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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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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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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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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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體外診斷試劑
的
注冊與備案
管理
,保證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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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行為,保證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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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銷售、使用的
體外診斷試劑,
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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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備案,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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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體外診斷試劑,是指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包括在疾病的預測、預防、診斷、治療監測、預后觀察和健康狀態評價的過程中,用于人體樣本體外檢測的試劑、試劑盒、校準品、質控品等產品。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儀器、器具、設備或者系統組合使用。
按照藥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
和
采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外診斷試劑
,
不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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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體外診斷試劑,是指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包括在疾病的預測、預防、診斷、治療監測、預后觀察和健康狀態評價的過程中,用于人體樣本體外檢測的試劑、試劑盒、校準品、質控品等產品。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儀器、器具、設備或者系統組合使用。
按照藥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采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外診斷試劑不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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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注冊申請人的申請,
依照法定程序,
對其擬上市體外診斷試劑的
安全性、有效性
研究及其結果進行系統評價,以
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
過程
。
體外診斷試劑備案是備案人向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備案資料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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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是指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基于科學認知,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活動。
體外診斷試劑備案是指體外診斷試劑備案人(以下簡稱備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備案資料存檔備查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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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
與備案的監督
管理工作,對地方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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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建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工作體系,依法組織境內第三類和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審評審批,進口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備案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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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負責境內第三類和進口第二類、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申請、變更注冊申請、延續注冊申請等的技術審評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審核查驗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其他專業技術機構,依職責承擔實施體外診斷試劑監督管理所需的體外診斷試劑標準管理、分類界定、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制證送達以及相應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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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國家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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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以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相關工作:
(一)境內第二類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審評審批;
(二)境內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三)依法組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以及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
(四)對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境內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備案的監督指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醫療器械專業技術機構,承擔實施體外診斷試劑監督管理所需的技術審評、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等工作。
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境內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備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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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
應當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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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遵循依法、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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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實行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實行注冊管理。
境內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備案,備案人向設區的市級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由國家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
總
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進口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備案,備案人向國家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
總
局提交備案資料。
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由國家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
總
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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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實行產品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實行產品注冊管理。
境內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備案,備案人向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進口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備案,備案人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備案資料。
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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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加強體外診斷試劑全生命周期管理,對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的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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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家鼓勵體外診斷試劑的研究與創新,對創新體外診斷試劑實行特別審批,
促進體外診斷試劑新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推動醫療器械產業
的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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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臨床急需體外診斷試劑實行優先審批,對創新體外診斷試劑實行特別審批。
鼓勵體外診斷試劑的研究與創新,推動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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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建立健全體外診斷試劑標準、技術指導原則等體系,規范體外診斷試劑技術審評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指導和服務體外診斷試劑研發和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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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備案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查詢審批進度和結果,公眾可以查閱審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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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及時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備案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查詢審批進度和結果,公眾可以查閱審批結果。
