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次注冊提交資料目錄對比
舊版法規下需要提交的資料 | 新版法規下需要提交的資料 |
1.注冊申請表; | 1.申請表 |
2.生產企業許可證副本及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 2.證明性文件 |
3.綜述資料 | 3.綜述資料 |
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 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
5.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 5.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
6.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 6.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
7.參考值(參考范圍)確定 | 7.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
8.穩定性研究資料 | 8.穩定性研究資料 |
9.生產及自檢記錄 | 9.生產及自檢記錄 |
10.臨床試驗資料 | 10.臨床評價資料 |
11.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 |
11.擬定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 12.產品技術要求 |
12.注冊檢測報告 | 13.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
13.產品說明書 | 14.產品說明書 |
14.包裝、標簽樣稿 | 15.標簽樣稿 |
15.有關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聲明 | 16.符合性聲明 |
16.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 |
17.境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產品在原產國(地區)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 17. 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產申報產品的資格證明文件 |
18.境外生產企業符合生產國家或地區《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或者通過其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文件 | 18.申請人符合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或者通過其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文件 |
19.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承諾書、代理人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 19.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副本復印件 |
20.指定注冊代理機構的委托書、承諾書、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
根據上表可以看出:
- 新版注冊管理辦法要求境內生產企業在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后再申請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因此在注冊申報時,無需提交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 在新版法規下產品需進行風險分析,提交風險分析資料,而舊版沒有提及相關風險的資料。
- 新版法規的注冊流程進行調整,質量管理體系考核放在產品申報之后,則產品在申報時無需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 對于境外體外診斷試劑,由于新版法規規定產品注冊的工作由中國境內代理人來完成,因此不再需要注冊代理機構的相關資料。
- 延續注冊申報資料清單
舊版法規下需要提交的資料 | 新版法規下需要提交的資料 |
1.注冊申請表; | 1.申請表 |
2.原《醫療器械注冊證》以及《體外診斷試劑變更申請批件》(如有)復印件 | 2.原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的復印件、歷次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復印件 |
3.生產企業許可證副本及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 3.證明性文件 |
4.有關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聲明 | 4.符合性聲明 |
5.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 |
6.有關注冊證有效期內產品質量、臨床應用情況、不良事件情況的總結報告 | 5.注冊證有效期內產品分析報告 (一)產品臨床應用情況,用戶投訴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匯總分析評價報告,報告應對醫療器械上市后發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列表、說明在每一種情況下生產企業采取的處理和解決方案。對上述不良事件進行分析評價,闡明不良事件發生的原因并對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響予以說明。 (三)在所有上市國家和地區的產品市場情況說明。 (四)產品監督抽驗情況(如有)。 (五)如上市后發生了召回,應當說明召回原因、過程和處理結果。 (六)原醫療器械注冊證中載明要求繼續完成工作的,應當提供相關總結報告,并附相應資料。 |
7.重新注冊產品與原注冊產品有無變化的聲明 | 6.關于產品沒有變化的聲明 |
8.產品檢驗報告(非必須) | 7.產品檢驗報告(非必須) |
9.境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產品在原產國(地區)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是指申請人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產品在本國(地區)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 8. 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產申報產品的資格證明文件 |
10.境外生產企業符合生產國家或地區《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或者通過其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文件 | 9.申請人符合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或者通過其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文件 |
11.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承諾書、代理人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 10.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副本復印件 |
12.指定注冊代理機構的委托書、承諾書、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
在延續注冊時,新版法規更注重在產品上市期間的應用情況的總結分析,對世界范圍內的產品使用情況的分析。
- 需要進行許可事項變更的情況
舊版法規下需要變更的情形 | 新版法規下需要變更的情形 |
1、變更生產過程中所用抗原、抗體等主要材料; | (一)變更抗原、抗體等主要材料的供應商 |
2、變更檢測條件及參考值(或參考范圍)等; | (二)變更檢測條件、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 |
5、變更產品儲存條件和/或產品有效期; | (三)變更產品儲存條件和/或有效期 |
3、變更注冊產品標準中所設定的項目、指標、試驗方法等; | (四)修改產品技術要求,但不降低產品有效性的變更 |
7、變更生產地址(生產場所的實質性變更); | (五)進口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地址的變更 |
(六)對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術內容的變更 | |
4、變更產品說明書中的內容,如變更或增加包裝規格、增加適用機型等; | (七)變更包裝規格 |
(八)變更適用機型 | |
6、增加臨床適用范圍,如增加臨床適應癥、增加臨床測定用樣本類型等; | (九)增加臨床適應癥的變更 |
(十)增加臨床測定用樣本類型的變更 | |
8、其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變更。 | (十一)其他可能影響產品有效性的變更 |
根據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在新法規下,除了舊法規規定的需要進行許可事項變更的情況,新增加了對產品說明書和/或產品技術要求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術內容的變更也需要申請變更。
瑞旭建議
根據上述情況的分析,新版法規除了在注冊準備的流程有了重大調整以外,注冊申報資料也有了重大的變化,境內境外生產企業都應按照現行法規進行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尤其應注意在產品上市后,主動收集不良事件情況,積極處理客戶投訴,以保證產品在延續注冊時可以順利進行。2014年7月30日,CFDA發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第5號局令 ,瑞旭技術關注到,新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與舊版的相比,發生了巨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