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細胞熒光原位雜交法的人類染色體異常檢測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是對基于細胞熒光原位雜交法的人類染色體異常檢測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相關人員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述染色體異常的類型包括染色體數目異常、結構異常(包括異位,倒位導致的基因斷裂和融合)、擴增、缺失等,例如,產前羊水細胞中的染色體數目異常,白血病患者骨髓細胞中的BCR/ABL基因融合等。
檢測人類染色體異常的方法有染色體核型分析、原位雜交法、PCR法和高通量測序法等,不同方法在檢測染色體異常類型、片段大小、操作要求等方面具有不同特點。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需進行注冊審批方可上市的采用熒光原位雜交法檢測人類細胞樣本中染色體異常的檢測試劑。原位雜交法是指根據堿基互補配對原則,在與目標DNA配對的核酸片段(探針)上標記染料,該探針與待檢樣本中相應的核酸片段在一定條件下特異結合(雜交),形成雙鏈核酸,借助于顯微鏡觀察并記錄形成雜交雙鏈的類型和數量,從而判斷待檢樣本中目標DNA正常與否的檢測方法。本指導原則是基于熒光原位雜交法撰寫而成,對于顯色原位雜交法和銀增強原位雜交法等亮視野原位雜交法不適用。
本指導原則適用樣本類型為人類細胞樣本,不適用于在石蠟包埋的細胞學和組織學切片上進行檢測的試劑和微生物檢測試劑。
本文是針對采用熒光原位雜交法檢測人類細胞樣本中染色體異常的檢測試劑的通用指導原則,申請人應結合具體產品的特點進行注冊申報。如果申報產品有具體指導原則,應按照執行。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進行產品注冊和相關許可事項變更的產品,包括申報資料中部分項目要求,其他未盡事宜,應當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法規要求。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注冊申報資料的撰寫應符合《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以下簡稱2014年第44號公告)的相關要求。內容主要包括:
(一)綜述資料
1.產品預期用途。描述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背景情況。說明檢測的靶序列(TS:Target sequence),包括靶序列的長度,異常類型,保守性信息。說明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該異常在適應癥中的發生情況和頻率,適應癥的發生率、適用人群等。說明具體臨床意義,例如:是否用于輔助診斷、分型診斷、治療方案選擇、預后判斷、微小殘留病灶監測等。介紹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
2.產品描述。描述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包括雜交反應和信號結果。描述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參考品的制備和確認方法。
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
4.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其他。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對同類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檢測位點、樣本類型、熒光信號標記及臨床應用等進行對比分析,以闡明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優勢和局限性。對于新研制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需要提供被測物與預期臨床適應癥之間關系的文獻資料。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基于細胞熒光原位雜交法(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FISH)的人類染色體異常檢測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應提供主要原材料的來源選擇、制備過程、質量分析和質量控制標準等研究資料。如主要原材料為企業自己生產,其生產工藝必須穩定可控;如主要原材料為購自其他供應商,應詳述每一原材料的外購方來源,外購方提供的質量標準、出廠檢定報告或性能指標證書,以及該原材料到貨后的質量檢驗資料。