未經申請人同意,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評審的專家等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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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備案,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遵循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證明申請注冊、辦理備案的體外診斷試劑安全、有效、質量可控,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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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境外申請人
或者
備案人應當
通過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
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
配合境外申請人或者備案人開展相關工作。
代理人除辦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或者備案事宜外,還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與相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境外申請人或者備案人的聯絡;
(二)向申請人或者備案人如實、準確傳達相關的法規和技術要求;
(三)收集上市后體外診斷試劑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饋境外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同時向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協調體外診斷試劑上市后的產品召回工作,并向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其他涉及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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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人、備案人應當為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企業或者研制機構。
境外申請人、備案人應當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辦理相關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備案事項。代理人應當協助注冊人、備案人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并協助境外注冊人、備案人落實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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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
申請人
和
備案人應當建立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
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申請注冊時,樣品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生產范圍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屬于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申請注冊時,樣品不得委托其他企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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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建立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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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辦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
或者
備案
事務
的人員應當具有
相應的
專業知識,熟悉
醫療器械
注冊
或者
備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
技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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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辦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備案事項的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熟悉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備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注冊管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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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請
注冊
或者辦理
備案
的
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應當同時提供原文。引用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時,應當提供資料
所有者
許可使用的
證明
文件。
申請人、備案人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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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申請人、備案人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注冊、備案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應當同時提供原文。引用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時,應當提供資料權力人許可使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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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
或者
辦理備案的進口體外診斷試劑,應當
在
申請人
或者
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
已獲準上市銷售
。
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未將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申請人
或者
備案人需提供相關
證明
文件,包括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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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申請進口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辦理進口體外診斷試劑備案,應當提交申請人、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未將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申請人、備案人需提供相關文件,包括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未在申請人、備案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上市的按照創新產品注冊程序審批的體外診斷試劑,不需提交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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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體外診斷試劑應當符合適用的強制性標準。產品結構特征、技術原理、預期用途、使用方式等與強制性標準的適用范圍不一致的,申請人、備案人應當提出不適用強制性標準的說明,并提供相關資料。
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申請人、備案人采用推薦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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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備案工作應當遵循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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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持續推進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加強監管科學研究,建立以技術審評為主導,核查、檢驗、監測與評價等為支撐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技術體系,優化審評審批流程,提高審評審批能力,提升審評審批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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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醫療器械專業技術機構建立健全溝通交流制度,明確溝通交流的形式和內容,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與申請人進行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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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醫療器械專業技術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咨詢制度,在審評、核查、檢驗等過程中就重大問題聽取專家意見,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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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
第一節
產品研制
第二十五條
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應當遵循風險管理原則,考慮現有公認技術水平,確保產品所有已知和可預見的風險以及非預期影響最小化并可接受,保證產品在正常使用中受益大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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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研制實驗活動,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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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
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產品研制、臨床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資料,擬訂
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主要包括體外診斷試劑成品的
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其中性能指標是指
可進行客觀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
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技術要求中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
及半成品
要求。
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技術要求由備案人辦理備案時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技術要求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注冊時予以核準。
在中國上市的
體外診斷試劑應當符合經注冊
核準
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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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編制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主要包括體外診斷試劑成品的可進行客觀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和檢測方法。
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技術要求中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產工藝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應當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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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備案人應當編制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說明書和標簽。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要求以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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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應當根據產品預期用途和技術特征開展體外診斷試劑非臨床研究。
