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0號)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職責、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將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至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23日起,國家衛生計生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及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的許可申請。
二、對2013年7月23日前受理并通過技術審查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國家衛生計生委將予以通告。對2013年7月23日前受理并通過技術審查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監督中心于2013年8月10日前將申報資料和技術審查結論移交給生產企業或在華責任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由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繼續完成行政許可程序。
三、對2013年7月23日前受理未完成技術審查程序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國家衛生計生委將終止行政許可程序,由衛生監督中心將申報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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