1. 探針:明確探針類型(序列特異性探針,著絲粒探針等),提供該探針序列的選擇依據,明確探針的大小和結合位點的基因組圖譜位置,可采用FISH分析結合染色體顯帶的方法進行定位,使用標準染色體條帶/基因定位命名法報告精確位置。如靶序列存在多種異常形式(例如斷裂點不同),應合理設計探針避免漏檢。探針結合位點的基因組圖譜位置應唯一,檢索基因組數據庫,排除靶序列與基因組其他區域的序列同源性。應對探針的濃度、純度及標記的熒光信號基團進行核實,并進行功能性試驗驗證其檢測性能。探針如為企業自己生產,應描述克隆培養、鑒定、熒光標記和純化等過程;如為外購,應提供合成機構出具的合成產物的質檢證明。
2. 熒光染料:描述熒光染料的名稱和詳細特征,例如其最大發射/吸收波長,持續被激發光源照射時的抗淬滅能力等。
3. 雜交緩沖液:描述配方組成和質量標準,確認其可提供合適的離子和雜交環境。
4. 背景信號封閉劑:描述采取的降低背景信號的方法,如果采用背景信號封閉劑(例如:人Cot-1 DNA),應研究不同濃度的封閉效果,從而確定最終用量。
5. 細胞核復染劑:一般包含二脒基苯基吲哚(DAPI)和抗褪色劑,用于細胞核DNA的染色,同時防止熒光信號淬滅。描述配方組成和質量標準。
6. 質控片(如有):建議試劑盒中包含經驗證的質控片,以利于統一結果判讀標準,并可輔助改善實驗室間精密度和準確度。如試劑盒中包含質控片,應詳述制備和確認方法。質控片樣本來源可為已知結果的臨床樣本或細胞系,各質控片的結果要求應經過驗證,予以明確。
企業參考品:應包含陽性參考品、陰性參考品、特異性參考品和精密度參考品,詳細說明參考品的樣本類型、組成、制備和保存情況。參考品應經染色體核型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確認其陰陽性。陽性參考品應涵蓋主要染色體異常信號類型,陰性參考品主要驗證干擾和交叉反應的情況,特異性參考品驗證探針雜交位點的特異性,精密度參考品驗證產品重復性。陽性參考品、陰性參考品和精密度參考品可采用臨床樣本或細胞系,特異性參考品應采用處于中期分裂相的正常外周血(或其培養液)淋巴細胞。如產品適用多種樣本類型,且各樣本類型間存在顯著性能差異,需分別設置企業參考品。
(三)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應描述主要生產工藝及確定依據,詳述探針標記、工作液配制、檢驗、分裝、包裝等工序以及各個步驟的質量關鍵控制點,可用流程圖表示。
申請人應建立適當反應體系,以獲得準確的檢測結果。如果產品涉及樣本處理和檢測過程的不同方案,應對各方案的一致性予以驗證。應對下述內容進行研究,評價指標包括探針信號強度,雜交效率,交叉雜交,非特異性結合及背景強度。
1. 樣本要求
1.1樣本采集:研究確定樣本采集時間(例如特定孕周范圍內),最佳/最小采集體積和檢測用樣本量。如產品適用不同樣本類型(例如:羊水細胞、絨毛膜細胞、臍血細胞、骨髓細胞、外周血細胞,新鮮樣本或培養樣本),應分別予以研究。明確檢測的細胞階段,例如:間期和/或中期。
1.2樣本固定和制片:應對低滲時間、預固定時間、滴片細胞密度等進行研究。如產品適用不同樣本或玻片類型,例如培養和未培養細胞,細胞懸液玻片、細胞涂片和經流式細胞儀分選的細胞玻片,應分別進行研究。
1.3 玻片預處理:對預處理條件進行研究,如需蛋白酶消化,應對消化條件進行重點研究,優化蛋白酶的用量和消化時間,盡量減少消化不充分造成的非特異性結合,同時避免消化過強造成DNA損失。如產品適用不同樣本或玻片類型,應分別進行研究。
2. 試劑用量:對探針等各試劑成分的用量進行優化。采用不同用量進行試驗,通過平衡全部探針雜交信號強度和非特異信號/背景強度,選取最佳使用量。
3. 反應條件:反應條件對于提高雜交效率,減少交叉雜交至關重要。優化變性溫度和時間,雜交溫度和時間,研究不同雜交儀或替代儀器的適用性,研究雜交后洗滌條件(主要包括洗滌液組分、洗滌溫度和洗滌時間)。試劑盒中包含多種探針時,需對每種探針均進行雜交反應條件優化,最終選擇試劑的最佳反應條件。
