈球菌、化膿性鏈球菌、肺炎克雷伯菌、結核分枝桿菌 |
煙曲霉、白色念珠菌、光滑念珠菌、新生隱球菌等 |
高濃度人類基因組DNA |
2.7.2競爭性干擾
申請人應充分考慮臨床上容易與新冠病毒合并感染的病原體,在高濃度的情況下對低濃度(例如檢出限濃度)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影響,進行競爭性干擾研究。
2.7.3干擾試驗
應根據所采集樣本類型,針對可能存在的內源/外源物質干擾情況進行驗證。建議申請人在每種干擾物質的潛在最大濃度(“最差條件”)條件下進行試驗,檢測包含臨界陽性水平在內的新冠病毒樣本。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分析,對比添加干擾物質前后的 Ct 值差異。檢測的潛在干擾物包括樣本中的原有物質及在樣本采集和處理期間引入的物質。
表2 用于干擾試驗的物質
類別 |
具體物質 |
粘蛋白 |
|
血液(人類) |
|
鼻腔噴霧劑或滴鼻劑 |
苯福林、羥甲唑啉、氯化鈉(含防腐劑) |
鼻用皮膚類固醇 |
倍氯美松、地塞米松、氟尼縮松、曲安奈德、布地奈德、莫米松、氟替卡松 |
緩解咽部癥狀的藥物 |
相關含片、噴劑等 |
過敏性癥狀緩解藥物 |
鹽酸組胺 |
抗病毒藥物 |
α-干擾素、扎那米韋、利巴韋林、氟尼縮松、曲安奈德、布地奈德、莫米松、氟替卡松 |
抗生素 |
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頭孢曲松、美羅培南 |
全身性抗菌藥物 |
妥布霉素 |
樣本采集和處理期間引入的物質 |
2.8核酸(RNA)提取/純化性能
在進行核酸檢測之前,建議有核酸(RNA)提取/純化步驟。該步驟的目的除最大量分離出目的RNA外,還應有相應的純化作用,盡可能去除PCR抑制物。對配合使用的所有核酸提取試劑進行提取核酸純度、濃度、提取效率的研究,并與質量較好的核酸提取試劑進行平行比對。若產品適用兩種或以上核酸提取試劑,則每一種核酸提取試劑均需配合檢測試劑進行抗干擾、精密度和檢出限的驗證。
2.9反應體系
2.9.1樣本采集和處理
2.9.1.1樣本采集方式的選擇
2.9.1.2樣本采集時間點的選擇:是否受病程、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2.9.1.3采樣拭子及樣本保存液的選擇:對拭子頭和拭子桿的材質要求。明確保存液或裂解液的成分、濃度、使用量的要求等。配套的不同保存液或裂解液需驗證檢出限和重復性。
2.9.1.4樣本處理方式的選擇:研究產品適用的滅活方式,包括熱滅活和化學滅活,研究內容包括胍鹽的使用濃度及用量、樣本用量。如適用,對痰液消化方式及消化液進行研究。
2.9.2核酸提取和反應體系
研究確定最佳核酸提取和反應體系,包括核酸提取用的樣本體積、洗脫體積和PCR加樣體積、各種酶濃度、引物/探針濃度、dNTP濃度、陽離子濃度及反應各階段溫度、時間、循環數等。建議在保證核酸提取質量的情況下盡量擴大總反應體系和加樣量,以提高檢測靈敏度。
反應體系研究應確保不同基因的檢測能力具有一致性,對于結果為單基因陽性時需要復測的試劑,需使用至少10例臨床樣本梯度稀釋,觀察各基因檢出情況是否存在顯著差異,避免過高的復測率。
提交不同適用機型基線和閾值循環數的確定資料。
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并提交驗證資料。
3. 穩定性研究
申報試劑的穩定性主要包括實時穩定性(有效期)、開瓶穩定性及凍融次數限制等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統計分析結論。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產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4. 陽性判斷值研究
陽性判斷值一般為申報產品檢測病毒核酸陽性的Ct值。陽性判斷值研究用樣本來源應具有多樣性和代表性,考慮不同時間、地域、不同的感染階段和生理狀態等因素,盡量納入較多弱陽性和高陰性水平的樣本。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覆蓋目前的流行株進行陽性判斷值研究。采用ROC曲線分析建立每個檢測靶基因的陽性判斷值,然后確定產品的判讀規則(單基因陽性、雙基因陽性等)。對于結果為單基因陽性時需要復測的試劑,建議對陽性判斷值研究數據進行復測率的統計分析。如判定值存在灰區,應提供灰區的確認資料。
如果產品適用不同樣本類型,需要對各樣本類型進行陽性判斷值的驗證。
提交陽性判斷值研究所用樣本的背景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性別、年齡、臨床診斷信息、樣本來源機構、檢測結果等信息。
提供內標檢測結果范圍的確定方法和研究資料。
5. 其他資料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該類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針、酶、dNTP、核酸分離/純化組分(如有)、質控品、參考品等。應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選擇與來源、制備過程、質量控制標準等相關研究資料、質控品的定值試驗資料等。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制,應提供其詳細制備過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購,應提供資料包括:選擇該原材料的依據及對比篩選試驗資料、供貨方提供的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以及該原材料到貨后的質量檢驗資料。供應商應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5.1.1引物和探針:應詳述引物和探針的設計原則,提供引物、探針核酸序列、靶序列的基因位點及兩者的對應情況。建議每種病毒設計兩套或多套引物、探針以供篩選,通過序列比對和功能性試驗等方式,對病毒進行包容性和特異性(如交叉反應)的評價,其中序列比對包括與已公布新冠病毒序列的比對,及與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病原體的序列比對;功能性試驗包括對不同來源、不同滴度的新冠病毒核酸陽性樣本,和不同的近緣病原體的檢測。通過篩選確定最佳的引物和探針組合。引物、探針的質量標準應至少包括序列準確性、純度、濃度及功能性實驗等。
5.1.2脫氧三磷酸核苷(dNTP):包括dATP、dGTP、dCTP、dTTP、dUTP,應提供對其純度、濃度、功能性等的詳細驗證資料。
5.1.3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逆轉錄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等,應分別對酶活性、功能性等進行評價和驗證。
5.1.4質控品
試劑盒一般包含陰性質控品和陽性質控品。陽性質控品應包含試劑盒檢測的靶序列,可采用假病毒制備。質控品需參與樣本處理、核酸的平行提取和檢測的全過程,以對整個提取和PCR擴增過程、試劑/設備、交叉污染等環節進行合理質量控制。提交試劑盒質控品有關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濃度范圍等試驗資料,對質控品的檢測結果Ct值范圍做出明確的要求。
5.1.5內標
內標,又稱內對照,可對管內抑制導致的假陰性結果進行質量控制,應與靶核酸一同提取及擴增。申請人需對內標的引物、探針設計和相關反應體系的濃度做精確驗證,既要保證內標熒光通道呈明顯的陽性曲線又要盡量降低對靶基因檢測造成的抑制。明確內標的檢測結果Ct值范圍。建議科學設置內標,對待測樣本的取樣質量、試劑的反應體系進行監控。
5.1.6企業參考品
該類產品的企業參考品一般包括陽性參考品、陰性參考品、檢出限參考品和重復性參考品。應根據產品性能驗證的實際需要設置企業參考品。
應提交企業參考品的原料來源、選擇、制備、陰陽性及濃度確認方法或試劑等相關驗證資料。企業參考品應采用臨床樣本,或者使用病毒培養物加入陰性基質。企業參考品的設置建議如下:
陽性參考品:應著重考慮不同來源的病毒樣本和滴度要求,應至少選取不同來源的5個病毒樣本。
陰性參考品:主要涉及對交叉反應的驗證情況,建議包括冠狀病毒(HKU1、OC43、NL63、229E)、SARS冠狀病毒(可采用假病毒)、MERS冠狀病毒(可采用假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等。
檢出限參考品:可采用95%陽性檢出水平或略高于檢出限的水平,如100%陽性檢出水平。
重復性參考品:建議包括高、低兩個濃度的樣本,其中一個濃度應為檢出限附近的濃度。
5.2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介紹產品主要生產工藝,可用流程圖結合文字的方式表述。提交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及優化研究資料。
(四)臨床評價資料
該類試劑應通過臨床試驗路徑進行臨床評價。臨床試驗應滿足《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號)的要求,如相關法規、文件有更新,臨床試驗應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僅說明該類試劑臨床試驗中應關注的重點問題。
該類試劑臨床試驗應按要求在三家以上臨床試驗機構進行,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應按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系統備案。
1. 試驗設計
采用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同類產品及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較研究,從而對產品臨床性能進行確認。
2. 受試者選擇
臨床試驗的入組人群應為產品的預期適用人群,該產品的適用人群包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例,以及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規定需到臨床試驗機構就診并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其他人群。臨床試驗入組人群應以新冠疑似病例為主,并能代表適用人群的各種情形,如:最終確診病例應包括不同病毒載量(根據對比試劑核酸檢測結果確定)的病例,最終排除病例應適當納入有疑似癥狀的其他呼吸道病原體感染病例。應注意,排除病例應絕大部分來源于疑似病例,也可適量納入部分出院排除病例和其他疾病患者。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和其他相關診療指南,申請人在進行臨床試驗時應考慮現行方案對疑似病例和其他適用人群的規定,按照規定入組病例進行臨床試驗。
3. 臨床試驗樣本要求
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可同時適用于上呼吸道樣本和下呼吸道樣本,也可僅適用于上呼吸道樣本。建議按照《新冠病毒樣本采集和檢測技術指南》進行樣本采集。
應采用臨床原始樣本進行臨床試驗。臨床試驗所用樣本類型、樣本采集、樣本處理、樣本穩定性、核酸提取純化及結果判讀等應分別滿足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對比試劑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并在臨床試驗小結和報告中明確上述內容。臨床試驗前應對上述內容進行充分的性能評估。
4. 臨床試驗樣本量
應基于與對比試劑的比較研究估算臨床試驗樣本量。根據已有研究數據進行初步估算,建議對比試劑(核酸檢測試劑)檢測陽性樣本不少于200例,陰性樣本不少于300例。如涉及多種樣本類型,每種樣本類型的陽性和陰性樣本例數建議均不少于70例。
應包括至少50例由對比試劑任一基因確定為弱陽性的樣本(一般將任一基因的Ct值小于cutoff值3~5個Ct值的樣本定義為弱陽性樣本),如涉及多種樣本類型,弱陽性樣本應覆蓋每種樣本類型。
5. 對比方法