非臨床研究指在實驗室條件下對體外診斷試劑進行的試驗或者評價,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及制備、產品生產工藝、產品分析性能、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間、產品穩定性等的研究。
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提交研制活動中產生的非臨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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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體外診斷試劑非臨床研究過程中確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及方法應當與產品預期使用條件、目的相適應,研究樣品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要時,應當進行方法學驗證、統計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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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按照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并提交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方可開展臨床試驗或者申請注冊、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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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同一注冊申請包括不同包裝規格時,可以只進行一種包裝規格產品的檢驗,檢驗用產品應當能夠代表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生產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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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提交的檢驗報告可以是申請人、備案人的自檢報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應當提供
3
個不同生產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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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對于有適用的國家標準品的,應當使用國家標準品對試劑進行檢驗。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負責組織國家標準品的制備和標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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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是指
申請人或者備案人通過臨床文獻資料、臨床經驗數據、臨床試驗等信息
對產品是否滿足使用要求或者預期用途進行確認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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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臨床評價
第三十五條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是指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評價,對產品是否滿足使用要求或者預期用途進行確認,以證明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性、有效性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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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臨床評價資料是指申請人或者備案人進行臨床評價所形成的文件。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
包括與已上市產品進行的比較研究試驗
)是指在相應的臨床環境中,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進行的系統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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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是指在相應的臨床環境中,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進行的系統性研究。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指南,明確開展臨床試驗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的撰寫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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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辦理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備案,不需進行臨床試驗。申請第二類、第三類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應當
進行
臨床試驗。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可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一)反應原理明確、設計定型、生產工藝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種體外診斷試劑臨床應用多年且無嚴重不良事件記錄,不改變常規用途,
申請人能夠提供與已上市產品等效性評價數據的
;
(二)通過
對涵蓋預期用途及干擾因素的臨床樣本的評價
能夠證明該體外診斷試劑安全、有效的。
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
由國家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
總
局制定、調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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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開展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臨床評價,應當進行臨床試驗證明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符合如下
情形的,可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一)反應原理明確、設計定型、生產工藝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種體外診斷試劑臨床應用多年且無嚴重不良事件記錄,不改變常規用途的;
(二)通過進行同品種方法學比對的方式能夠證明該體外診斷試劑安全、有效的。
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調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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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無需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
或者備案人
應當通過對涵蓋預期用途及干擾因素的臨床樣本
的評估、綜合文獻資料等非臨床試驗的方式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進行評價。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保證評價所用的臨床樣本具有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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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應當通過符合預期用途的臨床樣本進行同品種方法學比對的方式證明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相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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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是指申請人進行臨床評價所形成的文件。
開展臨床試驗的,臨床試驗資料包括臨床試驗方案、倫理委員會意見、知情同意書、臨床試驗報告以及相關數據等。
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目錄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資料包括與同類已上市產品的對比分析、方法學比對數據、相關文獻數據分析和經驗數據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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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同一注冊申請包括不同包裝規格時,可以只采用一種包裝規格的
樣品
進行臨床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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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同一注冊申請包括不同包裝規格時,可以只采用一種包裝規格的產品進行臨床評價,臨床評價用產品應當代表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校準品、質控品單獨申請注冊不需要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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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第三類產品申請人應當選定不少于
3
家(含
3
家)、第二類產品申請人應當選定不少于
2
家(含
2
家)取得資質的臨床試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
樣品
的生產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接受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通報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的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臨床試驗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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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在具備相應條件并按照規定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內進行。臨床試驗開始前,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臨床試驗備案。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的生產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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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對于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期間出現的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相關嚴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分別向所在地和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未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申辦者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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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出現大范圍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相關嚴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問題時,申辦者應當暫停或者終止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分別向所在地和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未暫停或者終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申辦者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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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由
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在臨床
試驗
