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螟硫磷和二嗪磷都屬于有機磷類殺蟲劑,其作用方式是通過抑制害蟲體內的乙酰膽堿酯酶而發揮作用。從上世紀50年代,澳大利亞就引入并使用含有殺螟硫磷和二嗪磷的農藥產品,目前殺螟硫磷已被批準用于防治如谷倉、牧場、園藝作物等多種場所中的害蟲;二嗪磷目前登記用于防治家庭、農業和獸醫環境中的一些螨蟲和害蟲。
澳大利亞農藥和獸藥管理局(APVMA)根據《農業和獸藥化學品法典》(Agvet Code)第2部分第4分部要求,對已批準的農藥活性成分、相關產品和產品標簽開展周期性的再評審工作;并根據2部分第5分部的要求,對未達到當前批準標準的產品,提出暫停銷售、取消批準等最終決定。對于殺螟硫磷和二嗪磷,APVMA于1996年就開始了再評審的相關工作,歷經20多年的時間,最終在今年3月和4月發布了這兩個活性成分的再評審決定的提議。
活性成分的再評審決定
APVAM根據法規5A 部分要求,對活性成分殺螟硫磷和二嗪磷進行了安全性數據的評審。對未符合APVMA活性成分標準(2022)和糧農組織(FAO)規格的產品,做出了取消批準的提議。活性成分參考規格如下。
活性物質 |
殺螟硫磷 Fenitrothion |
二嗪磷 Diazinon |
CAS No. |
122-14-5 |
333-41-5 |
化學名稱 |
dimethoxy-(3-methyl-4-nitrophenoxy)-sulfanylidene-λ5-phosphane |
O,O-diethylO-(2-isopropyl-6-methylpyrimidin-4-yl) phosphorothioate |
結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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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物質規格 |
≥ 930 g/kg |
≥ 950 g/kg |
雜質規格 |
S-methyl fenitrothion: ≤ 5 g/kg; |
0,0,0',0'-tetraethyl thiopyrophosphate (0, S-TEPP): ≤ 0.2 g/kg 0,0,0',0'-tetraethyl dithiopyrophosphate (S, S-TEPP): ≤ 2.5 g/kg Water: ≤ 0.6 g/kg Acidity: ≤ 0.3 g/kg (以H2SO4計算) |
制劑產品的再評審決定
APVAM根據法規5A 、5B、5C部分的要求,對含活性成分殺螟硫磷和二嗪磷的制劑產品進行了安全性、藥效和貿易部分的數據評審。
含殺螟硫磷制劑產品的再評審決定
- 考慮到即使通過更改也無法將相關產品的環境安全風險和貿易風險降至可接受范圍, APVMA提議,取消含 殺螟硫磷 制劑產品在蘋果、櫻桃和葡萄上和燕麥干草(即飼料作物)上的批準用途。附件A表2所列產品的批準將被取消,
- APVMA提議,附件A表1的產品需要進行相關更改,從而使產品滿足當前的安全標準:
- 由于對職業接觸者暴露的風險無法得到充分減輕,以下用途被提議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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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機械加壓手槍施用的方式,控制肉雞養殖房中的小麥倉甲;
- 使用各種手持施用方法,控制谷物儲存機構中的倉儲害蟲;
- 對玉米進行葉面施用,施用量在或高于每公頃400克有效成分;
- 對葡萄進行葉面施用,施用量在或高于每公頃300克有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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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無法充分評估和/或減輕給人類帶來的殘留暴露的風險,以下用途被提議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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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控制牧草地蠐螬、鴉雀和金龜子等;
- 用于控制大豆上的蝗蟲和蚱蜢害蟲;
- 用于控制在蘋果、卷心菜、櫻桃、葡萄、生菜和番茄中的蝗蟲和蚱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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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對非靶標生物的風險無法得到充分減輕:以下用途被提議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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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谷類糧食、飼料和牧草中使用,控制蝗蟲和蚱蜢害蟲;
- 用于苜蓿控制西托象甲;
- 用于牧草地上控制牧草地蠐螬、鴉雀和金龜子;
- 用于控制大豆上的蝗蟲和蚱蜢害蟲;
- 用于控制蘋果、卷心菜、櫻桃、葡萄、生菜和番茄中的蝗蟲和蚱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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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年內補充產品的批次分析、產品儲存穩定性和驗證數據,以證明符合產品規范;
- 變更活性成分的規格,以符合APVMA活性成分標準(2022),或替換符合標準的新來源。
含二嗪磷的制劑產品的再評審決定
1. 由于未能明確二嗪磷產品使用后再進入的間隔期問題,且考慮到即使通過變更也無法將相關產品的貿易風險降至可接受范圍,因此APVMA提議取消所有含 二嗪磷制劑產品 在人類食用生產作物或動物上的使用。附件A表2所列產品的批準將被取消。
2. APVMA提議,附件A表1的產品使用說明需要進行相應更改,以降低人類的暴露風險和非靶標物種的風險,從而使產品滿足當前的安全標準:
a) 刪除所有用于家庭花園的使用用途;
b) 刪除用于處理永久性水體以控制蚊子的專業用途和控制螞蟻的草坪和牧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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