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中國食品藥品網
我國原有醫療器械監管法規實施已二十余年,2021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于2021年6月1日開始實施,我國醫療器械法規開始新一輪更新。隨著新《條例》相關配套文件陸續出臺并實施,已經形成基本的法規框架。在國內醫療器械市場上,進口醫療器械仍占據較大份額,境外醫療器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應符合我國醫療器械監管法規要求。
根據2014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相關配套法規,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只需生產滿足國內法規要求的產品,即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需按我國產品技術要求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進行控制,按國家藥監部門批準的產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提供產品的說明書和標簽信息。產品上市后的監管工作除產品質量問題以及產品召回外,均處于輔助地位,例如接收我國法規要求,接收代理人收集的不良事件信息等。而新《條例》則強調了注冊人、備案人對產品全生命周期承擔主體責任。本文主要從我國醫療器械法規變更的角度淺談其對境外生產企業的影響。
新增對境外注冊人的要求
新《條例》第二十條提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風險管控計劃并保證有效實施;(三)依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四)建立并執行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五)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上述條款中并未區分境內或者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原則上應當一視同仁。因此境外注冊人、備案人也需要建立符合我國法規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符合國內法規的上市后研究和風險管控計劃、按照國內法規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等工作。
對境外企業代理人的影響
根據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布的《關于新法規實施過渡期技術審評有關事宜的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境外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辦理相關醫療器械注冊、備案事項。境外注冊申請人、備案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不能作為代理人。
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指定的我國境內企業法人應當協助注冊人、備案人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因此境外注冊申請人、備案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不能認為是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因此不具備設立為代理人的資格。
根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境外申請人、備案人應當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辦理相關醫療器械注冊、備案事項。代理人應當依法協助注冊人、備案人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并協助境外注冊人、備案人落實相應法律責任”,明確將代理人“獨立”的責任轉換為“協助”的責任,主體責任轉向了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對注冊資料要求的變化
1.體系資料
醫療器械的注冊過程實際上是對產品前期研發、試生產、質量控制過程等所有工作的匯總并提交審批的過程,申報中必然會使用一部分體系執行的文件。在原法規下,除此部分外,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在產品注冊、備案時無需提交任何體系資料。
根據《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附件5《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第六部分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要求,申請人應當承諾已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隨時接受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提交的資料包含質量手冊、質量方針、質量目標以及程序文件,同時包含用于體系核查的企業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圖、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等8項資料。這意味著境外注冊人、備案人需全面建立符合國內法規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2.產品檢測
新《條例》規定,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時可以提交企業自檢報告。注冊人在產品注冊時提交的檢測報告,可以是境外注冊人的自檢報告,或由境外注冊人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檢測的報告,部分也可以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檢測或企業自檢。對于境外注冊人來說,絕大部分產品已在境外上市,在境外上市申報過程中也會進行各類檢測。對于部分產品以及部分性能,例如電氣安全性能,則可以直接采用境外的檢測報告,而不需要重新在國內檢測。當然如果是由于國內法規要求新增或者加強的性能指標,就需要境外注冊人決定是由企業自檢還是委托某個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檢測。
3.臨床評價
2018年,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布《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明確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可作為臨床試驗資料,亦可作為驗證資料證明與同品種器械的差異不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境外生產企業可以使用境外臨床試驗資料來完成我國法規要求的臨床評價工作。
2021年法規整體更新后,《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附件5《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要求境外注冊人不再需要提交境外上市時提交的臨床評價資料。另外由于臨床評價定義的變化,原《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變更為《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的醫療器械目錄》,該部分研究變成了非臨床研究,在資料和要求層面均沒有變化。根據原要求,需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或臨床使用獲得的數據進行分析評價和通過開展臨床試驗進行評價的路徑仍繼續采用,但將他們統稱為臨床評價。無論采用何種臨床評價路徑,均應形成符合我國法規要求的臨床評價報告。
2021年11月25日,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數據遞交要求注冊審查指導原則》要求,若企業開展了臨床試驗,應當提交原始數據庫、分析數據庫、說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碼等資料,并要求該數據庫遵循真實、可追溯、可讀的原則。上述要求不區分境內或境外企業,也不區分在境內或境外開展臨床試驗。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我國醫療器械法規變化朝著國際化方向行進,我國的監管思路也正在向世界先進水平靠攏。本次法規變化給境外企業提出許多新要求,但由于將出口產品到我國的境外企業大多為國際化大公司,具有國際法規的視角,雖有諸多挑戰,但在法規學習、體系建立與執行、產品開發、生產等方面均有較強認知,因此要適應我國的法規也并非困難。
作者: 溫健麟 傅賽珍
作者單位: 杭州瑞旭 科技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