時,應當包含無醫學背景的消費者對產品說明書認知能力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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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對預期供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開展臨床評價時,申請人還應當進行無醫學背景的消費者對產品說明書認知能力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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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用于診斷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診斷手段的疾病的體外診斷試劑,經醫學觀察可能使患者獲益,經倫理審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開展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試驗的機構內免費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數據可以用于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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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
組織
產品技術審評時可以調閱原始
研究
資料
,
并
組織
對申請人進行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
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境內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其中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技術審評機構通知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核查,
必要時參與核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應當在
30
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要求完成
體系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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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注冊體系核查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注冊時提交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料,受理注冊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產品技術審評時認為有必要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核查的,應當組織開展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并可以根據需要調閱原始資料。
第四十七條
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由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由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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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質量管理體系核查,重點對申請人是否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及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設計開發、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內容進行核查。
在核查過程中,應當同時對檢驗用產品和臨床試驗產品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重點查閱設計開發過程相關記錄,以及檢驗用產品和臨床試驗產品生產過程的相關記錄。
提交自檢報告的,應當對申請人、備案人或者受托機構研制過程中的檢驗能力、檢驗結果等進行重點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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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資料審查或者現場檢查的方式開展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監督檢查情況、本次申請注冊產品與既往已通過核查產品生產條件及工藝對比情況等,確定是否現場檢查以及檢查內容,避免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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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技術審評機構
在對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開展技術審評時,認為有必要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管理體系檢查技術機構
根據相關要求開展核查,必要時
技術審評機
構參與核查。
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
第五十條
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對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開展技術審評時,認為有必要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通知國家局審核查驗中心根據相關要求開展核查。
|
第四十一條
申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向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申報資料。
|
第四節
產品注冊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在完成支持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做好接受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準備后,提出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并按照相關要求,通過在線注冊申請等途徑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注冊申請資料:
(一)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二)產品技術要求;
(三)產品檢驗報告;
(四)臨床評價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以及標簽樣稿;
(六)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七)證明產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資料。
|
第四十二條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申報資料進行
形式審查
,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
本部門
職權范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形式
審查
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
審查要求
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
或者
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
第五十二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核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
5
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受理后,需要申請人繳納費用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費用的,視為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終止其注冊程序。
|
第四十五條
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技術審評機構
應當自
收到補充資料
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
完成技術審評。
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申請人對補正
資料
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相應的技術審評機構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資料。
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
由技術審評機構
終止技術審評,
提出不予注冊的建議,由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核準后
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
第五十三條
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
1
年內按照補正通知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技術審評機構收到補充資料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技術審評。
申請人對補正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相應的技術審評機構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資料。
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終止技術審評,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
第五十條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向受理該申請的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撤回注冊申請及相關資料,并說明理由。
|
第五十四條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向受理該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撤回注冊申請及相關資料,并說明理由。同意撤回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終止其注冊程序。
審評、核查、審批過程中發現涉嫌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申請人不得撤回注冊申請。
|
第五十一條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有證據表明注冊申報資料可能虛假的,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中止審批。經核實后,根據核實結論繼續審查或者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
第五十五條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有證據表明注冊申報資料可能虛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中止審批。經核實后,根據核實結論繼續審查或者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
可以
自收到不予注冊決定通知之日起
20
個工作
日內,向
作出審批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提出
復審申請
。
復審申請的
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和原申報資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維持原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申請人再次提出的復審申請。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注冊的決定有異議,且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受理其復審申請。
|
第五十六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審評期間,對于擬作出不通過的審評結論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不通過的理由,申請人可以在
15
日內
向技術審評機構提出異議,異議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和原申請資料。技術審評機構結合申請人的異議意見進行綜合評估并反饋申請人。異議處理時間不計入審評時限。
|
第四十六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技術審評結束后
20
個工作日內
作出決定。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準予注冊,
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
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經過核準的產品技術要求和產品說明書以附件形式發給申請人。對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
申請復審和
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為
5
年。
|
第五十七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技術審評結束后,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安全、有效、質量可控要求的,準予注冊,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經過核準的產品技術要求和產品說明書以附件形式發給申請人。對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為
5
年。
|
第四十九條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對擬上市銷售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的研究及其結果無法證明產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冊申報資料虛假的;
(三)注冊申報資料內容混亂、矛盾的;