應選擇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產品作為對比試劑,同時,將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結果與臨床參考標準結果進行對比。應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及其他疾病的相關診療指南等,獲得病例的臨床參考標準結果。
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對比試劑應針對同一份樣本或同步采集的相同樣本類型的樣本(采樣順序應隨機)進行檢測。若尚無相同樣本類型的核酸檢測試劑批準上市,也可選擇同源的、可比的樣本,進行對比試劑的檢測。申請人應對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對比試劑的可比性進行充分的論證。對于新的樣本類型,申請人還應對新樣本類型的適用性及其與對比試劑檢測時所用同源樣本類型的可比性進行充分論證。
6. 統計分析
6.1描述性統計分析
應對入組人群進行人口學分析,包括年齡、性別和臨床診斷背景信息等。
6.2與對比試劑的總體一致性統計分析
統計分析一般以2×2表的形式對結果進行總結,并據此計算陰性符合率、陽性符合率、總符合率及其95%置信區間。
6.3與臨床參考標準(確診/排除)的總體統計分析
原則上,納入臨床試驗的所有病例均應有新冠確診/排除結果。如少部分人群確無明確的臨床參考標準結果,可不納入該部分統計分析。所有具有臨床參考標準結果的病例,均應納入該部分統計分析。針對新的樣本類型,應特別關注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臨床參考標準的對比結果,因此,應盡量保證納入臨床試驗的病例有可溯源的新冠確診/排除結果,確保該部分統計具有充分的樣本量。
應以病例為單位,進行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臨床參考標準(確診/排除)的總體統計分析。統計分析一般以2×2表的形式對結果進行總結,并據此計算臨床靈敏度、臨床特異度及其95%置信區間。
7. 其他
7.1如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同時適用于快檢機型和常規機型,且經臨床前驗證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在快檢機型與常規機型上的檢測性能沒有顯著差異,但在樣本提取純化或反應體系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導致檢測時間上存在明顯差異的,建議以代表性快檢機型為主機型進行臨床試驗,同時進行一定數量的代表性快檢機型與代表性常規機型之間的比較研究。
7.2如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為包括新冠項目的多項聯檢試劑,應考慮聯檢的臨床意義,確認多項聯檢試劑具有相同的適用人群,采用相同的樣本類型。多項聯檢時,每個項目的檢測均應滿足相應指導原則的要求。每個項目均應按照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和對比試劑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臨床試驗,如:樣本采集、保存液/采樣液/處理液和核酸提取純化試劑等的要求。
7.3如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包括不同樣本類型,針對每種樣本類型,可參考6.2和6.3的相關內容,分別進行統計分析。針對總體統計分析及樣本類型的分層統計分析,臨床試驗結果均應滿足臨床使用需求。
7.4針對不一致結果,應結合患者的流行病學背景、臨床癥狀和疾病轉歸等信息進行充分的分析。
7.5此外,還應關注并計算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的復測率。申請人應結合臨床使用需求,嚴格控制復測率。
8.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認可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應符合《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和《使用體外診斷試劑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方案、報告和倫理審查意見,以及該數據適用于中國患者人群的論證資料、境內外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差異的對比資料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差異對于臨床試驗結果影響的論證資料。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上述臨床試驗技術審評要求,論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充分性。
9. 臨床評價資料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及《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數據遞交要求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等法規文件要求提交臨床評價綜述、各機構倫理審查意見、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小結、臨床試驗報告及臨床試驗數據庫等。
臨床試驗數據表作為臨床試驗小結的附件提交。數據表應包括唯一可追溯的樣本編號、年齡、性別、樣本類型、受試者臨床診斷背景信息、新冠確診/排除結果、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結果和對比試劑的檢測結果(如:各基因和內標的Ct值)等。具體內容詳見附表。
其中,受試者臨床診斷背景信息應盡量明確各病例的體征、癥狀、流行病學史、影像學檢測結果、白細胞數和淋巴細胞數、臨床診療過程中所有新冠病毒核酸的檢測時間和結果等,以證明受試者為新冠疑似病例或其他需檢測人群。對于出院排除病例,還應明確該病例的確診入院時間和出院時間等,應滿足診療方案中有關出院排除的相關要求。
應在各臨床試驗機構隨機選擇至少50個樣本(包括強陽、中陽和所有弱陽性樣本),提交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對比試劑的檢測圖譜。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格式應滿足《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產品說明書中技術內容應與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應以規范格式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文獻的相關信息。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說明書編寫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預期用途】
本試劑盒用于體外定性檢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其他需要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斷或鑒別診斷者的xx樣本中,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xx基因。
有關“疑似病例”等人群的定義參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文件執行。
該產品在使用上應當遵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文件的相關要求。
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應符合《新冠病毒樣本采集和檢測技術指南》等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
本試劑盒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得作為臨床診斷的唯一標準。建議結合患者臨床表現和其他實驗室檢測對病情進行綜合分析。
2.【檢驗原理】
簡述產品的核酸提取和RT-PCR原理。明確內標基因名稱及其作用。如采用了防污染措施,進行簡要描述。
3.【主要組成成分】
明確試劑盒中各組分及具體成分。明確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例如核酸提取試劑,病毒保存液,痰液消化液等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貨號及注冊證號、備案號等信息。
4.【樣本要求】
需詳細描述樣本采集和處理方式,包括采樣步驟,適用的拭子材質,保存液、消化液的使用體積,滅活方式等。描述樣本及核酸提取液的保存穩定性。
5.【檢驗方法】
明確核酸提取用的樣本體積、洗脫體積和PCR加樣體積,陰、陽性質控品與待測樣本同步進行核酸提取操作。明確各適用機型的反應參數設置。明確質控品和內標的檢測結果Ct值范圍,作為實驗有效性的標準。
6.【檢驗結果的解釋】
通過擴增曲線和Ct值進行結果陰陽性的判斷,列明結果陰性、陽性、復測、無效等所有情形。
7.【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7.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7.2有關假陽性結果的可能性分析
7.2.1 如果樣本在運輸、處理過程中發生交叉污染,則可能導致假陽性結果;
7.2.2 實驗環境有PCR產物等氣溶膠污染,則可能導致假陽性結果;
7.2.3 實驗過程中使用的耗材、設備等受污染,則可能導致假陽性結果。
7.3有關假陰性結果的可能性分析
7.3.1不合理的樣本采集、轉運、儲存及處理、樣本中病原體含量過低均有可能導致假陰性結果;
7.3.2該病原體待測靶序列的變異或其他原因導致的序列改變可能會導致假陰性結果;
7.3.3 未經驗證的其他干擾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會導致假陰性結果。
8.【產品性能指標】
簡述以下性能指標:
8.1國家標準品和企業參考品的符合率。
8.2檢出限:簡要介紹評價方法、所用樣本情況以及評價結果。
8.3對包容性的研究情況進行總結。描述新冠病毒變異株對產品檢測結果的影響,例如影響產品的檢出限或者導致單基因檢測陽性等。
8.4對精密度的研究情況進行總結。
8.5分析特異性
8.5.1交叉反應:詳述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種類,及有/無交叉反應的濃度水平。
8.5.2干擾試驗:說明驗證的干擾物質種類及有/無干擾反應的濃度水平。
8.6臨床試驗:簡要介紹試驗方法、受試者及樣本、試驗結果和結論等。
9.【注意事項】
9.1臨床實驗室應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有關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要求及《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工作手冊》(試行第二版)執行。
9.2試劑保存運輸及使用過程中多種因素可能導致性能變化,如保存運輸不當、樣本采集、樣本處理及檢測過程操作不規范等,請嚴格按照說明書操作。因拭子等樣本采集過程及病毒感染過程本身的特點,可能存在采集到的樣本量不足等原因帶來的假陰性結果,應結合臨床其他診療信息綜合判斷,必要時復測。
9.3生物安全防護相關內容
9.4避免實驗室污染的措施
三、參考文獻
1.《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Z].
2.《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Z].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 [Z]. 2022-03-15.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Z].2021-05-14.
