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所居住環境的舒適度和安逸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人們對衛生用農藥產品的需求不斷增加。為了加強對農藥的監管,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并實施了新版的《農藥管理條例》,隨后農業農村部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規章,對農藥登記、農藥生產、農藥經營、農藥使用、農藥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給農藥行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衛生用農藥監管方面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本文將在新版《農藥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的基礎上,詳細解讀我國衛生用農藥的監管、登記程序、標簽及進口方面的具體要求。
一、在中國,什么是衛生用農藥?
新版《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第二章明確了衛生用農藥的定義,是指用于預防、控制人生活環境和農林業中養殖業動物生活環境的蚊、蠅、蜚蠊、螞蟻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農藥。其中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
衛生用農藥按其使用場所和使用方式分為家用衛生殺蟲劑和環境衛生殺蟲劑。其中家用衛生殺蟲劑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釋等處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如驅蚊液、驅蚊乳、驅蚊花露水、驅蚊巾、蚊香、電熱蚊香片、電熱蚊香液等;環境衛生殺蟲劑主要是指經稀釋等處理在室內外環境中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如室外殺蚊劑、殺釘螺劑、白蟻防治劑等。
我國衛生用農藥涉及領域寬闊,產品類別多樣,主要包括化學農藥、生物化學農藥、微生物農藥和植物源農藥,不同類別的衛生用農藥的有效成分見表1,其功能主要用于殺蟲、殺菌、驅避和防蛀等。
表1衛生用農藥不同類別的有效成分
衛生用農藥類別 |
有效成分 |
化學農藥 |
有機類:菊酯、有機磷、氨基甲酸酯、苯甲酰脲類、煙堿類、酰胺類、其他 |
無機類:硅藻土、硼酸、硼酸鋅、鎢酸鈉、鉬酸鈉、硫酸銅等 |
|
生物化學農藥 |
誘蟲烯、 S- 烯蟲酯 |
微生物農藥 |
細菌:蘇云金桿菌(以色列亞種)、球形芽孢桿菌 |
真菌:金龜子綠僵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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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蟑螂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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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源農藥 |
d- 檸檬烯、除蟲菊素、右旋樟腦、樟腦、桉油精 |
二、在中國,衛生用農藥的監管體制是什么?
我國衛生用農藥產品的監管體制、法律法規如下:
1 行政監管
監管部門 |
主要職能 |
農業農村部 |
全國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全國農藥的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制定農藥登記評審規則,農藥登記評審,新農藥登記試驗,新農藥申請 |
省級農業部門 |
農藥登記試驗備案,農藥登記申請,登記初審,農藥登記具體工作,生產許可申請 |
縣級以上農業部門 |
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組織植物保護、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向農藥使用者提供免費技術培訓,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減量計劃,設立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定期調查統計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情況,并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
2 行業協會自律監管
行業名稱 |
主要職能 |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
行業自律性組織,主要協助國家相關部門參與農藥行業管理及制定行業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法規及產品質量標準等工作。 |
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 |
行業自律性組織,主要負責促進農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開拓農藥國際市場及推廣農藥新品種、新技術、引導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等工作。 |
3 法律法規
法規名稱 |
發布機關 |
實施日期 |
農藥管理條例 |
國務院 |
2017 年 6 月 1 日 |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 |
農業部 |
2017 年 8 月 1 日 |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 |
農業部 |
2017 年 11 月 1 日 |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 |
農業部 |
2017 年 8 月 1 日 |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
農業部 |
2017 年 8 月 1 日 |
農藥標簽二維碼管理規定 |
農業部 |
2018 年 1 月 1 日 |
限制使用農藥名錄( 2017 版) |
農業部 |
2017 年 10 月 1 日 |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農業部 |
2017 年 8 月 1 日 |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
農業部 |
2017 年 8 月 1 日 |
三、在中國,衛生用農藥的監管要求是什么?
根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應當取得農藥登記,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農藥生產企業和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除需要農藥登記證外,農藥標簽也應符合農業部令2017年第7號《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除此之外,衛生用農藥產品的在生產和經營方面也應滿足相關的法規要求。
3.1 農藥登記
3.1.1 申請主體
符合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有三類,第一類是農藥生產企業,指在中國境內已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第二類是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將境外生產的農藥向中國出口的企業,與以前的政策相比,新政對境外企業是否是生產企業沒有硬性要求;第三類是新農藥研制者,指在我國境內研制開發新農藥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多個主體聯合研制的新農藥,應當明確其中一位主體作為申請人,其他主體不得重復申請。除上述三類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可以申請農藥登記。
3.1.2 登記原則
在進行農藥登記時,遵循的登記原則是科學、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對于衛生用農藥,其制劑產品一般控制在低毒以下,高毒、劇毒的衛生用農藥不予登記。
3.1.3 制劑配方和含量要求
制劑產品的配方應當科學、合理、方便使用。制劑產品包括單制劑產品和混配制劑產品,對于單制劑產品,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對于混配制劑產品,有效成分不超過兩種,除草劑、種子處理劑、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三個,相同配比的總含量梯度不超過三個。
3.1.4 登記資料
衛生用農藥登記的資料包括試驗資料和一般資料。試驗資料為產品化學試驗、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境影響試驗(在室內使用的衛生殺蟲劑,直接涂抹于人體的驅蚊產品可減免環境資料)等;一般資料為申請表、申請人證明文件、申請人聲明、綜述報告、標簽和說明書、其他與登記相關的證明材料、產品安全數據單、參考資料等。登記資料均應滿足風險評估要求。
3.1.5 申請審批流程圖
為方便申請者更為清晰的了解農藥登記的申請審批程序,現將農藥登記的審批流程圖整理如下(見圖1)。
圖1 農藥登記的申請審批流程圖
3.2 生產
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設立統一許可條件,具體包括技術人員、廠房設施、質量檢驗、規章制度、產業政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而對境外企業沒有這些要求。
還有一種生產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加工。新的《農藥管理條例》放開了農藥企業之間的委托加工、分裝。規定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境外企業可以委托國內農藥生產企業分裝農藥,但不得委托加工農藥。委托加工、分裝只能是農藥制劑,不能委托加工原藥(母藥)。
3.3 經營
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即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藥的企業不需要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
3.4 標簽
在中國銷售和向中國出口的農藥均應當附具中文標簽。新政實施后,農藥標簽方面也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標簽上新增標注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應以二維碼等形式標注;(2)限制使用農藥標簽上需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67號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中涉及衛生用農藥的有:氟蟲腈、乙酰甲胺磷、毒死蜱和氰戊菊酯。
衛生用農藥標簽可不標注安全間隔期。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可以不標注特征顏色標志帶,劑型名稱。室內衛生用農藥均須標明“僅用于室內”或者“禁止用于室外”,并標注“蠶室及其附近禁用”。殺鼠劑產品應當標注規定的殺鼠劑圖形。向中國出口的農藥可以不標注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應當標注其境外生產地,以及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稱及聯系方式。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注明委托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受托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和加工、分裝日期。
現有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與《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不符的,應當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簽和說明書。
四、如何將衛生用農藥成功進口到中國?
境外生產的農藥產品在中國境內獲得農藥登記證后并不代表該農藥就可以進口到中國進行銷售了,根據規定,境外企業需憑借登記證,由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或單位作為申請人,向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申請辦理農藥進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方可將產品成功進口到中國。放行通知單辦理完畢產品進口到中國之后,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需要依法在中國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國代理機構銷售衛生用農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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