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冠病毒疫情在全球范圍內蔓延,醫用口罩、呼吸機等醫療器械成了各國急需的防疫物資。國內醫療器械企業在出口醫療器械前,符合進口國或地區的法規要求的同時,還應向企業所在地藥監部門備案并申辦“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申請咨詢電話:0571-87206527 或 010-83123902
1. 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申請前置條件
- 醫療器械注冊或備案(國內)
-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或備案(國內)
- 生產出口醫療器械信息備案
-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可選)
也就是只有在國內已經完成注冊的才能申請《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2. 醫療器械出口備案法規要求
- 出口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醫療器械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4條)
- 生產出口醫療器械的,應當保證其生產的醫療器械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并將產品相關信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73條)
3. 什么情況下需要《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根據進口國要求或者采購商要求決定是否要辦理《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一般情況下,只要是醫療器械出口都會被要求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4. 《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在哪里申請?
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的管理工作。
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出具證明部門)提交資料。部分省份指定為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的審批發放,企業可登錄本市藥監局網站(或政務服務網)查詢相關資料。
5. 《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申請資料要求
企業向出具證明部門提交《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登記表》,并報送加蓋企業公章的以下資料,資料內容應與出口產品的實際信息一致:
- 企業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的復印件;
-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或備案憑證的復印件;
- 所提交材料真實性及中英文內容一致的自我保證聲明。
- 《醫療器械出口備案表》(部分省市需要,如北京市、福州市、上海市、南京市等)
6. 什么情況下不予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 其生產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 企業信用等級較低;
- 在生產整改、涉案處理期間的;
- 提供虛假證明(通報并于五年內將不再出具證明)
7. 信息變更及存檔規定
- 企業提交的相關資料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出具證明部門。相關資料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使用的,企業應當重新辦理《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 企業應當建立并保存出口產品檔案。內容包括已辦理的《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和《醫療器械出口備案表》、購貨合同、質量要求、檢驗報告、合格證明、包裝、標簽式樣、報關單等,以保證產品出口過程的可追溯。
8. 《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