4. 計數細胞量:提供結果判讀需要計數的細胞量及確定依據。計數細胞量和適用樣本類型、預期用途、試劑的雜交效率、精密度、最低檢測限等因素有關。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申請人應使用多批產品進行研究,建立穩定可靠的性能指標。需提交在產品研制和成品驗證階段對試劑盒進行的所有性能評價的研究資料,包括方案設計、研究方法、材料和設備、試驗數據(包括代表性彩色圖片)和結果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建議著重對以下性能指標進行研究:
1. 探針敏感性
試劑中探針結合靶序列的能力,也稱為雜交效率。可通過研究靶序列被檢測到的概率進行評估,例如:分析n個細胞中的2n條染色體,顯示各熒光信號的染色體比例應不低于95%,可采用處于中期分裂相的正常外周血(或其培養液)淋巴細胞進行評估。
2. 探針特異性
試劑區分樣本中靶序列與其他序列的能力。可通過研究因交叉雜交出現假陽性信號的細胞比例進行評估,采用處于中期分裂相的正常外周血(或其培養液)淋巴細胞進行檢測,結合顯帶技術,觀察雜交信號是否特異結合到靶序列。
如果出現交叉雜交,考慮靶序列與交叉雜交序列的同源性程度,是否存在其他相似染色體異常類型等問題。確定分析特異性的接受標準,例如:出現交叉雜交的細胞比例≤5%。建議按照下述規則報告中期細胞的結果:
A、在靶序列之外其他位置檢測到信號的細胞比例;
B、每個細胞/每份樣本中不同交叉雜交染色體/區域的數量。
C、使用標準系統命名,確定所有交叉雜交的染色體位置,并描述這些非靶序列。
3. 陰、陽性符合率
采用多例已知結果的臨床樣本進行制片檢測。陽性樣本應包括靶序列的所有染色體異常類型/信號類型。陰性樣本應包括野生型和易混淆異常。
4. 精密度
研究試劑在各種條件下,不同染色體異常類型和比例(尤其是醫學相關水平附近)的精密度。應對批內和批間差異進行研究,考慮運行內、運行間、日間、人員間、實驗室間等因素對檢測結果的影響,檢測結果應一致或者變異系數CV%在合理范圍內。
5. 最低檢出限:
試劑檢測陽性細胞占全部細胞的最小百分比。采用經合理方法確定陽性細胞比例的不同樣本,或采用陰、陽性細胞按不同比例混合的方法,設置多個梯度,建議采用 95%(n≥20)的陽性檢出率作為最低檢出限確定的標準。
6. 干擾物質
說明樣本中潛在的干擾物質,樣本處理和制片過程中的干擾物質,采集過程中可能的其他細胞污染等,研究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7. 如果產品適用多種樣本類型,應進行樣本適用性研究,應盡量采用臨床樣本,分別提供每種樣本類型的性能評估資料。
(五)陽性判斷值確定資料
對于此類試劑,陽性判斷值即為能夠區分染色體異常與否的閾值。應入組已知靶序列異常狀態的臨床樣本,包括陽性、陰性和陽性判斷值附近的樣本,研究預設陽性判斷值,建議采用受試者工作特征曲線(ROC)的分析方法。如申報產品檢測陽性樣本難以獲得,可采用其他方式預設陽性判斷值且應說明其合理性。申請人應采用一定數量的陽性和陰性樣本對預設陽性判斷值進行驗證。如果試劑盒適用不同的樣本類型,應對所有樣本類型的陽性判斷值進行驗證。如果涉及不同染色體異常類型和/或信號類型,可能需要設置兩個或多個陽性判斷值,此時應分別進行研究和驗證。
(六)穩定性研究資料
1. 試劑穩定性:申請人應充分考慮產品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不利條件,進行實時穩定性(有效期)、開瓶穩定性、運輸穩定性、凍融穩定性、光照穩定性的研究,申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穩定性研究方案。穩定性研究資料應包括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具體的實施方案、研究數據及結論。對于實時穩定性研究,應提供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資料。
2. 樣本穩定性:申請人應充分考慮樣本采集、處理、運輸、儲存等各個階段的條件,研究確定樣本的保存條件和時間,包括采集后樣本保存和處理后細胞、玻片保存。雜交后玻片的信號會隨著溫度升高、時間延長而減弱,應研究在何種保存條件和時間內熒光信號強度不受影響。
(七)臨床評價資料
臨床試驗總體要求及臨床試驗資料的內容應符合《辦法》、2014年第44號公告和《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的規定,申請人應在符合要求的臨床機構,在滿足臨床試驗最低樣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據產品臨床預期用途、相關疾病的流行率和統計學要求,制定能夠證明其臨床性能的臨床試驗方案,同時最大限度地控制試驗誤差,提高試驗質量并對試驗結果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
