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分類、標簽和包裝(CLP)法規,即法規(EC) No 1272/2008 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也就意味著企業輸往歐盟的產品除了符合REACH法規以外,同時還必須滿足CLP法規的要求。
近期,瑞旭技術接到多家國內企業的反映,其進口商向他們提出了CLP法規的要求。由于企業不知如何應付進口商的詢問,轉而紛紛向瑞旭技術專家請教。瑞旭技術研發團隊在法規未生效前就已對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從而總結了企業當前應對CLP法規急需關注的幾個重點,解決了企業的困惑。
目前,CLP法規對企業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數據安全表(SDS)
根據REACH法規要求,所有被分類為危險的物質或者配制品必須在供應鏈上傳遞SDS。當前的SDS中,其危害確認部分信息描述仍基于歐盟原有分類標簽系統,即67/548/EEC指令或者1999/45/EC指令。而在CLP法規生效后,這些指令將逐步被取代,因此,企業必須及時更新SDS,以符合CLP法規要求。CLP法規規定,在2010年12月1日和2015年5月31日之間,物質的SDS中必須同時采用符合CLP法規和67/548/EEC指令的分類要求;而配制品的SDS在此期間雖然可以繼續采用1999/45/EC指令,然而很多進口商為了更好地執行法規,也有可能會要求供應商盡早提供符合CLP法規的SDS。在2015年6月1日之后,物質和配制品SDS都將完全采用CLP分類、標簽和包裝要求,67/548/EEC指令以及1999/45/EC指令將被廢除。目前瑞旭技術已經為上百家國內企業制作了符合CLP法規的SDS,得到了進口商的充分認可,解除了廣大企業的后顧之憂。
2. 分類標簽(C&L)通報
在歐盟境內生產或投放市場的物質,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都必須在2011年1月3日以前向ECHA提交C&L通報:
1) 物質本身被分類為危險,或以某個組分的形式存在于配制品中,導致配制品最終被分類為危險(不論噸位多少);
2) 所有需進行REACH注冊的物質。
雖然C&L通報的主體為歐盟境內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國內企業仍需與進口商保持密切的供應鏈信息交流,如傳遞SDS,以協助進口商完成通報義務。進行C&L通報時,通報人需要提交一份包含企業名稱、地址以及該物質分類和標簽等信息的通報卷宗。在對CLP法規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瑞旭技術愛爾蘭公司CIRS已順利為某歐洲進口商提交了第一份物質在CLP法規下的C&L通報,獲得了通報號。
3. 標簽與包裝
根據CLP法規的最新規定,所有投放市場的物質和配制品,必須在規定的截止期限內更換成符合CLP的標簽和包裝,物質和配制品的最晚截止期限分別為2012年12月1日以及2017年5月31日。原則上,國內的企業屬于非歐盟的制造商,無需改變標簽和包裝,然而,隨著CLP法規的逐步深入,很多歐盟的進口商在標簽和包裝上會對企業提出特別的符合CLP的要求,從而可以為自己充分節省人力和物力成本。因此企業必須對CLP法規的標簽具備充分了解,才能完全應付進口商的要求。在這方面,瑞旭技術具備豐富的經驗,可以為企業設計完整的符合CLP要求的標簽和包裝。
值得廣大企業注意的是,與REACH法規相比,CLP法規對物質和配制品的管轄范圍更廣,這就意味著許多出口歐盟的物質、配制品即便在噸位上達不到注冊的要求,但可能仍需履行C&L通報,制作符合CLP的SDS以及進行標簽和包裝的更新等義務,是廣大輸歐企業面臨的又一道綠色貿易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