(四)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與申報項目明顯不符的;
(五)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八條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一)
申請人對擬上市銷售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進行的研究及其結果無法證明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
(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不通過,以及申請人拒絕接受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檢查的
(三)
注冊申請資料虛假的;
(四)
注冊申請資料內容混亂、矛盾,注冊申請資料內容與申請項目明顯不符,不能證明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
(五)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對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進行審查時,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屬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
第五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醫療器械注冊申請直接涉及
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
第四十八條
對用于罕見疾病以及應對
突發
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體外診斷試劑,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
在批準該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時要求申請人在產品上市后進一步完成相關工作
,并將要求載明于醫療器械注冊證中。
|
第六十條
對用于罕見疾病、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診斷手段的疾病和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等急需的體外診斷試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作出附條件批準決定,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中載明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繼續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時限等相關事項。
|
|
第六十一條
對附條件批準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人應當在體外診斷試劑上市后收集受益和風險相關數據,持續對產品的受益和風險開展監測與評估,采取有效措施主動管控風險,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研究并提交相關資料。
|
|
第六十二條
對附條件批準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證明其受益大于風險的,注冊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注銷手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
|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述的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用于指導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目錄的制定和調整,以及確定新的體外診斷試劑的管理類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體外診斷試劑的風險變化,對分類規則進行調整。
對新研制的尚未列入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目錄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也可以依據分類規則判斷產品類別向國家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類別確認后,申請產品注冊或者
辦理
產品備案。
直接申請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按照風險程度確定類別。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確定為第二類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申報資料轉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評審批;
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確定為第一類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申報資料轉申請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
第六十三條
對新研制的尚未列入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目錄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也可以依據分類規則判斷產品類別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類別確認后,申請產品注冊或者進行產品備案。
直接申請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風險程度確定類別。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確定為第二類或者第一類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
|
第七十六條
已注冊的體外診斷試劑,其管理類別由高類別調整為低類別的,在有效期內的醫療器械注冊證繼續有效。
如
需延續的,注冊人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
6
個月前,按照
改變后
的類別向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或者辦理備案。
體外診斷試劑管理類別由低類別調整為高類別的,注冊人
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按照改變后的類別向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管理類別調整通知中應當對完成調整的時限作出規定。
|
第六十四條
已注冊的體外診斷試劑,其管理類別由高類別調整為低類別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注冊人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
6
個月前,按照調整后的類別向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或者進行備案。
體外診斷試劑管理類別由低類別調整為高類別的,注冊人應當按照改變后的類別向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管理類別調整通知中應當對完成調整的時限作出規定。
|
第五十四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遺失的,注冊人應當
立即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自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
1
個月后,
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
在
20
個工作日內
予以補發。
|
第六十五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遺失、損毀的,注冊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核實后予以補發。
|
第五十七條
注冊申請審查過程中及批準后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第六十六條
注冊申請審查過程中及批準后發生專利權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第八十七條
體外診斷試劑的應急審批和創新特別審批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和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執行。
|
第四章
特殊注冊程序
第一節
創新產品注冊程序
第六十七條
符合下列要求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可以申請適用創新產品注冊程序:
(一)申請人通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中國依法擁有產品核心技術發明專利權,或者依法通過受讓取得在中國發明專利權或其使用權,且申請適用創新產品注冊程序的時間在專利授權公告日起
5
年內;或者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的申請已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開,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出具檢索報告,載明產品核心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二)申請人已完成產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產品,研究過程真實和受控,研究數據完整和可溯源;
(三)產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機理為國內首創,產品性能或者安全性與同類產品比較有根本性改進,技術上處于國際領先水平,且具有顯著的臨床應用價值。
|
第六十八條
申請適用創新產品注冊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在產品基本定型后,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創新醫療器械審查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納入創新產品注冊程序。
|
第六十九條
對于適用創新產品注冊程序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承擔相關技術工作的機構,根據各自職責指定專人負責,及時溝通,提供指導。
納入創新產品注冊程序的體外診斷試劑,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可與申請人在注冊申請受理前以及技術審評過程中就產品研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重大安全性問題、臨床試驗方案、階段性臨床試驗結果的總結與評價等問題溝通交流。
|
第七十條
納入創新產品注冊程序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主動要求終止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不再符合創新產品注冊程序要求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終止相關產品的創新產品注冊程序并告知申請人。
|
第七十一條
納入創新產品注冊程序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注冊申請的,不再適用創新產品注冊程序。
|
第二節
優先注冊程序
第七十二條
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體外診斷試劑,可以申請適用優先注冊程序:
(一)診斷罕見病、惡性腫瘤,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診斷老年人特有和多發疾病且目前尚無有效診斷手段,專用于兒童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或者臨床急需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
(二)列入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或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醫療器械;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可以適用優先注冊程序的醫療器械。
|
第七十三條
申請適用優先注冊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適用優先注冊程序的申請。屬于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情形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符合的,納入優先注冊程序;屬于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情形的,由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進行審核,符合的,納入優先注冊程序;屬于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情形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泛聽取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后確定是否納入優先注冊程序。
|
第七十四條
對納入優先注冊程序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優先進行審評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優先安排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在對納入優先注冊程序的醫療器械產品開展技術審評過程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交流,必要時,可以安排專項交流。
|
第三節
應急注冊程序
第七十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且在我國境內尚無同類產品上市,或者雖在我國境內已有同類產品上市但產品供應不能滿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的體外診斷試劑實施應急注冊。
|
第七十六條
申請適用應急注冊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應急注冊申請。符合條件的,納入應急注冊程序。
|
第七十七條
對實施應急注冊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統一指揮、早期介入、隨到隨審、科學審批的要求辦理,并行開展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檢驗、體系核查、技術審評等工作。
|
第五十八條