1. 臨床試驗機構及人員
申請人應當選定不少于3家(含3家)已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臨床試驗。臨床試驗機構應具備完善的細胞遺傳學檢測能力,操作者、閱片者應在熒光原位雜交技術應用領域具有豐富經驗。不同產品對臨床試驗機構和操作人員的要求可能不同,申請人應綜合產品預期用途進行考慮,例如:基于產前輔助診斷用途,臨床研究機構應為已取得產前診斷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機構和人員應遵循《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 臨床試驗方案
2.1臨床試驗實施前,研究人員應從流行病學、統計學、臨床醫學、檢驗醫學等多方面考慮,設計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各臨床試驗機構的方案設置應基本一致,且保證在整個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循預定的方案實施,不可隨意改動。整個試驗過程應在臨床試驗機構的實驗室內并由本實驗室的技術人員操作完成,申報機構的技術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外,不得隨意干涉實驗進程,尤其是數據收集過程。
2.2對于臨床樣本應在方案中明確采集時間、樣本類型和樣本質量的要求,該類要求應與產品說明書中相應內容一致。
2.3試驗方案中應確定嚴格的病例納入/排除標準,任何已經入選的病例在被排除出臨床試驗時都應記錄在案并明確說明原因。在試驗操作過程中和判定試驗結果時應采用盲法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客觀性。各研究機構選用的對比試劑應完全一致,以便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2.4臨床試驗過程中,各家機構應按照說明書描述,遵循一致的判讀標準,包括細胞選擇、判讀分析和結果解釋等。
2.5如需提供隨訪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隨訪操作及記錄人員、復核人員、隨訪方式、隨訪項目、判定依據、隨訪時間周期及間隔、隨訪終點等。
3. 試驗方法
3.1一般情形下,申請人應考慮產品預期用途,反應原理,檢測方法等因素,采用臨床試驗機構已建立的臨床參考標準(例如:染色體核型分析,跟蹤隨訪等)進行比較研究,評價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以下稱考核試劑)的臨床敏感性和臨床特異性,從而證明其臨床性能滿足預期用途的要求。應詳細描述所采用的臨床參考標準,確保其選擇的合理性。
3.2對于已有同類產品上市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亦可采用考核試劑與已上市同類產品(以下稱對比試劑)進行比較研究,證明兩者等效,從而間接證明考核試劑臨床性能滿足預期用途的要求。對比試劑應選擇境內已批準上市、臨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同類產品,應充分考慮對比試劑的預期用途、適用樣本類型、最低檢出限等性能,確保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具有明確可比性。
3.3申請人應結合具體產品的特點進行臨床試驗,如果申報產品預期用途為指導用藥,應提供指導用藥相關證據。如申報產品具有治療監測、預后判斷等預期用途,應設計相應試驗方案,例如治療前后的跟蹤研究,必要時進行隨訪研究等。如申報產品有具體指導原則,應參照執行。
4. 受試者選擇及陽性例數
臨床試驗應以申報產品適用人群作為研究對象,疾病類型應涵蓋申報產品聲稱的疾病種類,例如疾病的不同類型和病程分期等,應納入一定數量的醫學決定水平附近樣本。對于陰性病例的選擇,應考慮驗證干擾和交叉反應的需要,以從臨床角度考察其分析特異性。
明確給出樣本量的確定依據,建議從統計學原則和陽性樣本獲得可行性角度綜合計算陽性例數,臨床試驗陽性樣本量原則上應滿足統計學要求。如產品檢測多個靶序列,每個靶序列應單獨估算陰性/陽性例數;如申報產品檢測的某一靶序列異常形式存在差異且均具有臨床意義(例如主要斷裂點和次要斷裂點),每種異常形式均應有一定量的陽性例數。如申報產品檢測的染色體異常類型較為罕見,可酌情減少陽性例數,但應確保試驗結果能對試劑進行安全有效性評價。
