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歐盟實行CLP法規以來,全球GHS的實施正呈現如火如荼之勢。世界其余國家和地區緊隨其后:韓、日已經正式實施了GHS;我國將于今年12 月1日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由此標志著我國GHS正式進入法規層面。在此背景下,企業需要警惕SDS及標簽制作中有關GHS的哪些特殊新要求?
1. GHS標準不同
GHS可以通過“積木方式”來進行實施,即實施的國家和地區無需全盤采用GHS標準,可以自行決定實施的危害分類或類別(即每個分類的等級),但這些分類 或類別一經采用,就不能對其標準做出更改。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同一個物質在不同的國家可能有不同的分類。以對水環境急性危害為例,CLP法規僅僅采用了 該分類的第1級即H400: Very toxic to aquatic life;然而在中國,除了第一級外,還存在第2、3級對水環境急性危害。
2. 統一分類要求
分類是物質危害性的體現,然而當前的現狀是:SDS和標簽中的分類部分,企業通常根據自有的信息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的信息對物質作出分類,導致同種物質 可能有著不同的分類,無法集中管理物質。為了改變這一狀況,一些國家和地區紛紛采取公布統一分類目錄的形式來加強對化學品的管理。以歐盟為例,歐盟CLP 法規在以前67/548/EEC指令的基礎上,把收錄的物質進行了符合GHS的轉化后,以附件VI的形式規定了許多物質的統一分類目錄;同時也規定了 CMR1,2,3類物質和呼吸過敏物質必須在歐盟內具有統一分類。無獨有偶,日本、韓國也正在制定或已經公布了一些危險物質的統一分類目錄。在中國,危險 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即將于今年12月1日公布,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據瑞旭技術得到的可靠消息,該名錄最快于年底公布,并且采用 的是GHS的規范,此舉將極大促進我國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3. 多國語言版本
歐盟由多個國家組成,有22種官方語言,因此REACH法規和CLP法規相繼規定,當物質或配制品投放市場時,應以所在地成員國的官方語言提供SDS和標 簽,除非相關成員國另有規定。日本、韓國和中國在實施GHS的背景下,為了更好地讓生產使用的人對物質的危害有更直觀的認識,也紛紛規定SDS和標簽必須 以本國語言編寫。雖然GHS是全球統一的標準,包括分類、警示用語、圖標、危害術語以及預防術語是一致的。然而各個國家的官方語言不同,導致同一種物質出 口不同的國家必須采用不同的語言編寫SDS和標簽,對于企業以及SDS和標簽的編寫者都是一個極大的挑戰:除了自身的專業性以外,還需要具備翻譯多種語言 的能力。
4. 應急電話
SDS以及標簽都有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即應急電話。CLP法規規定,供應商應在SDS和標簽上提供供應商的應急電話,該電話應為歐盟境內的電話。而中國對 應急電話有著更詳細、明確的要求,必須保證24小時內可以接通。中國GHS重要的指南文件,《GB15258-200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明確指出在標簽上必須填寫化學品生廠商或者生產商委托的24小時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國外進口的化學品安全標簽上至少有一家中國境內的24小時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GB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也規定供應商必須在第一部分化學品及企業標識部分提供24小時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這些也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提供必要的危害信息外,還應有專人在必要時提供咨詢。
以上是一些不同國家/地區關于SDS和標簽的一些明顯差異,企業應根據這些要求,結合自身的實際貿易情況,盡快更新相關內容,才能夠及時應對法規的最新要求,保障自身的貿易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