【附表】
臨床試驗數據表
唯一可追溯德樣本編號 |
年齡 |
性別 |
樣本類型 | 受試者臨床診斷背景信息 | 新冠確診/排除 | 試驗體外診斷試劑檢測結果 | 對比試劑檢測結果 |
備注 |
||||
通道1 |
通道2 |
判定 |
通道1 |
通道2 |
判定 |
|||||||
【附件2】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
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以下簡稱“新冠病毒”)屬于β屬的冠狀病毒,有包膜,顆粒呈圓形或橢圓形,直徑60-140nm。具有5個必需基因,分別針對核蛋白(N)、病毒包膜(E)、基質蛋白(M)和刺突蛋白(S)四種結構蛋白及RNA依賴性的RNA聚合酶(RdRp)。核蛋白(N)包裹RNA基因組構成核衣殼,外面圍繞著病毒包膜(E),病毒包膜包埋有基質蛋白(M)和刺突蛋白(S)等蛋白。
新冠病毒侵入人體后,人體會產生相應的特異性抗體進行防御。其中特異性抗體IgM最早產生并進行早期防御,但該抗體維持時間短,消失快,在血中持續數日至數周;隨后產生IgG抗體,在IgM接近消失時,IgG的含量達到高峰,并在血中持續較長時間。在臨床應用中,因新冠病毒特異性IgG在病毒感染早期檢出率較低,因此該標志物不單獨用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輔助診斷,應與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檢測聯合使用。
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種會刺激人體產生保護性抗體,隨著大規模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種率的提高,在新冠病毒血清學檢測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疫苗接種對檢測結果的影響,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提出,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檢測不適用于近期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群。同時,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后抗體持續陽性的時間尚未有明確的研究結論,新冠病毒特異性IgG檢測亦不適用于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或曾經感染過新冠病毒的人群。在新冠病毒抗體臨床應用上,我國《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技術指南》明確規定,接種后不建議常規檢測抗體作為免疫成功與否的依據。
本指導原則適用的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預期用途為體外定性檢測人體血清、血漿、全血等樣本中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IgG抗體/總抗體。預期適用人群如下: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檢測預期適用于近期(六個月以內)未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過新冠病毒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例;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IgG抗體聯合檢測、總抗體檢測預期適用于未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及既往未感染過新冠病毒的的疑似病例。申報產品僅用作對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疑似病例的補充檢測指標或疑似病例診斷中與核酸檢測協同使用,不能作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和排除的依據,不適用于一般人群的篩查。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檢測新冠病毒IgA抗體以及中和抗體相關產品。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注冊申請和變更注冊申請的情形。本指導原則針對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撰寫,其他未盡事宜應當符合《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等相關法規要求。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 產品名稱及分類編碼
產品名稱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如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該產品按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管理,分類編碼為6840。
2. 其他信息還包括產品列表、關聯文件、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以及符合性聲明等文件。
(二)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概述、產品描述、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及其他需說明的內容。其中,產品描述中應詳述檢測原理、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比較等。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比較,應著重從方法學、檢驗原理、產品主要性能等方面詳細說明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同類產品之間的主要區別。
(三)非臨床資料
1. 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1.1 產品技術要求
注冊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產品研制、前期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資料,結合產品特性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2022年第8號)的要求編寫。該類產品作為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產工藝要求。
新型冠狀病毒IgM、IgG檢測試劑目前都發布了相應的國家標準品,技術要求中應體現國家標準品的相關要求,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三批產品進行檢驗。
如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技術要求的相關要求應不低于相應的要求。
1.2 產品檢驗報告
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已有國家標準品,技術要求中應體現國家標準品的相關要求,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三批產品進行檢驗。
2. 分析性能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采用在符合質量管理體系的環境下生產的試劑盒進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方案、試驗數據、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如申報產品適用不同的機型,需要提交采用不同機型進行性能評估的資料。如申報產品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各包裝規格進行分析或驗證。
適用的不同樣本類型應分別進行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評估所用樣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確,例如樣本來源、樣本類型、采集和處理方式、稀釋方式、定值過程及數據等。研究中采用的新冠病毒陽性樣本,應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確定其陰陽性和濃度水平,提交具體的試驗資料。分析性能評估用樣本一般應為真實樣本,如涉及稀釋后檢測,應采用與適用樣本類型一致的陰性基質。對于各項性能中采用的樣本,在下述各項性能研究資料中分別提供樣本信息列表。
2.1樣本穩定性
樣本穩定性研究應采用臨床真實樣本進行,通常應當至少包含一定數量陰性樣本、弱陽性樣本及陽性樣本,考察樣本在經歷不同的儲存條件后,試劑能否穩定輸出符合要求的結果。樣本穩定性可以包含樣本凍融穩定性和運輸穩定性的研究,以及樣本經過處理后(如滅活)穩定性的研究。
2.2適用的樣本類型
描述適用的樣本類型,如:血清、血漿或全血等,血漿和全血需考察不同抗凝劑的適用性。
如產品適用于血清和血漿,可采用同源比對驗證樣本的可比性。
如產品適用于全血,可采用該樣本類型進行全性能評估,亦可至少進行檢出限、不同區域病毒樣本的包容性和精密度研究,同時進行同源比對試驗。
研究樣本采集時間點的選擇:是否受病程、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2.3校準品的量值溯源和質控品的賦值
描述校準品的的量值溯源(如適用)。
描述質控品的賦值(如適用)。需至少進行三批產品分別在不同適用機型的賦值研究。
2.4精密度
應對精密度指標,如標準差或變異系數等的評價標準做出合理要求。精密度研究應采用臨床樣本。
應考慮運行、時間、操作者、儀器、試劑批次和地點等影響精密度的條件,設計合理的精密度試驗方案進行評價。
設定合理的精密度評價周期,例如:為期至少20天的檢測,具體方案可參考性能評價相關文件進行。
用于精密度評價的臨床樣本應至少包含4個水平:陰性樣本、臨界陽性樣本、(中和強)陽性樣本,并根據產品特性設定適當的精密度要求。
陰性樣本:待測物濃度低于檢出限或為零濃度,陰性檢出率應為100%(n≥20)。
臨界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略高于試劑盒的檢出限,陽性檢出率應≥95%(n≥20)。
中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呈中等陽性,陽性檢出率為100%且CV≤15%(n≥20)。
強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呈強陽性,陽性檢出率為100%且CV≤15%(n≥20)。
2.5包容性
提供具有時間和區域特征性的不同來源的患者真實臨床樣本進行驗證。IgM抗體、IgG抗體檢測試劑分別研究各10個不同患者樣本,驗證內容應包括檢出限、重復性等,提供樣本及濃度的確認方法、試驗數據。其中應注意,包容性研究樣本和檢出限研究樣本不能重復。
2.6檢出限
檢出限的確定:建議選取特定滴度的特異性抗體陽性樣本梯度稀釋進行檢出限確定,每個梯度的稀釋液重復3~5份,每份稀釋液重復檢測不少于20次,將具有95%陽性檢出率的抗體水平作為檢出限。
IgM抗體、IgG抗體應分別選擇不同來源具有代表性的5個臨床樣本進行檢出限的確定。
檢出限的驗證:選擇具有時間和區域特征性的至少5個臨床樣本(與檢出限確定不同樣本)在檢出限濃度水平進行驗證,應達到95%陽性檢出率。
采用的稀釋液應與適用樣本類型的基質一致,可采用陰性樣本進行稀釋。抗體檢測試劑應提供詳細的抗體類型和滴度的確認方法及驗證結果。
2.7分析特異性
2.7.1交叉反應驗證(IgM抗體、IgG抗體檢測試劑應分別驗證)
地方性人類冠狀病毒(HKU1,OC43,NL63和229E)。
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節性H1N1流感病毒)、H3N2、H5N1、H7N9,乙型流感Yamagata、Victoria,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A、B、C組,腺病毒1、2、3、4、5、7、55型,腸病毒A、B、C、D組,EB病毒、麻疹病毒、人巨細胞病毒、輪狀病毒、諾如病毒、腮腺炎病毒、水痘-帶狀皰疹病毒。
肺炎支原體。
高濃度新型冠狀病毒特異性IgG抗體與特異性IgM抗體的交叉反應驗證。
驗證不少于20份正常人樣本。
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抗體陽性樣本的來源、和濃度/滴度確認等詳細的試驗資料。
2.7.2內源/外源物質干擾:
不同樣本類型其潛在干擾物質可能不同,應根據具體采集的樣本類型,選擇適用的干擾物質進行研究。建議申請人在每種干擾物質的潛在最大濃度(“最差條件”)條件下進行評價,在病毒抗體臨界陽性水平進行干擾試驗驗證。
表 用于干擾試驗的物質
物質 |
活性成分 |
血液中干擾物質 |
膽紅素、血脂、血紅蛋白、類風濕因子、抗核抗體、抗線粒體抗體、HAMA、總IgG、總IgM、紅細胞壓積(全血樣本適用)等。 |
抗病毒藥物 |
α-干擾素、扎那米韋、利巴韋林、奧司他韋、帕拉米韋、洛匹那韋、利托那韋 阿比多爾 |
抗生素 |
左氧氟沙星 阿奇霉素 頭孢曲松 美羅培南 |
全身性抗菌藥 |
妥布霉素 |
過敏性癥狀緩解藥物 |
鹽酸組胺 |
2.8 高劑量鉤狀效應
申請人應評估高劑量鉤狀效應并提交研究資料。