若產品適用于多種細胞樣本類型,應對所有樣本類型均進行臨床驗證。
5. 統計學分析
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統計應選擇合適的統計方法與指標,如靈敏度/陽性符合率,特異度/陰性符合率,準確度/總符合率及其95%置信區間等。常選擇交叉四格表的形式總結兩種試劑的定性檢測結果,采用kappa檢驗驗證兩種試劑/方法檢測結果的一致性,同時給出一致性檢驗的結果。在臨床試驗方案中應明確統計檢驗假設,即評價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是否等效的標準。
注意不一致樣本的復核結果不應納入到上述統計中。必要時需對不同的受試者進行分層統計分析。
6. 不一致樣本的驗證
在數據收集過程中,對于兩種方法檢測結果不一致的樣本,應采用臨床參考標準或臨床上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第三方同類試劑進行復核,同時結合患者的臨床狀態對差異原因及可能結果進行分析。
(八)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內容主要包括產品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并在附錄中明確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及半成品要求。
產品性能指標主要包括:外觀、熒光信號強度、敏感性、特異性、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精密度等。如果申報試劑已有適用的國家參考品/標準品發布,則申請人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提出檢測要求。
(九)產品說明書
產品說明書的格式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7號)的要求,境外試劑的中文說明書除格式要求外,其內容應盡量保持與原文說明書一致,翻譯力求準確且符合中文表達習慣。產品說明書的所有內容均應與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相關研究結果保持一致。結合《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下面對基于細胞熒光原位雜交法的人類染色體異常檢測試劑說明書的重點內容進行說明。
1.【預期用途】
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1說明產品的預期用途,描述樣本類型、靶序列和異常類型。
例如:本產品用于檢測羊水細胞中的13、18、21、X和Y染色體的數目。本產品用于定性檢測白血病患者骨髓樣本中的BCR/ABL融合基因。
1.2說明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及背景情況,說明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應包括對適用人群特征的介紹,例如高危人群,臨床疑似或已診斷患有某疾病的人群。
1.3 根據產品預期用途,進行合理限制,例如:本產品僅檢測靶向染色體數目異常,不能檢測其他染色體數目和結構異常。
1.4本檢測結果僅供臨床參考,如需確診請結合臨床癥狀及其他檢測手段,不得作為臨床診斷或排除的唯一標準
2.【檢測原理】
詳細說明產品的檢測原理,應包括探針、熒光信號標記和結果觀察等信息,建議結合文字和圖示對探針類型、長度及位點進行描述。
3.【主要組成成分】
3.1說明試劑盒包含組分的名稱、數量、比例或濃度等信息,應包括探針信息和質控片(如有)的樣本信息。說明不同批號試劑盒中各組分是否可以互換。
3.2試劑盒中不包含但對該項檢測必需的組分,應列出相關試劑和儀器的名稱,質控片(如適用)的名稱與貨號,化學制劑的純度和濃度(如適用),儀器的配置和功能要求,耗材的規格(材質)要求。
4.【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對試劑的儲存條件、有效期、開瓶穩定性、凍融次數限制等信息做詳細介紹,應包括避光的要求。如試劑盒包含質控片還應在此處明確質控片的穩定性。應注明生產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5.【適用儀器】
明確配套熒光顯微鏡的配置要求,應具備合適放大倍數的目鏡、物鏡和油鏡,具備相應激發波長和發射波長的濾片組/濾塊。
6.【樣本要求】
