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典》(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簡稱CFR)于1936年開始編纂,是美國聯邦政府執行機構和部門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簡稱FR)中發表與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規則的集成,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法律效應。CFR一共分為50冊,涵蓋了所有的聯邦法規。
第40冊是環境保護相關的法規,簡稱40 CFR,與農藥最相關的在40 CFR的中章節E中的第150-189部分,里面規定了與農藥登記相關的登記流程、卷宗要求、數據保護等。在此瑞旭集團農化事業部對40 CFR 章節E中農藥項目相關的章節主要內容總結如下:
第150部分:一般條款中提供了美國EPA的農藥項目辦公室的聯系方式。
第152部分:農藥登記和分類程序中對農藥的相關定義做出了規定;對不屬于農藥管理的產品做出了規定;對免于進行美國EPA農藥登記的產品做出了規定;對申請人做出了規定;對美國EPA農藥登記的程序做出了規定。
第153部分:注冊政策和解釋中對農藥活性成分的標準做出了規定,還規定了種衣劑中使用的染料要求。
第154部分:特別審查程序中明確了特別審查意味著管理局已確定一種或多種農藥的使用可能會造成重大風險,本部分中對特別審查的程序做出了規定。
第155部分:注冊標準和注冊審查中規定了訴訟和公眾參與程序;登記評審程序包括評審,公眾參與程序,數據Call-in 程序等。
第156部分:農藥和器械標簽要求中對農藥和器械的標簽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157部分:農藥和器械包裝要求中對農藥和器械的包裝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158部分:農藥資料要求中對田間試驗,一般農藥,生物化學農藥,微生物農藥,抗菌農藥的資料要求分別做出了詳細規定。
第159部分:政策聲明和解釋中對登記持有人在報告義務給出了明確規定。
第160部分:良好實驗室標準對在美國EPA登記的數據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162部分:農藥產品的州注冊對農藥在美國EPA登記后取得各州登記的程序,管理部門的等相關條款做出了解釋。
第164部分:根據《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和殺鼠劑法》,因拒絕注冊、取消注冊、更改分類、暫停注冊和根據該法案第6節召開的其他聽證會而產生的聽證會實踐規則。
第165部分:農藥管理和處置中規定了農藥容器、重新包裝農藥和農藥容器的標準及要求。
第166部分:聯邦和州機構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殺蟲劑的豁免規定存在需要豁免的緊急情況時,豁免州和聯邦機構登記注冊的規定。
第167部分:農藥和活性成分生產企業的注冊、農藥報告的提交中對生產企業注冊和農藥報告的提交的時間,資料,程序做出了規定。
第168部分:執行政策聲明和解釋中對農藥廣告,農藥出口的政策做出了詳細規定。
第169部分:農藥生產和銷售的賬簿和記錄
第170部分:工人保護標準
第171部分:農藥施用者的認證
第172部分:田間試驗許可證中對聯邦層面的田間試驗許可和州層面的田間試驗許可做出了規定。
第173部分:關于撤銷國家對違反農藥使用規定的主要執法責任程序
第174部分:轉基因植物農藥的程序和要求
第176部分:緊急豁免的時間限制
第178部分:反對意見和聽證會請求
第179部分:正式證據公開聽證會
第180部分:食品中農藥化學殘留的公差和豁免
其中第151部,180-190部分為預留部分。
40 CFR 章節E中農藥項目章節是在美國進行EPA農藥登記的指導性文件,美國法規健全,登記中遇到的所有問題都可以在40 CFR的中章節E中第150-189部分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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