2.9 IgM抗體破壞試驗(IgM抗體檢測試劑適用):對至少5份含有病原體特異性IgM抗體的樣本進行IgM破壞試驗研究,方法為采用特定的化學制劑(如2-巰基乙醇或二硫蘇糖醇)處理樣本后,重新進行檢測,IgM檢測結果應為陰性。
2.10企業參考品性能:根據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中的企業參考品設置情況,采用三批產品對企業參考品進行檢驗并提供詳細的試驗數據。
2.11反應體系研究
2.11.1研究樣本采集時間點的選擇:是否受病程、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2.11.2反應條件確定
申請人應考慮反應時間、判讀時間、反應溫度/濕度、洗滌液體積和洗滌次數(如涉及)等條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上述條件的最佳組合。
2.11.3反應體系中樣品加樣方式及加樣量確定:通過試驗確定最佳的加樣方式及加樣量。如樣本需采取稀釋或其他必要的方法進行處理后方可用于最終檢測,申請人還應對樣本稀釋液及其用量、其他必要的處理方法等進行研究。對于IgM抗體檢測試劑,如采用間接法,建議考慮高濃度特異性IgG對結果的影響,合理設置IgG去除相關樣本處理步驟,以降低特異性IgG可能造成的假陰性和假陽性。
應對樣本是否可以滅活,以及可采用的滅活方式、滅活時間進行研究確定。
3. 穩定性研究
一般應包含研究方案,采用的樣本、儀器和試劑信息,數據(如檢驗結果、溫度記錄等)及試驗結果等。
3.1實時穩定性(貨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報產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儲存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3.2使用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實際使用期間穩定性的研究資料,應包括所有組成成分的開封穩定性。適用時提交復溶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及凍融次數研究資料等。如涉及校準品,還應提交校準頻率或校準穩定性研究資料。明確產品使用的溫度、濕度條件等。
3.3運輸穩定性
提交申報產品可在特定或者預期的條件下運輸的研究資料,應說明產品正確運輸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光照和機械保護等)。同時說明產品的包裝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運輸條件。注意應考察經過運輸條件后實時穩定性。
4. 陽性判斷值研究
陽性判斷值的確定:提交對申報試劑陰性/灰區/陽性等結果判斷的陽性判斷值(cut-off,CO)確定的研究資料,包括具體的試驗方案、人群樣本選擇、評價標準、統計學分析和研究數據等。確定陽性判斷值使用的樣本來源的選擇應考慮到不同的地理區域、不同的感染階段和生理狀態等因素的影響。
如適用,可采用受試者工作特征曲線(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 ROC)的分析方式來選擇確定合理的陽性判斷值;如結果存在灰區(equivocal zone),應明確灰區建立的基礎。應重點考察對弱陽性樣本的區分能力,研究中應包含有統計學意義的弱陽性樣本例數。
如采用其他方法對陽性判斷值進行確認研究,應說明這種方法的合理性。
陽性判斷值的驗證:應搜集采用分布均勻的真實樣本對所確定的陽性判斷值進行驗證。
提交陽性判斷值所用樣本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性別、年齡、種族、臨床診斷信息、樣本來源機構、抗體檢測結果等。注意,陽性判斷值的驗證樣本不應與陽性判斷值的確定樣本以及臨床試驗樣本重復。
如果產品適用不同樣本類型,需要對所有樣本類型進行陽性判斷值的驗證。
5.其他資料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此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體、質控品、參考品等。應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選擇與來源、制備過程、質量控制標準等相關研究資料。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制,應提供其詳細制備過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購,應提供資料包括:選擇該原材料的依據及對比篩選試驗資料、供應商提供的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以及該原材料到貨后的質量檢驗資料,供應商應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5.1.1新型冠狀病毒特異的抗原、抗體
病原體特異的抗原、抗體是該類產品的關鍵原材料。由于新型冠狀病毒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感染的毒株之間存在的差異尚未明確,因此在選擇抗原、抗體原料時,應注重抗原表位的選擇,避免毒株間差異造成的假陰性,亦應考慮抗原在其他冠狀病毒的表達情況,避免存在交叉反應出現假陽性。抗原、抗體原材料研究資料中應詳述該方面的考慮。
5.1.1.1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試劑所用特異性抗原
首先應詳述抗原表位及選擇依據,此外應提交抗原來源、制備、篩選、純化、鑒定及質量標準(外觀、蛋白濃度、純度、分子量、功能性試驗等)詳細試驗資料。
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5.1.1.1.1企業自制抗原
如為天然抗原,則應對毒株選擇、培養、抗原提取、純化、鑒定等試驗過程予以詳述。如為重組抗原,則應提交有關特定基因選擇、序列信息、克隆構建及轉化、抗原表達及純化、鑒定等詳細資料,重組抗原應明確與天然抗原結構的異同。
5.1.1.1.2企業外購抗原
應詳述抗原的名稱、抗原生物學來源、供應商名稱、提交供應商選擇的研究資料及供應商出具的抗原性能指標及檢驗報告。重組抗原應描述關特定基因選擇、序列信息,克隆構建及轉化,抗原表達及純化、鑒定等資料,重組抗原應明確與天然抗原結構的異同。
5.1.1.2其他主要原材料
除上述主要原材料外,產品中包含的其他主要原材料,如小鼠抗人IgM/IgG單克隆抗體、酶標抗體、膠體金、硝酸纖維素膜、微孔板、樣本稀釋液等,均應進行選擇及驗證,并提交相關資料。明確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和質量控制標準。免疫層析方法學的產品如適用于全血,應介紹血細胞去除方式,并驗證去除效果。
5.1.2試劑盒質控品/質控線
產品應設置合理的質控品/質控線。質控品應至少包含陰性和陽性兩個水平。抗體檢測試劑陽性質控品可選擇臨床陽性樣本,陰性質控品可選擇臨床陰性樣本或陰性基質等。提交相關原料的來源、選擇和性能確認等相關研究資料,明確供應商和質量控制標準。企業應對質控品的檢測結果(如A值)做出明確的范圍要求(試驗有效性的判斷)。
5.1.3企業參考品
該類產品的企業參考品一般包括陽性參考品、陰性參考品、檢出限參考品和重復性參考品。應根據產品性能驗證的實際需要設置企業參考品。
應提交企業參考品的原料來源、選擇、制備、陰陽性及濃度/滴度確認方法或試劑等相關驗證資料。企業參考品的基質應與待測樣本相同。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試劑的企業參考品的設置建議如下:
5.1.3.1陽性參考品
陽性參考品應考慮覆蓋不同來源及特征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樣本,可選擇至少各5份確認為陽性的臨床樣本,并設置不同滴度水平。
5.1.3.2陰性參考品
陰性參考品應考慮檢測特異性的評價,應納入正常臨床樣本、含類風濕因子等干擾因素的樣本及其他病原體特異性抗體、抗原陽性樣本,建議包括冠狀病毒(HKU1、OC43、NL63、229E)、流感病毒、腸道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等抗體陽性樣本。
5.1.3.3檢出限參考品
可設置臨床陽性樣本的系列稀釋樣本,其中應包含檢出限水平。
5.1.3.4重復性參考品
建議包括高、低兩個濃度的臨床樣本,其中一個濃度應為檢出限附近的濃度。
5.2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5.2.1產品基本反應原理介紹。
5.2.2生產工藝介紹,可用流程圖方式表示,并提交研究資料說明每一步驟生產工藝的研究確定資料。
5.2.3包被/標記工藝研究,申請人應考慮如包被/標記液量、濃度、時間、條件等指標對產品性能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上述指標的最佳組合。
5.2.4顯色系統、酶作用底物等的介紹以及最適條件研究。
(四)臨床評價資料
該類試劑應通過臨床試驗路徑進行臨床評價。臨床試驗應滿足《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號)的要求,如相關法規、文件有更新,臨床試驗應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僅說明該類產品臨床試驗中應關注的重點問題。
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臨床試驗應按要求在三家以上臨床試驗機構進行,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應按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系統備案。采用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同類產品或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較研究,從而對產品臨床性能進行確認。
1. 臨床試驗設計
新冠病毒抗體檢測試劑臨床試驗設計與產品預期用途相關,該類產品預期用途一般為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輔助診斷,臨床試驗為觀察性研究。臨床試驗中可選擇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臨床檢測結果的一致性比對,或與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較研究。
如臨床試驗選擇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一致性比對,在同類產品選擇的過程中應注意產品適用樣本類型、檢測方法學、檢測性能等方面應與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具有較好的可比性。
如臨床試驗選擇與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較研究,則臨床試驗中應選擇臨床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斷標準及疾病進程的判定結果作為對比。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等文件明確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斷標準,臨床試驗中關于病例的確診與排除應能夠滿足上述診療方案要求。建議同時參考診斷所用核酸檢測結果,以利于抗體檢測試劑臨床性能的充分評價。
2. 受試者選擇
臨床試驗的入組人群應為產品的預期適用人群,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檢測預期適用于近期(六個月以內)未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過新冠病毒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例;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IgG抗體聯合檢測、總抗體檢測預期適用于未接種過新冠病毒疫苗及既往未感染過新冠病毒的疑似病例。有關“疑似病例”的定義,參照現行有效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執行。
臨床試驗的入組人群應能夠代表產品適用人群的各種類型,包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排除病例等。
其中確診病例應包括不同疾病進程的患者(如發病初期、中期、恢復期患者等)。
3. 臨床試驗樣本要求
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試劑適用的樣本類型一般包括血清、血漿、靜脈全血、毛細血管全血等,試劑盒樣本采集建議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進行。
對于不同的樣本類型,如臨床前研究證實檢測性能沒有差異(如血清、血漿樣本檢測性能沒有差異),則臨床試驗中可匯總統計,但應注意臨床試驗應保證每種樣本類型均有試驗體外診斷試劑檢測陽性與陰性的樣本。臨床試驗中亦可進行兩種樣本類型的同源比對。
如產品適用的不同樣本類型差異較大(如:血清與靜脈全血、靜脈全血與毛細血管全血),建議針對不同樣本類型進行同源比對,亦可分別按照臨床試驗設計與已上市同類產品或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對。
4. 臨床試驗樣本量
臨床試驗過程中建議根據產品性能及相關的統計學參數采用合理的統計模型對最低樣本量進行估算。其中臨床評價指標的確定應依據該產品前期研究情況。以下針對不同臨床試驗設計分別進行樣本量的建議。