6.1樣本的類型和采集:明確適用樣本類型,采集時間和采集體積,所用抗凝劑(如適用)。應明確說明在取樣過程中如何避免被其他細胞或外源DNA污染。如需培養,應說明細胞培養的具體方式。
6.2樣本的穩定性:明確樣本采集后和處理后的保存條件和保存時間。
7.【檢驗方法】
7.1試劑配制:描述方法步驟,配制后的保存條件和有效期,試劑的反復使用次數,何種情況下即表明試劑變質,DAPI等致癌物的操作注意事項等。
7.2 樣本處理及玻片制備:詳述低滲、固定、滴片、老化、預處理等步驟,應與前期研究資料一致。不同樣本或玻片類型可能操作不同,應分別予以描述。
7.3 變性、雜交、洗滌、復染:詳述操作步驟,包括處理時間、溫度、注意事項等內容。
7.4 玻片儲存:說明在何種保存條件和時間內熒光信號強度不受影響。
7.5觀察和結果分析:
描述可讀取樣本片,例如:探針雜交信號應明亮、清晰、易分辨,背景應為黑色,無點狀或朦朧熒光。
描述可讀取細胞,例如:細胞分布合理,無重疊,細胞結構完整,邊界清晰等。
細胞計數:計數一定數量的細胞核,調焦找到每個核內的所有信號。明確正常信號和異常信號的特點,可能涉及多種異常信號,均應詳細說明。建議采用文字結合圖示的方法明確對細胞和信號計數或不計數的規則,用列表的方式列舉結果觀察中遇到的問題、原因及解決方案。說明當細胞核數量不足時的處理方式。
質量控制:質控片應和樣本同時進行檢測,以監測實驗的完成情況,并判斷信號計數的準確性。明確質控片的使用頻率,對質控片的判讀標準應與樣本一致。如試劑盒中包含質控片,應介紹其樣本來源和結果信息;如試劑盒中不包含質控片,應明確配套使用的質控片信息。明確各質控片的結果要求和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措施。
8.【陽性判斷值】:應明確陽性和/或陰性的全部信號類型及對應的閾值,應與陽性判斷值確定資料一致。
9.【檢驗結果的解釋】:按要求計數一定數量的細胞核后,根據陽性判斷值,對結果做出正常或異常的解釋。可結合圖示的方式,對不同信號類型進行解釋。明確何種結果需進行擴大計數,或重新雜交,或判斷實驗無效。
10.【檢驗方法的局限性】
綜合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背景和檢測方法等信息,對可能出現的局限性進行相關說明,主要包括以下描述,請申請人選擇適用的條款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闡述。
10.1本產品的檢測結果應結合其病史、危險因素及其他實驗室檢查結果做出臨床診斷,不可僅憑本產品的檢測結果采取任何不可逆的治療措施。
10.2如果樣本污染/細胞數量不足/樣本片準備不當,實驗結果將無效。
10.3描述本產品不能檢測的其他異常信號類型,例如罕見異常,其他染色體結構異常、低水平嵌合等。
10.4描述本產品能夠檢測但不能區分的信號類型。
10.5指出具體樣本類型檢測中可能出現的影響因素,例如:產前染色體數目檢測試劑,在檢測絨毛膜樣本時,可能因嵌合現象影響產品可靠性。
11.【產品性能指標】
根據產品特征和分析性能評估資料,詳述以下性能指標:
11.1外觀:描述產品各成分的外觀狀態。
11.2探針敏感性:說明敏感性研究的細胞類型、試驗方法及結果。
11.3探針特異性:說明特異性研究的細胞類型、試驗方法及結果。
11.4陰、陽性符合率:說明陰陽性樣本信息和符合率結果。
11.5精密度:說明批內、批間精密度及不同時間、地點和人員之間的精密度。
11.6最低檢出限:明確產品可以檢測的低比例嵌合水平下限。
11.7 干擾物質:明確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11.8臨床試驗數據總結。
12.【注意事項】
12.1生物樣本的安全性警告。
12.2 試劑的安全性警告。
12.3 使用非說明書描述的配套試劑,可能會影響結果。
12.4 未按照說明書進行標準操作,會對結果產生不良影響。
12.5 所有涉及熒光染料的溶液或玻片儲存或操作均應避光或在弱光下進行。
12.6應嚴格控制反應溫度,使用校準過的溫度計測定溶液、水浴槽和溫箱溫度,或者定期校準相關儀器。
三、名詞解釋
臨床參考標準:現有條件下臨床上可獲得的能夠用來確定受試者目標狀態(健康狀態、疾病狀態、疾病進程、指導臨床處置的疾病或健康狀態等)的最佳方法,通常來自臨床和實驗室的醫學實踐,包括:現有條件下公認的、可靠的、權威的疾病診斷標準(如組織病理學檢查、影像學檢查、病原體分離培養鑒定、長期隨訪所得的結論等),疾病診療指南中明確的疾病診斷方法,行業內的專家共識或臨床上公認的、合理的參考方法等。臨床參考標準可能是一種方法,也可能是多種方法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