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環保部公示了對東莞信濃馬達有限公司等5家單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調查核實,該5家單位未報告2012年度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的實際生產或者進口情況,現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進行了罰款。
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新化學物質年度報告的規定:對于簡易申報以及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記中心報告上一年度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的活動情況。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新化學物質的實際生產或者進口情況的,由環境保護部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瑞旭技術再此提醒企業一定要按時提交相關的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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