4.1與已上市同類產品的比對研究
如臨床試驗采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對的試驗設計,建議對比試劑檢測陽性樣本不少于200例,陰性樣本不少于300例。
臨床試驗樣本量除需滿足上述最低樣本量要求外,還應保證入組病例覆蓋受試者的各種特征;如針對確診病例應涵蓋疾病感染的各個進程,病毒感染早期、中期病例應分別不應低于所有確診的25%。
4.2 與臨床參考標準的比對研究
如臨床試驗采用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臨床參考標準進行比對研究。 針對確診病例,試驗體外診斷試劑針對不同疾病進程的病例產品臨床性能存在差異,為了充分確認產品針對不同疾病進程病例的臨床性能,建議每一疾病階段(早期、中期和后期)病例數不少于70例。早期病例一般指發病0-7天的病例;中期病例一般指發病8-14天病例;后期病例一般指14天以后病例。針對排除病例,排除病例建議不少于300例。
4.3 不同樣本類型樣本量要求
如申報產品適用于不同樣本類型,臨床試驗需進行不同樣本類型的同源比對時,每種樣本類型的陽性和陰性樣本例數建議均不少于70例。
5. 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分析
5.1 與已上市同類產品比對
如臨床試驗目的為驗證申報產品與已上市產品的一致性,統計分析一般以2×2表的形式總結兩種分析方法的檢測結果,并據此計算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符合率、Kappa值等指標及其可信區間。除此之外,還應同時進行假設檢驗評價兩種分析方法的一致性。
如產品臨床試驗采用其他統計學模型進行統計分析,如優效性試驗等,應充分說明其合理性。
5.2 與臨床參考方法比對
臨床試驗中針對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確診/排除結論的病例,應以臨床診斷標準為對照,以2×2表的形式統計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的總體臨床靈敏度和特異度。同時,針對不同病程階段的患者進行分層分析。臨床性能的綜合評價指標及各亞組評價指標均應滿足臨床對此類檢測試劑的要求。
為評價IgG和IgM聯合檢測的臨床意義,除針對IgG和IgM檢測結果進行分別統計外,還應進行兩項指標綜合評價的統計分析。
臨床試驗中所有不一致結果均應結合患者的流行病學背景、臨床癥狀、疾病轉歸等信息進行充分的分析。
5.3 不同樣本類型的統計分析
臨床試驗如涉及確認不同樣本類型同源比對的臨床性能,統計分析一般以2×2表的形式總結兩種樣本類型的檢測結果,并據此計算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符合率、Kappa值等指標及其可信區間。除此之外,還應同時進行假設檢驗評價兩種樣本類型檢測結果的一致性。
6.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認可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應符合《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和《使用體外診斷試劑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方案、報告和倫理審查意見,以及該數據適用于中國患者人群的論證資料、境內外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差異的對比資料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差異對于臨床試驗結果影響的論證資料。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上述臨床試驗技術審評要求,論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充分性。
7. 臨床評價資料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法規文件要求提交臨床評價綜述、各機構倫理審查意見、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小結以及臨床試驗總結報告。
臨床試驗數據匯總表作為臨床試驗小結的附件提交。數據表中應包括檢測病例的編號、年齡、性別、樣本類型、采集時間、臨床診斷背景信息、本產品檢測結果、對比試劑檢測結果(如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確診或排除結果等,臨床應用的數據集中每一病例編號應能夠溯源。鑒于抗體的產生與病原體感染病程密切相關,建議在臨床背景信息中詳述患者發病時間、癥狀變化、疾病轉歸等,為了確認入組病例是否為產品預期適用人群,建議提供病例的疫苗接種情況(具體要求參見附表)。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格式應滿足《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產品說明書中技術內容應與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應以規范格式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文獻的相關信息。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說明書編寫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預期用途】
產品預期用途的描述應符合現行的疾病防治指南,其臨床試驗入組病例應能夠覆蓋產品適用人群。建議產品預期用途包括如下內容:
針對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檢測試劑,其預期用途為用于體外定性檢測近期未接種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過新冠病毒人群的血清、血漿、靜脈全血、毛細血管全血(樣本類型根據產品驗證與確認情況而定)樣本中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IgM抗體;針對新冠病毒特異性IgM抗體/IgG抗體聯合檢測、總抗體檢測,其預期用途為用于體外定性檢測未接種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過新冠病毒人群的血清、血漿、靜脈全血、毛細血管全血(樣本類型根據產品驗證與確認情況而定)樣本中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IgM抗體/IgG抗體、總抗體,如針對該預期用途產品為IgM抗體、IgG抗體未在一個注冊單元,建議分別在兩個產品中明確聯合檢測的要求。
檢測結果僅用作對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疑似病例的補充檢測指標或疑似病例診斷中與核酸檢測協同使用,不能作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和排除的依據,不適用于一般人群的篩查。
檢測結果為陽性還需進一步確認,檢測結果陰性不能排除感染的可能性。
本試劑盒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建議結合患者臨床表現和其他實驗室檢測對病情進行綜合分析。
開展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檢測,應符合《新冠病毒樣本采集和檢測技術指南》等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
該產品僅限醫療機構使用。
2.【樣本要求】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2.1樣本采集:明確采集時間、采集順序、采集量等,是否受臨床癥狀、用藥情況等因素的影響。說明采集方法及樣本類型,對于血漿、全血樣本,應注明對抗凝劑的要求。
2.2干擾物的影響:明確常見干擾物對實驗結果是否產生影響,明確可接受的最大干擾物濃度。
2.3樣本處理及保存:樣本處理方法、保存條件(如冷藏、冷凍等)及不同保存條件下的保存時限和運輸條件等。冷藏、冷凍樣本檢測前是否需要恢復室溫,冷凍樣本的凍融次數限制等。
2.4應包括樣本應采用的滅活方式,采用該方式的依據,以及滅活需要的時間等。
3.【檢驗方法】
詳細說明試驗操作的各個步驟:
3.1實驗環境:實驗室的溫度、濕度要求,檢測試劑及樣本的復溫要求等。
3.2試劑配制方法,試劑開封后使用方法等。
3.3高濃度樣本稀釋的方法。
3.4試驗條件:操作步驟、溫度、時間、儀器波長等。
3.5質量控制:操作步驟,質控結果的要求(試驗有效性的判斷),質控結果不符合要求的處理方式。
3.6對于膠體金法檢測試劑可以圖示形式顯示正確的檢驗操作方法、程序等。特別注意應強調操作溫度及濕度條件、讀取結果的時間。
3.7特別說明檢驗操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4.【陽性判斷值】建議將陽性判斷值確定與驗證的方法,采用的樣本及例數總結至該項下。
5.【檢驗結果的解釋】
結合質控線/對照品/質控品/校準品以及樣本的檢測結果,對所有可能出現的結果組合及相應的解釋進行詳述。對于膠體金法檢測試劑可采用圖示形式顯示檢測結果。檢驗結果的解釋應以陽性判斷值的研究結論為依據。如有適用的臨床診療指南,則應在此項下引用,相應檢驗結果的解釋應符合相關指南的要求。如有灰區判定,詳細說明灰區樣本的處理方法。
6.【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綜合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背景、檢測方法及適用范圍等信息,對可能出現的局限性進行相關說明,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6.1本產品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不應作為臨床診治的唯一依據,對患者的臨床管理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測(尤其是病原學檢測)、治療反應及流行病學等信息綜合考慮。
6.2不合理的樣本采集、轉運、處理及不當的實驗操作和實驗環境均有可能導致假陰性或假陽性結果。
6.3根據機體被病毒感染后產生抗體的基礎理論,特異性IgM抗體產生較早,持續時間較短;IgG抗體產生較晚,持續時間較IgM抗體長。另外,由于病毒感染到機體產生特異性抗體需經一定時間、抗體的強度存在個體差異,與感染抗原的量及抗原的抗原性強度相關。所以應將IgM抗體檢測結果、IgG抗體檢測結果、采樣時間、臨床指征及出現時間等綜合考慮。抗體檢測陽性者也應結合其他臨床指征綜合判斷。
6.4感染初期,抗體可能未產生或者產生水平低于產品檢出限,而產生陰性結果。檢測陰性不能排除急性感染,對于可疑的樣本建議進行病原學檢測,或至少間隔7天再次檢測。
6.5評價血清學檢測結果時需要結合患者的臨床病程、基礎狀況以及年齡等因素綜合考慮,如:免疫功能低下、缺陷或免疫功能受抑制的人群、產生抗體能力較低的嬰幼兒,可能不產生或產生低滴度的抗體,其血清學抗體檢測的參考價值有限,可能會導致錯誤的醫學解釋。
6.6新冠病毒特異性IgG檢測不適用于曾經感染過新冠病毒的人群。
6.7注射過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群,其抗體水平可能為陽性,其IgM、IgG抗體檢測的參考價值有限,可能會導致錯誤的醫學解釋。
6.8新冠病毒抗體檢測的結果不能用于評估人體是否已經對新冠病毒肺炎具備免疫力,特別是不能用于評估新冠病毒疫苗的作用和功效。
6.9在近幾個月內接受過輸血或其他血液制品治療的人群,對其陽性檢測結果的分析應慎重。
6.10該產品為定性分析產品,結果并不能準確反映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IgM/IgG抗體的滴度。
6.11其他需要說明的局限性等。
7.【產品性能指標】
簡述以下性能指標:
7.1國家標準品和企業參考品符合率。
7.2檢出限:簡要介紹評價方法、所用樣本情況以及評價結果。
7.3對包容性的研究情況進行總結。
7.4對精密度的研究情況進行總結。
7.5分析特異性
7.5.1交叉反應:詳述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種類,及有/無交叉反應的濃度水平。
7.5.2干擾試驗:說明驗證的干擾物質種類及有/無干擾反應的濃度水平。
7.6臨床試驗:簡要介紹試驗方法、受試者及樣本、試驗結果和結論等。
8.【注意事項】
8.1本產品僅用于體外診斷。
8.2明確本試劑盒所采用的生物學來源的組分,雖經滅活,但不能保證其不具有潛在傳染性,需要嚴格按照生物安全有關規定操作,遵循實驗室操作的常規規定。所有樣品、洗滌液(如適用)和各種廢棄物均應按污染物處理。
8.3試劑操作的注意事項,如是否需要平衡至室溫再使用,是否需要搖勻等。不同批號的試劑是否可以混用。
8.4有關實驗操作、樣本保存及處理等其他注意事項。
三、參考文獻
1.《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Z].
2.《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Z].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 [Z]. 2022-03-15.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Z].2021-05-1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疾病預防控制局. 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技術指南(第一版)[Z].2021-03-29.
