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18年6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學工業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化學工業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解讀
問:《細則》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訂《細則》是履行《公約》的客觀需要。1997年《細則》施行以來,在規范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出口活動,以及指導企業履行《公約》有關義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履約工作的不斷深入,特別是隨著全球化學武器庫存銷毀工作接近尾聲,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工作重心逐漸由化學武器銷毀轉向工業設施監控,不斷強化國家宣布和國際視察等監督措施。我國作為應接受視察工業設施最多的國家,需要通過修訂《細則》,更好適應履約形勢發展對國家宣布、接受國際視察等工作的新要求。
修訂《細則》是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加強監控化學品管理的現實需要。《細則》涉及9項行政許可事項,均為國務院審改辦核定的事項。其中,由我部負責實施的有5項;由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有4項。按照國務院關于保留行政審批事項要優化流程、利企便民的要求,需要通過修訂《細則》,進一步明確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主體、條件、程序和期限,優化申請流程。
問: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按照立法程序和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等相關要求,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總結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對《細則》涉及的主要制度多次開展專題討論和論證。二是通過調研、座談、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征求了部機關相關司局、企業、協會、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三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征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四是書面征求了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履約工作部際聯席會議15個成員單位的意見。
6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細則》。7月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48號令公布了《細則》,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問: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完善了相關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等。《細則》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原《細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和明確了“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等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主體、條件、程序、期限等規定。
二是細化了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根據《公約》關于成員國要宣布其監控化學品相關活動和數據的要求,《細則》完善了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制度。同時,增加了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相關記錄的保存要求和保存期限等制度,并規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相關記錄移交地方主管部門存檔。
三是增加了國際視察的相關制度。《公約》對監控化學品的國際視察制度作出了細致的規定。《細則》根據《公約》的相關要求,增加了“國際視察”的定義、接受國際視察的企業范圍及相關義務,規定了地方主管部門應當為國際視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等內容。
四是細化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相關管理制度。《細則》完善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者、使用者、銷售者在生產、使用、銷售、轉產停產等環節應當遵守的相關制度,如“生產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等。
五是設立利企便民相關制度。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工作涉及很多企業需要提交相關數據,為了更好體現利企便民精神,《細則》基于目前實踐情況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建設監控化學品數據申報系統,相關企業通過數據申報系統定期填報《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
六是刪除了監控化學品儲存、運輸等方面的規定。原《細則》對監控化學品的儲存和運輸制度、包裝和標志、安全和保管等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鑒于實踐中上述環節由其他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制度予以管理,《細則》不再規定上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