已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載明的內容發生變化,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注冊變更,并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注冊人名稱和住所、代理人名稱和住所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地址變更的,注冊人應當在相應的生產許可變更后辦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
注冊證及附件載明內容發生以下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許可事項變更:
(一)抗原、抗體等主要材料供應商變更的;
(二)檢測條件、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間變更的;
(三)注冊產品技術要求中所設定的項目、指標、試驗方法變更的;
(四)包裝規格、適用機型變更的;
(五)產品儲存條件或者產品有效期變更的;
(六)增加預期用途,如增加臨床適應癥、增加臨床測定用樣本類型的;
(七)進口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地址變更的;
(八)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變更。
|
第五章
變更注冊與延續注冊
第一節
變更注冊
第七十八條
注冊人應當主動開展體外診斷試劑上市后研究,對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進一步確認,加強對已上市體外診斷試劑的持續管理。
已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其設計、原材料、生產工藝、適用范圍、使用方法等發生實質性變化,有可能影響該體外診斷試劑安全、有效的,注冊人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發生其他變化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注冊部門備案。
注冊證載明的產品名稱、包裝規格、主要組成成分、預期用途、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進口體外診斷試劑的生產地址等,屬于前款規定的需要辦理變更注冊的事項。注冊人名稱和住所、代理人名稱和住所等,屬于前款規定的需要備案的事項。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地址變更的,注冊人應當在辦理相應的生產許可變更后辦理備案。
發生其他變化的,注冊人應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并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第五十九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本章規定的變更申請事項,應當按照注冊申請辦理:
(一)產品
基本反應
原理改變;
(二)產品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間改變,并具有新的臨床診斷意義;
(三)其他
影響產品性能
的重大改變。
|
第七十九條
已注冊的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核心技術
原理等發生實質性改變,或者發生其他重大改變、對產品安全有效性產生重大影響,實質上構成新的產品的,不屬于本章規定的變更申請事項,應當按照注冊申請的規定辦理。
|
第六十一條
對于許可事項變更
,技術審評機構應當重點針對變化部分
及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
進行審評,對變化后產品是否安全、有效作出評價。
受理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的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
第六章
規定的時限組織技術審評。
|
第八十條
對于變更注冊申請
,技術審評機構應當重點針對變化部分進行審評,對變化后產品是否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形成審評意見。
在對變更注冊申請進行技術審評時,認為有必要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核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
第六十二條
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與原醫療器械注冊證合并使用,其有效期與該注冊證相同。取得注冊變更文件后,注冊人應當根據變更內容自行修改產品技術要求、說明書和標簽。
|
第八十一條
醫療器械變更注冊文件與原醫療器械注冊證合并使用,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醫療器械注冊證相同。
|
第六十四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的,注冊人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
6
個月前,向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注冊,并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除有本辦法第
六十五條
規定情形外,接到延續注冊申請的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
第二節
延續注冊
第八十二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的,注冊人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
6
個月前,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注冊,并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除有本辦法第八十三規定情形外,接到延續注冊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發出補正通知和專家咨詢,不屬于逾期未作決定情形。
|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
注冊人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
(二)體外診斷試劑強制性標準已經修訂或者
有新的
國家標準品
、參考品
,該體外診斷試劑不能達到新要求的;
(三)
對用于罕見疾病以及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
體外診斷試劑,
批準注冊部門在批準上市時提出要求,注冊人
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醫療器械注冊證載明事項的。
|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二)新的體外診斷試劑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標準品發布實施,申請延續注冊的體外診斷試劑不能達到新要求;;
(三)附條件批準的體外診斷試劑,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醫療器械注冊證載明事項。
|
第六十三條
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的受理與審批程序,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章
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
體外診斷試劑延續注冊申請的受理與審批程序,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章
的相關規定。
|
第八十四條
延續注冊的批準時間在原注冊證有效期內的,延續注冊的注冊證有效期起始日為原注冊證到期日次日;批準時間不在原注冊證有效期內的,延續注冊的注冊證有效期起始日為批準延續注冊的日期。
第八十五條
體外診斷試劑變更注冊申請、延續注冊申請的受理與審批程序,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第三章的相關規定。
|
第六十七條
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前,應當辦理產品備案。
|
第六章
體外診斷試劑備案
第八十六條
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前,應當辦理產品備案。
|
第六十八條
辦理體外診斷試劑備案,備案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九條
的規定提交備案資料。
備案資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備案;備案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由備案人補正后備案。
對備案的體外診斷試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的格式制作備案憑證,并將備案信息表中登載的信息在其網站上予以公布。
|
第八十七條
進行體外診斷試劑備案,備案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獲取備案編號。
|
第六十九條
已備案的體外診斷試劑,備案信息表中登載內容及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備案人應當提交變化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備案部門
提出
變更備案
信息
。
備案資料符合形式要求的,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情況登載于變更信息中
,將備案資料存檔
。
|
第八十八條
已備案的體外診斷試劑,備案信息表中登載內容及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的,備案人應當向原備案部門變更備案,并提交變化情況的說明以及相關文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情況登載于備案信息中。
|
第七十條
已備案的體外診斷試劑管理類別調整的,
備案人應當主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取消原備案;
管理類別調整為第二類或者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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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已備案的體外診斷試劑管理類別調整為第二類或者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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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作時限
第九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時限是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受理、技術審評、核查、審批等工作的最長時間。特殊注冊程序相關工作時限,按特殊注冊程序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等專業技術機構應當明確本單位工作程序和時限,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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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
個工作
日內將申報資料轉交技術審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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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內
將申請資料轉交技術審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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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在
60
個工作
日內完成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技術審評工作,在
90
個工作
日內完成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技術審評工作。
第四十五條
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技術審評機構
應當自
收到補充資料
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
完成技術審評。
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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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技術審評時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變更注冊申請、延續注冊申請的技術審評時限為
60
日,申請資料補正后的技術審評時限為
60
日;
(二)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變更注冊申請、延續注冊申請的技術審評時限為
90
日,申請資料補正后的技術審評時限為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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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境內
第二類、
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其中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由
國家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
局技術審評機構通知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開展
核查,
必要時參與核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應當在
30
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要求完成
體系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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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時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
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應當在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受理后
10