附表
臨床試驗數據匯總表
受試者編號 |
年齡 |
性別 |
樣本類型 |
確診/排除 結果 |
臨床診斷背景信息 |
試驗體外診斷試劑檢測結果 |
對比試劑檢測結果(如適用) |
核酸檢測結果 |
發病日期 |
采樣日期 |
疫苗接種情況 |
備注: a)原則上每個病例均應明確確診/排除結果,如有核酸檢測為陰性且具有肺炎影像學特征,無法排除的病例應在確診/排除結果一欄特別注明。 b)確診病例應明確采樣時間點的病程階段:初期、中期或治療后期/恢復期等。 c)受試者編號應唯一可溯源。 d)疫苗接種情況為病例是否接種疫苗或疫苗接種日期與采樣日期的間隔。 |
【附件3】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
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也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和驗證資料,相關人員應在遵循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屬于β屬冠狀病毒,有包膜,顆粒呈圓形或橢圓形,直徑約為60~140nm。具有5個必需基因,分別針對核蛋白(N)、病毒包膜(E)、基質蛋白(M)和刺突蛋白(S)4種結構蛋白及RNA依賴性的RNA聚合酶(RdRp)。核蛋白(N)包裹RNA基因組構成核衣殼,外面圍繞著病毒包膜(E),病毒包膜包埋有基質蛋白(M)和刺突蛋白(S)等蛋白。
實驗室檢查包括一般檢查,病原學及血清學檢查,胸部影像學檢查等。病原學檢查又包括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以抗原抗體反應為原理,對鼻拭子、咽拭子、鼻咽拭子等上呼吸道樣本中的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 )抗原進行體外定性的檢測試劑。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注冊申請和變更注冊申請的情形。本指導原則僅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撰寫,其他未盡事宜應當符合《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等相關法規要求。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 產品名稱及分類編碼
產品名稱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如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該產品按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管理,分類編碼為6840。
2. 其他信息還包括產品列表、關聯文件、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以及符合性聲明等文件。
(二)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概述、產品描述、預期用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及其他需說明的內容。其中,產品描述中應詳述檢測原理、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比較等。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比較,應著重從方法學、檢驗原理、產品主要性能等方面詳細說明申報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同類產品之間的主要區別。
(三)非臨床資料
1. 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1.1 產品技術要求
注冊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產品研制、前期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資料,結合產品特性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2022年第8號)的要求編寫。該類產品作為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產工藝要求。
如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技術要求的相關要求應不低于相應的要求。
1.2 產品檢驗報告
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已有國家標準品,技術要求中應體現國家標準品的相關要求,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三批產品進行檢驗。
2. 分析性能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采用在符合質量管理體系的環境下生產的試劑盒進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體研究方法、試驗方案、試驗數據、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
如申報產品適用不同的機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機型上進行評估的資料。如申報產品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各包裝規格進行分析或驗證。對于不同的樣本類型應分別提交相應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配套的不同保存液或裂解液至少應進行檢出限、精密度、包容性、干擾研究。
分析性能評估所用樣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確,例如樣本來源、樣本類型、采集和處理方式、稀釋方式、定值過程及數據等。研究中采用的新型冠狀病毒樣本,應采用合理方法對樣本進行標定,包括拷貝數、Ct值、TCID50值等。分析性能評估用樣本應為真實樣本或病毒培養物,如需稀釋應采用陰性基質進行稀釋。
建議著重對以下分析性能進行研究:
2.1 樣本穩定性
應充分考慮實際使用過程中樣本采集、處理、運輸及保存等各個階段的條件,對不同類型樣本的穩定性分別進行評價并提交研究資料。內容包括建議的保存條件、保存液、裂解液和運輸條件(如涉及)等。如樣本采集后需加入保存液、裂解液等,應同時對處理后的樣本進行樣本穩定性的研究。建議對不同的滅活方式進行驗證。
2.2 適用的樣本類型
列明產品適用的樣本類型。
2.3 精密度
應對精密度指標,如標準差或變異系數等的評價標準做出合理要求。
應考慮運行、時間、操作者、儀器、試劑批次和地點等影響精密度的條件,設計合理的精密度試驗方案進行評價。
設定合理的精密度評價周期,例如:為期至少20天的檢測,具體方案可參考性能評價相關文件進行。
用于精密度評價的臨床樣本應至少包含3個水平:陰性樣本、臨界陽性樣本、(中或強)陽性樣本,并根據產品特性設定適當的精密度要求:
①陰性樣本:待測物濃度低于檢出限或為零濃度,陰性檢出率應為100%(n≥20)。
②臨界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略高于試劑盒的檢出限,陽性檢出率應≥95%(n≥20)。
③中/強陽性樣本:待測物濃度呈中度到強陽性,陽性檢出率為100%且CV≤15%(n≥20),或條帶結果顯色均一。
2.4 包容性
使用具有時間和區域特征性的不同來源的至少10例樣本進行驗證,驗證內容應包括重復性、檢出限等,提供樣本及濃度的確認方法、試驗數據。樣本應覆蓋目前國內變異株的常見類型,以考察對不同變異株的檢出能力。
2.5 檢出限
2.5.1檢出限的確定
建議對病毒進行梯度稀釋后研究確定檢出限,每個梯度的病毒稀釋液重復3~5份,每份稀釋液重復檢測不少于20次,將具有95%陽性檢出率的病毒水平作為檢出限。
應分別選擇不同來源具有代表性的3個樣本進行檢出限的確定。
2.5.2檢出限的驗證
選擇具有時間和區域特征性的至少3個樣本(與檢出限確定不同樣本)在檢出限濃度水平進行驗證,應達到95%陽性檢出率。
應提供詳細的病毒滴度的確定方法,同時應詳細描述病毒樣本的確認方法及驗證結果。
2.6 分析特異性
2.6.1交叉反應驗證
地方性人類冠狀病毒(HKU1,OC43,NL63和229E);SARS冠狀病毒、MERS冠狀病毒。
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節性H1N1流感病毒)、H3N2、H5N1、H7N9,乙型流感Yamagata、Victoria,副流感病毒Ⅰ、Ⅱ、Ⅲ型,呼吸道合胞病毒A、B型,鼻病毒A、B、C組,腺病毒1、2、3、4、5、7、55型,腸病毒A、B、C、D組,EB病毒、麻疹病毒、人巨細胞病毒、輪狀病毒、諾如病毒、腮腺炎病毒、水痘-帶狀皰疹病毒、人偏肺病毒。
肺炎支原體、肺炎衣原體、流感嗜血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肺炎鏈球菌、肺炎克雷伯菌、結核分枝桿菌、白色念珠菌。
驗證不少于20份正常人樣本。
除SARS冠狀病毒和MERS冠狀病毒可采用重組蛋白外,各病原體均應采用臨床樣本或培養物進行驗證。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樣本的來源、陰陽性、種屬/型別和濃度/滴度確認等試驗資料。建議在病原體的醫學相關水平進行交叉反應的驗證,如病毒濃度為105 pfu/mL或更高。
2.6.2內源/外源物質干擾
建議在每種干擾物質的潛在最大濃度(“最差條件”)條件下進行評價,在病毒抗原臨界陽性水平進行干擾試驗驗證。
表1 用于干擾試驗的物質
物質 |
活性成分 |
粘蛋白 |
純化粘蛋白 |
血液 |
/ |
抗病毒藥物 |
α-干擾素、扎那米韋、利巴韋林、奧司他韋、帕拉米韋、洛匹那韋、利托那韋、阿比多爾 |
抗生素 |
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頭孢曲松、美羅培南 |
全身性抗菌藥 |
妥布霉素 |
過敏性癥狀緩解藥物 |
鹽酸組胺 |
鼻腔噴霧劑或滴鼻劑 |
苯福林、羥甲唑啉、氯化鈉(含防腐劑) |
鼻用皮膚類固醇 |
倍氯美松、地塞米松、氟尼縮松、曲安奈德、 布地奈德、莫米松、氟替卡松 |
2.7 高劑量鉤狀效應
應評估高劑量鉤狀效應并提交研究資料。
2.8 提供企業參考品驗證資料:根據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中的企業參考品設置情況,采用三批產品對企業參考品進行檢驗并提供詳細的試驗數據。
2.9 反應體系
2.9.1反應條件確定:注冊申請人應考慮反應時間、判讀時間、反應溫度、洗滌液體積和洗滌次數(如涉及)等條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上述條件的最佳組合。
2.9.2反應體系中樣本加樣方式及加樣量確定:通過試驗確定最佳的加樣方式及加樣量。如樣本需采取稀釋或其他必要的方法進行處理后方可用于最終檢測,還應對樣本稀釋液及其用量、其他必要的處理方法等進行研究。
2.9.3采樣拭子及樣本保存液的選擇:對拭子頭和拭子桿的材質要求。明確保存液或裂解液的成分、濃度、使用量的要求等。
3. 穩定性研究資料
穩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實時穩定性(有效期)、開瓶(開封)穩定性、高溫加速破壞穩定性、運輸穩定性等,注冊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案、詳細的研究數據以及結論。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4. 陽性判斷值研究
提交對申報試劑陰性/灰區/陽性等結果判斷的陽性判斷值(cut-off,CO)確定的研究資料,包括具體的試驗方案、人群及受試者樣本選擇、評價標準、統計學分析和研究數據等。建立陽性判斷值使用的樣本來源的選擇應考慮到不同的地理區域、不同的感染階段和生理狀態等因素的影響。如果產品適用不同樣本類型,需要對所有樣本類型進行陽性判斷值的驗證。
如適用,可采用受試者工作特征曲線(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 ROC)的分析方式來選擇確定合理的陽性判斷值;如結果存在灰區(equivocal zone),應明確灰區建立的基礎。如采用其他方法對陽性判斷值進行確認研究,應說明這種方法的合理性。
5. 其他資料
5.1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此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抗體、質控品(線)、參考品等。應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選擇與來源、制備過程、質量控制標準等相關研究資料。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制,應提供其詳細制備過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購,應提供資料包括:選擇該原材料的依據及對比篩選試驗資料、供應商提供的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以及該原材料到貨后的質量檢驗資料,供應商應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5.1.1新型冠狀病毒特異的抗體
