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5日,環境保護部、外交部、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等14部委聯合發布2017年第38號《關于汞的水俁公約》(以下簡稱《汞條約》)生效公告。《汞公約》自2017年8月16日起對我國正式生效。這是國際化學品領域,繼《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后又一重要國際公約。
《汞條約》的生效及實施將影響化工、儀器儀表、電池、照明、醫療器械等領域。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下含汞產品被禁止生產和進出口:
一、電池,不包括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鋅氧化銀電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鋅空氣電池。(氧化汞原電池及電池組、鋅汞電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圓柱型堿錳電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堿錳電池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淘汰。)
二、開關和繼電器,不包括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的最高含汞量為20毫克的極高精確度電容和損耗測量電橋及用于監控儀器的高頻射頻開關和繼電器。(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淘汰。)
三、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不超過30瓦且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的緊湊型熒光燈。
四、下列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熒光燈:
(一)低于60瓦且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三基色熒光粉);
(二)低于40瓦(含40瓦)且單支含汞量超過10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鹵磷酸鹽熒光粉)。
五、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壓汞燈。
六、用于電子顯示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
(一)長度較短(≤500毫米)且單支含汞量超過3.5毫克;
(二)中等長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且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
(三)長度較長(>1500毫米)且單支含汞量超過13毫克。
七、化妝品(含汞量超過百萬分之一),包括亮膚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為防腐劑且無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
八、農藥、生物殺蟲劑和局部抗菌劑。(汞制劑(高毒農藥產品)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關于打擊違法制售禁限用高毒農藥規范農藥使用行為的通知》(農農發〔2010〕2號)要求淘汰。)
九、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表、溫度計和血壓計等非電子測量儀器,不包括在無法獲得適當無汞替代品的情況下,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于高精度測量的非電子測量設備。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
除此之外,乙醛、氯乙烯單體、聚氨酯、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乙醇鉀、氯堿等化學品生產工藝都應該按階段淘汰汞及汞化合物的使用。
對于民事保護和軍事用途所必需的產品;用于研究、儀器校準或用于參照標準的產品;在無法獲得可行的無汞替代品的情況下,開關和繼電器、用于電子顯示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以及測量儀器;傳統或宗教所用產品;以硫柳汞作為防腐劑的疫苗則被豁免。
今年5月份,歐盟也就其境內《汞條約》進行了修訂了更新,新法規為(EU)2017/852,規定了金屬汞、汞化合物和汞混合物的使用、貯存和貿易要求,以及含汞產品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限制。與之相比,中歐雙方就含汞產品的管控大體一致。
相關含汞產品生產企業,對國家法規政策進行深入解讀及理解,并盡快研發新的替代品,同時也要更重視產品檢測環節,規避貿易風險。(希科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