日內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啟動核查;
(二)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在接到核查通知后
30
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核查情況、核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反饋至國家局器械審評中心。
|
|
第九十四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評意見之日起
20
日
內作出決定。
第九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審批決定之日起
10
日
內頒發、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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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因產品特性以及技術審評、核查等工作遇到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時限的,延長時限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二分之一,經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核查等相關技術機構負責人批準后,由延長時限的技術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通知其他相關技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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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遺失的,注冊人應當
立即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自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
1
個月后,
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
在
20
個工作日內
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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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醫療器械注冊證補辦申請之日起,
20
日
內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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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需要外聘專家審評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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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以下時間不計入相關工作時限:
(一)申請人補充資料、核查后整改等所占用的時間;
(二)因申請人原因延遲核查的時間;
(三)需要外聘專家咨詢、召開專家咨詢會、需與藥品審評機構聯合審評的時間;
(四)根據規定中止審評審批程序的,中止審評審批程序期間所占用的時間;
(五)質量體系核查所占用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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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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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活動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隱瞞、阻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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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并分步實施醫療器械唯一標識制度,申請人、備案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唯一標識相關信息,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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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將代理人信息通報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理人組織開展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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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情況,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已經備案的臨床試驗機構開展備案后監督檢查。對于新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在備案后
60
日內開展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遵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監督其持續符合規定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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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臨床試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和可追溯性進行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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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承擔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備案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備案后監督中,發現備案資料不規范的,應當責令備案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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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及時發現本行政區域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系統性、區域性風險,或者未及時消除本行政區域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系統性、區域性隱患的,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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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辦理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變更備案或者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登記事項變更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未備案的情形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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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未按照要求對發生變化進行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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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申請人未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開展臨床試驗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立即停止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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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未遵守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九十四條予以處罰。
|
|
第一百零九條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審評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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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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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的命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名稱一般
可以
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被測物質的名稱;第二部分:用途,如
診斷血清、
測定試劑盒、質控品等;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
酶聯免疫吸附法、膠體金法
等,本部分應當在括號中列出。
如果被測物組分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可以采用與產品相關的適應癥名稱或者其他替代名稱。
第一類產品和校準品、質控品,依據其預期用途進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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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的命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名稱一般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被測物質的名稱;第二部分:用途,如測定試劑盒、質控品等;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磁微粒化學發光免疫分析法、熒光
PCR
法、熒光原位雜交法
等,本部分應當在括號中列出。
如果被測物組分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可以采用與產品相關的適應癥名稱或者其他替代名稱。
第一類產品和校準品、質控品,依據其預期用途進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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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校準品、質控品可以與配合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合并申請注冊,也可以單獨申請注冊。
與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配合使用的校準品、質控品,按第二類產品進行注冊;與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配合使用的校準品、質控品單獨申請注冊時,按與試劑相同的類別進行注冊;多項校準品、質控品,按其中的高類別進行注冊。
第八十四條
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或者備案單元應為單一試劑或者單一試劑盒,一個注冊或者備案單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裝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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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條
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或者備案單元應為單一試劑或者單一試劑盒,一個注冊或者備案單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裝規格。
校準品、質控品可以與配合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合并申請注冊,也可以單獨申請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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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獲準注冊的體外診斷試劑,是指與該醫療器械注冊證及附件限定內容一致且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內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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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中“主要組成成分”欄內所載明的獨立試劑組分,用于原注冊產品的,可以單獨銷售。
|
|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申請人在申請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變更注冊中可以經醫療器械主文檔所有者授權,引用經登記的醫療器械主文檔。醫療器械主文檔由其所有者或代理機構辦理登記,相關工作程序另行規定。
|
第八十五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格式由國家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
總
局統一制定。
注冊證編號的編排方式為:×
1
械注×
2
××××
3
×
4
××