病原體特異的抗體是該類產品的關鍵原材料。由于新型冠狀病毒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感染的毒株之間存在的差異尚未明確,因此在選擇抗體原料時,應注重結合表位的選擇,避免毒株間差異造成的假陰性,亦應考慮抗原在其他冠狀病毒的表達情況,避免存在交叉反應出現假陽性。原材料研究資料中應詳述該方面的考慮。
首先應詳述抗體所針對的抗原表位、抗體制備所用免疫原以及確定該抗體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此外應提交抗體來源、制備、篩選、鑒定及質量標準(外觀、蛋白濃度、純度、分子量、效價、功能性試驗等)等詳細試驗資料。
自制抗體,如使用天然抗原作為免疫原,應提供該天然抗原的來源;如使用重組抗原或其他人工合成抗原作為免疫原,應提供相應的核酸或者蛋白序列信息。針對抗體的制備、鑒定等過程,應提交詳細的研究資料和工藝穩定性驗證資料。
外購抗體,應詳述抗體的名稱及生物學來源,供應商名稱;提交供應商選擇的研究資料及供應商出具的抗體性能指標及檢驗報告。
5.1.2其他主要原材料
除上述主要原材料外,產品中包含的其他主要原材料,如二級抗體、膠體金、發光物、硝酸纖維素膜、微孔板、樣本稀釋液、提取液等,均應進行選擇及驗證,并提交相關資料。明確供應商和質量控制標準。
5.1.3試劑盒質控品/質控線
產品應設置合理的質控品/質控線。質控品應至少包含陰性和陽性兩個水平。提交相關原料的來源、選擇和性能確認等相關研究資料,明確供應商和質量控制標準。注冊申請人應對質控品的檢測結果做出明確的范圍要求(試驗有效性的判斷)。
5.1.4企業參考品
該類產品的企業參考品一般包括陽性參考品、陰性參考品、檢出限參考品和重復性參考品。應根據產品性能驗證的實際需要設置企業參考品。
應提交企業參考品的原料來源、選擇、制備、陰陽性及濃度/滴度確認方法或試劑等相關驗證資料。企業參考品應采用臨床樣本,或者使用病毒培養液加入陰性基質。企業參考品的設置建議如下:
5.1.4.1陽性參考品
陽性參考品應考慮覆蓋不同來源及特征的樣本,可選擇至少各5份確認為陽性的樣本,并設置不同滴度水平。
5.1.4.2陰性參考品
陰性參考品應考慮檢測特異性的評價,建議包括冠狀病毒(HKU1、OC43、NL63、229E)、流感病毒、腸道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等抗原陽性樣本。
5.1.4.3檢出限參考品
可設置系列稀釋樣本,其中應包含檢出限水平。
5.1.4.4重復性參考品
建議包括高、低兩個濃度的樣本,其中一個濃度應為檢出限附近的濃度。
5.2 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
5.2.1產品基本反應原理介紹。
5.2.2生產工藝介紹,可用流程圖方式表示,并簡要說明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依據。
5.2.3包被/標記工藝研究,注冊申請人應考慮如包被/標記液量、濃度、時間、條件等指標對產品性能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上述指標的最佳組合。
5.2.4顯色系統、酶作用底物等的介紹以及最適條件研究。
(四)臨床評價資料
該類試劑應通過臨床試驗路徑進行臨床評價。臨床試驗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號)的要求,如相關法規、文件有更新,臨床試驗應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僅說明該類產品臨床試驗中應關注的重點問題。
1. 產品臨床性能評價
1.1試驗方法
采用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已上市、靈敏度較高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試劑進行對比試驗的方法,對產品臨床性能進行評價。考慮到產品可能的適用人群和使用場景,試驗體外診斷試劑檢測可由經專業培訓的實驗室人員操作,或者由非專業使用者進行檢測。
如試驗體外診斷試劑檢測由非專業使用者進行檢測,為了實現盲法操作,避免因受試者已經知曉自身的感染狀態而引入偏倚,臨床試驗應按照方案要求順序納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疑似病例,不應納入已知感染狀態的受試者。樣本量應根據篩選人群發病率進行適當的統計學估算,最終入組受試者中陽性例數應滿足最低要求。這種試驗方法主要適用于人群發病率較高時的情形。
如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由經專業培訓的實驗室人員檢測,則為了充分評價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對于所有目標人群及使用場景的適用性,還應同時選取一定量受試者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非專業使用者檢測與經專業培訓的實驗室人員檢測的對比試驗。非專業使用者檢測時除了產品說明書等生產企業提供的必要信息外不應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訓和指導。
對比試驗中,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對比試劑應盡量針對同一份樣本或同步采集的相同樣本類型(采樣順序應隨機)樣本進行檢測。若尚無相同樣本類型核酸檢測試劑批準上市,也可選擇適合的同源樣本,如鼻咽拭子或口咽拭子樣本進行對比試劑檢測。應對對比試劑的選擇進行充分論述,特別是對比試劑靈敏度能否滿足評價要求、試驗體外診斷試劑與對比試劑的可比性等,應進行充分討論。對比試劑檢測過程應符合該產品說明書要求。
1.2受試者選擇
臨床試驗的入組人群應來自產品的預期適用人群。根據前期研究數據,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主要適用于急性感染期患者,建議為出現癥狀后7天之內的患者。臨床試驗方案中應根據相關研究數據明確受試者入組標準,并說明依據。入組受試者應能夠代表產品適用人群的各種情形,例如:應包括不同年齡、性別受試者;陽性病例應包括不同病毒載量(根據同步核酸檢測結果確定)的病例,以及出現癥狀不同時間(1~7天)的病例;陰性病例應包括有疑似癥狀的其他呼吸道病原體感染病例等。
臨床試驗中需要進行非專業使用者檢測操作的受試者應為無醫學或實驗室檢驗相關專業背景、且不具有任何體外診斷試劑操作經驗、符合產品預期適用范圍的人,并能夠代表不同年齡段、不同教育水平、不同專業背景人群。特別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初中或初中以下教育水平的受試者應占有一定的比例。
1.3樣本量
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與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試劑的對比試驗,根據已有研究數據進行初步估算,建議對比試劑(核酸檢測試劑)檢測陽性樣本不少于200例,陰性樣本不少于300例。為了對產品臨床性能進行充分評價,陽性樣本中,不同病毒載量樣本(依據對比試劑檢測結果確定)應分別具有足夠的樣本量:以核酸檢測試劑陽性判斷值Ct≤38為例,建議Ct值≤30的陽性樣本例數不低于170例,Ct值>30的陽性樣本例數不低于30例。
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非專業使用者檢測與經專業培訓的實驗室人員檢測的對比試驗,建議納入至少70例抗原陽性受試者,70例抗原陰性受試者,應盡可能納入尚未確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狀態的疑似病例。當人群發病率維持較低水平時,根據臨床試驗需要,陽性受試者可以視情形納入已知感染狀態的受試者。
如果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同時適用于多種上呼吸道樣本類型,則每種樣本類型應分別具有一定數量的陽性和陰性樣本,建議均不少于70例。除上呼吸道樣本之外,如試驗體外診斷試劑還適用于其他樣本類型,建議針對樣本類型的適用性進行充分的論證與臨床研究,相關樣本類型的樣本量應進行合理的統計學估算。
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中樣本采集和處理方式是影響產品性能的重要因素,應在非臨床研究中進行充分評價,并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嚴格遵循說明書要求。
如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同時適用于多種反應體系(包括不同樣本保存液等),且經非臨床研究證明,分析性能沒有差異,可選擇典型的反應體系進行臨床試驗;如非臨床研究證明,分析性能存在差異,則應針對不同的反應體系分別進行臨床試驗,并分別計算樣本量。
1.4臨床試驗機構
臨床試驗應在不少于3家(含3家)、具備相應條件且按照規定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開展。
1.5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分析
描述性統計分析,應對入組人群進行人口學分析,包括年齡、性別和臨床診斷背景信息等。
臨床試驗結果一般以2×2表的形式進行總結,并據此計算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符合率及其95%置信區間。同時應針對不同病毒載量(根據核酸檢測結果)和不同樣本類型等進行分層分析。
臨床試驗中所有不一致結果均應結合患者同步臨床診斷結果或其他檢測試劑檢測結果等信息進行充分的分析。
2. 可用性評價
可用性評價的目的在于確認說明書易讀性以及非專業使用者按照說明書完成全部檢測流程的能力。入組人群應參考“1.2中受試者選擇”中的相關要求,總例數建議不少于30例,無需納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陽性病例。
可用性評價中由非專業使用者按照說明書要求完成采樣、檢測、結果解讀等全部過程,整個過程由一位專業人員觀察并記錄,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主要的質控點,例如樣本采集方式是否正確、樣本量是否充足、是否可能發生樣本污染、檢測過程是否正確、結果判讀是否正確等,特別是過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難,應詳細記錄,并給出總體可用性評價。
上述過程完成后,受試者應填寫統一的問卷,以評價說明書的易讀性,包括樣本采集、檢測過程及結果判讀等各個方面,并對產品說明書易讀性進行總體評價。
3. 結果判讀能力評價
所有參與可用性評價的受試者應針對各種類型檢測結果進行判讀(應為檢測后的檢測實物,可以使用模擬樣本獲得檢測結果),供判讀的結果應包括陽性、弱陽性、陰性、無效結果,評價受試者的判讀正確率。
4.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認可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應符合《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和《使用體外診斷試劑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方案、報告和倫理審查意見,以及該數據適用于中國患者人群的論證資料、境內外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差異的對比資料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差異對于臨床試驗結果影響的論證資料。
注冊申請人應根據上述臨床試驗技術審評要求,論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充分性。有關可用性評價和結果判讀能力評價應在境內完成。
5. 臨床評價資料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應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號)等法規文件要求提交臨床評價綜述、各機構倫理審查意見、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小結以及臨床試驗報告。資料內容及格式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其中臨床試驗數據庫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數據遞交要求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
臨床試驗數據匯總表作為臨床試驗小結的附件提交。數據表中應包括檢測病例的編號、年齡、性別、樣本類型、患者發病時間、樣本采集時間、臨床診斷背景信息、試驗體外診斷試劑檢測結果、對比試劑檢測結果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確診或排除結果等。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格式應滿足《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產品說明書的所有內容均應與注冊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內容引用自參考文獻,則應以規范格式對此內容進行標注,并單獨列明參考文獻的相關信息。
