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2年4月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首次征集對《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修改意見建議;到2023年年初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第二次發布關于征求《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函;至2024年11月4日,農業農村部第三次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本文主要介紹5部管理辦法的主要變化及其影響。
一、《農藥登記管理辦法》
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除草劑、種子處理劑、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修改為“除草劑、種子處理劑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信息素等引誘、迷向類產品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記”。
點評:合理規定了信息素等引誘、迷向類產品的登記要求,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記,不再限制有效成分的個數,也就是不需要滿足農藥有效成分的梯度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獨立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完整登記資料,可以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授權其他申請人使用。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相關內容如下:
與已取得中國農藥登記的農藥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已取得中國農藥登記的農藥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的,應當經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點評:澄清了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獨立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只有登記資料保護期內需要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將第二十條中的“并報送農業農村部”修改為“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資料于五個工作日內直接報送農業農村部” 。
第二十一條農業農村部自受理申請或者收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的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后,應當組織所屬農藥檢定機構完成技術審查工作。
點評:明確了省級農藥檢定機構的責任,強調了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初審意見的重要性。
第二十一條: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機構在技術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資料存在輕微瑕疵需要補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農業農村部根據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意見,可以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資料。
第二十三條后增加一條:“農藥登記審查和評審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提交的試驗報告存在爭議需要驗證的,農業農村部可以組織開展驗證試驗,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點評:明確了補充資料的時限和條件。如果能和其他的部委的產品登記一樣均允許補正那就更好了。如果能對輕微瑕疵的定義給出解釋會更完美。
第二十九條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更名、企業合并分立需要更換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農業農村部提出換發證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農業農村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換發證書。
點評:由以前的“變更農藥登記證持有人” 變成了“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更名、企業合并分立需要更換農藥登記證持有人” 。以后隨便變更登記證持有人可能不太容易了。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增加:周期性評價重點對靶標抗藥性、作物安全性、農產品質量安全、有益生物安全,以及使用者健康安全和生態環境影響等方面進行評價。評估報告結果作為登記延續審查的重要依據。
點評:中國也即將步入對農藥周期性評價的行列,和歐盟的再評審異曲同工,企業要重視農藥周期性評價。
二、《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農藥生產企業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也可以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委托,分裝農藥。
農藥生產企業委托他人生產本企業登記產品的,應當持有相應生產范圍的農藥生產許可證。
原藥(母藥)不得委托生產。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與受托人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加工、分裝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標準、標簽商標、期限費用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裝為名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
點評:明確原藥(母藥)不得委托生產,同時規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簽訂合同等詳細事項。
三、《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中增加“不得違規捆綁銷售農藥”。
點評:明確規定不可捆綁銷售農藥。
第二十一條增加“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將網站名稱、網絡平臺名稱、應用程序名稱等報發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農藥經營許可證信息。農藥經營許可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更新頁面內容。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其展示的農藥產品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
第二十三條農藥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并實施農藥經營資質核查、經營行為監督、農藥信息展示、農藥實名購買、農藥產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點評: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法規也隨著時代的變化,完善并規范了網絡農藥經營農藥者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農藥經營者違規捆綁銷售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未如實公示、展示農藥經營許可證和農藥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1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
點評:規定了若捆綁銷售農藥和網絡違規經營農藥的相關處罰措施,農藥經營者務必要合規經營。
四、《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第九條 制劑產品標注使用原藥的登記證號和生產企業名稱;登記用于耐除草劑轉基因作物的,應當標注適用的轉基因作物和轉化體名稱;用于耐除草劑非轉基因作物的,應當標注適用的作物品種名稱;使用時需要添加指定助劑的,應當標注其相關信息。
點評:對于耐除草劑轉基因作物的標簽內容更加詳細化,并且要求制劑產品標注使用原藥的登記證號和生產企業名稱,企業要注意,操作難度也比較大。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同一登記證持有人的同一農藥產品標簽只能標注同一個商標。
點評:一證一品來了,規定了商標必須是已經注冊的,且數量只能是一個。
五、《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開展農藥登記試驗之前,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根據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通過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主體、有效成分名稱、含量及劑型、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起始時間、與試驗單位簽訂的委托協議、安全防范措施等。新農藥試驗備案還應增加作用機理和作用方式。試驗單位、地點、項目等發生變化的,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及時重新備案。
點評:試驗備案平臺由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臺變為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試驗單位、地點、項目若有變化,需重新備案。
歷時快2年的《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修訂,可謂牽動著農業行業的心,讓我們拭目以待最終的發布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