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的有關要求,規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化學品測試中介服務,加強后期監管,現公告如下:
一、取消化學品測試機構評審及公告制度
環境保護部不再對化學品測試機構實施評審和公告。
為新化學物質申報目的提供測試數據的境內測試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從事新化學物質生態毒理學特性測試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良好實驗室規范(GLP)系列標準、環境保護部關于化學品測試有關標準規范(《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導則》)等進行自我檢查,就是否符合良好實驗室規范(GLP)進行自我聲明。從事新化學物質物理化學性質、毒理學特性測試的機構,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
二、加強信息公開,建立終身責任制
測試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網站上公布符合良好實驗室規范(GLP)的自我聲明,并公布以下情況:測試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所能承擔的化學品生態毒理學測試項目、實驗室面積、與生態毒理學測試相關儀器設備和資質獲得情況、測試項目研究負責人(SD)及質量管理人員(QA)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總體情況(包括數量、職稱、學歷和專業等),接受社會監督;以上情況存在重大變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測試機構對聲明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全部責任。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在網站免費為測試機構發布自我聲明提供服務,對聲明內容不承擔審查責任。
各化學品測試機構要嚴格按照化學品測試相關國家標準開展測試工作,對所出具的化學品測試報告終身負責,承擔法律責任。
三、加強對測試數據的審核及后期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將加強對新化學物質登記所提交數據的審核,制訂新化學物質登記數據質量管理規范;重點針對提供生態毒理學測試數據的測試機構,采用例行檢查、飛行檢查、有因檢查、抽樣驗證等方式對其出具數據的質量、測試過程的規范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并公開審核和檢查情況。建立風險監管機制,對涉嫌虛假聲明,承擔的測試數量與測試能力不匹配的、提交的測試報告不符合GLP規范及測試過程或方法存疑的測試機構出具的數據重點審核和抽查;對經查實存在數據不真實、方法選用錯誤、結果錯誤等嚴重問題的測試報告,不予用于新化學物質登記。對提供虛假聲明的、偽造原始記錄的、偽造測試結果的、出具虛假報告的測試機構,環保部門按照規定將其失信信息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暫停直至停止接受其測試數據。測試機構守法情況納入環境信用信息系統,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此前印發文件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環辦〔2012〕7號)、《關于公布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名單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2年第77號)、《關于公布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名單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4年第5號)、《關于公布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名單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4號)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2月28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