產品說明書編寫建議參考附件中的模板。
1.【預期用途】
本產品用于體外定性檢測XX樣本(根據具體情況描述)中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XX抗原(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適用人群參照《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應用方案(試行)》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產品不能單獨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診斷,陽性結果僅表明樣本中可能存在新型冠狀病毒特定抗原,應結合核酸檢測結果判斷感染狀態。陰性結果不能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也不得單獨作為作出治療和疾病管理決定的依據。有相應臨床癥狀的疑似患者抗原檢測不管是陽性還是陰性,均應進行進一步的核酸檢測。
檢測陽性受試者應遵循當地疫情防控政策進行報告和隔離,并尋求相應的醫療幫助;檢測陰性受試者應嚴格遵守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必要時采用核酸檢測進行確認。
產品使用環境應遵循《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應用方案(試行)》等國家相關規定。
2.【檢驗原理】
描述試劑盒的技術原理,可結合圖示進行說明。
3.【主要組成成分】
3.1詳細說明試劑盒內各組分的名稱、數量、成分、濃度等信息,如含有生物源性物質,應說明其(生物學)來源、活性及其他特性;對于膠體金、熒光免疫層析法等試劑應描述試劑條/卡結構組成。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3.2試劑盒中不包含但對該項檢測必需的組分,應列出相關試劑的生產企業、產品名稱以及注冊證號等信息。
4.【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說明試劑盒的效期穩定性、開封穩定性等,應標明具體的儲存條件及效期,明確溫濕度要求。
5.【適用儀器】(如適用)
注明所有適用的儀器型號,并提供與儀器有關的重要信息以指導用戶操作。酶標儀應明確波長要求。
6.【樣本要求】
說明對樣本采集、處理、保存等方面的要求,包括采樣要求、采集器的要求、離心條件、運送條件、保存條件及效期、凍融要求、預處理方法等,相關內容應經過前期驗證。
7.【檢驗方法】
7.1試驗環境:檢測試劑及樣本的復溫要求等。
7.2試劑配制方法,試劑開封后使用方法等。
7.3樣本稀釋的方法。
7.4試驗條件:操作步驟、溫度、時間、儀器條件等。
7.5質量控制:操作步驟,質控結果的要求(試驗有效性的判斷),質控結果不符合要求的處理方式。
7.6可采用圖示形式顯示正確的檢驗操作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項等。特別注意應強調操作溫度及濕度條件、讀取結果的時間。
7.7特別說明檢驗操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8.【陽性判斷值】(如適用)
明確陽性判斷值,簡要描述陽性判斷值確定的試驗方法。
9.【檢驗結果的解釋】
描述檢測結果的判定標準或計算方法,如有灰區判定,應詳細說明灰區樣本的處理方法。建議可采用圖示形式描述結果判讀方法(例如膠體金、熒光免疫層析法等試劑)。
10.【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綜合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背景、檢測方法及適用范圍等信息,對可能出現的局限性進行相關說明。例如:
10.1本試劑盒的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對患者的臨床診治應結合其癥狀/體征、病史、其他實驗室檢查及治療反應等情況綜合考慮。
10.2有關假陽性結果的可能性分析
如果樣本在運輸、處理過程中發生交叉污染,則可能導致假陽性結果;
試驗過程中使用的耗材、設備等受污染,則可能導致假陽性結果。
10.3有關假陰性結果的可能性分析
不合理的樣本采集、轉運、儲存及處理、樣本中病原體含量過低均有可能導致假陰性結果;該病原體的突變可能會導致假陰性結果。
11.【產品性能指標】
簡述以下性能指標:
11.1國家標準品和企業參考品符合情況。
11.2檢出限:簡要介紹評價方法、所用病毒株或樣本情況以及評價結果。
11.3對包容性的研究情況進行總結。
11.4對精密度的研究情況進行總結。
11.5分析特異性
11.5.1交叉反應:詳述交叉反應驗證的病原體種類,及有/無交叉反應的濃度水平。
11.5.2干擾物質:說明驗證的干擾物質種類及有/無干擾反應的濃度水平。
11.6鉤狀(HOOK)效應:對高劑量鉤狀效應的驗證情況進行總結。
11.7臨床試驗:簡要介紹試驗方法、受試者及樣本、試驗結果和結論等。
12.【注意事項】
有關試驗操作、樣本保存及處理等注意事項。
三、參考文獻
1.《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Z].
2.《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Z].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 [Z]. 2022-03-15.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健康委員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Z].2021-05-14.
【附件】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
試劑盒(XXXX法)說明書
【產品名稱】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盒(XXXX法)
【包裝規格】
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預期用途】
本產品用于體外定性檢測XX樣本(根據具體情況描述)中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XX抗原(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適用人群參照《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應用方案(試行)》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產品不能單獨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診斷,陽性結果僅表明樣本中可能存在新型冠狀病毒特定抗原,應結合核酸檢測結果判斷感染狀態。陰性結果不能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也不得單獨作為作出治療和疾病管理決定的依據。有相應臨床癥狀的疑似患者抗原檢測不管是陽性還是陰性,均應進行進一步的核酸檢測。
檢測陽性受試者應遵循當地疫情防控政策進行報告和隔離,并尋求相應的醫療幫助;檢測陰性受試者應嚴格遵守當地疫情防控要求,必要時采用核酸檢測進行確認。
產品使用環境應遵循《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應用方案(試行)》等國家相關規定。
【檢驗原理】
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主要組成成分】
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適用儀器】(如適用)
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樣本要求】
列出適用的樣本類型,并詳細描述采樣方法、配套的采樣器、樣本處理、樣本保存方法等。
寫明有關采樣的詳細步驟,例如:
鼻咽拭子:
采樣人員一手輕扶被采集人員的頭部,一手執拭子貼鼻孔進入,沿下鼻道的底部向后緩緩深入,由于鼻道呈弧形,不可用力過猛,以免發生外傷出血。待拭子頂端到達鼻咽腔后壁時,輕輕旋轉一周(如遇反射性咳嗽,應停留片刻),然后緩緩取出拭子,將拭子頭浸入與檢測試紙條配套的含保存液的采樣容器中。
口咽拭子:
被采集人員頭部微仰,嘴張大,并發“啊”音,露出兩側咽扁桃體,將拭子越過舌根,在被采集者兩側咽扁桃體稍微用力來回擦拭至少3次,然后再在咽后壁上下擦拭至少3次,將拭子頭浸入檢測試紙條配套的含保存液的采樣容器中。
鼻拭子:
樣本采集時,先用衛生紙擤去鼻涕,小心拆開鼻拭子外包裝,避免手部接觸拭子頭。隨后頭部微仰,一手執拭子尾部貼一側鼻孔進入,沿下鼻道的底部向后緩緩深入1-1.5厘米(對于年齡2-14歲受試者,深入1厘米)后貼鼻腔旋轉至少4圈(停留時間不少于15秒),隨后使用同一拭子對另一鼻腔重復相同操作。將拭子頭浸入檢測試紙條配套的含保存液的采樣容器中。
配清晰的采樣圖示。
注意:
采樣規范性會對檢測結果有影響,建議采樣人員應是專業人員、或經過專業人員指導和培訓的人員。
一次性采樣拭子只能搭配同一人份的樣本保存液使用,并且僅可用于采集同一人的樣本,禁止混用。
采樣過程中應避免采樣拭子被污染,采樣后應立即檢測。
【檢驗方法】
檢測前請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
詳細描述檢測過程,包括檢測前準備、上樣、檢測、結果讀取、儀器操作方法(如有)、廢棄物處理等。從試劑準備開始至檢測結束廢棄物處理。
配清晰檢測圖示。
寫明有關檢驗方法的注意事項,例如:
1.根據試劑說明書,將采集樣本后的拭子立即置于采樣管中,拭子頭應在保存液中旋轉混勻至少30秒,同時用手隔著采樣管外壁擠壓拭子頭至少5次,確保樣本充分洗脫于采樣管中。
2.用手隔著采樣管外壁將拭子頭液體擠干后,將拭子棄去,采樣管蓋蓋后,將液體垂直滴入檢測卡樣本孔中。
3.如果向測試卡中添加的溶液太少,可能會出現假陰性或無效的結果。
4.請勿在光線昏暗處判讀。
5.請在規定的時間內判讀結果,少于或者超過該時間判讀可能導致錯誤結果。
6.使用后的試劑和樣本等廢棄物應妥善處理。所有使用后的采樣拭子、采樣管、檢測卡等裝入密封袋,按照《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應用方案(試行)》中的規定處理。
【陽性判斷值】(如適用)
根據實際情況描述
【檢驗結果的解釋】
根據實際情況描述,例如:
陽性:兩條紅色或紫色條帶出現。一條位于檢測區(T)內,另一條位于質控區(C)內。檢測區(T)條帶顏色可深可淺,均為陽性結果。
陰性:僅質控區(C)出現一條紅色或紫色條帶,檢測區(T)內無條帶出現。
無效:質控區(C)未出現紅色或紫色條帶,無論檢測區(T)是否出現條帶。表明結果無效,需重新取試紙條重測。
配清晰的結果圖示。
陽性結果表示:樣本中檢出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懷疑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請立即上報并按防控規定隔離、就診。
陰性結果表示:樣本中沒有檢出新型冠狀病毒抗原,但陰性結果不能完全排除感染的可能,應按照當地疫情防控政策進行后續處置,必要時建議去醫院進一步檢查。
【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根據實際情況描述,例如:
1.本試劑為定性體外診斷試劑,供輔助診斷用。檢測結果僅用于臨床輔助診斷,不是臨床診斷的唯一依據,應結合臨床癥狀及其它檢測指標綜合判定。
2.本試劑僅用于定性檢測人XX樣本中存在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
3.陽性結果僅表明可能存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不能作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唯一判斷標準。
4.陰性結果并不能完全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可能性,可能是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水平過低還不能被本試劑盒檢測出來,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假陰性結果。
5.可能由于技術上或步驟上的操作不當、樣本被污染、干擾檢測的藥物的存在導致不一致或錯誤的結果。
6.樣本的采集及處理方法對病毒檢測有比較大的影響,操作不當可能導致錯誤的結果。
【產品性能指標】
根據實際情況總結
【注意事項】
根據實際情況描述,例如:
1.本試劑僅用于體外檢測,試驗前請仔細閱讀本說明書。
2.本試劑為一次性使用體外診斷試劑,請勿重復使用。
3.本試劑必需在有效期內使用。
4.應按說明書嚴格進行操作,請勿混合使用不同批次的檢測卡和樣本保存液等。
5.操作失誤或樣本量過少都有可能導致檢測結果出現偏差。
6.如果檢測卡的塑料包裝袋損壞,請不要使用該產品。
7.請勿吸入樣本保存液。
8.鋁箔袋內有干燥劑,不得內服。
9.嚴格按照說明書要求儲存。
10.樣本保存液中的試劑含有少量防腐劑,可能對皮膚和眼睛造成刺激。如果該溶液接觸到皮膚或眼睛,用大量的水清洗/沖洗。如發生皮膚刺激或皮疹,應求醫/就診。
操作時應注意做好安全措施,使用前后清洗或消毒雙手等。
【標識的解釋】
【參考文獻】
【基本信息】
【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說明書核準及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