5
××××
6
。
其中:
×
1
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地的簡稱:
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為
“
國
”
字;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
×
2
為注冊形式:
“
準
”
字適用于境內體外診斷試劑;
“
進
”
字適用于進口體外診斷試劑;
“
許
”
字適用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體外診斷試劑;
××××
3
為首次注冊年份;
×
4
為產品管理類別;
××
5
為產品分類編碼;
××××
6
為首次注冊流水號。
延續注冊的,××××
3
和××××
6
數字不變。產品管理類別調整的,應當重新編號。
|
第一百一十六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格式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注冊證編號的編排方式為:
×
1
械注×
2
××××
3
×
4
××
5
××××
6
。其中:
×
1
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地的簡稱:
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為“國”字;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
×
2
為注冊形式:
“準”字適用于境內體外診斷試劑;
“進”字適用于進口體外診斷試劑;
“許”字適用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體外診斷試劑;
××××
3
為首次注冊年份;
×
4
為產品管理類別;
××
5
為產品分類編碼;
××××
6
為首次注冊流水號。
延續注冊的,××××
3
和××××
6
數字不變。產品管理類別調整的,應當重新編號。
|
第八十六條
第一類
體外診斷試劑
備案憑證編號的編排方式為:
×
1
械備××××
2
××××
3
號
。
其中:
×
1
為備案部門所在地的簡稱:
進口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為
“
國
”
字;
境內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為備案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加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簡稱(無相應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時,僅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
2
為備案年份;
××××
3
為備案流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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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編號的編排方式為:
×
1
械備××××
2
××××
3
。
其中:
×
1
為備案部門所在地的簡稱:
進口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為“國”字;
境內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為備案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加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簡稱(無相應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時,僅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
2
為備案年份;
××××
3
為備案流水號。
|
|
第一百一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注冊文件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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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家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
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技術機構、相關社會組織承擔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有關的具體工作。
|
第一百一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技術機構、相關社會組織承擔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有關的具體工作。
|
|
第一百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特殊注冊程序,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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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一百二十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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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體外診斷試劑緊急使用的有關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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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條
國內尚無同品種產品上市,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的臨床需要自行研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本單位內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相關管理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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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實行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實行注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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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備案,參照進口體外診斷試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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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本辦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7
月
30
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
號公布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8
號)
2021
版本中刪掉的其他內容
|
第十七條
根據產品風險程度由低到高,體外診斷試劑分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產品。
(一)第一類產品
1.
微生物培養基(不用于微生物鑒別和藥敏試驗);
2.
樣本處理用產品,如溶血劑、稀釋液、染色液等。
(二)第二類產品
除已明確為第一類、第三類的產品,其他為第二類產品,主要包括:
1.
用于蛋白質檢測的試劑;
2.
用于糖類檢測的試劑;
3.
用于激素檢測的試劑;
4.
用于酶類檢測的試劑;
5.
用于酯類檢測的試劑;
6.
用于維生素檢測的試劑;
7.
用于無機離子檢測的試劑;
8.
用于藥物及藥物代謝物檢測的試劑;
9.
用于自身抗體檢測的試劑;
10.
用于微生物鑒別或者藥敏試驗的試劑;
11.
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標檢測的試劑。
(三)第三類產品
1.
與致病性病原體抗原、抗體以及核酸等檢測相關的試劑;
2.
與血型、組織配型相關的試劑;
3.
與人類基因檢測相關的試劑;
4.
與遺傳性疾病相關的試劑;
5.
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檢測相關的試劑;
6.
與治療藥物作用靶點檢測相關的試劑
;
7.
與腫瘤標志物檢測相關的試劑
;
8.
與變態反應(過敏原)相關的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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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第十七條所列的第二類產品如用于腫瘤的診斷、輔助診斷、治療過程的監測,或者用于遺傳性疾病的診斷、輔助診斷等,按第三類產品注冊管理。用于藥物及藥物代謝物檢測的試劑,如該藥物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醫療用毒性藥品范圍的,按第三類產品注冊管理。
|
第二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分類目錄的制定和調整。
對新研制的尚未列入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目錄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也可以依據分類規則判斷產品類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類別確認后,申請產品注冊或者辦理產品備案。
直接申請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風險程度確定類別。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確定為第二類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申報資料轉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評審批;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確定為第一類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申報資料轉申請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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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事項包括許可事項和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包括產品名稱、包裝規格、主要組成成分、預期用途、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產品有效期、進口體外診斷試劑的生產地址等;登記事項包括注冊人名稱和住所、代理人名稱和住所、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的生產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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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體外診斷試劑上市后,其產品技術要求和說明書應當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一致。注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上市后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跟蹤,必要時及時提出產品技術要求、說明書的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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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登記事項變更資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變更文件。登記事項變更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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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的受理與審批程序,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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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已注冊的體外診斷試劑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情形,或者注冊證有效期未滿但注冊人主動提出注銷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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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直接公告撤銷該醫療器械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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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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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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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辦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許可事項變更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情形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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